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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年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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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 (2)韩国贸易协会 韩国贸易协会成立于1946年,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民间机构,1972年成为世界贸易中心的正式成员,现有8.6万家会员企业,是韩国外贸行业中最大的经济团体,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外贸企业登记、贸易中介、海外市场调研、国内外相关法规介绍、各种专题咨询等。 (3)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 该公团隶属于韩国中小企业厅,主要*国家财政运营。其职能除为韩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各种服务以外,还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扩大出口;促进中小企业的国际合作,积极引导外国公司投资韩国中小企业。 (4)大韩商工会议所 大韩商工会议所是韩国最大也是设立最早的民间综合经济团体,其会员几乎遍及韩国工商界的所有大中小型企业,主要依*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运营。其与经贸和投资有关的主要业务包括:加强民间国际经济合作,促进出口和吸引外国投资;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5)出口保险公社 韩国出口保险公社是根据《出口保险法》设立的为企业出口提供风险保障的非营利性特殊保险机构。该公社所有经费由政府财政预算支出。产业资源部对该公社业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韩国的平均关税率在8%以下。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韩国承诺对91.7%的关税税目进行约束。 1、调节关税 依据现行《关税法》,韩国政府对国内竞争力较差、因进口增加可能导致市场混乱或损害国内产业的农、林、畜、水产品,以及为保护环境、消费者利益、国内产业的均衡发展等需临时保护的产品,在基本关税的基础上,加征不超过100%的调节关税。调节关税每年经韩国财政经济部审议后以总统令的形式发布实施,适用期限一般为1年。 2003年,韩国征收进口调节关税的产品种类为23类,其中涉及中国的产品有22类。2003年12月8日,韩国关税审议委员会审议了《2004年度调节关税和弹性下调关税运用》案,经国会批准后以总统令的形式公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案取消了绢丝、绢织物、棉织物及棉纱罗3类产品的调节关税,将活鲷鱼和活鲈鱼、冷冻鳐鱼、冷冻鱿鱼和冷冻墨鱼、松茸、豆酱饼5类产品的调节关税降低了3%~5%。在征收调节关税的20种产品中,活河鲈鱼、松茸、虾酱、粉条、豆酱饼、混合调味料(包括辣椒酱)等11种产品全部或大部分自中国进口,且均为中国有竞争优势的产品。 中方认为,韩国减少适用调节关税的产品种类及下调的税幅十分有限,调节关税制度仍对中国相关产品对韩出口构成了限制。 2、关税配额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韩国获准对大米、玉米等67种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受配额管理的部分产品,韩国征收高达200%以上的配额外关税,如芝麻的配额外关税为700%、大蒜为364%、绿豆为614.3%、大枣为618.3%、绿茶为519.3%。中国大部分具有竞争力的农产品被韩国政府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较高的配额外关税实际上阻碍了中国相关产品对韩出口。 3、税目适用 韩国海关对进口“混合产品”(由多种成分构成的产品)适用税率时,经常按照产品的“主要成分”,甚至“进口目的或动机”进行分类。这种做法往往致使产品适用不合理的高关税。例如,中国企业对韩出口混合饲料或混合饲料添加剂时,韩国海关通常将产品本身的税率与主要成分的税率进行比较,选择税率高的标准征税。 (二)进口限制 韩国对包括中国中成药在内的各类成药进口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1993年,韩国制订了《进口中药材供需调控运行方针》,对占韩国中药材市场份额72%的70种中药材进行调控,限制进口。2002年12月韩国关税厅发布了名为《依据关税法第226条规定之海关关长确认种类和确认方法的指定公告》的修正案,规定用于香料、医疗、杀虫、杀菌的苦参、枸杞叶、大黄等38种原料性医药品,需经韩国医药品进出口协会会长的确认后方可进口。其中属中药材者,进口商则需向韩国医药品进出口协会会长提交“检验书面证明书”和“试料搜集证明”后方可进口。对枸杞子、当归、独活等21种中药材调控对象,进口商需向韩国医药品进出口协会会长提交“条件确认书”、“检验书面证明书”和“试料搜集证明”后方可进口。上述措施,给中国中药材对韩出口增加了困难。 (三)通关环节壁垒 1、到岸货物处理 按韩国海关有关规定,进口货物抵达韩国口岸后,货物的处理需征得收货人书面同意。中国企业反映,一旦韩方收货人恶意利用这项规定无意支付货款或拒绝接洽,中方出口企业往往无权单方面处理货物。