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作者简介
刘隆亨男,193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195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院),长期从事财税法、金融法、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是这三个学科的创始人之一,是中国税法学的奠基人。在全国最早出版和完成了个人财税法学、经济法学、银行法学三个学科方面的系列论著和教科书、工具书三十余本,发行近二百万册,字数达1200万,居全国之最。其中税法学在国外有英文和日文摘要版。发表有建树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八十余篇。专著和教材的代表作有《中国财税法学》、《中国税法概论》(1—4版)、《经济法概论》(1—6版)、《经济法学》(1—2版)《银行法概论》(1—3版)、《金融法学》(1—3版)、《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道路与目标》。这些著作均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刘隆亨先后参加了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海南经济特区、西部开发区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起草负责工作;主持了若干项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研究,并获得重要奖励。是北京市委和市政府首批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全国第二批终身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是“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04年8月被中国管理科学院(香港)聘为终身院士。
前言
——财税法学 一般认为税法是财政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税法学”也原属“财政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课程名称上,我们把财税并列,称之为“财税法学”课,而没称“财政法学”课,理由是:1.为了突出税法的重要性和相对独立性;2.多年来许多学校如北大、人大、政法大、联大等,也都称“财税法学课”,似乎是对“财政法学”课的改革;3.实际部门有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分,学术界也成立了“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而没称“中国财政法学研究会”。4.“财税法学”在国际上也是行得通的。已经成为当今中国学习
与研究、传播与人才培养的热门学科
一、财税工作和财税法制的极端重要性
当前我国已经有六个部委直接在组织运作管理监督国家的财政税。这六个部委是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审计署的职能机关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的专门机构,它们都是对我国财税工作和财税法制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的机构。海关是国家的门户和窗口,享有相当的职权和最优惠的待遇。税务部门一般是由总理和政府首长直接领导。财政部具有显赫的地位。审计部门是国家财产的保护神。
现在财税立法粗具规模,并在立法规划中占有相当的分量。财税执法与守法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全国所有财经、财政高等院校和所有政法院校已开设了财税法课程,有的学校已进行了财税法精品课程建设,已培养了一批硕士、博士生。一些财政院校与政法院校已联合培养财税法专门人才和项目攻关。全国各地成立财经、财税、财政、税法研究等机构一百多个。
全国成立了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作为团结全国的财经、财税法学工作者与法律工作者、经济工作者、财务工作者的群众组织和学术团体,为学科的发展和学术的繁荣,为财税良性循环,为国家的财力、财政政策、财税法律制度提供财税理论的支撑。一大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已经转化为政府决策的依据和参考。财税法的教材、专著、刊物、资料琳琅满目。财税立法和财税法教学与研究发展的规模与速度超过了任何一个历史时代和国家。美国耶鲁大学、路易斯大学的同行们为我们财税法的发展和应用感到惊讶。财税法与财税法学为什么发展这么快而成为热门科学?这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国际背景、现实的迫切需要以及其自身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首先,财税法和财税法学是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法律部门和法律科学,是介于行政法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中间科学和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
迄今为止,财税法包括国家财政预算收支的组织分配与管理法、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国债法与外债管理法、财政投资基本建设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基金管理法与财政补贴法、国有资产及其管理法、企业财务法、会计法与注册会计师法等等。上至中央政府的预算收支和宏观调控,下至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核算和城乡居民的劳保福利工资收入,无一不与财税政策和财税法律法规制度打交道。
其次,历史王朝的兴衰和更替总是与财税事项相牵连,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也无不与财税政策相联系。
历史上无论哪个王朝每当政权动摇,法律松弛、税收来源枯竭,财政拨款受到障碍影响各个职能部门的力量发挥,其后果都是十分严重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会导致政权的丢失。
1871年巴黎公社的工人阶级浴血奋战取得胜利只存在了100天而失败了。其原因和教训之一,当时税收成了无根之本,财政上连购买公社战士的口粮的资金都付不出来。
俄国1917年十月革命的成功,我们从“列宁在十月”和“列宁在1918”两部电影以及联共党史中可以看出,这与列宁财政税收、及时解决革命战争中和战后实行粮食税,满足苏维埃士兵和农民的面包和粮食政策,以及后来实行余粮收集制、发展工商业政策和税收政策分不开。
在1918年德国的“十一月革命”。当年工人阶级通过流血斗争,也建立了自己的政权。但因为伯恩斯坦窃居财政部门的领导职位,他与革命的主要领导人卡尔·李卜克内西政见不合,致使税收特性无从发挥,弄得财政收入缺少来源,造成财政支出丧失支付能力。结果,工人武装力量得不到经济上的应有支持,也是这次革命失败的一个因素之一。
