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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10月份纳税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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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 参 考 (内部资料,免费赠阅) 北京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十一月 目 录 (2009年第11期 总字第032期) 一、本期财税政策要点提示····································5 二、最新财税政策法规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5号 2009-10-10·································9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揭阳潮汕机场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9]126号 2009-10-23································13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进口粗铜含金部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9]60号 2009-09-28·······························13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37号 2009-09-22······························14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67号 2009-10-10······························15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5号 2009-10-21······························15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91号 2009-10-23······························16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国税函[2009]601号 2009-10-27······························17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国税函[2009]603号 2009-10-27······························19 10、文化部关于制定《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的公告 部便函[2009]42号 2009-09-08·······························20 1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09]416号 2009-08-27························29 三、最新财税政策解读 1、新政策下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纳税分析·····················33 2、提前收款开票及时确认收入的税务处理·······················39 3、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扣除·······················42 4、投资未到位时借款利息不能扣除·····························44 5、解读汇发[2008]64号、国税发[2008]122号: 境外付汇莫忘开具《税务证明》·································46 四、财务管理文章精选 1、预提成本的计算与核算终止日································52 2、实物还建的土地增值税处理·································57 3、所得税费用在实务中如何处理?·····························60 4、未确认融资费用会计税务处理不同···························63 5、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的会计税务处理(下)···················65 五、纳税筹划文章精选 1、“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70 2、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74 本期财税政策要点提示 1、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成立不足两年的,作为独立法人,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也不低于500万美元;但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应不低于l000万元。此外,还需满足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此外,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2、关于揭阳潮汕机场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批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飞机场内飞行区范围的其他建设用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3、关于免征进口粗铜含金部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粗铜(税则号列:ex74020000,货品名称:未精炼铜)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4、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 批复明确,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5、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批复明确,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其生产活动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范围,但由于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属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的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其余热发电产品直接供给所属公司使用,不计入企业收入,因此,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业务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批复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通知就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问题作出明确。 9、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批复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10、关于制定《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的公告 文化部制定《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下称《指导目录》)只适用于国内投资主体。《指导目录》根据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和《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的发展方向,划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指导目录》公布后,对于鼓励类文化产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1、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知明确, 落实并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促进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将符合条件的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材料研发、设计、应用作为支持重点列入《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范围。 最新财税政策法规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具体明确如下:   一、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具体审核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   (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所述设备,是指本通知附件所列的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附件: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实验环境方面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五)特殊电源、光源(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   (六)清洗循环设备;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八)实验室专用小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工具等)。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四)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专用集成电路等):   (五)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于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六)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七)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八)电生理设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揭阳潮汕机场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9]126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揭阳潮汕机场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粤财法[2009]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的《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6),飞行区包括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滑行道、机坪以及机场净空;跑道是指机场飞行区内供飞机起飞和着陆使用的特定场地。因此,跑道、停机坪属于飞行区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飞机场内飞行区范围的其他建设用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进口粗铜含金部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9]60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粗铜(税则号列:ex74020000,货品名称:未精炼铜)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3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6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2009〕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其生产活动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范围,但由于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属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的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其余热发电产品直接供给所属公司使用,不计入企业收入,因此,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业务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函〔2009〕1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反映,部分地区的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以下称其他单位)。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 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国税函[2009]6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二)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三)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四)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六)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七)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通过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应将申请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三、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应提供能证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   各地在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有关条款待遇的申请时,要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认定问题,必要时可通过信息交换机制确认相关资料。