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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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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主任:                         ; 住所地:                                 ; 邮编:                                 ; 乙方:               (物业服务企业); 法定代表人:                   ; 法人代码证:         ; 资质等级:           ; 资质证书编号:                           ;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方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代表全体业主就选聘乙方对     (物业名称)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座落位置: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为: 1、《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级中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 2、甲乙双方自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 2、 ; 3、 。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实行二次供水的物业,按 元/吨标准收取二次供水服务费; 本物业区域内的电梯运行使用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实行二次供水的物业,按 元/吨标准收取二次供水服务费; 本物业区域内的电梯运行使用费,按一下标准收取: 。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资金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第 项费用。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国家法定税费; (10)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11) 。 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 (每月/每季/每年)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 (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五条 业主应于 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 (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前履行交纳义务。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并于每年 月 日前向全体业主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 1、 ; 2、 。 第七条 乙方、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交纳有关费用。业主自用的,由上述单位向业主收取;乙方使用的,由上述单位向乙方收取;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露天停车位收费标准: 产权类型 分 类 甲方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看管费 (元/辆.月) 大中型车辆       小型车辆       泊位费 (元/辆.月) 大中型车辆       小型车辆       临时停车 (元/辆.月) 大中型车辆       小型车辆       乙方提取管理费标准(%)       2、车库及地下车位收费标准 产权类型 分 类 甲方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看管费 (元/辆.月) 大中型车辆       小型车辆       泊位费 (元/辆.月) 大中型车辆       小型车辆       临时停车费 (元/辆.月) 大中型车辆       小型车辆       乙方提取管理费标准(%)       3、业主自有车库及停车位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乙方向业主自有车库及停车位提供 服务,按照每月、每个车位 元的标准收取。 第九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乙方经营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共同部位、共用设施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应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并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第十一条 乙方经营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共同部位、共用设施所得收益,按经营收入 %的标准提取管理费用,剩余部分按下列第 种方式使用: 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甲方指定专户; 2、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二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应会同甲方及原物业服务企业,对所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等进行实地查验,并签订确认书,确认书中包括查验部位、存在问题以及对存在问题的责任确定。 实地查验中发现的问题,查验各方应详细记录,并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名册; 5、 。 第十四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的查验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收费标准为 (元/平方米)。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乙方应根据本物业《管理规约》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等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乙方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时,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报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八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实施人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地区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事先告知乙方。业主、使用人应当和乙方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管理服务费用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甲方应配合乙方对违规装修业主进行劝助、制止。 第二十条 甲方应于 (具体时间)前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第二十一条 保修期期满后,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国家及本地区有关规定执行。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或毗邻房屋需要维修时,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协调解决,如任何一方提出不合理要求拒绝或阻碍维修,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物业《管理规约》,对业主或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三)授权乙方对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并向责任人追究赔偿; (四)督促业主、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并定期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六)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七)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八)本合同终止前,不得擅自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九)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二)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 (四)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五)接受甲方的监督,定期向甲方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采取酬金制计费方式的,应当每 个月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收支账目; (六)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等; (七)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八)可以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对专业公司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九)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用途;如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改、扩、重建和完善配套项目,应与甲方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十)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 (十一)根据甲方授权对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并向责任人追究赔偿; (十二)本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 (十三)本合同终止前,不得擅自撤离或退出本物业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十四) ;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因乙方原因,物业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甲方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应及时返还超额部分。 第二十九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问题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或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 6、 。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解除或者续聘事宜,并将决定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就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合同续签事宜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商定续签合同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给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失的,全体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 内,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清算,对外签署的各种协议等;乙方应协助甲方作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以下情况,双方可协商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及服务标准。 1、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级物业服务示范(优秀)项目称号的; 2、非乙方原因导致物业服务成本变动幅度较大的; 3、业主大会决定调整物业服务标准或收费标准的; 4、 。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解决; 2、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报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各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业主委员会主任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物业构成明细 物业构成明细 类 型 幢 数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高层住宅         多层住别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车 库         会 所         学 校         幼儿园         用房         备 注         合 计         附件三: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 ; 10、 ; 11、 。 附件四: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物业管理用房 平方米; 2、绿地 平方米; 3、道路 平方米; 4、化粪池 个; 5、污水井 个; 6、雨水井 个; 7、垃圾中转站 个; 8、水泵 个; 9、水箱 个; 10、电梯 部; 11、信报箱 个; 12、消防设施 ; 13、公共照明设施 ; 14、监控设施 ; 15、避雷设施 ; 16、共用天线 ; 17、机动车库 个 平方米; 18、露天停车场 个 平方米; 19、非机动车库 个 平方米; 20、共用设施设备用房 平方米; 21、门房值班室 平方米; 22、社区管理用房 平方米; 23、业主活动用房 平方米; 24、 。 《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物业服务项目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 2、经协商确定,物业项目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结合项目实际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增补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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