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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刊2016年1月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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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年贺词 新年甫至, 紫气东来, 万象更 新。 值此新春来临之际, 我们怀着感 恩的心情, 向您致以亲切的问候和诚 挚的谢意, 感谢您对 浙江造价信 息 的关爱与支持, 恭祝您在新的一 年大展宏图、 阖家幸福、 身体健康、 平安如意! 浙江造价信息编辑部 二一六年元月 政 策 法 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 规定的通知 (3)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 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 (5)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的通知 (7)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 现代化计价依据编制工作的通知 (10) 住房城乡建

2、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任务落 实情况的通报 (11)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 (13) 关于公布浙江省2015年度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资格 验证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16) 关于发布 浙江省工业化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的通知 (17) 技术经济指标 某商业综合体工程造价(指标)分析 (18) 建 筑 市 场 杭州市建设工程报建项目一览表(2015年12月) (25)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报建项目一览表(2015年12月 ) (27) 会 讯 浙江省工业化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通过审定 封四 综 合 信 息 省造价管理总站做好援助西藏定额编制前期衔接 (6) 2016年 1月 月

3、刊 总第 166期 1月25日出版 内部准印证: 浙内准字第 O146 号 主管:浙江省住房和城 乡建 设 厅 主办: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电 话: 88822279、 88835928 传 真: 88902971 网 址: E - mail: zjzjzz 编 辑: 浙江造价信息编辑部 地 址: 杭州市湖墅南路503号 迪尚商务大厦中楼9楼 邮 编: 310005 印 刷: 浙江建工印刷有限公司 CONTENTS ZHEJIANG COST INFORMATION 目 录 浙江造价信息 1 “浙江造价” 微信二维码 高级顾问: 张 奕 主 编: 张金星 副 主 编: 韩 英、 汪亚峰

4、责任编辑: 季 挺 执行编辑: 丁 锋、 陈耀坤 编 委: 张金星、 韩 英、 汪亚峰、 胡建明、 田忠玉、 李浙平、 季 挺、 蔡立峰、 李江波、 蔡临申、 吴 昕、 方 波、 陈 奎、 陈 波、 丁 锋 本刊如遇缺页、 错页、 倒页等质量问题, 请与 本厂联系。 电话: 0571-87321092, 本厂负责 免费调换。 CONTENTS ZHEJIANG COST INFORMATION 目 录 价 格 专 递 各市地人工市场信息价汇总 (2015年4季度) (29) 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工资信息汇总表(2015年4季度) (30) 价格点评 (31) 常用材料价格信息 (32) 黑色及有色

5、金属 水泥、 砖瓦灰砂石及混凝土制品 涂料及防腐防水材料 耐火、 绝热材料 (32) 管材 (33) 管件 (43) 洁具及厨卫器具 (48) 水暖及通风空调器材 (49) 消防器材 (50) 仪表及自动化控制 (53) 灯具、 灯源 (54) 开关、 插座 (58) 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 (59) 电气线路敷设材料 (63) 仿古建筑材料 (66) 成型构件及加工件 道路桥梁专用材料 (68) 加固修缮材料 设备 (69) 花岗岩信息价 过滤器信息价 (74) 人防设备及设备信息价 (75) 阀门信息价 (77) 法兰及垫片信息价 (85) 电线、 电缆信息价 (86) 桥架及隔板信息价 (1

6、01) 母线槽及配件信息价 (104) 苗木信息价 (105) 风机、 水泵设备信息价 (114) 防火阀、 调节阀、 蝶阀、 止回阀、 送风排烟 (阀) 口、 消声器、 铝合金风口信息价计算公式 (120) 浙江造价信息 A类会员名录 (塑料管、 KBG管)封 三 2 浙江造价信息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 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市2015140号 各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直辖市建委, 北京市规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我部制定了 关于

7、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和 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本规定的要求, 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 按照建立省际协调联动机制的要求, 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请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 杨紫烟、 明刚 联系电话: 010-58933373, 58934994(传真) 附件: 1.

