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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刊2016年5月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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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办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浙 江 绿 色 建 筑 条 例 实 施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 环资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 于5月1日起实施。 条例亮点之一是建立全装修成品住宅推广机制。 条例 明确, 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 成品住房的要求进行建设, 并鼓励其他居住建筑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进行建设, 推行以菜单式装 修等方式一次装修到位, 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亮点之二是建立了分类递进与分区递进相结合的绿色建筑实施机制。 一方面, 条例 明确了全省城 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2、新建民用建筑, 普遍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 又对其中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 提出执行二星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另一方 面, 坚持绿色建筑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授权市、 县政府通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 确定符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绿色建筑技术等级。 亮点之三是建立了既有建筑能耗监管与改造制度。 目前, 浙江已初步建成了浙江省国家机关办公建 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 实现了556幢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上传, 还组织浙江大学 等7所高校开展了国家节约型校园用能监管平台建设。 亮点之四是条例规定了一批扶持绿色建筑发

3、展的激励政策: 包括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 筑面积、 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利用太阳能、 浅层地热能、 空气能的建设单位, 可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项目资金补助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 条例规定,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 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 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摘自 中国建设报 政 策 法 规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有关 工作的通知 (8)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9) 关于印发 浙江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的通知 (11) 关

4、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 (14)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公布2016年第八批甲级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结果的函 封四 技术经济指标 某游泳馆工程造价指标分析 (15) 建 筑 市 场 杭州市建设工程报建项目一览表(2016年4月 ) (20)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报建项目一览表(2016年4月 ) (22) 会 讯 浙江绿色建筑条例实施 封二 价 格 专 递 价格点评 (23) 2016年 5 月 月刊 总第 170期 5月25日出版 内部准印证: 浙内准字第 O146 号 主管:浙江省住房和城 乡建 设 厅 主办: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电 话: 888222

5、79、 88835928 传 真: 88902971 网 址: E - mail: zjzjzz 编 辑: 浙江造价信息编辑部 地 址: 杭州市湖墅南路503号 迪尚商务大厦中楼9楼 邮 编: 310005 印 刷: 浙江建工印刷有限公司 CONTENTS ZHEJIANG COST INFORMATION 目 录 浙江造价信息 1 “浙江造价” 微信二维码 高级顾问: 朱永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 成员、 省建筑业管理局局长) 主 编: 张金星 副 主 编: 韩 英、 汪亚峰、 季 挺 责任编辑: 蔡临申 执行编辑: 丁 锋、 陈耀坤 编 委: 张金星、 韩 英、 汪亚峰、 季 挺、 胡

6、建明、 田忠玉、 李浙平、 蔡临申、 蔡立峰、 李江波、 吴 昕、 方 波、 陈 奎、 陈 波、 丁 锋 本刊如遇缺页、 错页、 倒页等质量问题, 请与 本厂联系。 电话: 0571-87321092, 本厂负责 免费调换。 CONTENTS ZHEJIANG COST INFORMATION 目 录 常用材料价格信息 (24) 黑色及有色金属 水泥、 砖瓦灰砂石及混凝土制品 涂料及防腐防水材料 耐火、 绝热材料 (24) 管材 (25) 管件 (35) 洁具及厨卫器具 (40) 水暖及通风空调器材 (41) 消防器材 (42) 仪表及自动化控制 (45) 灯具、 灯源 (46) 开关、 插座

7、 (50) 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 (51) 电气线路敷设材料 (55) 仿古建筑材料 (58) 成型构件及加工件 道路桥梁专用材料 (60) 加固修缮材料 设备 (61) 花岗岩信息价 (66) 过滤器信息价 人防设备及设备信息价 (67) 阀门信息价 (70) 法兰及垫片信息价 (78) 电线、 电缆信息价 (79) 桥架及隔板信息价 (100) 母线槽及配件信息价 (104) 苗木信息价 (105) 风机、 水泵设备信息价 (114) 防火阀、 调节阀、 蝶阀、 止回阀、 送风排烟 (阀) 口、 消声器、 铝合金风口信息价计算公式 (120) 浙江造价信息 A类会员名录 ( 桥架、 母线、

8、电线、 电缆) 封 三 2 浙江造价信息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楼继伟 2016年4月26日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加强基 本建设财务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保障财 政资金安全,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 设财务行为, 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 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 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 续建、 改扩建、 迁

9、建、 大型维 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节 约、 量力而行、 讲求实效, 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 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 项目) 建设资金, 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加强预算审核, 严格预算执行; (三) 加强项目核算管理, 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 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全面反 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 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