中国“枪杆子里出政权”,“财税支持、巩固和发展政权”。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人们不会忘记“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名言;但同时我们也没有忘记,从当年建立革命根据地到解放全中国,一直实行“发展生产、保障供给、支援革命战争”的财税基本政策。
新中国成立时为支援和发展全国的解放战争,头一年还沿用了旧中国的税收制度,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接着1950年6月6日中央召开七届三中全会,毛泽东同志在会上作了题为“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而斗争"的书面报告。提出了财政经济状况好转的三个条件和三年左右的时间的重要目标和任务,从而为1953年实行我国大规模经济建设创造了条件。
第三,从现实情况看,财税改革和财税收支管理在国家经济、政治、社会中占有突出的地位。
改革开放和建设二十五年中,每次大的改革、开放和发展的深入,每隔五年至十年规划的开局,都是以财税改革作为突破口和归宿。例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时期:首先,1983—1984年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和1979—1981年以后国家全面实行涉外税收政策。党的十四大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首先1994年实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现代税收制度改革;党的十六大确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已经迈入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时期;也是加快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分步实行税收制度改革,全面加强财政经济法制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每年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三大报告之一,财政部门的预决算报告是必不可少的,足见财政预算工作的民主性、法制性的极端重要性。党和国家领导都亲自分工掌管过国家财政,如除了大家熟悉的广州起义革命政府主席廖仲恺亲自兼任财税局长,还有邓小平、陈云、李先念、姚依林、李鹏、朱基、温家宝都亲自分工主管国家的财税工作。
实践证明,财政法治是振兴强国的基础。国防、工业、农业、科技现代化、“三农"战略与城镇发展战略、依法治国方略等等,没有财力就很软弱,有了财力没有管理和法治就会是败家子,仍然是穷光蛋。
反腐倡廉,建立廉洁政治、反对腐败,首先把好财税关。例如,江西、贵州、云南地区,公安、司法部门的领导层中,出现的腐败分子及其犯罪活动,都是首先从破坏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政策与制度开始的。
第四,从国际上看,财税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际竞争实际上国家之间财力的竞争。参与经济全球化、科技信息化、国际竞争与合作,靠的是国家雄厚的财力。
世界性的或地区性的战争花费的是纳税人的钱,是国家或地区的财力;战争前后都要发生税收制度的变化,增税或减税。
世界三大组织,联合国有国际税收的“联合范本";WTO有关税协定;世界货币基金组织实际上都是各个国家的财政部长参加。亚洲金融风暴,巴西、阿富汗、土耳其曾出现的金融危机实际上都是政府财政危机。
二、深入财税领域的法制研究和本书的基本特征。
本人一生从事了多个法学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已撰写出版了若干系列的专著和教材,但是《中国财税法学》一书是我从事法学研究和教育最晚出版的一本著作,这个领域要研究的课题很多,这本书也是我从事财税法研究与教学26年的小结,等于在这个领域我的教学研究划上了一个简单的句号。让我高兴的是本著作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财税法制建设的实际,注意了财税法学体系和观点的创新。本书按其内容共分16章,75节。主要特点是:(1)从本土资源出发,充分运用政府资料和学术研究机构的资料;(2)从框架安排上,既考虑到了财税的收支和管理的客观规律性,即从组织收入到拨付使用的财政资金全过程;又注意到了财税法学的学科发展,从基本范畴的理论原则到学科体系的穿插,把客观规律与人的主观认识结合起来,结构合理、体系比较完整;(3)把理论和具体制度结合起来,深入挖掘财政、财政法理论,具体阐述财税法律制度,并且用大量的数据进行论证和以理服人;(4)具有财税法律制度——既是对现存的财税改革和财税工作发展及其社会关系的规定和反映,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的特点。每个制度对未来的发展变化都做了预测。本书《中国财税法学》和《经济法概论》(第六版)、(中国税法概论)(第四版)、《金融法学》(第四版)等都是属于多年来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在北京大学分校(现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设立的经济法重点建设学科的系列教材和精品教材,他们都是经济法课程姐妹著作和核心教材。在这里,我要首先感谢北京市教委和政府,感谢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分校(应用文理学院)给我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和研究的环境,非常感谢北京大学原党委书记王学珍教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程法光委员、北京大学副校长吴志攀教授,全国政协委员黄景钧教授、海关总署吴乃文副署长、国家税务总局尤克介研究员、财政部条法司王家林原司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俞光远主任、中央财大汤贡亮教授等同志的支持和帮助。还要感谢应用文理学院经济法研究所周红焰副研究员撰写了第十四章和第十三章的一部分,感谢应用文学院经济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张瀛和办公室王乐红的参与和帮助。还要感谢责任编辑谭柏平、李燕芬编辑对该书的修饰和所提出的宝贵意见。
由于财税改革和财税法制建设发展很快,作者本人能力有限,书中的缺点和疏漏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
2004年7月于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
北京联大经济法研究所刘隆亨
目录
前言
第一章财政法概述()
第一节财政法的基本范畴、调整对象和范围()
第二节国内外财税法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第三节学习和研究财税法学的任务与方法()
第二章中国财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节财政法的特点和地位()
第二节我国财政法的任务和作用()
第三节财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三章中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演变和分税制与公共财政体制的确立()
第一节我国解放后30年财政体制的演变(1949-1979)()
