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docx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8902412 上传时间:2025-03-07 格式:DOCX 页数:40 大小:933.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 专项整顿治理活动 资 料 汇 编 2008年安徽·合肥 目 录 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 二、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3 三、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8 四、建筑幕墙(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 12 五、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自查情况汇总表 26 六、建筑幕墙安全使用情况检查表 27 七、合肥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检查登记表 28 八、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问答 29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合建建管[2008]73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 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肥各建设、设计、施工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 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针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目前存在的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既有建筑幕墙未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等突出问题,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现印发《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实施方案》,请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本次专项整顿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一把手要亲自抓,切实做好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二、强化监督,广泛宣传。各单位要加大对整顿治理活动的宣传力度,及时宣传和推广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人人关心、人人监督建筑装饰装修市场和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三、履行职责,务求实效。各有关部门必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综合治理,务求实效。检查人员必须“敢于碰硬”,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行政管理到位,发现问题处罚到位,整治措施完善到位。 四、肥东、肥西、长丰县可参照《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 整顿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整治活动。 附件: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整治 实施方案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李红副市长 抄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站试验区、政务务文化新区建设局,肥东、肥西、长丰建管局,本委各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2008年7月22日印发 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 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一些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等有关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非法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生产活动,逃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质量安全监督,并由此造成了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混乱;一些房屋建筑在装修过程中因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重影响了房屋建筑的抗震力。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规范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针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突出重点问题,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严查不遵守法定建设秩序,不执行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坚决遏制和取缔非法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行为,消除因建筑装饰装修引起的房屋建筑安全隐患,从源头上杜绝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促进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根本好转,推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1、未取得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业务的行为。 2、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3、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装饰装修。 4、既有建筑幕墙未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问题。 