由于不允许将货物返运中国国内,中方企业往往最终不得不接受韩方收货人的压价或无条件赊买。中方希望韩国有关部门能对上述规定进行修改,在收货人付款之前,抵达韩国口岸的进口货物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应属于卖方,使有意破坏正常贸易的诈骗行为不能得逞。 2.农产品抽检率及通关审查问题 韩国海关自2000年开始以防止“低价报关逃避关税”为由对部分农产品实行通关审查。2003年7月,为防止辣椒、大蒜、芝麻、胡萝卜等农产品进口量增加对韩国农民造成影响,韩国海关以进一步打击农产品走私等不法行为为由,开始进一步加强对胡萝卜、新鲜(冷藏)蒜粒、新鲜(冷藏)整蒜、临时储藏处理大蒜、干燥大蒜,冷冻大蒜、醋酸调制大蒜、干绿豆、芝麻、野芝麻、调制花生、干红豆、生姜、豆芽豆,洋葱、荞麦、白薯淀粉、冷冻辣椒18类进口农产品的通关审查,具体做法有强化通关前税额审查及提高农产品的抽检比率等。此前韩对进口产品平均抽检率为3%~5%,调整后对这18类产品的抽样检查比率提高到20%,冷冻辣椒和混合调料甚至100%抽检。上述措施延长了中国相关农产品的通关时间,增加了交易风险,限制了中国农产品对韩正常出口。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1、药品临床检验 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根据韩国《药事法》、《麻药类管理法》及相关实施规则,规定所有进口药品须逐一申领进口许可证并接受韩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审查。韩国有关方面据此对包括中国中成药在内的各类成药进口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严密地保护本国的医药品市场不受冲击。韩国把中国中成药作为西药管理,在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时,需提交中成药生产及销售证明书,证明书必须为中国政府签发的官方文件,且需包括药品详细的原材料、成分构成和规格说明等,新药还必须进行极为严格的临床试验才能上市。因中成药生产秘方不宜公开,中国中成药难以获得进口许可。2003年6月,韩国又修改了相关法规,要求进口药品必须在韩国或韩国认可的国际机构作急毒试验。由于这些试验时间较长、费用昂贵,加之大多数中国中成药在韩国药典上没有记载,实际上造成中国中成药难以获得进口许可。上述措施增加了中方相关企业的出口负担,阻碍了中成药对韩国的出口。 2、韩国产业规格 韩国产业规格是韩国技术标准局依据《产业标准化法》建立的国家标准体系,基本上是一种自愿认证制度。韩国技术标准局往往在未事先通告的情况下随意更改中国企业申报产品的认证方法。这种做法使得中国企业不得不投入数倍财力和时间进行认证,增加了中国产品进入韩国市场的成本。 (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中国受韩国检验检疫措施影响较大的产品主要涉及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医药品及医药原料等产品。 1、农产品 根据《2003年HS进出口通关便览》,韩国几乎对所有农产品都采取严格的进口检验检疫措施,通过进口抽检,控制进口农产品的农药、重金属、激素等的残留。如果抽检不合格率较高,韩方可随时对所涉农产品在一定期限内逐批进行精密检验,即除了文件检验和感官检验外,还依据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样、试验室检验。 在采购糙米中,韩国调达厅(韩国的政府采购专职机构)和流通公司要求中国产糙米白恶粒不超过2%,而对其他国家的糙米却执行美国NO.3糙米标准,白恶粒不可超过6%。2004年10月,韩食品药品安全厅以中国的蒸米中二氧化硫超标为由,暂停中国产蒸米的通关手续,同时建议韩国各地方政府、相关团体在对中国蒸米二氧化硫超标情况检验或采取其他措施之前暂停使用中国蒸米。 2004年,韩国依据《植物防疫法》、《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定》和《进口植物的检验要领》,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国产速冻辣椒的检验力度。中国大量输韩速冻辣椒因被检出生辣椒叶和茎秆,或是未能持续维持冷冻要求温度而被强制退货,即使个别集装箱的个别货箱中发现极少茎秆或叶片也会导致被全部退货。 从2004年6月1日份开始,韩国开始实施新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对所有种类未加工木质包装,如木托盘、木板箱、垫木和木质填塞块等,必须依照国际标准ISPM No. 15 规定进行热处理或 MB熏蒸。并在每件木材包装两面,添加消毒处理标识。值得关注的是,韩国对来自日本、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和葡萄牙的针叶木质包装,只认可热处理方式(要求木材中心温度至少56℃持续30分钟),否则作拒绝入境、退运或销毁等处理。 中方希望韩方尽快取消在进口检疫和检验方面的不合理要求和歧视做法。 2、中药材 1998年10月,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在《进口医药品等管理规定》的修订案中规定,进口中药材不得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10ppm以下视同未检出)。然而韩国对国产药材却没有同类规定。该法规导致进口药材与国产药材适用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的不一致,违反了WTO国民待遇原则。