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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野中的交通过失犯罪——以过失危险
犯为切入点
【摘要】理论上认识的不统一,未能给惩治交通过失犯罪的刑法立法
提供充分的指导,进而会导致不完善的刑事立法无法对日益增多的交
通事故犯罪起到警醒和预防作用。文章通过对境外相关法律的比较研
究,从社会危险性理论、风险社会理论和严而不厉刑事政策的角度,
分析我国应引入过失危险犯理论的可行性。认为我国应依据过失危险
犯理论,对刑法总则过失犯罪条款和分则交通肇事罪相关条款作相应
修改,同时指出应丰富过失危险犯理论指导下的交通过失犯罪立法层
次,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风险社会;交通过失;过失危险
据统计,我国目前万车死亡率达到 7. 6,远远高于日本以及欧美发
达国家 2-3 的水平,而酒后驾车是造成这一强烈对比的首要原因。截
至 2009 年末,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 3%,但交通事
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 16%,死亡率居世界之首。当然,我们也注意
到,近几年来,随着各种专项治理活动的普遍开展,交通事故总数、
事故致死、致伤人数等逐年大幅下降。2007 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
327209 起,造成 81649 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达 12 亿元;2008 年全
国道路交通事故 265204 起,73484 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达 10. 1 亿
元;2009 年全国道路交通事事故为 238351 起,造成 67759 人死亡,
275125 人受伤,直接财产丧失 9. 1 亿元。{1}2010 年全国道路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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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为 219521 起,造成 65225 人死亡、254075 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
9.3 亿。{2}上述数字的大幅下降,显然与日前开始的陆上交通重点整
治高压态势有直接联系,但经验告诉我们,往往专项整治行动一结束,
相关发案率就会上升。
当前,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在《刑法》第 133 条和《刑法修正案(八) 》
中分别通过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针对交通犯罪加以规定。 《刑法》
第 133 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
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 "
法修正案(八) 则规定: 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 "在
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很明显,
第 133 条所采用的是结果犯的立法模式,即构成犯罪的门槛起点是造
成严重后果。133 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较之 133 条已有进步,
但由于第 133 条的这种结果犯的立法模式使得危险驾驶行为以外的交
通犯罪导致的过失危险犯仍无法得到处理。鉴于此,能否从立法上未
雨绸缪、警醒和预防交通事故犯罪发生,就成为刑法理论界应当思考
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本国实际,
力求理论与实践贯通,当是当下比较快捷有效的方式。
一、境外交通肇事相关犯罪的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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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境外的交通过失犯罪立法,体例上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将酒后和醉酒后驾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德国刑法典第 316 条设置了酒后驾驶罪,并对酒后驾驶罪的构成要
件、刑罚尺度和过失情形均作出了相应规定。规定酒后驾驶罪成立的
要件为"饮用酒或其他麻醉品,不能安全驾驶交通工具(第 315 条至
第 315 条 d) 如其行为未依第 315 条 a 或第 315 条 c 处罚的,处一年 ,
以下自由刑或罚金。过失犯本罪的,亦依第 1 款处罚。{3}156 即当酒
后驾驶没有危及铁路、公路、航空、水陆交通安全的情况下,行为人
也要承担刑事责任。2005 年 5 月 31 日,韩国《道路交通法》对"禁
止饮酒驾驶"相关条款作出修订。2009 年 4 月 1 日,韩国再次对相关
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增加了两项罪名,即醉酒驾驶车辆罪和拒绝酒
精检测罪。英国是世界上道路交通犯罪立法最完备的国家之一。1988
年, 国颁布
英 《道路交通法》 又于 1991 年和 1996 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
该法规定: 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以危险的方式驾驶机动交通工 "
具造成他人死亡的,构成'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罪' 在道路上或其他公 ;
共场所,以危险的方式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
针对此问题,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01 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订)条
例》和台湾地区刑法也有类似规定。中国台湾地区刑法第 185 条之三
规定: "行为人因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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