第二节中国改革开放初期财政体制重大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1980—1992)()
第三节实行分税制与公共财政体制及其财政立法的发展(1993-2001)()
第四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及其立法的完善(2002—2010)()
第四章我国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原则()
第一节财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我国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
第二节我国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三节我国财政法的适用原则()
第五章我国预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预算法的基本概念和我国预算法的颁布()
第二节我国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和预算的组成()
第三节各级人大和政府预算管理的职权与预算收支范围的规定()
第四节复式预算的编制和部门预算的改革与规定()
第五节预算的审批、执行和调整的规定()
第六节我国国库制度的改革与规定()
第七节决算的概念、原则和程序的规定()
第八节预算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九节我国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
第十节我国预算法的修订()
第六章税法的概念、基本结构和作用()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税法制度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税种的划分和税法的分类()
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税法的作用()
第七章中国流转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商品生产流转领域实行普遍调节的增值税制度()
第二节商品生产流转领域实行特殊调节的消费税制度()
第三节商品与服务营业领域实行普遍调节和特殊调节的营业税制度()
第四节对进出国境的商品货物与邮递物品实行普遍调节的关税制度()
第五节印花税制度和建立证券交易税制度()
第六节深化流转税制制度的改革()
第八章中国所得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概念、由来和发展()
第二节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制度()
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收法律制度()
第四节“两法”合并的趋势和基本要点()
第五节个人所得税收法律制度及其修订()
第六节农业税收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
第七节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及其立法()
第九章财产税制和行为税制,以及特殊领域与行业税法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资源税和土地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法律制度()
第三节城建税、屠宰税、筵席税等目的行为税制()
第四节中国特殊领域和特殊行业税法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中国政府加入WTO对税收的承诺()
第十章国债法和外债管理制度()
第一节国债的基本概念、特征、种类和由来发展()
第二节我国国债市场的现状及法律对策()
第三节国债法的基本内容和具体制度()
第四节我国外债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一节政府采购法的基本概念、特点及立法发展()
第二节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的意义和原则()
第三节我国政府采购法各项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章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第一节财政转移支付法的基本概念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状况()
第二节财政转移支付的国际比较和经验借鉴()
第三节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
第四节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
第十三章基本建设投资法()
第一节基本建设投资法的概念、种类和主要内容()
第二节政府投资的特点和投融资体制改革与规定()
第三节基本建设投资的主体、原则和资金来源()
第四节基本建设投资的程序()
第五节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国有资产法()
第一节国有资产法的基本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国有资产法的依据、原则和结构()
第三节国有资产管理的机关及其职责()
第四节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第六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主要规定()
第十五章企业财务法、会计法与注册会计师法()
第一节现代企业财务通则法律制度()
第二节现代企业会计准则法律制度()
第三节会计法的基本概念和我国会计法制定与颁布()
第四节会计法的基本内容和法律责任()
第五节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颁布与修订()
第十六章我国财税法体系和依法治税、依法理财()
第一节我国财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二节依法理财的理论、目标和途径()
第三节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
第四节关于违反财政法制处罚的暂行规定()
主要参考文件和参考书目()
中国财税法学
第一章财政法概述
财政法概述这一章,对学习和研究财政法具有引导性。它包括了财政法的基本范畴、调整对象和范围、国内外财政法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学习和研究财政法的任务与方法等内容,贯穿了我国财政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体现了对财政法历史与逻辑的统一、范畴与内容的统一、任务与方法的统一,这是很重要的章节。
第一节财政法的基本范畴、调整对象和范围
一、财政法的基本概念