2003年9月5日,韩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发布第2003-88号公告,公布《药材中残留二氧化硫的检测标准及检验方法》立案预告,规定凡医药用植物药材(不含食品用)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10ppm,自立案颁布起1年过渡期内可适用过渡性“限时标准”。据此,韩国卫生部决定从9月5日起,立案调查进口中药材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检测标准。实际上,硫磺熏蒸主要用于中药材脱水防潮、防霉变、防虫蛀,是部分中药材储存的必要加工手段。韩方要求中药材不得检出二氧化硫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严重影响了中国中药材对韩出口。 韩国把本国鹿茸视为畜产品的副产品,而将进口鹿茸视作食品或药品对其实施严格的检验,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对进口鹿茸的检验通常由韩食品医药品安全厅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主要检查鹿茸的灰分含量。检验时,韩方检验机构任意性很大,往往仅从根部进行采样。由于根部是老化最严重的部位,抽样检验的结果往往是中国鹿茸成分超标,进口商要求退货。中方对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的这一规定及检验方法表示高度关注。 3、水产品 目前,影响中国水产品出口到韩国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1)先检验后通关。韩国以卫生标准不符为由对中国部分产品实行“先精密检验后通关”。1999年9月以来,韩国以从中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活鳗、活石桂鱼中土霉素、哑喹酸、水银残留超标为由对上述产品实行精密检查。韩国对哑喹酸的残留限量标准为不许检出,该标准高于国际通用标准。韩方这一做法延长了产品通关时间(一般为3~4天),使活鱼存活率下降,阻碍了中国对韩国的活鱼出口。 (2)金属异物检测。根据“中韩水产品卫生条件”规定,中国输韩冷冻水产品通关时需接受韩方的金属探测检查,规定不允许检出金属异物。一旦检出金属异物,全部货物将予以退运或销毁。 韩国对泥鳅、鳗鱼(2个品种)、血蚶、虾贻扇贝、蛎子等水产品实行特殊进口管理。对韩出口上述产品的企业每月至少需接受一次来自韩国水产品检疫部门的精密检验。根据韩方规定,如检出一家企业的一种产品有问题,则对所有对韩出口同类产品的企业均进行精密检验。 中方对韩国上述措施与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一致性表示高度关注。 4、畜产品 (1)生产企业注册制度 中国对韩国出口畜产品的生产企业需经韩国评估注册。然而,韩国注册进程非常缓慢,限制了中国禽肉产品对韩出口。 (2)进口检疫认可制度 根据韩国2002年12月制定的《家畜传染病预防法》,韩国对全部畜产品实施进口检疫认可制度。出口国必须首先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动物疫病资料,由韩国有关机构进行评估认可。非国际兽医组织成员的生产国需接受韩国实地检疫调查,达成双边检疫协定后,其产品方可对韩出口。韩国以中国为非国际兽医组织成员,“中国是口蹄疫疫区”等为由,禁止中国全境的偶蹄类产品(牛肉、猪肉、羊肉等)对韩出口。此外,韩国农林部制定的《粗饲料进口卫生条件》规定,不能向韩国出口偶蹄类动物及其制品的国家(地区)被自动排除在对韩粗饲料出口不受限国家(地区)名单外。目前,中国粗饲料出口企业须逐一接受韩方的认证认可方能对韩出口。 3)肉类检验问题 2001年6月,韩国以从中国个别企业产品检验出禽流感病毒为由,对中国相关产品采取了临时禁止进口措施。2001年11月底,韩方虽然有条件解禁,但由于检验检疫程序过于严格和繁琐(韩国要求对自中国进口的禽肉实施约45天的精密检查),进出口商仍须承担高额的检测费用和口岸仓储费用。这种规定增加了进口成本,降低了中国禽肉的通关速度。2004年初,韩国又制定了《有关加热处理家禽制品进口卫生条例》,从4月1日起实施,重点检查曾发生过禽流感国家的禽制品。新规定强调家禽制品必须进行加热处理。 中方对韩方上述措施表示强烈关注。 5、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问题 韩国《食品公典》没有对食品添加剂做出特别规定,其标准可参照国际通用的《国际食品法典》。实际上,韩国并未制定食用盐以及饲料用盐中添加凝固剂的标准。根据《食品公典》,其标准可参照《国际食品法典》的标准,但韩国农林部以各种理由拒绝适用国际标准。韩方上述做法实际上阻碍了中国食盐对韩出口。 6、疫病区域化问题 在疫病区域化问题上,韩国一直将中国全境视为一个整体,一旦发现中国某一地区存在韩国禁止入境的动植物疫病或虫害,则中国其他非疫区生产的同类产品也将被禁止进口。在畜产品(如家禽肉)检疫评估时,韩国以从某一企业产品中检出韩国禁止的病原体为由,将中国其他地区生产的同类产品均列入禁止进口范围。 2004年初,韩国农林部鉴于中国已经确认发生禽流感,即宣布采取禁止进口中国产鸡、鸭等家禽类肉及相关制品的措施。当时中国防疫当局已经向韩方通报了发生H5N1型禽流感的疫情,并提出了不要将非疫区纳入禁止进口范围的要求,但韩方仍然采取了禁止进口所有中国产此类制品的措施。 韩国上述做法违反了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疫病区域化原则”,严重影响了中国畜产品对韩出口。中方希望韩方对现行法规尽快予以修改。 (六)贸易救济措施 截至2004年底,韩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共18起,多数以征收反倾销税或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结案;保障措施调查2起。迄今为止,韩国对6种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即一次性打火机、碱锰电池、硅锰铁合金、打印用纸、氯化胆碱和二氧化钛。 1998年以前,韩国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1999年1月1日起韩国开始将中国视为“市场转型经济国家”。在每起反倾销案件中,韩国贸易委员会均会考察是否将涉案产品所在行业视为市场导向型行业,同时也考察是否给单独涉案企业以市场经济地位。实际调查中,韩国发放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调查问卷有10~16个问题,但并未公布认定市场经济的具体标准,其标准规定于内部工作手册中。应诉企业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仍主要取决于韩国调查官员的自由裁量及企业的应诉情况。因此,韩国关于“市场经济问题”的有关规定缺乏透明度。对此,在2003年12月举行的第四届中韩贸易救济合作会议上,中方向韩方提出了关注,韩方未给予明确具体的答复。2004年韩国对中国氯化胆碱和二氧化钛产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承认了中国部分企业和相关行业为市场经济形态。2004年9月,中国正式要求韩国尽快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韩方表示予以积极考虑,但尚未有结果。 在实践中,韩国调查部门经常以中国国有企业在领导层任用、原材料采购、产品定价等诸方面存在政府控制为由,拒绝给予中国国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在韩国于2003年提起的硅酸钠反倾销案中,中国主要应诉企业均为国有企业。韩方除市场经济问卷外,还要求企业提供大量的补充材料,以决定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地位。2003年10月27日,中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致函韩国贸易委员会,介绍了中国硅酸钠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要求韩方确认该行业属市场经济导向型行业并给予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后该案虽因无损害而终止调查,但韩方并未在该案中给予中国国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七)政府采购 韩国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国。在韩国农产品的政府采购招标进口中,韩国农水产物流通公社的招标标准过于苛刻,合同规定单边性强,不符合通行贸易规则。例如,在政府采购招标进口中,韩国要求参与投标企业在投标前需缴纳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保证金,且韩方还可以各种理由扣掉中标企业的全 部或部分保证金。此外,韩方在招标进口合同中规定,如果韩方认为农产品价格未达到规定规格,韩方可以拒绝装船。该条款主观操作性较强,如果延误出货,将直接威胁到保证金的正常返还和合同执行。货到韩国后,除须按照韩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检验外,农水产物流通公社还自行进行损伤和重量检查,两者任何一项不合格,则产品即使在装船地检查合格也将强制退货。韩方上述做法加重了中国出口商参与韩国农产品政府采购招标的风险,给中方企业造成沉重的不合理负担。 此外,韩还在其政府采购中人为设置一些障碍,保护本国产业,限制外国产品进入。如2004年韩国某企业参加调达厅对空调产品的招标,该公司过去一直使用春兰空调等中国产品参加投标。但是韩调达厅在此次招标中却明确规定投标企业只能使用在韩国本土生产的产品。这一规定明显对中国产品构成了不公正待遇,影响中国产品进入韩国市场。 (八)服务贸易壁垒 1、建筑 韩国虽允许外国建筑企业在韩国进行资质注册,但却不允许外国建筑企业自带工人承建韩国本土工程,中国建筑公司拿到项目后还须再转包给韩国公司。 2、金融服务 韩国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与对本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政策不一致。韩国规定,外国银行在韩增设分支机构,必须完成全部在韩国初设分支机构时所需的程序,提交有关资料。而对韩国本国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却无此要求。另外,韩国在外资银行业务经营范围与资本金问题上的管理规定也不利于中资银行在韩国开展业务。中资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借款额和对单一集团的授信、大额贷款和从系统内拆入的资金限额等受到影响,从而限制了中资银行在韩国当地的筹资额度和资产规模。 中资银行还反映,外国银行加入韩元清算系统的费用过高,应合理降低,例如可以按清算业务量的大小分档收费,或者按分期方式收费。 3、通讯 韩国规定,外商在通讯服务领域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 4、教育 韩国将教育机构划归非营利法人,不允许对外自由汇款,禁止外商投资。外国大学不能在韩国设立分校。 