8、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2.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 (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21日 附件1 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的建 筑市场体系, 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 加强对建筑 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关 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 见 (国发201420号 )等,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 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 活动,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 设 计、 施工、 监

9、理、 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跨省承揽业务是指建筑企业到注册 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落 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 施, 加强政策引导, 营造有利于实力强、 信誉好的建 筑企业开展跨省承揽业务的宽松环境。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简政放权、 方便企业、 规范管理的原则, 简化前置管 理,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 筑企业同等待遇, 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推动建筑 市场统一开放。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企业跨省 承揽业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住房城

10、乡建 设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区承揽业务的外地建筑企业实 施监督管理。 政策法规 4 浙江造价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 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与各省级平台相对接, 统一公开 各地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行为信息。 第六条 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 应当持企 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内容应包括: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安全生 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施工企业) 、 企业诚信守法 承诺书、 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 息、 联系方式。 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11、应当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收到建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后, 应当及时纳入 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通告本地区各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录入基本信息后, 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级行 政区域内承揽业务。 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 或 每年度报送信息。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 到的信息,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 系统进行核查, 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 第八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 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

12、工作中, 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 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 备案事项, 或者告知 条件;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 证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 公司或分公司; ( 四 ) 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 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 本地区获奖情 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 (市) 手续; (九) 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 公平竞争的行为

13、。 第九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 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 统一公布中标企业 (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项目班 子人员信息, 并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 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 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 中标信息不一致、 项目负责人不履职、 建筑企业在多 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 依法查处建筑企业 转包、 挂靠、 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 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 工程所在地省级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 采取 市场禁入等措施, 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在全国 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

14、台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建筑企业跨 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管省际协调联动机制。 各省级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 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 时通报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 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其他省市核实本地建筑 企业资质、 人员资格等相关信息, 配合处理建筑企 业在跨省承揽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形成联 动监管。 第十二条 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对在外地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本地建筑企业, 要及时开展动态核查。 经核查, 企

15、业不符合资质标 准的, 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 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 对本地区各级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管工 作实施监督, 对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 业承揽业务的, 应当及时纠正, 情节严重的要通报 批评。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受理全国涉及建筑企业跨 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 对违反本规 定第八条及企业反映强烈、 举报投诉较多、 拒不整 改的地区进行约谈、 通报、 曝光。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 办理跨省承揽业务备案的, 除按照本规定变更信息 外,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报送信息。

16、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有 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规定执行。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5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 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 建城2015208号 各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市政管 委、 水务局) 、 规委 (规划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 设局, 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 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5号) , 充分发挥开 发性金融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作用, 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 重要意义 (一)建设海绵城市是国务

17、院近期启动的一项 重大民生工程, 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 发展的重要举措, 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城市建设的 重点工作。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有利于转变城市发 展理念和建设方式, 修复城市水生态, 改善城市水 环境, 涵养城市水资源, 保障城市水安全, 复兴城市 水文化; 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 拉动社会资 本投入, 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按照国办发201575 号文件要求, 到2020年, 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 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到2030年, 城市建成 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海绵城市建设任 务艰巨, 资金需求量大, 迫切需要综合运用财政和 金融政策,

18、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海绵城市建 设的支持。 (二)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 要 充分发挥在重点领域、 薄弱环节、 关键时期对重大 建设项目的金融支持作用, 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信 贷支持的重点领域, 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战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国家开发银行作 为重点合作银行, 加强合作, 增强海绵城市建设项 目资金保障, 用好用足信贷资金, 为海绵城市建设 助力。 二、 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制度 (三)确定建设项目。 各城市要按照海绵城市建 设的要求,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道路、 绿地、 水等相关专项规划修编, 以城市黑臭水 体整治、 城市排

19、水防涝、 雨水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 以海绵型建筑与小区、 海绵型道路与广场、 海绵型公 园与绿地、 水体治理与修复、 排水与调蓄设施等为 建设重点, 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大力推广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 鼓励具备综合业 务能力的企业采取总承包方式, 将海绵城市建设项 目整体打包运作。 (四) 建立项目储备库。 各城市要尽快建立海绵 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 并明确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 建设计划。 2016年3月底前, 各城市要完成项目滚动 规划和2O16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 并将年度建设 计划确定的项目信息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此后, 要在 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确

20、定的项目信 息。 项目滚动规划要明确未来一段时期内海绵城市 建设的区域面积、 建设规模、 建设时序、 投资总额 等。 年度建设计划要确定当年的建设项目、 建设期 限、 建设内容、 投资计划、 建设主体、 融资方式等。 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体现整体打包运作的原 则, 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五)推荐备选项目。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要加强对本地区各城市项目储备制度建设工作的指 导, 组织好项目信息上报工作, 督促尽快完成项目可 研等前期准备工作, 确定项目投资建设主体、 投融 资和建设运营模式, 做好与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的 项目对接和推荐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 政策法规 6 浙江造

