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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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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窗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6-16公布 2006-08-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2) 4.1 申请和受理……………………………………………………………………………(2) 4.2 企业实地核查…………………………………………………………………………(2)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3) 4.4 审定和发证……………………………………………………………………………(3)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3) 5 审查要求…………………………………………………………………………………(4) 5.1 企业生产建筑外窗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 5.2 企业生产建筑外窗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 5.3 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 5.4 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 6 证书和标志 ……………………………………………………………………………(17) 6.1 证书……………………………………………………………………………………(17) 6.2 标志……………………………………………………………………………………(17)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8) 8 收费 ……………………………………………………………………………………(18) 9 工作人员守则 …………………………………………………………………………(19) 10 附则……………………………………………………………………………………(19) 附件1 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20) 附件2 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31) 建筑外窗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建筑外窗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建筑外窗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外窗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建筑外窗为:用铝合金建筑型材、窗框用未增塑聚氯乙烯型材、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型材制作的建筑外窗。 建筑外窗的产品单元为: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门窗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门窗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百万庄建设部内(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邮政编码:100835 电 话:010-58934476、88360537 传 真:010-88360537 电子信箱:mcscb@ 联 系 人:刘秀林、杨斌、董春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普通双层玻璃塑料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窗为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不予发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单元;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有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的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 4.2.2 审查组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4.2.5 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并将信息通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建筑外窗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1.1 铝合金窗标准: 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 GB 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v ISO 780:1997) GB/T 2518-2004连续热镀锌薄板和钢带 GB/T 5237.1~6-2004铝合金建筑型材 GB/T 5825-1986 建筑门窗术语 GB/T 5824-1986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T 7106-2002 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7107-2002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7108-2002建筑外窗雨水渗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8484-2002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8485-2002建筑外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11976-2002 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9158-1988 建筑用窗承受机械力的检测方法 GB/T 14952.3-1994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 着色阳极氧化膜色差和外观质量检验方法 目视观察法。 