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3 ,大小:78KB ,
资源ID:8863978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886397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因“教”获刑-他冤吗?.doc)为本站上传会员【仙人****88】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因“教”获刑-他冤吗?.doc

1、 因“教”获刑,他冤吗? 紫石中学 徐爱萍 案例    朱某(27周岁),为赚钱不断寻找“本小利大”的行当。考察一段时间后,他发现倒卖汽车干扰器(能让很多汽车车锁失灵)给不法之徒是个暴利的行当,而且自己只是卖家,未参与盗窃车内财物,没啥“风险”。于是他想方设法购置了一批汽车干扰器,再通过网络发布出售信息。不久,张某联系上朱某,想购置一套干扰器,但朱某必须手把手的将汽车干扰器的使用技术传授给他。在双方谈拢价格后不久,朱某便带着干扰器来到某超市门口和张某见面,并现场示范如何使用,待张某熟

2、练掌握干扰器的使用技术后,双方痛快成交。之后,张某使用干扰器连连盗窃多部高档汽车中的贵重物品。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次张某再次作案时被警方抓获,朱某也被张某供出被抓。起初,朱某还不以为意,觉得自己又没啥大错,最多罚罚款就算了,可是让他吃惊的是,因触犯《刑法》中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他被起诉到法院,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他觉得自己很冤枉。 (图片来源:泉州网) 点评 本案例中朱某大呼冤枉,认为自己只不过是将使用汽车干扰器的方法教给张某,自己并没有参与盗窃,最多罚罚款就算了,怎么还因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那么他“冤”吗?其实,朱某一点也不冤枉。 我们先了解一下

3、朱某所犯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它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它方法把某种具体犯罪的方法、经验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传授的方式可以是语言、文字、图画,也可以是动作;可以是面对面传授,也可以是通过第三人转达、通讯工具传授,甚至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传授。本案中朱某采取的是面对面的动作示范,将汽车干扰器使用方法传授给张某。   传授的内容包括实施直接、故意犯罪的方法,也包括排除犯罪障碍、反侦查和逃避法律制裁的方法。本案中朱某传授给张某的是怎样直接利用汽车干扰器导致车锁失灵,进而盗取车内财物的方法,也就是直接故意犯罪的方法。 构成此罪,明知故犯是关键,即明明知道是犯罪

4、方法还是故意传授给他人。这里的故意一般是指为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而故意进行的传授。至于生活中那些因说话不检点、随意散布一些道听途说的犯罪方法一般不以犯罪论处。本案中朱某明知张某购买汽车干扰器有不良企图,是要想利用它去盗窃,还是手把手传授了使用技术,完全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要注意的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只要有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哪怕是刚刚着手,都应按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再来分析对朱某的处罚(朱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是否公正合理。根据刑法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朱某行为已经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法院根据刑法作此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教人成人成才之道是

5、值得嘉许的好事,所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但是如朱某这样“教”人犯罪的方法,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不违法是我们行为的底线,我们要树立法治观念,认真学法懂法,自觉守法,违法犯罪的事千万不能干。否则将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练习 一、选择题 1.甲先向乙传授盗窃的方法,为了测验乙是否掌握,让乙去盗窃一家公司的财务室。乙当晚从该公司财务室偷得现金5000元。关于甲的行为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6、 A.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        B.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C.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盗窃罪进行并罚       D.在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盗窃罪中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不是必须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才成为犯罪既遂(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的有()。   A.盗窃罪   B.偷税罪   C.传授犯罪方法罪 D.抢夺罪 二.案例分析题 张某和李某常在一起厮混。因缺钱花,两人决定动手抢包。两人在超市旁边等待挎包女性伺机抢夺。几分钟后,一妇女提着包过来,李某跟在这妇女身后,不敢下手。张某见状将李叫到一旁,教李某如何抢包,同时做了示范动作。之后,两人又回到超市旁伺机抢包。当被害人王某挎一

7、黑包经过时,李某猛然从王身后抢夺挎包,包带被扯断。王紧抓住包不放,同时用另一只手抓住李某。因有人来,李某急忙挣脱开往的手伙同张某逃走,后被抓获。经鉴定,包内物品价值879元。 (1)你认为张某行为构成了传授犯罪方法罪了吗?为什么? (2)你认为张某可能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答案及注释]1、 C 本案中甲实施了两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本案中甲向乙传授盗窃方法的行为已经成立了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为

8、了测验已让乙去盗窃,与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C. 参见刑法第295条,只要有“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构成此罪。 A参见《刑法》第264条,须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结果 B参见第201条,须有“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的结果; D参见第267条,须有“款额较大"的结果。 案例分析 (1)张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在本案中,张某用行动示范李某如何抢包,其目的是教会李某如何抢包,学到抢包的方法。并且传授犯罪方法罪只要有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哪怕是刚刚着手,都应按追究刑事责任,被传授人是否完成行为人所计划的传授行为,只能作为影响案件社会危害性和量刑的因素。因此张某用行动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符合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构成。 (2) 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