三、组织领导   整顿和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是当前一项紧迫的工作任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加强对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决定成立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纪开学(市建委副主任) 副组长:孙业飞 (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处主任) 成 员:王荣村(市建委建管处副处长) 孔德发(市建委质安处处长) 宋冀明(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首席代表) 彭 尧(市建委设计科技处处长) 杜志成(市建委政策法规处处长) 沈龙泉(市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 罗伟民(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队长) 唐功超(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处副主任) 艾相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局长) 李绍林(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发展局局长) 王 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处,主任:孙业飞 ; 副主任:唐功超、郑国清、曾新云、牛骏;全面负责专项整顿治理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地址:霍邱路182号403室,电话:2838008,联系人:周步梅,谢新兰。办公室内设住宅装饰装修专项整治组,组长:唐功超;副组长:徐孝伟、张清;负责住宅装饰装修专项整顿治理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地址:马鞍山路新都会环球广场1106室,电话:4681642,4681645,联系人:芦艳、马玉珍。 四、方法步骤   这次整顿治理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7月20日至8月8日) 1、拟定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方案。 2、印发“关于开展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的通知”。 3、召开“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动员会”。 4、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专项整顿治理活动进行广泛宣传。 5、印发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宣传资料。 通过宣传动员活动,使建筑装饰装修市场各方责任主体明确整顿治理活动重要意义、具体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思想认识。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8月9日至8月29日) 所有在建的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以及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单位,务必按照整治要求,对装饰装修工程逐一进行自查,填报“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检查表”,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填写“合肥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检查登记表”,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隐患,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整改纠正,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8月29日报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霍邱路182号403室。 第三阶段:联合检查(8月30日至9月30日) 1、在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检查组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全面的检查。 2、检查中主要采取“听”和“查”的方法进行。听:一是听自查自纠情况的汇报;二是听投诉人的来访来电。查:一是在全市范围内对在建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拉网式检查;二是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幕墙,进行重点排查;三是对来访来电投诉的项目带案督查;四是对全市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企业进行普查。   第四阶段:整治处理(10月1日到11月1日) 针对自查自纠和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一进行整顿处治。 1、在自查自纠阶段能发现问题并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进行整改的,且未造成严重危害的,将不再追究责任。 2、在联合检查阶段被发现的问题,将严肃处理,该停工的停工,该立案查处的,将坚决依法立案查处。对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除在新闻媒体曝光外,同时参照如下法规条款予以处罚:①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对于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对于设计和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超越资质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③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对于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破坏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既有建筑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整改,确保房屋建筑使用安全。 