QB/T 3886-1999 平开铝合金窗执手(原GB9298-1988) QB/T 3888-1999 铝合金窗不锈钢滑撑(原GB9300-1988) QB/T 3892-1999 推拉铝合金门窗用滑轮(原GB9304-1988) JGJ 113-1997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五金零件、辅助材料、相关标准。 5.1.2 塑料窗标准: JG/T 140-2005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 GB/T 5824-1986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T 8814-2004 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 GB 12002-1989 塑料门、窗用密封条 GB 12003-1989 塑料窗基本尺寸公差 GB 11793.1-1989 PVC 塑料窗建筑物理性能分级 GB 11793.2-1989 PVC 塑料窗力学性能、耐候性技术条件 GB 11793.3-1989 PVC 塑料窗力学性能、耐候性试验方法 GB/T 7106-2002 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7107-2002 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7108-2002 建筑外窗雨水渗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8484-2002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8485-2002 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11976-2002 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JGJ 113-1997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 103-1996 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 五金零件、辅助材料相关标准。 5.1.3 彩色涂层钢板窗标准 JG/T3014-1997 平开推拉彩色涂层钢板门窗 GB 5823-1986 建筑门窗术语 GB 5824-1986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 6388-19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7106-2002 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7107-2002 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7108-2002建筑外窗雨水渗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8484-2002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8485-2002 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12754-1991 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 五金零件、辅助材料相关标准 5.2 企业生产建筑外窗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1) 表1 企业生产建筑外窗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生产设备 铝合金窗 双头切割机、单头切割机、端面铣床(或组合冲床)、仿型铣床、组角机、冲床、钻床 塑料窗 自动焊机、双头切割机、V型锯、清角机、水槽铣、玻璃压条机 彩色涂层钢板窗 双头切割机、冲床、组装机、钻床、铣床 检测设备及量具 铝合金窗 表面镀层(氧化膜)测厚仪、游标深度尺、塞尺、游标卡尺、0一100管型测力计 塑料窗 焊角强度测试仪、游标深度尺、游标卡尺、塞尺、0一100管型测力计等 彩色涂层钢板窗 游标深度尺、游标卡尺、塞尺、0一100管型测力计等 5.3 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见表2) 表2 建筑外窗产品质量检测抽样单 编号: 生产单位 邮政编码 生产地址 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 库存数 批 量 /抽样数 产品商标 合同号 工程名称、 代 号 工程地址 检验类别 备 注 抽样单位(盖章): 生产单位(盖章): 抽样人: 生产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一、铝合金窗 (一)产品检验依据 GB/T8479—2003 铝合金窗 (二)产品检验内容(见表3) (三)产品抽查与判定 1、从成品库中随机抽取5%且不得少于3樘产品进行检测,规格平开窗应大于等于1200×1500,推拉窗应大于等于1500×1500。 2、成品窗附件应齐全。 3、审查组抽封样后送经批准的检验单位检测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检测报告。 