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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刊2017年8月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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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7 总第185期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验交流会 在宁波召开 为搭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学习交流平台, 共享先进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 促进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健康有序发展, 鼓励并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验交流会于6月27-28日在宁波召开。 省、 市管理机构、 造价管理协会负责人以及部分企业代表共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省造价管理总站邓文华站长在大会上指出, 经验交流会的主要目的是总结经验、 表扬先进、 激励干劲、 共谋发展, 推动全省造价咨询行业再上新台阶。 他对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近几年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 定, 希望全省造价咨询企业要准确把握当前发展面临

2、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希望与困难同在、 危机与转机相依 的形势, 一是冷静应对, 顺势而为, 在夯实根基上有作为; 二是完善结构, 与时俱进, 在优化机制上有突破; 三 是质量兴业, 打响品牌, 在培育文化上 有创新; 四是强化监管, 注重服务 , 在 促进发展上有成效。 省造价管理总站季挺副站长主持会 议, 并就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建筑 业变革的几点思考” 与大家一起交流。 宁波市发改委梁峰副主任到会并 致欢迎辞, 省造价管理协会张实现会 长宣读了 关于公布浙江省2015-2016 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评选结果的通 知 。 大会向获得品牌企业、 优秀企业 的代表颁发了奖牌和证书。 万邦公司

3、、 浙江科信、 浙江科佳、 建经公司、 浙江 中达、 浙江中瑞、 温州华夏等优秀咨询 企业代表分别介绍了经验。 会议还组织 了与会代表参观考察了浙江科信、 宁波 德威、 中冠咨询、 宁波高正、 宁波世明等 咨询企业。 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参会代表纷 纷表示收获颇丰, 受益匪浅, 希望主管 部门和协会搭建更多交流平台, 促进全 省咨询企业共同发展。 政 策 法 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的决定 (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 “十三五” 规划的通知 (6)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申报材料的通知 封三 会 议 报 道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

4、询企业经验交流会在宁波召开 封二 综 合 信 息 浙江省201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统计分析 (11) 经 验 交 流 转型升级 创新发展 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报告 (13) 技术经济指标 某市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处理中心工程造价(指标)分析 (15) 建 筑 市 场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报建项目一览表(2017年7月 ) (21) 浙江省重大工程决标项目汇总表 (2017年7月 ) (22) 2017年 8月 月刊 总第 185期 8月25日出版 内部准印证: 浙内准字第 O146 号 主管:浙江省住房和城 乡建 设 厅 主办: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电 话: 88822279

5、、 88835928 传 真: 88902971 网 址: E - mail: zjzjzz 编 辑: 浙江造价信息编辑部 地 址: 杭州市湖墅南路503号 迪尚商务大厦中楼9楼 邮 编: 310005 印 刷: 浙江建工印刷有限公司 CONTENTS ZHEJIANG COST INFORMATION 目 录 浙江造价信息 1 “浙江造价” 微信二维码 高级顾问: 朱永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 成员、 省建筑业管理局局长) 主 编: 邓文华 副 主 编: 韩 英、 汪亚峰、 季 挺 责任编辑: 蔡临申 执行编辑: 丁 锋 编 委: 邓文华、 韩 英、 汪亚峰、 季 挺、 胡建明、 田忠玉

6、、 李浙平、 蔡临申、 蔡立峰、 吴 昕、 方 波、 陈 奎、 陈 波、 丁 锋、 陈俊宇 本刊如遇缺页、 错页、 倒页等质量问题, 请与 本厂联系。 电话: 0571-87321092, 本厂负责 免费调换。 CONTENTS ZHEJIANG COST INFORMATION 目 录 价 格 专 递 价格点评 (23) 常用材料价格信息 (24) 黑色及有色金属 水泥、 砖瓦灰砂石及混凝土制品 涂料及防腐防水材料 耐火、 绝热材料 (24) 管材 (25) 管件 (35) 洁具及厨卫器具 (39) 水暖及通风空调器材 (40) 消防器材 (41) 仪表及自动化控制 (44) 灯具、 灯源