10、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 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 (含一级预算单位, 下同) 应当会同财政部门, 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 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 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 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 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 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项目单独核算, 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 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根据批准的 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 及时掌握建设进度, 定 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做好核算资料档

11、案管理; (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报送 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五) 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编报项目竣工财 务决算, 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 )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照规定实行代理记账和项目代建制的, 代理 记账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 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1行 2行 3行 4行 5行 6行 7行 8行 9行 10行 11行 12行 13行 14行 15行 16行 17行 18行 19行 20行 21行 22行 23行 24行 25行 26行 27行 28行 29行 30行 31行 32行 33行 34行 35行 36行 3

12、7行 38行 39行 40行 41行 42行 43行 政策法规 4 浙江造价信息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八条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 金。 其中, 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 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 安排的建设资金, 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九条 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 则, 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 不得挤占挪用。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财政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 制度有关

13、规定和合同约定, 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 预算、 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 概(预)算、 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 建设进度等控制 项目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 建设资金来源, 落实建设资金, 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 经 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 , 可以多渠道筹集。 具体项目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性质划分, 由项 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的、 运营 模式和盈利能力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条 核定为经营性项目的, 项目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管理的规 定, 筹集一定比

14、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 在项目建设期间, 项目资本的投资者除依法转 让、 依法终止外, 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出资。 经营性项目的投资者以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 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 应当委托具有专 业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价。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的财政资金, 区 分以下情况处理: 经营性项目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 按照国家有 关企业财务规定处理。 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 属 于国家直接投资的, 作为项目国家资本管理; 属于投 资补助的, 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 按照规定 执行, 没有规定的, 由项目投资者享有; 属于有偿性 资助的, 作为项目负债管理。 经营性

15、项目取得的财政贴息, 项目建设期间收 到的, 冲减项目建设成本; 项目竣工后收到的, 按照 国家财务、 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资金, 按照国家行政、 事业单位财务、 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收到的社会捐赠, 有捐赠协议 或者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 按照协议或者要求处理; 无协议和要求的, 按照国家财务、 会计制度的有关规 定处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 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 制, 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 范围和标准 以内。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 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

16、算需求。 涉及政府采购的, 应 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项目资金预算应当纳入项目主管部门的部门预 算或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一管理。 列入部门预算 的项目, 一般应当从项目库中产生。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概算、 建设工期、 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 以前年度项目 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 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 数, 按照规定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 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 编制预算, 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 经 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财 政资金预算。 对发生停建、 缓建、 迁移、 合并、

17、分立、 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 的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 管部门审核后, 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 预算。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预算审 核和执行管理, 严格预算约束。 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应当以项目以前年度财政资 金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绩效评价结 果作为重要依据。 项目财政资金未按预算要求执行 的, 按照有关规定调减或者收回。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 定,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编制、 执行和调整, 严格审核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细 化预算和预算调整的申请, 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 政策

18、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5 动态, 跟踪分析项目进度, 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 执行情况。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 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 包括建筑安装 工程投资支出、 设备投资支出、 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 投资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 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 成本。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 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 设内容发生的, 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 费用和税金支出。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 内容发生的房

19、屋购置支出, 基本畜禽、 林木等的购置、 饲养、 培育支出, 办公生活用家具、 器具购置支出, 软 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 成本的范围、 标准和支出责任, 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 目建设成本: (一 ) 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 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 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 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 无审批手续、 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 因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供货单位等原因 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 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 发生的支出; (七) 其他

20、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部分, 在项目批准建设后, 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 财政 资金如有结余, 全部缴回国库。 第五章 基建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 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 负荷试车和 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包括矿山建设中的矿 产品收入, 油气、 油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气收入, 林 业工程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 以及其他项目建设过程 中产生或者伴生的副产品、 试验产品的变价收入。 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包括水利、 电力建设移 交生产前的供水、 供电、 供

21、热收入, 原材料、 机电轻 纺、 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 交通临时运 营收入等。 其他收入包括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或者移交 生产, 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经营性收 入等。 符合验收条件而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 的经营性项目所实现的收入, 不得作为项目基建收 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并依法纳税后, 其净收入按照国家财务、 会计 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 违约金等 收入, 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 结余部分按照国家财 务、 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 工

22、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 进度款、 竣工 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 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竣工价款结 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 大型项 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 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 工程质量保证金, 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 清算。 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 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 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 件、 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 合同协议、 施工变更 签证、 人工和材料价差、 工

