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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教”获刑-他冤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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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教”获刑,他冤吗? 紫石中学 徐爱萍 案例    朱某(27周岁),为赚钱不断寻找“本小利大”的行当。考察一段时间后,他发现倒卖汽车干扰器(能让很多汽车车锁失灵)给不法之徒是个暴利的行当,而且自己只是卖家,未参与盗窃车内财物,没啥“风险”。于是他想方设法购置了一批汽车干扰器,再通过网络发布出售信息。不久,张某联系上朱某,想购置一套干扰器,但朱某必须手把手的将汽车干扰器的使用技术传授给他。在双方谈拢价格后不久,朱某便带着干扰器来到某超市门口和张某见面,并现场示范如何使用,待张某熟练掌握干扰器的使用技术后,双方痛快成交。之后,张某使用干扰器连连盗窃多部高档汽车中的贵重物品。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次张某再次作案时被警方抓获,朱某也被张某供出被抓。起初,朱某还不以为意,觉得自己又没啥大错,最多罚罚款就算了,可是让他吃惊的是,因触犯《刑法》中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他被起诉到法院,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他觉得自己很冤枉。 (图片来源:泉州网) 点评 本案例中朱某大呼冤枉,认为自己只不过是将使用汽车干扰器的方法教给张某,自己并没有参与盗窃,最多罚罚款就算了,怎么还因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那么他“冤”吗?其实,朱某一点也不冤枉。 我们先了解一下朱某所犯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它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它方法把某种具体犯罪的方法、经验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传授的方式可以是语言、文字、图画,也可以是动作;可以是面对面传授,也可以是通过第三人转达、通讯工具传授,甚至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传授。本案中朱某采取的是面对面的动作示范,将汽车干扰器使用方法传授给张某。   传授的内容包括实施直接、故意犯罪的方法,也包括排除犯罪障碍、反侦查和逃避法律制裁的方法。本案中朱某传授给张某的是怎样直接利用汽车干扰器导致车锁失灵,进而盗取车内财物的方法,也就是直接故意犯罪的方法。 构成此罪,明知故犯是关键,即明明知道是犯罪方法还是故意传授给他人。这里的故意一般是指为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而故意进行的传授。至于生活中那些因说话不检点、随意散布一些道听途说的犯罪方法一般不以犯罪论处。本案中朱某明知张某购买汽车干扰器有不良企图,是要想利用它去盗窃,还是手把手传授了使用技术,完全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要注意的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只要有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哪怕是刚刚着手,都应按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再来分析对朱某的处罚(朱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是否公正合理。根据刑法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朱某行为已经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法院根据刑法作此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教人成人成才之道是值得嘉许的好事,所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但是如朱某这样“教”人犯罪的方法,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不违法是我们行为的底线,我们要树立法治观念,认真学法懂法,自觉守法,违法犯罪的事千万不能干。否则将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练习 一、选择题 1.甲先向乙传授盗窃的方法,为了测验乙是否掌握,让乙去盗窃一家公司的财务室。乙当晚从该公司财务室偷得现金5000元。关于甲的行为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        B.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C.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盗窃罪进行并罚       D.在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盗窃罪中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不是必须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才成为犯罪既遂(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的有()。   A.盗窃罪   B.偷税罪   C.传授犯罪方法罪 D.抢夺罪 二.案例分析题 张某和李某常在一起厮混。因缺钱花,两人决定动手抢包。两人在超市旁边等待挎包女性伺机抢夺。几分钟后,一妇女提着包过来,李某跟在这妇女身后,不敢下手。张某见状将李叫到一旁,教李某如何抢包,同时做了示范动作。之后,两人又回到超市旁伺机抢包。当被害人王某挎一黑包经过时,李某猛然从王身后抢夺挎包,包带被扯断。王紧抓住包不放,同时用另一只手抓住李某。因有人来,李某急忙挣脱开往的手伙同张某逃走,后被抓获。经鉴定,包内物品价值879元。 (1)你认为张某行为构成了传授犯罪方法罪了吗?为什么? (2)你认为张某可能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答案及注释]1、 C 本案中甲实施了两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本案中甲向乙传授盗窃方法的行为已经成立了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为了测验已让乙去盗窃,与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C. 参见刑法第295条,只要有“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构成此罪。 A参见《刑法》第264条,须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结果 B参见第201条,须有“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的结果; D参见第267条,须有“款额较大"的结果。 案例分析 (1)张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在本案中,张某用行动示范李某如何抢包,其目的是教会李某如何抢包,学到抢包的方法。并且传授犯罪方法罪只要有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哪怕是刚刚着手,都应按追究刑事责任,被传授人是否完成行为人所计划的传授行为,只能作为影响案件社会危害性和量刑的因素。因此张某用行动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符合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构成。 (2) 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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