一般认为财政就是国家的收支活动,但确切地说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在直接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社会产品在这里一般是指财政参与一部分社会总产品的分配。社会总产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常为一年)物质生产部门所生产出来的物质财富的总和(设它为W)。或者说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物质生产部门生产产品总价值。它不仅表现为实物形态,即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也表现为价值形态,即社会产品总价值。国家财政既参与对一部分生产资料的分配,也参与对一部分消费资料的分配;既参与对一部分社 会总产品的分配,也参与对一部分社会产品总价值的分配,不仅参与初次分配,而且参与再分配。和国民收入国民收入是指社会总产品或社会产品总价值。扣除在生产过程中已经耗费掉了的原材料、燃料和损耗的机器设备等,对这部分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必须进行扣除(设扣除部分为C)扣除后的部分是新创造的社会产品,即新创造出来的社会产品价值,也就是说国民收入(设它为H)。国民收入也就是指物质部门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新创造的社会产品或社会产品的价值。在新创造的社会产品中还必须再扣除劳动者用于补偿劳动者个人及家庭需要消耗的价值(设它为V),社会总产品为W,已经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为C。剩下的便是劳动者新创造用来满足整个社会需要的产品和价值为M。以公式表示过程如下:
W=C+(V+M) H=W-C M=W(V+C) C=W-H或C=W-(V+M)。的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中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或分配手段)。换句话说财政是凭借国家的权力为满足国家职能的需要进行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活动。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部分。其职能是组织财税收入,拨付财政支出,进行财政监督。
财政活动。财政活动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国家职能而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活动,是国家职能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内容是筹集供给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以及进行财政管理与监督的活动。既是履行国家财政职能的活动,又是服务国家政府职能需要而进行的活动。其实质是国家在占有和支配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过程中与社会各方面发生的财政分配关系的活动。
财权。财权是宪法、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预算、预算单位等)在法律上享有组织财政收入,拨付或支配财政支出,进行财政财务管理监督的权力。在历届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所审议批准的政府预决算报告中,都使用了财权这个词。尤其是在1993年12月1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更是广泛而明确地使用了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财权”概念。“财权”在党的文件中出现比较早的,是在1961年1月中共中央批准财政部的报告中强调了把国家财权集中在中央。以后又逐渐适当下放“财权”,坚持统一政策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总之,财权是指支配和管理财政资金在法律上的权限。它是由谁掌握、各级政权、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的财权的应该有多大是通过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来实现的。
财力。财力是财权的实质表现,是对财政资金所拥有的份额。“财力”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有机动“财力”的说法。在近十多年来“财力”的概念使用比较多,比如在1993年12月1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指出要把“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作为分税制改革的主要指导原则之一被确定下来,这里所讲的“财力”,是指财政资金分配的“数额”或“额度”,包括在经济发达地区保持较快发展势头,所需财政资金的额度,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额度,包括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所需要的财政资金额度。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内容的规定中:(1)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体现了事权和支出财力的划分;(2)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也就是财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3)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体现了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财力的确定;(4)维持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和有关按年度定额结算事项的处理等,都体现了财力的分配和变化。在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决算报告中,也同样使用了“财力”这个词,例如,财政部长1995年6月2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1994年国家决算的报告》中说,“总的看来1994年国家决策与1995年执行国家预算是比较好的,主要的问题是,对部分受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部分财力困难的地区增加了一定数额的补助”。财政部长1996年3月5日在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作的《关于199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国家财政要通过实施财政政策……预算内外的综合财力,积极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财政部长1997年7月2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作的《关于1996年中央决算的报告》中,也使用了“财力”的提法,说“1996年中央预算结果是好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支出约束不严,财力不足和损失浪费并存”。又说“国家财力分散的势头还未得到扭转”。财政部长2000年3月6日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作的“关于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三次使用了“财力”二字,说“当前,我国的财力还不富裕,财力增长与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需要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把钱用在“刀刃”上,使有限的国家财力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由此可见,财力是国家或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所支配的财政资金,国家财力的集中和支配所采取的形式不同,但国家的财政预算资金是国家的主要财力。财力的概念已成为财政法学的基本范畴。