23、程索赔等。 第七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 目资产价值、 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 是办理 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 政策法规 6 浙江造价信息 表、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 内容完整。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 要求编入部门决算或者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 应 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并按照规定报送项 目主管部门。 项目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 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建设周期长、 建设

24、内容多的大型项目, 单项工 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 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 工财务决算, 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 决算。 第三十四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 项 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 包括账目 核对及账务调整、 财产物资核实处理、 债权实现和 债务清偿、 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三十五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 项 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 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转出投资价值和待 核销基建支出。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批复管 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实

25、行先审核、 后批复的办法, 可以委托 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 确 需预留尾工工程的, 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 项目概 (预)算总投资的5%。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项 目尾工工程, 加强对尾工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 应 当及时组织验收, 移交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条 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 应当按 照规定及时办理财务关系划转, 主要包括各项资金 来源、 已交付使用资产、 在建工程、 结余资金、 各项 债权及债务等的清理交接。

26、 第八章 资产交付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后, 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单位的行为。 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无 形资产等。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 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 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十三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疏 浚、 航道整治、 飞播造林、 退耕还林(草)、 封山(沙)育 林(草)、 水土保持、 城市绿化、 毁损道路修复、 护坡 及清理等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 以及项目未被批准、 项目取消和项目报废前已发生的支出, 作为待核销 基建支出处理; 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的, 计入交 付

27、使用资产价值; 形成资产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 作 为转出投资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农村沼气工程、 农村安全 饮水工程、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游牧民定居工程、 渔民上岸工程等涉及家庭或者个人的支出, 形成资 产产权归属家庭或者个人的, 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 处理; 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的, 计入交付使用资 产价值; 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其他单位的, 作为转出投 资处理。 第四十四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建设的 专用设施, 包括专用道路、 专用通讯设施、 专用电力 设施、 地下管道等, 产权归属本单位的, 计入交付使 用资产价值; 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 作为转出投资 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移民安置

28、补偿中由项目建设单位 负责建设并形成的实物资产, 产权归属集体或者单 位的, 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产权归属移民的, 作为待 核销基建支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经营性项目发生的项目取消和报 废等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 以及设备采购和系统集 成 (软件) 中包含的交付使用后运行维护等费用, 按 照国家财务、 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 用设施, 包括专用铁路线、 专用道路、 专用通讯设施、 专用电力设施、 地下管道、 专用码头等, 项目建设单 位应当与有关部门明确产权关系, 并按照国家财务、 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结余资金是

29、指项目竣工结余的 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资金。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7 第四十八条 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 转入单位 的相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 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 款。 如有结余, 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 分, 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 按照预算 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终止、 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 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 按照项目 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收回财政。 第十章 绩效评价 第五十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 项目 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 运用科学合理 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

30、 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 筹集、 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 有效性, 以及投入运营 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坚持科学规 范、 公正公开、 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 坚持经 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 设成本、 工程造价、 投资控制、 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 差异、 偿债能力、 持续经营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 根 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 财务效 益指标、 工程质量指标、 建设工期指标、 资金来源 指标、 资金使用指标、 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 实际单 位生产 (营运) 能力投资指标等评价指标。 第五十三条

31、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绩效评价 管理办法, 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选 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依法公开绩效评价 结果。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 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 有关规定, 制定本部门或者本行业项目绩效评价具 体实施办法, 建立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确定 项目绩效目标, 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绩 效评价工作, 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 金筹集与使用、 预算编制与执行、 建设成本控制、 工 程价款结算、 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 资产交付等

32、 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 依法接受财政部 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项目的监督管理, 采取事前、 事中、 事后相结合, 日 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对项目财务行为 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财 政资金形成的资产的管理, 按照规定对项目资产开 展登记、 核算、 评估、 处置、 统计、 报告等资产管理 基础工作。 第五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基本建设财务 行为, 依照预算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

33、 则 第六十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 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基本建设财务行 为, 以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 行为, 参照本规则执行。 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 设财务行为执行本规则。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第六十一条 项目建设内容仅为设备购置的, 不执行本规则;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 房屋及其 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 可 以简化执行本规则。 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 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 超过50%的,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简化执行本规则, 但 应当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相关 财务资料。 国家另有规定的

34、, 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和各省、 自治 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 则, 结合本行业、 本地区的项目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 定 (财建2002 394号) 及其解释同时废止。 本规则施行前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 不一致的, 按照本规则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 (财 政部令第41号) 、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 第42号 )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68号) 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71号)另有规 定的, 从