4、判定规则 (1)单樘窗 a、关键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b、主要项目有二项(含二项)以上不符合技术要求,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c、主要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同时一般项目有二项(含二项)以上不符合技术要求,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d、一般项目有五项(含五项)以上不符合技术要求,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2)抽查的产品必须全部合格。 表3 铝合金窗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记录表 共2页第1页 企业名称: 编号: 序号 项目 分类 项目名称 技 术 要 求 检测器具及方法 检测结果 备注 1 2 3 1 关 键 项 目 抗风压性能 符合GB/T8479-2003,实例检测 P3≥1.0kPa 审查组抽封样后检测的物理性能检测报告 2 气密性能 符合GB/T8479-2003,实例检测 q1≤2.5m3/m.h q2≤7.5m3/m2.h 3 水密性能 符合GB/T8479-2003,实例检测 △P≥100Pa 4 铝型材表面 1. 型材表面不允许有明显划伤 2. 阳极氧化AA15级,膜厚t≥15μm 粉末喷涂40≤t≤120μm 氟碳喷涂≥30μm 电泳涂漆 B级 涡流测厚仪 5 铝型材壁厚(mm) 主要受力构件的最小实测壁厚≥1.4 游标卡尺 6 主 要 项 目 启闭力(N) 启闭力应不大于50 N 窗扇启闭时不得有影响正常功能的碰擦 管形测力计(0~100N) 每个扇测三次取平均值 7 附件安装 安装位置正确、牢固、数量齐全、满足使用功能 目测、手试 8 连接 连接牢固,不缺件 目测、手试 9 一 般 项 目 窗框槽口高度(mm) ≤2000 ±2.0 >2000 ±2.5 游标卡尺、钢直尺、钢卷尺测试件外框两相对外端面,测量部位距端部100mm 10 窗框槽口宽度 (mm) ≤2000 ±2.0 >2000 ±2.5 同上 共2页第2页 企业名称: 编号: 序号 项目 分类 项目名称 技 术 要 求 检测器具及方法 检测结果 备注 1 2 3 11 一 般 项 目 窗框槽口对边尺寸之差(mm) ≤2000 2.0 >2000 3.0 计算结果 12 窗框对角线尺寸之差(mm) ≤2000 2.5 >2000 3.5 钢卷尺、φ20圆柱或工程检测器(专用量具),测框内角 13 窗框窗扇搭接宽度偏差(mm) (与设计值之比) ±1.0 游标深度尺测量 测窗扇高度、宽度中点处 14 同一平面高低差(mm) ≤0.3 用游标卡尺(0-125mm)或游标深度尺 测量相邻构件取最大值 15 装配间隙(mm) ≤0.2 用塞尺测量 测相邻构件取最大值 16 玻璃槽口配合 玻璃槽口配合应符合GB/T8479-2003表5、表6的要求 同上 17 外观 产品表面不应有铝屑、毛刺、油污或其他污迹。连接处不应有外溢的胶粘剂。表面平整,没有明显的色差、凹凸不平、划伤、擦伤、碰伤等缺陷。 观察、目测 评 价 记录:_________ 主检:_________ 监检:________ 二、塑料窗 (一)产品检验的依据 JG/T140—2005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 (二)产品检验内容(见表4) (三)产品抽查与判定 1、从成品库中随机抽取5%且不得少于3樘产品进行检测,规格平开窗应大于等于1200×1500,推拉窗应大于等于1500×1500。 2、成品窗附件应齐全。 3、审查组抽封样后送经批准的检验单位检测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检测报告。 4、判定规则 (1)单樘窗 a、关键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b、主要项目有二项(含二项)以上不符合技术要求,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c、主要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同时一般项目有二项(含二项)以上不符合技术要求,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d、一般项目有五项(含五项)以上不符合技术要求,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2)抽查的产品必须全部合格。 表4 塑料窗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记录表 共3页第1页 企业名称: 编号: 序号 项目 分类 项目名称 技 术 要 求 检测器具及方法 检测结果 备注 1 2 3 1 关 键 项 目 抗风压性能 P3≥1.0kPa 审查组抽封样后检测的物理性能检测报告 2 气密性能 q1≤2.5m3/m.h 或 q2≤7.5m3/m2.h 3 水密性能 △P≥100Pa 4 主型材 质量 1. 型材外形厚度 (D)≤80mm时极限偏差±0.3mm (D)>80mm时极限偏差±0.5mm 2.型材外形宽度(W)极限偏差±0.5mm 3.型材壁厚应符合JG/T140-2005要求 工具:游标卡尺 抽查一种型材的外形厚度、宽度及壁厚 5 焊接角 破坏力 1.平开窗:窗框焊接角最小破坏力的计算值不应小于2000N,窗扇焊接角最小破坏力的计算值不应小于2500N,且实测值均应大于计算值。 2.推拉窗:窗框焊接角最小破坏力的计算值不应小于2500N,窗扇焊接角最小破坏力的计算值不应小于1400N,且实测值均应大于计算值。 (注:计算值:应符合JG/T140-2005标准中7.5.3条款中要求) 角强度测定仪。抽取一种主型材的五个角强度试样测试。 6 主要 项目 五金配件 安装 1. 五金配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 安装位置正确牢固,数量齐全;五金配件的安装螺钉不准有滑扣现象;受力五金配件应与增强型钢牢固连接。 查验省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无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查验生产单位的检验报告。 工具:螺丝刀,手试,目测 共3页第2页 企业名称: 编号: 序号 项目 分类 项目名称 技 术 要 求 检测器具及方法 检测结果 备注 1 2 3 7 主要 项目 增强型钢 增强型钢应符合JG/T131聚氯乙烯(PVC)门窗增强型钢的规定要求,有以下任一情况出现时,该项目不合格: 1.未按标准规定放置增强型钢; 2.增强型钢壁厚小于1.5mm; 3.增强型钢未经镀锌处理; 4.一个窗上增强型钢距型材端头距离有三处(含)以上超过100mm或一处超过150mm. 5.一个窗上有二处(含)以上增强型钢紧固件少于3个; 6.