第五阶段:总结提高(11月2日到11月8日) 对这次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查找不足,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装饰装修市场监管制度和措施,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各界人士参与的社会监督体系,使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工作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同时建立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使我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又好又快地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五、履行职责,务求实效 由于这次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必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综合治理,务求实效。检查中各部门要把这次专项检查与日常工作检查相结合,检查人员必须敢于碰硬,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行政管理到位,发现问题处罚到位,整治措施完善到位。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质[2006]2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城市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幕墙,是指各类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   第三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修和维护责任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并载明该工程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合理使用年限及今后使用、维护、检修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应包含设计依据文件、计算书、设计变更、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图、质量验收记录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建设单位不是该建筑物产权人的,还应向业主提供包括《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在内的完整技术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幕墙实施保修。   第八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的确定:   (一)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其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   (二)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应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   第九条 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及时制定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主要包括:   (一)按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日常使用及常规维护、检修;   (二)按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与大修;   (三)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对因既有建筑幕墙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四)保证用于日常维护、检修、安全性鉴定与大修的费用;   (五)建立相关维护、检修及安全性鉴定档案。 第三章 维护与检修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日常维护、检修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专门从事建筑幕墙维护的单位进行。安全维护合同应明确约定具体的维护和检修内容、方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幕墙大修的时间和内容依据安全性鉴定结果确定,由具有相应建筑幕墙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维护与检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维护人员的作业安全。 第四章 安全性鉴定   第十四条 国家相关建筑幕墙设计、制作、安装和验收等技术标准规范实施之前完成建设的建筑幕墙,以及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建筑幕墙,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履行安全维护责任,确保其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既有建筑幕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主动委托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   (二)遭受台风、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第十六条 委托进行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的,应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与设计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委托,进行初始调查;   (二)确定内容和范围,制订鉴定方案;   (三)现场勘查,检测、验算;   (四)分析论证,安全性评定;   (五)提出处理意见,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 