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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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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 2、《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12项) 1、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4、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审批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5、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设立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11、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同意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12、阻断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的审核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因建设工程阻挡空中专用传输通路,需要建立广播电视空中信号中继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行政处罚(106项) 1、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第十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或者第十一条(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2)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①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及技术维修人员;③有可靠的经费来源;④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⑤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⑥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⑦有固定的播映场所。具备前款第①、③、⑥和⑦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禁止利用有线电视播放自制电视节目。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3)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的规定未获得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第十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或者第十一条(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2)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①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及技术维修人员;③有可靠的经费来源;④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⑤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⑥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⑦有固定的播映场所。具备前款第①、③、⑥和⑦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禁止利用有线电视播放自制电视节目。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3)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的规定未获得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没有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 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第十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或者第十一条(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2)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①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及技术维修人员;③有可靠的经费来源;④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⑤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⑥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⑦有固定的播映场所。具备前款第①、③、⑥和⑦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禁止利用有线电视播放自制电视节目。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3)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的规定未获得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没有按月编制播映节目单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第十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或者第十一条(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2)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①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修人员;③有可靠的经费来源;④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⑤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⑥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⑦有固定的播映场所。具备前款第①、③、⑥和⑦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禁止利用有线电视播放自制电视节目。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3)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的规定未获得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播映设备 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个人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第十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或者第十一条(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2)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①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及技术维修人员;③有可靠的经费来源;④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⑤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⑥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⑦有固定的播映场所。具备前款第①、③、⑥和⑦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禁止利用有线电视播放自制电视节目。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3)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的规定未获得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播映设备 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⑴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⑵有专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修人员;⑶有可靠的经费来源;⑷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⑸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⑹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⑺有固定的播映场所。具备前款第⑴项、第⑶项、第⑹项和第⑺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第十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或者第十一条(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2)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①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及技术维修人员;③有可靠的经费来源;④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⑤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⑥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⑦有固定的播映场所。具备前款第①、③、⑥和⑦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禁止利用有线电视播放自制电视节目。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3)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的规定未获得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播映设备 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第十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或者第十一条(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2)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①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及技术维修人员;③有可靠的经费来源;④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⑤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⑥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⑦有固定的播映场所。具备前款第①、③、⑥和⑦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禁止利用有线电视播放自制电视节目。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3)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的规定未获得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已开办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需变更未按规定履行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已开办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因条件发生变化,需由台转站或站转台的,应逐级上报,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后,再重新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不再继续开办的,应在停播之日起一个月内逐级上报,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对违反《暂行办法》第四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必须依法设立,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第五条(国家实行稳步、协调、科学地发展有线电视事业的方针。)、第六条(有线电视是扩大无线广播、无线电视的有效覆盖,提高节目的收视质量的重要手段,因此国家提倡按广播电视规划积极发展共用天线系统,以搞好转播中央和地方现有的无线电视台节目为主要目的。对设立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和本细则第七条(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一律由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申请开办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应具备下列条件:①、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应当像无线电视台一样的标准配备台长和主要骨干力量,至少有15人以上〈含15人〉的专职采访、编辑、制作、摄〈录〉像、播音、传输等专业人员〈不含传输网络的维护人员〉,其中具有大中专学历的应超过半数;③、有可靠的经费来源;④、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录〉像、编辑、播音设备。其中应具有3套以上专业级前期采访设备,2套以上后期编辑设备,1套以上完整的演播室和录音、摄录、直播所需设备;⑤、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⑥、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⑦、有固定的播放场所。县级以上〈含县级〉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备前款所列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开办非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具备前款第①、③、⑤、⑦项条件的,可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其服务范围不得超过本单位所辖范围。当行政区域有线电视联网时,应按规划并网。地区行署与市、县人民政府〈包括其中任何两个〉所在地在同一城市或同一地域的,只能设一家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第八条(单位可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未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个人可设置自用的共用天线。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配备管理人员。)、第九条(开办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项上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依据本细则第十九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共用天线系统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共用天线系统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有线电视工程竣工后,设计、安装施工单位有义务保修。保修期不少于一年,时间自有线电视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不含验收期」计算。〉规定验收合格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开办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必须向当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项上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依据本细则第十九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共用天线系统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共用天线系统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有线电视工程竣工后,设计、安装施工单位有义务保修。保修期不少于一年,时间自有线电视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不含验收期」计算。〉规定验收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符合当地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要求,并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有下列情况这一的,由主办单位依据《暂行办法》第四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必须依法设立,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第六条〈有线电视是扩大无线广播、无线电视的有效覆盖,提高节目的收视质量的重要手段,因此国家提倡按广播电视规划积极发展共用天线系统,以搞好转播中央和地方现有的无线电视台节目为主要目的。对设立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和本细则第九条〈开办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项上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依据本细则第十九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共用天线系统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共用天线系统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有线电视工程竣工后,设计、安装施工单位有义务保修。保修期不少于一年,时间自有线电视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不含验收期」计算。〉规定验收合格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开办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依据本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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