21、价信息 设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将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 估, 并把评估结果好且采用PPP模式整体打包运作 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作为优先推荐项目。 三、 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六)做好融资规划。 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 根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滚动规划, 积极协助当地住 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项目融资安排, 针对具体项 目的属性和融资需求, 统筹安排融资方式和融资总 量, 编制相应的系统性融资规划, 从源头上促进资 金和其他资源的合理配置。 (七)创新融资模式。 加大对具备综合业务能 力、 以总承包方式整体打包运作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企业的信贷支持, 打造大型专业化建设运营主体; 在 风险可

22、控、 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 , 积极开展以购买服 务协议预期收益等为担保的贷款业务; 对符合条件 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提供专项建设基金, 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不足部分。 (八)加强信贷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 会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合理确定拟纳入海绵 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 融资方 案等, 共同做好入库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优先支持 与棚户区改造、 危房改造、 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相结 合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对纳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储备库并采用PPP模式整体打包运作的项目, 在符合 贷款条件的情况下给予贷款规模倾斜, 优先提供中 长期信贷支持。 (九)开展综合营销。

23、积极发挥投资、 贷款、 债 券、 租赁、 证券的协同支持作用, 为海绵城市建设提 供综合金融服务, 努力拓宽海绵城市建设的融资渠 道。 同时, 积极协助海绵城市项目实施主体发行可续 期项目收益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 并为项目实施提 供财务顾问服务。 四、 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 (十) 加强部行合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开 发银行建立部行工作会商制度, 积极开展合作。 发 挥各自优势, 共同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研究, 共同 培育孵化大型专业化的建设运营主体, 打造海绵城 市建设示范城市。 (十一) 建立协调机制。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 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加强 沟

24、通、 密切合作, 及时共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信息及 调度情况, 协调解决项目融资、 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 困难; 及时将各地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存 在问题及有关建议分别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开 发银行总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0日 综合信息 省造价管理总站做好援助西藏定额编制前期衔接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援助西藏 2016年版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编制工作的要求, 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一行六人代表省建设厅 在元旦前赶赴西藏, 围绕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编 制工作进行了衔接。 援助组克服身体不适等困 难, 与西藏住建厅进行了为期两天的

25、深入研究交 流, 确定了定额编制方针, 明确了技术指导内容, 为正式开编做好了前期准备工作。 援助组表示, 一定全力协助协助西藏做好技术指引、 阶段把 关、 测算分析、 成果审查等各项工作, 保证完成 住建部交付的任务。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 定额管理办法 的通知 建标2015230号 各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直辖市建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提高建设工程定额科学性, 规范定额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我部制定了 建设工 程定额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 附件: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

26、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25日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 额)管理,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更好 地为工程建设服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 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 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 人工、 材料、 施工机具台班、 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 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 设 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对其他工程仅供

27、 政策法规 8 浙江造价信息 参考。 第四条 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 制 定与修订、 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 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 分工负 责、 科学编制、 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统一定额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 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定额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体系与计划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 体系表, 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 额体系编制的统一

28、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 省级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 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 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 主管部门、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 定额体系表编制发布全国定额体系表。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发展的 需要, 按照定额体系相关要求, 组织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编制定额年度工作计划, 明确工作任务、 工作重 点、 主要措施、 进度安排、 工作经费等。 第三章 制定与修订 第九条 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包括制定、 全面修 订、 局部修订、 补充。 ( 一 ) 对新型工程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 绿色 建筑

29、、 建筑节能等工程建设新要求, 应及时制定新 定额。 (二) 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已全面更新 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 发布实施已满五 年的定额, 应全面修订。 (三) 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发生局部 调整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 部分子 目已不适应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应及时局部 修订。 (四) 对定额发布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 新设备等情况, 应根据工程建设需 求及时编制补充定额。 第十条 定额应按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制, 术 语、 符号、 计量单位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 范, 做到格式规范、 语言严谨、 数据准确。 第十一条 定额应合理反映工程建设

30、的实际 情况, 体现工程建设的社会平均水平, 积极引导新技 术、 新工艺、 新材料、 新设备的应用。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 方式, 充分发挥企业、 科研单位、 社团组织等社会力 量在工程定额编制中的基础作用, 提高定额编制科 学性、 及时性。 鼓励企业编制企业定额。 第十三条 定额的制定、 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 工作均应按准备、 编制初稿、 征求意见、 审查、 批准 发布五个步骤进行。 (一)准备: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定额 工作计划, 组织具有一定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技 术水平的人员成立编制组。 编制组负责拟定工作大 纲,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工作大纲进行审 查。