鉴定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鉴定,提供真实、准确的鉴定结果,并依法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安全维护责任人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幕墙,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按照鉴定处理意见立即采取安全处理措施,确保其使用安全,并及时将鉴定结果和安全处置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对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本地区既有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备案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工程档案是否已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监督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维护责任;   (三)对因既有建筑幕墙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既有建筑幕墙的质量安全问题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检举、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幕墙(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 2008年安徽·合肥 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处 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 目 录 前 言 1 工程概况 2 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及使用年限 2.1 设计依据 2.2 主要性能参数 2.3 结构构件的使用年限 3 使用注意事项 4 环境条件的变化对玻璃幕墙的影响 5 玻璃幕墙的维护与保养 5.1 玻璃幕墙金属框架的日常维护 5.2 玻璃幕墙玻璃的日常维护 5.3 开启窗的日常维护 5.4 玻璃幕墙的检查与维修 6 玻璃幕墙的主要结构特点及易损零部件更换 6.1 玻璃幕墙的主要结构特点 6.2 易损零部件及其更换 7 备品、备件说明及主要易损件的名称、规格 7.1 备品、备件 7.2 主要易损件的名称、规格 8 联系方式 前 言 随着我国建筑幕墙行业的不断发展,幕墙产品的不断创新,致使玻璃幕墙的结构形式日趋复杂,技术含量越来越高。鉴于绝大部分的玻璃幕墙使用者对如何正确使用、维护玻璃幕墙不尽了解,同时玻璃幕墙的正确使用对玻璃幕墙的寿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为了使玻璃幕墙在使用过程中达到和保持设计要求的预定功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特编制本“建筑幕墙(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希望广大用户通过阅读本“说明书”能进一步掌握玻璃幕墙的正确使用方法,以避免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玻璃幕墙的损坏。 建筑幕墙因功能、材料的不同而分为几类,本“说明书”仅用于常用建筑幕墙中的玻璃幕墙部分。 玻璃幕墙按安装方法分为单元式和构件式两大类,目前我地区通常采用构件式玻璃幕墙,其框架材料为铝合金挤出型材,在构件式幕墙中按照其构造形式又分为以下三种: 1. 明框玻璃幕墙——在玻璃幕墙的室外面可见横、竖两方向的铝合金框架; 2. 半隐框玻璃幕墙——在玻璃幕墙的室外面可见横或竖一方向的铝合金框架; 3. 隐框玻璃幕墙——在玻璃幕墙的室外面不可见铝合金框架。 除以上类型玻璃幕墙外,目前常见的还有驳接点支式玻璃幕墙、吊挂全玻璃幕墙等。“说明书”中列举了常用玻璃幕墙的现行标准、规范,并以此作为制造商与用户共同遵守的准则及衡量产品优劣的尺度。 在“说明书”中着重介绍了构件式玻璃幕墙的使用注意事项,尤其对开启部分的使用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描述,这样使用户在使用玻璃幕墙前能对其有个初步的了解。按照规范及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说明书”中对玻璃幕墙的维护与保养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对结构胶首检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本“说明书”条文,由“合肥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建设单位: 1.4 监理单位: 1.5 施工总承包单位: 1.6 幕墙施工单位: 1.7 幕墙设计单位: 1.8 幕墙最大高度及面积: 1.9 工程开竣工日期: 2 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及使用年限 2.1 设计依据 2.1.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68-2001 2.1.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2001(2006年版) 2.1.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01 2.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2.1.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 2.1.6 《建筑幕墙》 GB/T21086-2007 2.1.7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2003 2.1.8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2003 2.1.9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145-2004 2.1.10 《建筑结构静力计算手册 (第二版) 》 2.1.11 业主提供的工程建筑、结构施工图及其他要求; 2.2 主要性能参数 2.2.1 玻璃幕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建筑幕墙》GB/T21086-2007中相应规定及本节2.2.2.1条至2.2.2.9条的要求,但其中2.2.2.4条至2.2.2.8的要求仅在设计为该类幕墙时适用。且通常玻璃幕墙竣工验收时,物理性能仅进行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的检测。 2.2.2 玻璃幕墙物理性能分级(本说明书对应玻璃幕墙工程的物理性能级别由 √ 表示)。 2.2.2.1 抗风压性能 以安全检测压力差值P3进行分级,其分级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幕墙抗风压性能分级 P3 (kPa) 分级代号 1□ 2□ 3□ 4□ 5□ 6□ 7□ 8□ 9□ 风压变形性P3 1.5﹥P3≥1.0 2.0﹥P3≥1.5 2.5﹥P3≥2.0 3.0﹥P3≥2.5 3.5﹥P3≥3.0 4.0﹥P3≥3.5 4.5﹥P3≥4.0 5.0﹥P3≥4.5 P3≥5.0 注:表中分级值表示在此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幕墙主要受力杆件的相对挠度值不应大于L/180(L—主受力杆件长度)。