7、(45) 开关、 插座 (49) 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 (50) 电气线路敷设材料 (54) 仿古建筑材料 (58) 成型构件及加工件 道路桥梁专用材料 (60) 加固修缮材料 设备 (61) 花岗岩信息价 (66) 过滤器信息价 人防设备及设备信息价 (67) 阀门信息价 (70) 法兰及垫片信息价 (78) 电线、 电缆信息价 (79) 桥架及隔板信息价 (100) 母线槽及配件信息价 (103) 苗木信息价 (104) 风机、 水泵设备信息价 (113) 防火阀、 调节阀、 蝶阀、 止回阀、 送风排烟 (阀) 口、 消声器、 铝合金风口信息价计算公式 (120) 浙江造价信息 A类会员名录

8、 ( 电线、 电缆) 封 底 2 浙江造价信息 内 部 资 料 免 费 交 流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3 国务院关于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的决定 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 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7月16日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二、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 行业

9、 协会、 企事业单位、 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 布。 ” 三、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四、 将第九条、 第十条合并, 作为第九条, 修改 为: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 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 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 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 可行性、 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 环境保 护措施的有效性、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 并分

10、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 收到 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 作出审批决定并书 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 1行 2行 3行 4行 5行 6行 7行 8行 9行 10行 11行 12行 13行 14行 15行 16行 17行 18行 19行 20行 21行 22行 23行 24行 25行 26行 27行 28行 29行 30行 31行 32行 33行 34行 35行 36行 37行 38行 39行 40行 41行 42行 43行 政策法规 4 浙江造价信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 术评估, 并承担相应费用; 技术机构应当对

11、其提出 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不得向建设单位、 从事环境 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网上审批、 备案和信息公开。 ” 五、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 删去该条中的 “或 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 六、 增加一条, 作为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 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 布局、 规模等

12、不 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 环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 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未采取 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 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未针对项目 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缺 陷、 遗漏, 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 不合理。 七、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

13、后, 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 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 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 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 其环 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 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 将审核意 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逾期未通知的, 视为审核同 意。 “审核、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 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不得收取任何 费用。 ” 八、 删去第十三条

14、。 九、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 修改为: “建设 项目的初步设计, 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 求, 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 合同, 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并在项 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 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 护对策措施。 ” 十、 删去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十一、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 修改为: “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 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对

15、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施进行验收, 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 应当 如实查验、 监测、 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 设和调试情况, 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 建设单 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 十二、 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三、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 修改为: “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 方可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 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 环境影响后

16、评价。 ” 十四、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施 工、 验收、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 以及有关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 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及时向社会公开 违法者名单。 ” 十五、 将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合并, 作为第 二十一条, 修改为: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 罚: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5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 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 擅自开工

17、建 设; “ (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 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 案。 ” 十六、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 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 资概算, 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 或 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由建设项目所在 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处 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 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

18、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 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 施的, 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 ” 十七、 删去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十八、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未建成、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建设项目即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 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 作假的,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 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 改正的,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19、罚款; 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5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 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 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 并予以公告。 ” 十九、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 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 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 二十、 将第二十九条改

20、为第二十五条, 修改为: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在环 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由县级以上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 罚款。 ” 二十一、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 并将该 条中的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修改为 “海洋工程” 。 本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 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重新公布。 政策法规 6 浙江造价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 事业发展 “十三五” 规划的通知 建标2017164号 各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直辖市建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工程造价事业

21、发展 “十三五” 规划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1日 工程造价事业发展 “十三五” 规划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住房城乡建设事业 “十三五” 规划纲要 , 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 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意见 (国办发2017 19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 织有关单位编制了 工程造价事业发展 “十三五” 规 划 。 本规划力图体现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 的发展理念和 “适用、 经济、 绿色、 美观” 建

