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
华水政〔2014〕13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2014年1月11日
附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本科专业设置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应当达到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二)完成全日制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及平均学分绩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二)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不含2.0)的;
(四)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第五条 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获得毕业资格,因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原因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平均学分绩点介于1.8和2.0之间(均不含本数),但在本专业领域内取得突出成绩的,经个人申请(须提供证明材料)、学院初审、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按照下列程序授予:
(一)以学院为单位,对毕业学生的政治表现、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初核,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列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处;
(二)学校学生处提供应当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违纪处分记录报学校教务处;
(三)学校教务处依据各学院报送材料及学生处提供违纪处分记录,对照本规定进行综合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修读第二学士学位,凡修满相应当专业规定学分,符合本规定并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校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纪和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2级开始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月11日印发
— 4 —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