同时绝对挠度在L≤4.5m时不得大于20㎜;在L﹥4.5m时不得大于30㎜。 2.2.2.2 水密性能 以发生渗漏现象前的压力差值P作为分级依据,其分级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幕墙水密性能分级P ( Pa) 分级代号 1□ 2□ 3□ 4□ 5□ 分级指标值P 固定部分 700﹥△P≥500 1000﹥△P≥700 1500﹥△P≥1000 2000﹥△P≥1500 △P≥2000 开启部分 350﹥△P≥250 500﹥△P≥350 700﹥△P≥500 1000﹥△P≥700 △P≥1000 2.2.2.3 气密性能 以标准状态下,压力差为10 Pa的空气渗透量qL为分级依据,其分级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幕墙气密性能分级qL (Pa) 分级代号 1□ 2□ 3□ 4□ 分级指标值 qL (Pa) 开启部分 2.5<qL≤4.0 1.5<qL≤2.5 0.5<qL≤1.5 qL≤0.5 整体部分 2.0<qL≤4.0 1.2<qL≤2.0 0.5<qL≤1.2 qL≤0.5 2.2.2.4 热工性能 热工性能是指幕墙两侧存在空气温度差条件下,幕墙阻抗从高温一侧向低温一侧传热的能力。以传热系数K进行分级,其分级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幕墙传热系数分级K (W / ㎡K) 分级代号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分级指标值K (W / ㎡K) K≥5.0 5.0>K≥4.0 4.0>K≥3.0 3.0>K≥2.5 2.5>K≥2.0 2.0>K≥1.5 1.5>K≥1.0 1.0>K 2.2.2.5 空气声隔声性能 以空气计权隔声量Rw进行分级,其分级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幕墙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Rw (dB) 分级代号 1□ 2□ 3□ 4□ 5□ 分级指标值Rw (dB) 25≤R<30 30≤R<35 35≤R<40 40≤R<45 R≥45 2.2.2.6 平面内变形性能 以建筑物层间相对位移γ表示。要求幕墙在该相对位移范围内不受损坏,其分级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平面内变形性能指标分级γ 分级代号 1□ 2□ 3□ 4□ 5□ 分级指标值γ γ<1/300 1/200>γ≥1/350 1/150>γ≥1/200 1/100>γ≥1/150 γ≥1/100 注:表中γ=,Δ为层间位移量,h为层高。 2.2.2.7 耐撞击性能 以撞击物体运动量E进行分级,分界线以不使幕墙发生损伤为依据,其分级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耐撞击性能分级E( N·m / s) 分级指标 1□ 2 □ 3 □ 4□ 室内侧 撞击能量E 700 900 >900 --- 室外侧 撞击能量E 300 500 800 >800 2.2.2.8 光学性能 玻璃幕墙的光学性能应满足GB/T18091的规定,采光性能分级指标透光折减系数TT 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幕墙采光性能分级TT 分级代号 1□ 2□ 3□ 4□ 5□ 分级指标TT 0.2≤TT<0.3 0.3≤TT<0.4 0.4≤TT<0.5 0.5≤TT<0.6 0.6≤TT 2.2.2.9 承重力性能 幕墙应能承受自重和设计时规定的各种附件的重量,并能可靠地传递到主体结构。在自重标准值作用下,水平受力构件在单块面板两端跨距内的最大挠度不应超过该面板两端跨距的1/500,且不应超过3㎜。 2.3 结构构件的使用年限 玻璃幕墙的设计使用年限依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的规定,玻璃幕墙构件属于易替换的结构件,其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25年,并且在使用过程中按“说明书”的要求对其进行维护和保养,以保证玻璃幕墙在正常使用年限内的安全性。玻璃幕墙制造商在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向业主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以帮助业主单位明确日常与定期维护、保养的重要性。当对玻璃幕墙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时其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25年。 3 使用注意事项 3.1 玻璃幕墙作为建筑的外围护结构其使用功能与普通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无较大的区别。就玻璃幕墙而言其窗下部分均设有二次装修的室内窗下墙或护栏,就石材或铝塑板幕墙而言,一般都设在建筑实体墙外侧,所以在正常使用中不会出现因幕墙构造问题产生的安全事故。 3.2 玻璃幕墙的金属框架及玻璃作为建筑的外围护结构隔断了室内与室外的自然空间,起着阻断、保温、隔声等功能;同时为了通风又设置了一定数量的开启窗。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开启窗的开启角度不宜大于30度,开启后的最大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00mm,开启窗在加工制作时已安装限位装置,使用时不得强行将其超范围开启。开启窗的开启力可以通过调整四连杆滑撑或摩擦力调节器的调节螺钉调整,一般平开或上悬窗的开启力调节在30~80N为宜,推拉窗调节在50N以下。 3.3 玻璃幕墙金属框架的外表面及玻璃的镀膜面不得与酸、碱类及腐蚀性物质接触。 3.4 不得撞击玻璃幕墙的金属框架及玻璃,防止其弯屈或破碎。 3.5 玻璃幕墙上的门窗在使用中如有损坏应及时通知制造商,由制造商安排维修,用户不应改动其结构以防造成幕墙损坏。 3.6 玻璃幕墙属外围护结构,未经幕墙设计单位设计,不得在玻璃幕墙上施加设计以外的任何荷载(如霓虹灯、招牌及广告等)。 3.7进行室内装修时,室内装修应与玻璃幕墙间留变形缝,用密封材料填缝,不得紧靠幕墙杆件。 3.8 窗帘盒不得固定在玻璃幕墙上,窗帘应距玻璃幕墙一定距离,窗帘材料应为纯棉,不能使用化纤材料。 3.9 不得随意将玻璃面板明框改为隐框(隐框改为明框)或更换为石材面板。不得随意改变幕墙分格。 3.10 不得随意在玻璃幕墙上添加遮阳设施。不宜穿越玻璃面板设置金属管线(合理设置穿越玻璃幕墙的金属管线要有防雷设施)。 3.11不得将污水或其它含有有害物质的水向玻璃幕墙排放。 4 环境条件的变化对玻璃幕墙的影响 4.1 玻璃幕墙作为建筑的外围护结构同时承受着室内人工环境及外界自然因素两种差异较大的温度、湿度以及风压变化的影响,室内人工环境相对稳定,外界自然因素变化较大。当外界自然因素变化时,对幕墙会产生诸多影响;尤为明显的是结露。当幕墙偶然结露时不要误认为幕墙渗水,因为我们现在使用的玻璃幕墙有些是单层玻璃非保温型玻璃幕墙,偶然结露属正常现象,当室内外条件变化时此现象会自然消失。 4.2 当外界风力达到4级以上时不宜开窗;风力达到6级以上应及时关闭开启窗,防止因产生较大负压而对玻璃幕墙造成损坏。