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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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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 支付标准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5]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 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250元。 二、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 (一)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 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三级医院1200元。 (二)难产 一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三级医院1400元。 其中剖宫产: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2100元,三级医院2400元。 (三)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一级医院45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50元。 (四)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 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150元,三级医院200元。 三、生育并发症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和限额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 生育并发症(产后出血超过500毫升、前置胎盘、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胆淤、产褥期感染、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子宫破裂、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产后尿潴留、乳腺炎)限额标准为500元。 超过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即500元(不含,下同)至1500元(含,下同)的部分,个人自付20%;1500元至2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30%;2500元至3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40%;35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50%。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支付标准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一级医院45元,二级医院50元,三级医院65元。 (二)皮下埋植术 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70元,三级医院80元。 (三)取出皮下埋植术 一级医院45元,二级医院55元,三级医院65元。 (四)绝育手术 一级医院9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110元。 其中输卵管结扎术: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50元,三级医院700元; 输精管结扎术:一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500元。 (五)复通手术 一级医院16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三级医院2000元。 (六)符合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一级医院80元,二级医院90元,三级医院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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