22、筑方针, 提出了工程造价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主要目标、 发 展理念和重点任务, 是指导 “十三五” 时期工程造价 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一、 指导思想、 主要目标和发展理念 “十三五” 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 阶段。 工程造价事业发展要认真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 战略决策和部署, 准确把握国内外发展环境, 积极适 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紧紧围绕中央城市工作 会议精神, 坚决贯彻落实 “适用、 经济、 绿色、 美观” 建筑方针, 共同推进工程造价事业健康发展。 ( 一 ) 发展环境。 “十二五” 时期我国工程造价事业发展成绩显 著。 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和复杂艰巨的发 展任

23、务, 在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形势下 , 固定资 产投资和建筑业仍然保持了平稳发展, 工程造价事 业通过工程计价制度改革、 工程计价依据和工程造 价信息化服务, 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提高投 资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程造价咨询业保 持了平稳较快增长。 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全面启动。住房城乡建 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 见 (建标2014 142号) 的出台, 进一步推动了工程 造价管理的市场化改革。 按照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 要求, 完善了 “企业自主报价, 竞争形成价格” 的工 程造价形成机制。 发布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 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 ,

24、启动建 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修订, 进一步规范建设 市场的发承包及价款结算活动。 各地配合改革意见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7 的出台, 立法和制度建设有序推进, 公布了工程造价 地方法规, 开展了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 工程造 价管理更加规范。 工程造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正在 有序开展, 信用管理制度初步建立。 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发展。“十二五” 末, 工 程造价咨询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79.47亿元, 年均增 长14.4%。 企业数量达到7107家, 其中甲级3021家, 乙级4086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41万余 人, 其中, 注册造价工程师73,612人, 造价员108,624

25、 人, 服务工程投资28万亿元。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结 构向中高端咨询业迈进,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占比上升10%, 全生命周期、 建筑信息模型 (BIM) 、 信息服务等新的增长点不断涌现。 工程造价专业人才素质不断提升。“十二五” 末, 全国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逐年攀 升, 共计145万人, 在工程造价咨询、 监理、 招标代理 等各类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15万人, 基本覆盖工 程项目投资、 建设、 运营全过程。 开设工程造价专业 本科学历的高校增长较快, “十二五” 末已超过130 所, 工程造价专业毕业生的基本素质不断提升。 工程 造价专业人才交流频繁, 根据中央政府与香港特

26、区 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 的安排协议, 300多名香港工料测量师获得内地造 价工程师互认注册, 360多名内地造价工程师获得香 港工料测量师的认定。 工程计价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对应的9套不同专业的工 程量计算规范发布, 建筑、 安装、 市政全国统一定额 修订完成, 行业、 地方定额不断更新, 截至 “十二五” 末, 国家、 行业、 地方共发布各类定额、 估概算指标 1600多册, 基本满足了市场需要, 建设工程造价咨 询规范等行业自律标准相继发布。 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稳步发展。根据工程造 价信息化发展需求, 制定了 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 备机

27、械数据标准等一系列标准规范, 奠定了工程 造价信息化发展基础。 信息平台的建设和信息收集 成效明显, 专业工具软件和办公管理软件提高了业 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云技术和BIM技术等也取得了大 量成功经验。 全国各省(区、 市)建筑材料价格、 人 工单价等信息服务实时动态发布, 满足了工程建设 各方需要。 “十三五” 时期, 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 没有改变, 发展前景依旧广阔。 新型城镇化、 “一带 一路” 建设为固定资产投资、 建筑业发展释放新的 动力、 激发新的活力, 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和转型 升级的需求不断增强。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明确提出 实施重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工程, 加强城市轨道

28、交通、 海绵城市、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加快棚户 区和危房改造, 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及 工程维修养护。 工程造价咨询业新的创新点、 增长 极、 增长带正在不断形成。 但我国仍然面临经济增速 和固定资产投资放缓, 经济增长驱动由投资转向创 新, 房地产投资增速变慢, 建筑业紧缩风险加大等 问题。 与此同时, 工程造价仍存在计价规则不统一, 计价依据满足市场需求能力有待提高, 服务绿色、 节能、 低碳、 装配式建筑的计价依据不系统, 工程造 价信息服务缺乏统一规划、 时效性不强、 覆盖面不 广 , 造价咨询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缓慢, 工程项目全过 程、 全生命周期的造价控制理念不深入等问