玻璃幕墙周围建筑物改扩建时,应将风环境改变对玻璃幕墙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4.3 幕墙在设计及施工时已进行了防雷接地处理,当遇雷雨天气时用户不必担心雷电对幕墙的影响。但对于悬挂在幕墙外(不在设计范围内)的金属物体,如未能可靠接地,则不能保证其免遭雷击,因此用户在使用时应加以注意。在屋顶(及有防雷设施处)设置广告牌时,应保护好幕墙的防雷体系。 5 玻璃幕墙的维护与保养 5.1 玻璃幕墙金属框架的日常维护 5.1.1 玻璃幕墙金属框架为铝合金型材时,其表面已进行了阳极氧化处理或其它的表面涂装;而其他金属材料也进行了诸如氟碳喷涂之类的表面处理,处理后的基材表面已形成了一层保护膜。这层保护膜虽然有较好的耐候性,但其表面硬度并不高,当受较硬物体擦划时,容易造成表面损伤,受损后的金属框架将产生再腐蚀。因此玻璃幕墙的金属框架应注意保护其表面涂层,以保持金属框架的耐久性。定期擦洗玻璃幕墙的金属框架以保持其洁净。 5.2 玻璃幕墙玻璃的日常维护 5.2.1 玻璃幕墙的玻璃大多为热反射镀膜玻璃,其镀膜层要求朝向室内。镀膜玻璃的膜层为金属膜,因此在日常擦拭玻璃时,应以中性清洁剂或水来擦拭,以免造成膜面的损伤。 5.2.2 热反射镀膜玻璃的镀膜面硬度较低,因此不应以较硬物体擦划玻璃的膜面,以免造成玻璃膜面的擦划伤。 5.2.3 玻璃幕墙玻璃的室外面也应定期擦拭,当玻璃幕墙未设擦窗机时,应由专业清洁公司进行擦拭,以防发生意外。 5.3 开启窗的日常维护 5.3.1 开启窗在玻璃幕墙中的使用频数较高,在日常使用中除应注意以上几点外,还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5.3.1.1 适时检查开启窗与玻璃幕墙的金属框架连接部分,发现开启窗框或玻璃有松动应立即通知玻璃幕墙制造商进行维修,同时关闭开启窗并作出相应标识。 5.3.1.2 适时检查玻璃幕墙附属的门与玻璃幕墙的金属框架或玻璃连接部分,如有松动,应立即通知玻璃幕墙制造商来人维修,平时应注意门的使用情况,杜绝各类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5.3.1.3 不得踩踏玻璃幕墙的防火隔层,并注意保持其完好性。 5.4 玻璃幕墙的检查与维修 5.4.1 日常检查与维修 5.4.1.1 当发现螺栓松动应拧紧或焊牢,当发现连接件锈蚀应除锈补漆,如锈蚀严重,应按要求进行检测并加以处理。 5.4.1.2 当发现玻璃松动、开裂、破损、中空玻璃空气层结露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5.4.1.3 隐框玻璃幕墙更换玻璃应使用固化期满的玻璃组件更换,不得直接在玻璃幕墙上更换。 5.4.1.4 当发现密封胶和密封条脱落或损坏,应及时修补与更换。 5.4.1.5 当发现幕墙构件及连接件损坏,或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松动或脱落,应及时更换或按《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采取措施加固修复。 5.4.1.6 当五金件有脱落、损坏或功能障碍时,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5.4.1.7 当遇到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时,灾后应对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检查,并视损坏程度进行维修加固。 5.4.1.8 幕墙外表面的检查、清洗、保养、与维修工作不得在4级以上风力和大雨(雪)天气下进行。 5.4.2 定期检查与维修: 5.4.2.1 对防火隔断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防火棉受潮应及时更换。 5.4.2.2 每年定期检查幕墙排水系统,当发现堵塞,应及时疏通。 5.4.2.3 对防雷系统每年检测一次,如发现杆件与主体结构不连通,应及时修理。对防雷金属接闪器每年检查一次,如发现锈蚀、搭接不够,应及时修理更换。 5.4.2.4 玻璃幕墙在正常使用时,每隔5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玻璃、密封条、密封胶、结构硅酮密封胶等应在不利的位置进行检查。同时重点检查各钢构件的表面防腐情况,当钢质底板为后置底板时应重点检查底板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情况。 5.4.2.5 在幕墙竣工后的十年内,应对硅酮结构胶进行首次粘接性检查。检查应按《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 规定的方法进行。在检查结果良好的基础上,其后每五年检查一次。如果结构胶粘接性能在检查中呈下降趋势时,则应依据检查情况增加今后的检查频次。 6 玻璃幕墙的主要结构特点及易损零部件更换 6.1 玻璃幕墙的主要结构特点 6.1.1 我国当前使用的玻璃幕墙的结构主要为铝合金框架玻璃幕墙,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较好的耐候性和抗震性;同时因其质轻可以相应降低结构的造价。 6.2 易损零部件及其更换 6.2.1 玻璃幕墙的大面积玻璃为固定玻璃,除人为破坏外在正常使用时一般不会损坏。 6.2.2 玻璃幕墙上的开启窗一般为上悬窗或推拉窗,由于其使用频繁容易造成损坏。上悬窗的执手、四连杆滑撑;推拉窗的锁、滑轮等即使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其寿命也难以与玻璃幕墙等同。当幕墙开启窗的附件损坏时,可以用相同的附件更换,这些附件在五金商店或门窗配件商店都可以购得;当然,用户最好在需更换附件时通知幕墙制造商,由他们派专业人员更换。 7 备品、备件说明及主要易损件的名称、规格 7.1 备品、备件 玻璃幕墙在交工时一般不为用户提供备品、备件。但当遇有特殊情况时(如:弧形玻璃或其他特殊订货的玻璃及金属板等)也可为用户提供1~3‰的备片。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可在工程签订合同时提出,作为合同条款记入合同。 7.2 主要易损件的名称、规格 序号 名 称 规 格 用 途 备 注 1 执 手 6” 上悬窗 2 四连杆滑撑 8~12” 上悬窗 按窗型选配 3 摩擦力调节器 10” 上悬窗 4 窗 锁 月牙锁 推拉窗 5 滑 轮 单轮 推拉窗 按系列选配 6 纱 窗 片 细目尼龙纱 推拉窗 按系列选配 8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2008年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 自 查 情 况 汇 总 表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及概况 工程状况 存在的问题 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 落实情况 备注 在建 竣工 注:1、此表是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对存在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装饰装修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的记录。2、工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