一个窗上有三处(含)以上增强型钢紧固件间距大于300mm或有一处(含)以上增强型钢紧固件间距大于400mm. 7.增强型钢与型材最大配合间隙超过3.5mm 钢直尺,游标卡尺,手枪钻,φ3钻头,手试,目测。游标卡尺检测增强型钢与型材内腔配合间隙。手枪钻、φ3钻头检查增强型钢放置情况。 8 启闭力(N) 启闭力:平开窗平页铰链不大于80, 滑撑铰链不小于30不大于80. 推拉窗小于100. 窗扇启闭时不得有影响正常功能的碰擦. 0-200N管形测力计,每个扇测三次,取平均值,手试。 9 一般项目 外形高宽尺寸(mm) (△H,△B) 平开、推拉窗≤1500, △H、△B±2.0 >1500, △H、△B±3.0 钢卷尺、测试件外框两相对外端面,测量部位距端部100mm。 10 窗框对角线尺寸之差(mm)△L (△L=L1-L2) 对角线: L≤2000,△L≤3.0 ;L>2000,△L≤5.0 钢卷尺、φ20mm圆柱。测内角。 11 框扇相邻构件装配间隙(mm) ≤0.5 超差处不多于五处,最大间隙不得大于1 塞尺 12 相邻构件同平面度(mm) ≤0.6 游标深度尺,测门窗大面 13 平开窗框扇铰链部位配合间隙C允许偏差(mm) C±1.0 塞尺 14 框扇搭接量b允许偏差(mm) b±2.0,且实测的b值不得小于6。 游标卡尺(0-125mm)或游标深度尺,测窗扇高度,宽度中点处 共3页第3页 企业名称: 编号: 序号 项目 分类 项目名称 技 术 要 求 检测器具及方法 检测结果 备注 1 2 3 15 一 般 项 目 密封条及安装 密封条质量符合GB12002的规定要求,安装后不允许出现下列情况: 1.密封条易脱出, 2.接口处出现1mm以上缝隙. 目测,手试 16 压条安装质量 同时出现下列二种(含)以上情况时,该项为不合格: 1.压条在槽内无法固定; 2.转角处有三处对接间隙大于1mm,或有一处最大间隙大于2mm. 3.同边压条对接一处. 塞尺,目测,手试 17 排水通道 外窗窗框\窗扇应有排水通道,使侵入框、扇内的水及时排至室外,排水通道不得与放置增强型钢的腔室连通。 目测框、扇排水通道,查构造断面图 18 中梃联接处的密封 装配式结构的中梃联接部位应加衬联接件,该联接件与增强型钢应采用紧固件固定,联接处四周间隙应有可靠密封措施。 目测中梃部位联接件的密封. 19 玻璃装配 玻璃的装配应符合JGJ113的规定,当中空玻璃厚度尺寸超过24mm时,应考虑相应的玻璃嵌入深度、前部和后部余隙。 用游标卡尺和钢板尺检测玻璃的装配质量。 20 外观 同时出现下列三种(含)以上情况时,该项目为不合格: 1. 型材有明显的色差. 2. 型材有明显的裂纹气泡. 3. 三处焊缝高于型材平面0.1mm,或低于0.5mm. 4. 划伤累积总长度超过1000mm. 5. 划伤累积总面积超过400mm2. 钢直尺,游标深度尺,游标卡尺(0-125mm),目测,测量 评 价 记录:_________ 主检:_________ 监检:________ 三、彩色涂层钢板窗 (一)产品检验的依据 1、JG/T115—1999 彩色涂层钢板门窗型材 2、JG/T3041—1997 平开、推拉彩色涂层钢板门窗 (二)产品检验内容(见表5) (三)产品抽查与判定 1、成品库抽取不少于3樘的产品进行检测。 2、成品窗附件应齐全。 3、审查组抽封样后送经批准的检验单位检测的物理性能检测报告。 4、判定规则 (1)成品窗 a、关键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b、主要项目有二项(含二项)以上不符合技术要求,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c、主要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同时一般项目有二项(含二项)以上不符合技术要求,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d、一般项目有四项(含四项)以上不符合技术要求,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2)抽查的产品必须全部合格。 表5 彩色涂层钢板窗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记录表 共2页第1页 企业名称: 编号: 序号 项目 分类 项目名称 技 术 要 求 检测器具及方法 检 测 结 果 备注 1 2 3 4 5 1 关键 项目 抗风压性能 P≥1.0kPa 审查组抽封样后检测的物理性能检测报告 2 气密性能 q1≤2.5m3/m.h 或 q2≤7.5m3/m2.h 3 水密性能 △P≥100Pa 4 材料 型材原料为建筑门窗外用彩色涂层钢板,涂料为外用聚脂,基材为镀锌平整钢板 材质报告 5 型材切割部位口处应处理 涂胶 目测 6 组装联接 门窗框、扇四角组装牢固不应有松动、捶痕、破裂及变形 目测、手试 7 主要 项目 启闭力(N) ≤50 管形测力计(0-100N)检测 仅用于推拉窗 8 附件安装 位置准确、安装牢固、启闭不应有阻滞。 手动、目测 9 四角缝隙 相邻构件交接处、窗框、扇四角处缝隙≤0.5 平开窗缝隙处用密封膏密封,不应透光。 塞尺、目测 10 一般 项目 外形宽度B(mm) ≤1500 +2.5 >1500 +3.5 钢卷尺、钢直尺、测两端面 -1.0 -1.0 11 外形高度H(mm) ≤1500 +2.5 >1500 +3.5 钢卷尺、钢直尺、测两端面 -1.0 -1.0 12 窗框对角线尺寸之差 △L(mm) L≤2000 △L≤5 L>2000 △L≤6 钢卷尺,φ20mm 圆柱测内角 共2页第2页 企业名称: 编号: 序号 项目分类 项目名称 技 术 要 求 检测器具及方法 检 测 结 果 备注 1 2 3 4 5 13 一般项目 搭接量b允许差(mm) ≥6 ±2.5 游标深度尺或游标卡尺(0-125mm)测窗扇高度、宽度中点处 14 密封件安装 密封件安装后结头严密,表面平整,玻璃密封条无咬边。 目测 15 窗框扇四角处交角同一平面高低差(mm) ≤0.3 游标深度尺、测四角处 16 滑块调整 推拉门窗安装调整滑块或滚轮要求达到设计要求 目测 仅用于推拉窗 17 外观 表面涂层不能有明显的脱漆,每樘窗擦伤、划伤深度不大于干面漆厚度。擦伤总面积≤1000mm2,每处划伤面积≤150mm2,划伤总长度≤150mm,相邻构件漆膜不应有明显的色。 目测 评 价 记录:_________ 主检:_________ 监检:_______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例如: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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