29、题, 工 程造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尚需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 工程造价事业仍处于大有可为的重 要战略机遇期, 但也面临着诸多矛盾叠加、 风险隐 患增多的严峻挑战。 必须准确把握我国固定资产投 资和工程建设的特点及国际化发展趋势, 遵循规 律, 结合国情, 坚持工程造价的市场化改革和诚信体 系建设, 坚持提高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 坚持调动 政府、 行业组织、 企业等各方面积极性, 坚定信心, 迎难而上, 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添砖加瓦。 (二)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 五 中、 六中全会精神,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 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30、牢固树 立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的发展理念, 落实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国务院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 工作部署, 按照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原则, 加强和 改善市场监管, 转变政府职能, 围绕制定规则、 发布 指标、 动态监测、 调解纠纷等内容, 完善公共服务和 诚信体系建设, 实现工程计价的公平、 公正、 科学合 理, 达到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维护市场秩序、 保障工 程质量安全的目的。 坚持计价规则全国统一。在现有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和相关规则的基础上, 建立共享计价依 据, 进一步统一全国工程计价规则, 服务全国统一 建筑市场, 为工程建设领域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坚持计价依据服务及

31、时准确。在做好现有 工程计价依据更新的基础上, 发布工程造价综合指 政策法规 8 浙江造价信息 数、人工、 材料等指数, 做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 筑、 地下城市综合管廊、 海绵城市、 城市轨道交通等 重大专项计价依据服务及其工程造价监测。 坚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优化工程造价执 业资质资格管理, 积极营造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良好环 境,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激发市场活力。 大力推进全 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鼓励造价咨询企业通过联 合经营、 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三) 主要目标。 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 建立与市场经济 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体系。 基本形成全面覆 盖、

32、更新及时、 科学合理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 建立 多元化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 完善工程造价信用 体系和工程计价活动监管机制, 形成统一开放、 竞争 有序的市场环境。 实施工程造价人才发展战略, 加 强工程造价专业队伍建设。 健全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实现 “制度规则统一, 市场决定造价, 计价活动规范” 的 工程造价生态环境。 完善以市场交易环节为主的工程计价和计 量规则, 实现工程总承包、 施工承包、 专业分包工程 计价和计量规则的全覆盖。 优化以工程计价依据和信息为主的公共服 务, 实现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计价定额的全覆盖和 工程计价信息的动态化。 提升计价成果文件的质量, 完善工程造

33、 价咨询成果文件标准规范, 实现各阶段工程计价文 件的规范化、 数据格式的通用化, 积极推进大数据 服务。 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规模化、 综合化和 国际化经营, 大幅度提升造价咨询服务总产值, 发挥 造价管理在工程咨询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培育一批 具有国际化水平的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完善以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为龙头的 人才培养机制, 加强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 通过打 造100名专业领军人才、 5000名金牌造价师, 带动工 程造价人才素质全面提升。 ( 四) 发展理念。 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加快工程造价管理 市场化改革, 加大新技术工程项目专题计价依据、 投资估算指标、 全生命周

34、期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数 据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力度, 最大限度 激发各方动力, 推动工程造价事业整体发展。 必须把创新摆在工程造价事业发展的核心位 置, 不断推进工程计价依据的理论创新、 制度创新、 服务创新。 必须正确处理工程造价管理中政府与市场、 发 包与承包、 监管与服务等关系, 促进工程造价事业 协同发展。 必须将节能、 节水、 节地、 节材、 节矿等作 为约束条件和目标, 编制工程计价依据, 大力推进 工程建设绿色发展。 必须确保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规则, 促进各地 区各行业的市场开放, 支持企业走出去, 为注册执 业人员与国际接轨创造便利条件。 积极完善工程造价数据信息标准