财政法。财政法是国家按照立法权限、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公开透明的国家政府财政活动及其财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财政法是在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和确认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财政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两种对财政法定义的说法,内容和实质都是一致的,只不过表述的形式不同而已。财政法在财政活动中始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财政体制需要法律确定;财政收支行为需要严格法定;财政运行的公平、效率要由法律来平衡;财税分配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也需要法律来维护;财税风险的预防和违反财税法律法规的严重情况也需要由法律来处置。
财政法学。一般地说,财税法学是以研究各个时代的财政法律规范及其所确定的财政法律关系和相关关系为对象的科学。我国社会主义财政法学着重研究以新中国成立以来所确定的财政法规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立法及财政法律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经济分配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为对象的法律科学。
财政法学既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又是一门年轻的法学。说它古老,是指财政法学研究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中的税法在我国历史上很早就有了,那是在春秋后期鲁宣公15年(即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当权者发布了“初税亩法”,规定土地私有者按照对土地的占有面积缴纳一定的税收,国家保护纳税人的生产资料及土地私有制,否则就不承认私有者对土地的所有权。在西方古罗马王政时期也就有了税务官和纳税事项的制度。西欧国家在英国土地私有制形成后,产业革命前也出现了对土地私有者的征税。税在英文中叫TAX。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又确立了财政民主、预算平衡等一系列的法律原则。说它年轻,是指新中国的财政法学还处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之中。它是现代财政科学与现代行政经济法律科学的结合。
另外,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财政立法。财政立法是指国家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修改、废除财政法律、法规的活动。
财政法制。财政法制是指把财政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包括财政立法、守法、执法和法律实施监督的全部内容。
财政法治。财政法治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财政事务,实行对财政事务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保证国家和社会的各项财政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财政管理和财政发展的民主化、法律化,实现人民群众对国家财政事务当家作主的权利。
依法理财。依法理财和财政法治是同一个概念。
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是指规范、规制、调节和管理。财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财政分配关系。包括财政管理体制关系、国家预算关系、税收关系、行政收费关系、国家信用关系、企业财务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政府采购关系、转移支付关系等。财政分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是经济关系中的分配关系。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的导言中指出,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诸方面的关系。财政是经济关系中的一种分配关系,并且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分配关系。
第一,财政分配关系与国家职能活动有着本质的联系,它是随着国家政权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而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服务的。(它既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职能活动的一部分,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没有财政活动,任何财政活动都是一定国家的职能活动),是为解决国家职能活动的需要而发生和存在的。
第二,财政分配关系的内容同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有着本质的联系。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自人类进入文明史以来,有五类分配形式:以物易物发展起来的商品货币等价交换的价格分配形式、银行信用分配形式、按资分配形式、按劳分配形式(工资分配关系)、财政分配形式。财政分配形式反映的是对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中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分配关系说明与国家职能密切联系在一起,是完全一致的。。财政分配关系同以价值为基础的等价交换的价格分配关系、同银行等金融机构与法人和公民之间所发生的储蓄与借贷的信贷分配关系、同以劳动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关系、同以资金、技术、房地产、股票、债券、投资取得利息、股息、红利的按资分配关系相比较有着明显的特征:它具有国家的主体性(分配关系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国家)、政治行政的强制性、一定范围的无偿性(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基建费用和发行国库券除外)。这和其他四类形式不同。