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于疑难案例可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国税函[2009]60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文化部关于制定 《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的公告 部便函[2009]42号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的战略任务,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关于积极吸收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的要求,方便国内投资主体了解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特制定《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现予以公告。 二○○九年九月八日 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 (2009年)  说     明 一、 投资主体的界定 《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下称《指导目录》)只适用于国内投资主体。国外投资主体投资文化产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国内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     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授权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国有经济组织。 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 分类原则 《指导目录》根据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和《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的发展方向,划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鼓励类和限制类产业列入《指导目录》。 禁止类产业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明令禁止的产业。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产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为允许类文化产业。 允许类、禁止类文化产业暂不列入《指导目录》。 (一)鼓励类的原则 鼓励类主要是针对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好,关联带动作用突出,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够有效地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扩大文化产品出口的产业。 (二)限制类的原则 限制类主要针对符合行业准入条件,但国家规定需有计划按比例逐步发展的产业以及有投资比例要求的产业。 三、文化产业投资的有关要求 投资《指导目录》的各类产业,凡要求进行前置审批的产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到前置许可机关先行报批。 投资文化产业形成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扰乱社会秩序,迫害社会稳定;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指导目录》公布后,对于鼓励类文化产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化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或修订。 六、本目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 第一部分  鼓励类 一、演艺服务业 文艺创作 艺术表演团体 营业性演出 舞台美术、服装、道具 文艺演出院线 艺术表演场所 二、网络文化和动漫服务业 (一)网络文化服务业 网络文化信息服务 数字内容产品开发 网络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 网络游戏 网络音乐 手机游戏 手机音乐 网络、手机游戏衍生产品开发 移动多媒体文化产品开发 (二)动漫业 动漫创作 动漫工作室 动漫文化推广 动漫技术开发与应用 动漫服务平台 动漫衍生产品开发 三、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业 休闲娱乐服务 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与经营 民族特色文化产品开发与经营 农村文化服务产品开发与经营 民间民俗工艺品开发与经营 四、文化科技服务业 文化科技成果产业化服务 文化中小企业创新服务 文化艺术新技术研发、应用与推广 文化新产品研发、应用与推广 文化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与开发 五、其它文化服务业 (一)文化商务服务 艺术设计 摄影服务 票务服务 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服务 文化艺术品鉴定、咨询服务 文化艺术产品物流配送 文化产业认证服务 文化艺术培训服务 文化产业咨询服务 (二)文化会展服务 会展策划及组织服务 境外参展服务 (三)文化活动服务 节庆文化活动的策划、组织 艺术活动策划、组织 民族、民俗活动策划、组织 (四)文化信息服务 文化行业信息服务 文化市场信息服务 (五)文化投资服务 文化企业孵化中心 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文化产业风险投资基金 文化产业创业投资服务 文化投资担保服务 (六)文化贸易服务 文化产品出口服务 文化贸易经纪代理 六、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销售 乐器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 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生产销售 照相器材生产销售 工艺美术品生产销售 第二部分  限制类 一、网络文化和动漫服务业 (一)网络文化服务业 互联网上网场所设立、经营 (二)动漫业 国内大型动漫游戏会展 二、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业 大型文化主题公园建设 大型文化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09]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质检局、 国税局、地税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推进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8号)精神,实施节材代木工程,推进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2%,森林蓄积仅占世界总量的3.2%,木材资源极为匮乏。随着城乡建设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木材消费呈刚性增长,木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在我国机电产品包装中,木材包装约占80%,每年消耗木材1000多万立方米,占我国商品木材产量的1/6左右,而且大部分都是优质木材。加快推进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工作,对于节约优质木材,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既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更是促进我国机电产品包装升级,加快与国际接轨的现实需要。   近几年,我国在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先后在太原重机集团、中国一重集团、中国二重集团、太原重型集团、上海电气集团、东方电气集团等13家企业开展节材代木应用试点。在以速生林木材加工成“单板层积材”替代实木包装材料;以金属、菱镁、木塑材料及竹胶板、蜂窝纸板、农作物秸秆板替代木包装材料等方面取得了进展。经过几年的努力,试点企业节材代木的比例达到30%-57%,年节约木材4万多立方米。   但是,节材代木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包装成本较高,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产品技术、生产工艺、试验方法、检测技术与标准化等研究工作薄弱;缺少具体的鼓励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的政策等。因此,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把机电产品节材代木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科技为先导,以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新材料为重点,以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及监督管理机制为保障,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材料革新和技术进步,全面提升机电产品节材代木包装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11年底,开发出一批节材代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机电产品节材代木包装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初步建立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法规、标准、政策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5吨以下机电产品实木包装比例下降30%,节材代木包装比例达到50%,年节约优质木材300万立方米。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科技攻关。支持企业、科研院所以关键技术工艺、检测试验方法等为重点,开展专题研究和技术攻关。积极开发新材料、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包装成本。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集团建设包装节材代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同时,开展包装技术国际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二)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多渠道筹资的思路,加快层积材、农作物秸秆板、竹胶板、重型瓦楞纸板、蜂窝纸板、菱镁、木塑等重点节材代木材料生产项目建设,尽快形成一批节材代木效果好、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生产能力。   (三)逐步扩大试点。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在机械、电工、仪器仪表、电子等行业各选择3-5家有代表性企业进行节材代木包装扩大试点,鼓励使用节材代木新材料、新产品。适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广。   (四)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对行业发展的支撑作用,逐步建立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标准体系。以层积材、农作物秸秆板、胶合板材、竹胶板、重型瓦楞纸板、菱镁、蜂窝纸板等为重点,抓紧开展节材代木包装材料、包装容器标准制订工作。   (五)强化回收利用。加强机械、包装、物流等行业协会之间的协调配合,选择部分节材代木机电产品包装生产、运输、使用企业,开展包装物周转使用示范。加强节材代木机电产品包装物的回收管理,规范回收工作,逐步建立节材代木机电产品包装物共用系统。   (六)建立评价体系。建立节材代木包装质量评价体系,研究制定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质量评价办法。制定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节材代木机电产品包装企业准入门槛,严格行业准入管理,保障节材代木包装质量。   四、政策措施   (一)积极落实财税政策。落实并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促进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将符合条件的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材料研发、设计、应用作为支持重点列入《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范围。   (二)完善产业政策。研究将节材代木行业的生产制造作为鼓励类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市场需求量大、技术先进的节材代木生产设备和产品纳入《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目录》;将重点发展的包装节材代木技术纳入《中国木材节约代用技术政策大纲》。尽快完善有利于节材代木工作的产业政策体系。   (三)开展宣传教育。将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新闻网站、行业网站要开辟专栏广泛宣传节材代木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取得的成效,提高全社会节材代木的意识。   (四)抓好落实,有序推进。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商务、质检、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工作方案,抓好落实。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积极开发、使用节材代木产品,争取成为节材代木工作的典型和示范。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工作开展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最新财税政策解读 新政策下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纳税分析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混合销售、兼营业务的税务规定与之前有很大不同,准确地理解这些具体规定对于实际工作有很好地指导意义。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政策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做了同样意思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其中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对混合销售征税问题进行了解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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