35、, 保证工程造 价数据互联互通, 推进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 计价 软件数据库标准的统一, 促进数据共享。 二、 建立统一的市场计价规则 ( 一 ) 完善建设工程造价费用项目构成。 按照方便适用、 统一协调的原则, 完善建设工 程造价费用项目构成, 形成与国际工程建设计价费 用构成相对接, 与国内工程建设成本核算、 成本管 理构成相协调, 适应 “营改增” 要求的基础标准, 满 足工程总承包的需要,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建设市场 提供基本保障。 (二) 统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完善工程量清单格式、 项目组成、 费用构成、 编 制方法及交易规则, 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计 价规则, 实现全国工程量

36、清单计价方法和计价规则 的统一。 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 发布机制,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推行建设 工程全费用综合单价, 加大以价格指数调价的推广力 度。 研究价格指数的测算方法, 定期发布价格指数。 (三) 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完成对市场化工程计量与计价基础标准体系的 顶层设计, 开展工程量清单项目划分规则、 项目特征 描述规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等规范的制定。 建立适 应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计价规范, 建立和完善满足不 同设计深度、 不同复杂程度, 适用于各专业工程建 设需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三、 提升工程计价依据市场化水平 ( 一 )提高计价依据编制科学性和

37、时效性。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计价依据编制方式, 完善人工成本、 住宅、 轨道交通、 地下城市综合管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9 廊等工程造价信息要素收集、 整理和发布的相关制 度。 鼓励社会力量参加计价依据编制工作, 通过购 买服务的方式编制计价依据, 提高编制的科学性和 时效性。 (二) 完善计价依据体系。 以服务工程建设全过程为目标, 健全建设前期 估算指标、 概算指标、 概算定额以及使用期修缮定 额等的编制。 以服务工程建设、 城市建设的创新发 展为目标, 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海绵城市、 城市 轨道交通、 绿色建筑、 智能和装配式建筑、 低碳建筑 等工程计价依据的编制。 以市场形成

38、价格为目标, 提 高不同阶段计价依据与相应层级清单在项目划分、 工作内容、 计量规则等方面的匹配性。 以市场化为导 向, 鼓励企业定额的编制和应用。 (三) 加强计价依据的动态管理。 完善计价依据的修订制度, 加快推进共享计价 依据的制订工作, 适应新技术发展、 税制改革的要 求, 及时反映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 响, 加快定额人工单价等要素价格的市场化调整, 引 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岗位倾斜, 逐步形成规 则统一、 专业化、 市场化、 动态化的计价依据体系。 四、 推进工程造价信息化 ( 一 ) 夯实信息化发展基础。 按照政府主导、 企业主体、 行业协会参与的原 则, 构建高

39、效的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协同机制。 完 善各级政府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 整合全国及地区 造价信息资源, 建立并逐步完善包括指数指标、 要 素指标、 典型工程案例等在内的工程造价数据库。 加强工程造价信息化技术研究, 加快工程造价信息 化标准体系建设, 统一工程交易阶段造价信息数据 交换标准, 实现互联互通和跨部门信息协同。 (二)提升造价信息服务能力。 大力开展工程造价动态监测, 提高工程造价综 合指数、 人工、 材料等指数监测敏感度, 建立市场行 情分析、 多方联动、 快速反应管理机制。 以人工、 材 料、 机械台班等基础性信息和城市轨道交通、 海绵 城市、 地下城市综合管廊、 棚户区和危房改

40、造、 老旧 住宅小区综合整治、 工程维修养护等重点工程的造 价信息为基础, 制定工程造价信息公共服务清单。 加 强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 招标控制价、 中标 价、 竣工结算价以及工程项目造价信息等数据的积 累与分析,发布工程造价人工、 材料以及综合指数等 指数、 指标, 引导市场对价格发展进行预判, 为建设 各方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三) 构建多元化信息服务体系。 加强对市场价格信息、 造价指标指数、 工程案 例信息等各类型、 各专业造价信息的综合开发利用, 丰富多元化信息服务种类。 鼓励社会团体开展细微、 精准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建立健全合作机制, 促 进多元化平台良性发展,