31、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应包括: 任务依据、 编制目 的、 编制原则、 编制依据、 主要内容、 需要解决的主 要问题、 编制组人员与分工、 进度安排、 编制经费来 源等。 (二)编制初稿: 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 查研究工作, 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情况、 广泛收 集数据, 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 应进行 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 并形成相应报告, 在此基础上经过项目划分和水平测算后编制完成定 额初稿。 (三)征求意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 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 编制组根据定额初审意 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由各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开征求意 见

32、。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征求意见稿包 括正文和编制说明。 (四) 审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组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定额送审文件。 送 审文件应包括正文、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处理汇总 表等。 定额送审文件的审查一般采取审查会议的形 式。 审查会议应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召开, 参加会议的 人员应由有经验的专家代表、 编制组人员等组成, 审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9 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五)批准发布: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 编制组根据定额送审文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 成报批文件, 报送各主管部门批准。 报批文件包括 正文、 编制报告、 审查会议纪要、 审查意见处

33、理汇 总表等。 第十四条 定额制定与修订工作完成后, 编制 组应将计算底稿等基础资料和成果提交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存档。 第四章 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定额应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制定的规则统一命名与编号。 第十六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行业的定额 发布后应由其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定额日 常管理, 主要任务是: (一)每年应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深入市场 调查, 收集公众、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定额的意见 和新要求, 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 组织开展定额的宣传贯彻; (三)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定额解释和定额实施

34、情况的资料; (四) 组织开展定额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 (五)负责组建定额编制专家库, 加强定额管 理队伍建设。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要求, 积 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定额相关 经费。 第十九条 定额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 行业 或地方财务管理制度, 实行专款专用, 接受有关部门 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 细则

35、。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法规 10 浙江造价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绿色 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计价依据编制 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51179号 各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直辖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 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 办发2013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 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建标2014142 号) , 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产业现代化, 现 就编制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计价依据有关工 作通知如下: 一、 加快编制绿色建筑工程定额。 要重点针对 绿色建筑中应用的新技术、

36、 新材料、 新工艺, 及时补 充编制绿色建筑工程定额。 为方便使用, 绿色建筑 工程定额应单独成册, 以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和现 行国家、 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图集为依据, 围绕节 地、 节能、 节水、 节材及环境友好等要求, 按照 “因地 制宜、 简明适用、 逐步完善” 的原则编制。 二、编制有关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工程定额。 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工程定额应重点围绕预制 装配式混凝土、 钢结构、 木结构、 住宅全装修等工 程, 加强对工程计价方式和造价管理方法的探索研 究。 工程定额项目设置应以工地现场的安装工作为 主要编制对象, 工业化构件、 部品、 部件以成品形 式表现。 三、 推进绿色建筑和

37、建筑产业现代化典型工程 造价指标编制。 要积极收集整理绿色建筑、 建筑产 业现代化工程造价资料, 对其中具有典型性的工程 进行分析测算, 发布不同类型的造价指标。 四、 发布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造价 信息。 要跟踪绿色建筑、 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 工艺、 建材、 产品的市场价格, 及时发布相应造价信 息, 引导市场各方主体合理计价。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绿 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计价依据编制工作, 充分 调研需求, 加强组织协调, 加大工作力度, 力争到 2016年底实现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计价依 据全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

38、21日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1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造价 管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通报 建办标函20151204号 各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直辖市建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 程造价管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建办标 函2015615号) , 我部组织开展了工程造价管理改革 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 总体情况 按照我部通知要求,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对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情况开 展了自查, 全国30个省 (区、 市) (除西藏外)均如期 提交了自查报告。 2015年11月, 我部在各地自查基础 上

39、, 组成4个检查组, 对浙江、 云南、 河北、 内蒙、 重 庆、 贵州、 河南、 陕西8省 (区、 市)进行抽查, 共抽查 了16个城市。 从自查和抽查情况看, 各地积极推进工程造价 管理改革, 召开全省 (区、 市) 改革工作会议, 及时传 达改革精神, 部署改革工作, 制定了改革任务的具体 实施方案, 有力地保证了各项任务的贯彻实施。 二、 经验做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推进工程造价管 理改革中, 大胆创新, 形成了很多好的做法。 (一 ) 加快推进造价立法工作。 造价立法是工程 造价管理改革目标顺利实现的法制保障, 也是工程 造价行业落实全面依法行政的基础。 安徽省新出台了 安徽省