第三,财政分配关系的过程是国家对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占有和按用途的分割使用,包括财政的收入和财政的支出两个方面,是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在物质生产领域进行,对新创造的价值进行分配,分别在不同所有制领域中进行的分配,最后形成消费基金和积累基金以及援外基金几部分。再分配: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1)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存在是物质生产部门进行正常社会生产的必要前提,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费用和职工工资要由再分配来提供。(2)社会保险基金要通过再分配来建立。(3)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基金要由再分配有计划地用到各地区去。初次分配的形式是:(1)留给企业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2)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收入;(3)社会纯收入。再分配的形式是:(1)预算;(2)服务性行业的收费;(3)价格调节。例如提高某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降低某些工业品的销售价格,由此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
第四,财政分配关系同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责任制的性质和形式也有密切联系。对不同的所有制经济,财政参与分配的方式是不同的。例如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采取税收、利润的形式进行初次分配。对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采取工商流转税收和所得税的形式取得财政收入。对个体经济和公民个人、对三资企业、联合企业都是采取不同的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
由此可见,财政法所调整的财政分配关系的主要特征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具有国家的主体性、政治行政强制性和一定范围的无偿性的特点,对于不同的经济形式,财税法所调整的具体方式和法律特征不同。
三、财政法的范围
财政法的范围,是指财政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化,是指哪些方面、哪些项目要用财税法来规制,一般又叫财政法的内容。财政法的范围有一个历史变化的过程,至今还存在不同的见解。财政立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如马克思所阐述的:“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1页。。在古代社会里,财政主要以捐税的形式,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财政立法的主要表现形态是税法。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对整个国民经济生活的干预,逐步形成一套包括税收、公债和预算等比较完善的财政制度(后来形成了公共财政这是指为私人和市场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财政。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下,政府收入来源于社会的公共收入,政府的支出体现为社会的公共支出,列入财政支出的事项大部分属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层次。),因而财政立法也比以往有了较大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和实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职能的需要,财政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公共权力)和国家作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所有者代表,直接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不仅参与生产领域以外的再分配,而且还直接引向生产领域,从而形成了一个包括国家预算内与预算外资金、税收和国有企业财务在内的广泛的社会主义财税体系及其法律体系。因此,社会主义财政法的范围一般包括:财政体制法(中央与地方收支划分法)、预算法、预算外资金管理法、税收法、国债法、转移支付法、财政补贴法、基本建设投资法、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企业财务法(包括成本、折旧、费用、利润、亏损的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法、财政监督法。会计法虽然在调整对象与手段上有重大区别,但它与财政法特别是国有企业财务法有密切关系,所以我们主张将会计法作为财税法的相关法,列入财政法范围之中。国内外有的学者把国家银行信贷立法也包括在财政立法之列,而我们认为那是金融法的范围。财政法与金融法互相联系,分工协作,但不能把两者完全混同。
四、财政与财政法的关系
财政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分配关系是一个经济的范畴,它与财政法是一种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财政的内容决定财政法的内容,财政法是财政内容的法律表现,是财政规则和财政制度的根本所在。
财政法与财政工作决议的关系。我们要学习和研究的财政法是国家财政的组织法与管理法,是国家进行财政活动和财政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规则。而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状况(预决算报告)所作出的决议虽然也有法律效力,但只是财政工作性质的法律效力,它不能替代财政立法。第二节国内外财税法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一、国外财税法简况
世界各国作为财政法规最早出现的法律形式是税法。外国税法的出现,西欧如英国税收制度的出现都是土地私有制形成和巩固起来以后的事情。由于国家需要征税,即使是土地私有者和经营者,也不得不“忍受”国家征税。国家预算制度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的斗争中产生的一种新的财政制度。英国1689年的“人权法案”就有了国家预算制度的雏形,它规定封建贵族必须定期向国会提出国家财政收支报告,经教会批准后才能执行。到19世纪初有了正式的预算制度,即财政大臣每年提出全部财政收支的一览表,由议会审核批准。预算制度发展比较晚的是美国,美国1974年才有预算法,在国会内成立了预算署。前苏联和东欧的一些国家,以及亚洲的越南、朝鲜等国家,都随着各自政权的更替,及时制定了新的财政预算制度。
