收藏 分销(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程序.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8921118 上传时间:2025-03-0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0.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程序.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程序.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程序 发表时间:2011-3-6 19:46:00 阅读次数:227     所属分类:跬步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整理     1.征收补偿方案拟定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在拟定方案时应当注意,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如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应包含那些内容,条例本身没有明确,但一般而言至少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的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度期限等。     (这里首先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房屋征收部门,同时需要条例的相关实施细则对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内容的明确,还需要相关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另外还需要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2.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和公布征求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及时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之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期限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载明,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多数人异议和听证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这里多数被征收人的如何界定,以及听证会如何组织,需要条例相关实施细则加以明确)     5.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公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包括听证会)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6.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条件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这里有待条例的相关实施细则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作出具体规定)     7.征收决定的作出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界定,有待于条例相关实施细则的明确)     8.征收决定的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这里的问题是公告的形式以及具体内容,有待于条例相关实施细则的进一步明确)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同时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9.对征收决定的复议和诉讼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原则上不影响房屋征收决定的实施。     10.被征收房屋调查及调查结果的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2.评估以及对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送达被征收人(是否需要公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在评估问题上还有待于一系列制度的配套:比如评估机构的选定办法,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设立等)     13.征收补偿的协商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的规定,进行协商。     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即有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订立书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     14.补偿协议的履行原则  先补偿、后搬迁。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注意:这一规定与现在通行的拆迁人的做法不同,房屋征收部门为有效防止被征收人在取得补偿后,不履行协议,需要通过违约责任的约定等方式来处理,而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以后再获得补偿)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目前人民法院是按照民事案件来受理的)。     15.补偿决定的作出与内容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并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应当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原则上不影响补偿决定的执行。     (这里要注意的是补偿决定是否需要送达被征收人)     16.补偿决定的非诉强制执行及条件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17.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具体如何公布有待条例相关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18.审计监督与监察  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监察机关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