40、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 福建、 河北省新 出台了工程造价管理的政府规章。 北京市已基本完成 工程造价管理政府规章出台的各项准备工作, 待审批 后发布。 截至2015年底, 全国共4个省出台了工程造价 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19个省发布了政府规章。 (二) 围绕重大工程开展造价管理改革工作。 发 挥工程造价管理在投资和造价控制上的政策和技术 优势, 主动参与影响重大的民生工程, 推进新型城镇 化建设。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服务采煤 沉陷区棚改工作, 完成300万平方米建筑的大宗建材 集中采购和清单控制价的审核把关。 海南省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总站参与三沙市基础设施建设, 完成三沙市 建设工

41、程计价办法, 保障工程顺利推进。 上海市建筑 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城市综合管廊养护维修预 算定额, 为综合管廊的运营管理提供计价依据。 (三) 发挥计价依据在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中 的支撑作用。 及时编制发布绿色建筑、 建筑产业现 代化等新型工程定额, 推动新材料、 新技术、 新工艺 运用。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了 浙江省新型建 筑工业化工程计价定额 , 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 布了 福建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计价定额 。 江苏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 理总站正在编制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四川省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积极研究适用于工程总承包的 清单计价规则。 (四)

42、创新监管体制。 开展造价、 招标、 合同 “三 位一体” 的监管体制创新, 形成监管合力, 起到较好 效果。 新疆维吾尔、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总站同时承担造价管理与施工合同管理的职 责, 浙江省舟山、 嘉兴、 丽水三市将招标、 造价、 合同 监管职责赋予同一机构, 理顺监管体制, 保证各类 政策措施协调一致。 (五)多措并举化解工程结算难。 将监管措施 贯穿工程招标、 施工、 结算全过程, 事前监管和事后 调解并重, 化解工程结算难。 湖南、 山东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将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 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不同专业工 程投标报价风险控制值, 对低

43、价中标行为实现标前 预警, 将造价纠纷化解在事前。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 政策法规 12 浙江造价信息 价管理总站联合仲裁委等机构加强造价纠纷调解, 2015年解决纠纷涉及金额近10亿元。 三、 存在问题 (一) 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开展不平衡。 部分 地区对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认识不足, 改革创新意识 不强, 有关工作任务落实进度较慢, 对市场监管和 服务的办法比较单一, 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建筑 业转型升级的措施不多。 (二)部分地区定额动态调整机制未建立, 定 额修订不及时。 由于定额修订不及时, 导致定额未能 反映市场实际, 特别是人工单价与市场劳务单价差 距大。 如许多省定额人工单价小于10

44、0元/工日, 影响 定额公信力和科学性。 (三) 工程造价管理队伍有青黄不接的趋势。 在面临新型城镇化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等新形势下, 定额编制与造价管理需要高层次的专业人才, 但目 前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吸引人才没有优势, 造价站技 术人员素质呈下降趋势。 (四) 工程计价行为监管不到位。 部分地区对 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随意计价、 盲目压价、 低价中标高 价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监管不到位, 办法措 施不多。 造价咨询企业存在低价恶性竞争, 执业质 量不高等问题。 四、 下一步工作意见 各地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 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建标2014142号 ) 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

45、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管理 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建办标201442 号)要求, 加快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 确保改革目 标如期实现。 (一) 以查促改加快推进各项改革任务。 要对照 检查发现的问题, 提出针对性措施解决, 对各项改 革任务倒排时间表, 明确责任人, 确保建立与市场经 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目标实现。 (二)提高定额科学性。 加快建立定额动态调 整机制, 保证人材机消耗量符合市场实际。 按照建 标201344号文规定调整定额人工费构成内容, 推进 定额人工单价随行就市。 加快编制绿色建筑、 建筑 产业现代化、 综合管廊、 海绵城市建设等有关工程 定额, 为新型城镇化建

46、设提供支撑。 (三)加强工程计价行为监管和服务。 进一步 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培育造价 咨询市场。 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培训, 充分发挥造价管理机构专业作用, 推行施工过程结 算, 创新造价纠纷调解方式, 解决工程结算难问题。 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宣传及调查研究, 营造改革 良好外部环境, 夯实改革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13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计取的通知 建建发 2015 51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 发改委、 财政局, 宁波市城市 管理局, 绍兴市建管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安全文明管理水平, 加 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和治理, 促进城市大气环 境质量的改善,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 法 (省政府令296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建质201232号) 的有关 规定以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大气污染防 治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 现对建设工程安全 文明施工费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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