1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国家的财政法律制度没有什么新变化。在进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后,由于垄断资产阶级要求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财政预算税收制度又加强了。例如,联邦德国的《预算法典》和《财政基本平衡法》(财政转移支付法)、日本的《财政法》、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基本法都有财政的专章专节条文规定。瑞士、意大利、法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财政预算法律制度,除宪法规定议会对政府提出的预算报告或预算草案,有权进行辨认和审批外,财政部设有预算国务秘书,主管预算过程的部级事务和同议会打交道方面的工作。规定了预算司的工作,并且在司法方面还设有账目法庭。见1988年12月14日《法制日报》杨天全的文章。等宪法对财政、预算、税收、国库、财务管理也作了规定,其中瑞士宪法对税收有详细的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在1947年制定并经1978年修订的《财政法》,时至今日仍然沿用。这部财政法共分五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年度划分,第三章:预算,第四章:决算,第五章:杂则。这部财政法的特点是:第一,反映了日本在战后经济形式发展的要求和基本的财政经济政策。战后日本面临经济崩溃、通货膨胀的严重局面,政府为了摆脱和控制这种局面,在财政方面强调了预算平衡,支持私人经济的发展,促进资本的积累和出口。第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民主与法制精神。这部财政法明确规定了国会对财政管理的各个方面负有监督的责任。此法被称作日本现代财政民主方针的支柱。日本的预算制度有一套比较严格的编制程序和审批手续,并讲究经济预测。预算的收入执行由大藏相(大臣)负责,财政预算支出由国会两院、最高法院、会计检察长与各部厅长官分别负责。对地方预算,地方长官权限很大,编制修正的次数较多。
2从原属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的情况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它们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成文的财政预算税收法规。例如美国财政部很重视财政的立法及执行,财政部长有法律顾问,并设有法制事务所和执行处。美国财政部可以对政府各部门进行预算控制,国会通过的预算拨款须经财政部核准后才能付款。美国总统对预算有管辖权,表现在预算超收分配的情况,需要向总统、国会报告;各部提出超过开支预算限额的,要由总统预算办公室的预算检察官与各部协商,服从总统指定。同时,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一个国会预算法,在国会内成立了预算署(CBO),其主要职责是对财经成本进行分析和预测,对财政赤字、税收和公债进行检查,并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美国国会制定的预算法案有很多,国会对预算有审批权。美国国会制定、修改的税法,财政部颁布的细则规定十分繁多。又例如原属英美法系的东南亚国家联盟,他们对财政活动的法律规定,都列入了宪法的范围并确定下来,1959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中的第八章是对财政的专章规定,1963年生效的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中的第七稿,是对财政的通篇规定,1966年修正后的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中的第五篇也是规定国家财政活动的财政条款。
3从前东欧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来看,除了多种税法外,还有专门的财政法或预算法。例如1972年底罗马尼亚颁布的《财政法》,可以说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综合性最强的一部财政法典,共分11章234条,4万多字。其主要内容包括:财政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国民经济中资金的形成和分配,国民财富的总注册和财政计划制度,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投资和贷款及流动资金的形成,各种所有制形式企业的投资供应和贷款,国家保险和居民个人储蓄,国家预算及其管理体制和责任等。这部财政法的颁布对全面调整罗马尼亚的财政关系,发挥社会主义财政职能的作用,保证和促进罗马尼亚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总之,财政法不仅是国家拥有财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是国家调节收入,发挥财政、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法律手段。
前苏联,不仅有完整的较为财政预算税收法律制度,而且在苏联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0世纪50年代,新中门各个高等政法院系都学习过苏维埃财政法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活动的加强,以及政治制度趋向民主化,财政法规将更加重要。其主要特征是:(1)财政和财政法律制度在国家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大大提高了,体现了现代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2)预算和预算法律制度是现代财政活动和财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形式,预算和预算法律制度分别成了基本的财政计划、财政活动和财政制度;(3)税收和税收法律制度是当代财政预算制度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发挥财政杠杆作用的集中体现;(4)现代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立法正处于不断调整、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国家财政预算税收立法机构与行政执法机构相互制约、共求平衡,财政预算税收与银行货币政策、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发展,财政预算税收体制绝对集权与分权的情况几乎没有了,过去财税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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