41、 大力推进BIM技术在工程 造价事业中的应用。 加强对商业信息服务行为监管, 重点防止行业 和地方技术壁垒。 加强 “互联网+” 协同发展, 促进工 程计价方式改革, 注重造价与设计、 工期、 施工的结 合, 提高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精准度。 五、 提升工程造价治理水平 ( 一 )推进工程造价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和 项目信息查询、 披露和使用制度, 完善不良行为认 定标准。 积极开展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 执业行为以及执业质量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 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信用管理办法, 通过建立 “基础信息” “良好信息” “不良信息” 数

42、据库, 建立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实施 “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模 式, 探索在工程造价行政监管中实行差异化管理。 加快实现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与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的数据共享交换。 加强与各部门、 各行业的协作, 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二) 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 按照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的要求, 充分 发挥金牌造价师在调解纠纷中的专业优势, 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在多元化纠纷调解中创新机制, 搭建平 台研究并制定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规则, 开展纠 纷调解工作, 加强行政调解、 行业协会调解、 司法及 仲裁之间的联动,

43、提高工程造价纠纷解决效率, 维 护建设市场稳定。 (三) 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监管。 明确执业主体责任,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 人员的追责机制,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 制度和信息公示制度。 完善资质资格管理制度, 有序 发展合伙制事务所, 推动建立工程造价执业保险制 度。 加强对参与计价活动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 从 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工程造 政策法规 10 浙江造价信息 价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依法依规全面公开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 推动行业协会和社会 力量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六、 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可持续发展 ( 一 )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

44、创新发展。 拓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优化业务结构, 在服务阶段、 服务层次、 服务领域等进行全方位的 业务拓展, 探索研究建筑物碳计量、 信息工程计价 等新业务的市场开发。 制定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 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 推广以造价管理为核心的 全面项目管理服务, 为PPP和项目管理总承包模式的 发展提供投融资管理、 投资控制、 设计优化等咨询 服务。 以信息技术创新推动转型升级, 向工程咨询价 值链高端延伸, 运用BIM、 大数据、 云技术等信息化 先进技术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值。 (二) 打造工程造价咨询领军品牌企业。 推动大型造价咨询企业做大做强, 引导中小企 业做专做精, 形成

45、业务领域各有侧重、 市场定位各有 特色、 业务竞争公平有序的合理布局。 鼓励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采取优化重组、 强强联合、 战略联盟等 形式实施品牌战略, 着力培育100家可承担以造价管 理为核心的综合工程顾问业务、 产值过亿元的大中 型企业。 (三)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走出去。 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国际化战略及国际工程 项目管理咨询模式研究,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 的制定。 积极参加国际标准认证、 国际交流等活动, 继续推动造价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 开展工程造价 标准的双边合作。 研究建立国有企业国外投资的风 险控制机制, 健全合同管理、 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国际化发展

46、给予政策引导和支 持。 以 “一带一路” 战略为引领, 以项目、 资金、 技术 “走出去” 为发展契机, 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重 点扶持一批大型企业走出去, 探索通过新设、 收购、 合并、 合作等公司运作方式参与国际咨询业务, 推动 企业提高属地化经营水平, 实现与所在国家和地区 互利共赢。 七、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 一 ) 完善职业教育制度。 积极适应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 进一步完善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建立符合工程造 价专业特点的继续教育体系和培训体系, 创新继续 教育模式和方法, 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加强交流与 互动, 紧抓重点领域和热点话题, 为工程造价人才成 长、

47、 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健全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专业人才培养和储备机制, 建设专业人才梯队, 形成人才培养的常态化。 发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 人才培养方面的核心作用, 引导企业加强知识管理 体系构建。 (二) 实施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业务、 善于管理、 德才兼 备、 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 复合型人 才。 制定培养方案及管理制度, 搭建领军人才施展 才能的平台, 充分发挥领军人才作用。 建立工程造价 领军人才的培养机制, 加快培养熟悉国际规则、 善 于处理疑难问题纠纷的金牌造价师。 (三) 引导高校专业人才培养。 制订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培养与发展战略规划, 支持高等院校工程造价专业培训工作, 加强对高等 院校工程造价专业教学的指导, 积极引导高校参与 造价管理重点课题研究,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选拔 模式, 大力推进校企合作, 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 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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