35、其规定。 政策法规 8 浙江造价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和房 地产业营改增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计 2016 79号 各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房管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务院决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 点,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为贯彻 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 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两个 行业的营改增工作, 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营改增的重大意义。 全面推开营 改增, 是党中央、 国务院审时度势, 主动适应经济发 展新常态采取的一项重大

36、举措。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 是这次税制改革的 “重头戏” 。 从长远看, 实施建筑 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 有利于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有 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 和房地产市场秩序, 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 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营改增政策。 要认真组 织学习、 深入研究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的相关 政策, 加强对两个行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辅导, 引导 企业主动适应税制改革的新要求, 确保营改增的顺 利实施。 三、 尽快完成工程计价依据调整。 要全面落实 “价税分离”的调整方案, 按期完成工程计价依 据的调整, 并跟踪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变动情况。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组织学

37、习, 使专业技术 人员尽快掌握本行业、 本地区新税制下的计价依 据; 加快修改工程计价软件, 打通政策落地的 “最 后一公里” 。 四、 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要以营改增为 契机, 加快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从制度层面引导建 筑企业规范市场行为, 自觉抵制转包、 挂靠等违法 违规行为, 完善进项税抵扣链条, 最大限度获得进 项税抵扣。 对目前存在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要加 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 及时查处和纠正一些突出问 题, 有效堵塞监管漏洞, 进一步强化市场运行的制 度化、 规范化, 为税制改革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 切实指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要指导建筑 业和房地产业企业调整经营管理

38、思路, 优化经营模 式和发展方式,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充分享受税制改 革带来的政策红利。 引导企业加快调整内部组织结 构, 实行主辅分离和专业化分工协作; 加快技术设备 更新改造升级, 淘汰落后产能, 努力增加进项税抵 扣, 切实减轻税负。 六、 做好跟踪分析和调查研究。 要强化服务意 识, 加强调查研究, 认真跟踪、 准确掌握营改增实 施动态和有关问题, 密切关注行业和企业税负变化 情况, 分析税负变化原因, 并及时提出有效建议。 同时, 要主动加强与财税部门的沟通协调, 配合制 定相应的应对政策和措施, 协助解决营改增实施 中存在的问题。 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部和有关方面 报告。 住房城乡

39、建设部 2016年4月29日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9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有关劳务派遣服务、 收费公路通行费 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 47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 经研究,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 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 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可以按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的有关规定, 以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按照一般计 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

40、 以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 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 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 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可以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 定,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按照 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 可以选择差额纳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 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 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为销售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

41、 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 向用工单位收取用 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 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 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 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 遣至用工单位, 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 服务。 政策法规 10 浙江造价信息 二、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 一般纳税人支付 的道路、 桥、 闸通行费, 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 含财政票据, 下同) 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42、高速公路通 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3%) 3%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桥、 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 税额=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桥、 闸通行费发票上注 明的金额 (1+5%) 5% 通行费, 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 取的过路、 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 路、 二级公路、 桥、 闸通行费,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 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 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三、 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 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 户单位委托代为向

43、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 理缴纳的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 向委托方收取 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 住房 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开具普 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可以选择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 值税。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 人使用, 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 用权,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 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 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

44、订的不动 产融资租赁合同, 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 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 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 有关规定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 征即退政策, 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继续 执行。 四、 本通知规定的内容, 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 外,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30日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11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45、的通知 建建发 2016 188号 各市建委 (建设局) , 宁波市城管局, 绍兴市建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问题的方针、 政策, 深化我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 创新建筑劳务用工 管理模式, 加快培育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建市201492号) 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 安徽、 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的函 (建市函201675号)等文件精神, 决定在我省部分地区开展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 浙江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浙江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

46、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0日 附件1 浙江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化我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 创新建筑劳务用 工管理模式, 加快培育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 根据住 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 见 (建市201492号 )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 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 (浙 政发 2011 90号 )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浙 江省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 十八届三中、 四中、 五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 神, 按照 “大众创新、 万众创业” 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 人为本, 坚持简政放权, 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运作 相结合, 坚持政府推动和企业自愿、 个人自主选择相 政策法规 12 浙江造价信息 结合, 坚持试点先行和逐步推进相结合, 充分调动 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着力破除当前束缚阻碍 建筑劳务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创新建筑劳务 用工管理工作思路和做法, 为全面推动建筑劳务用 工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 目标任务。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下, 根据我省建筑业劳务用工的实际, 用3年左右的时 间,着力深化建筑业劳务用工组织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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