5、法律服务 韩国不允许外国人在韩设立法律事务所以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知识产权保护 1、中国中成药配方问题 韩国把中国中成药作为西药管理,在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时,需提交中成药生产及销售证明书,证明书必须为中国政府签发的官方文件,且需包括药品详细的原材料、成份构成和规格说明。由于韩国规定在特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韩国政府将不保护药品的相关数据,从而使中国中成药的配方这一商业机密在韩国市场上未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2、中国茶叶商标被抢注问题 中国沱茶、碧螺春等54个知名茶叶品牌在韩国被人抢注。中国公司为了获得被抢注的商标所遵循的司法程序复杂、且耗时漫长(1年至1年半)。中方对韩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巴黎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的一致性表示高度关注。 (十)其他 1、多次往返签证问题 尽管中韩签证主管部门之间已经签署了互相为对方商务人员发放多次往返签证的协议,但韩国有关执行部门在受理中资机构在韩国常驻人员签证申请时,存在不按协议办理、操作不透明等问题,使中资机构人员在韩的正常工作和居住受到影响。同时,韩方还以整顿非法滞留为由,动辄对在韩中资企业罚款、拒发签证或拒绝签证延期。 2、透明度问题 韩国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方面常缺乏透明度。例如,韩国在制定或修改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时,经常未按WTO相关要求及时通报,有时甚至在法律法规修改完毕并付诸实施后才通报其他WTO成员。此外,韩国相关部门在具体执行法规时往往另行制定涉及进口产品(尤其是农产品和水产品)检验检疫的内部方针(即“指针”),这些指针却很少对外公布。韩国官员在执行法律和规章制度方面也拥有较大的随意性,使得企业对法规的实施常常感到捉摸不定,经营面临很大的不确定因素。 3、船运公司的利益保护问题 韩国海关缺乏对国外船运公司利益的保护性规定,造成中国船运公司无端受损。例如,中国某船运公司反映,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有时韩国收货人在进口货物抵港甚至付款后弃货(如价值相对较低的农产品货物)。这种情况下,韩国海关规定由船运公司负责对该类货物进行处理,同时又规定主要船运公司必须等2年以上方可对货物进行拍卖。照此办理,不仅大部分货物届时已基本丧失价值,而且大量的处理费用还将转嫁至船运公司。中方希望韩国海关尽快修改相关规定,保障中国船运公司的正当利益。 加 拿 大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加双边贸易总额为155.2亿美元,同比增长55%。其中,中国对加拿大出口81.6亿美元,同比增长44.9%;自加拿大进口73.5亿美元,同比增长68.2%。中方顺差8.1亿美元。中国对加拿大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电器及电子产品、服装及衣着附件、纺织纱线及制品、金属制品、玩具、原电池等,自加拿大进口的主要产品为肥料、氯化钾、纸浆、铁矿、乙二醇、煤、谷物及谷物粉、小麦、废钢、食用植物油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加拿大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195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2682万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86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1099万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公司在加拿大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8583万美元,签订合同金额9877万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3890万美元,签订合同金额7542万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加拿大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8家,中方协议投资额2347.7万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在加拿大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73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4.7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加拿大对华投资项目995个,合同金额22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6.1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加拿大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7936个,合同金额141.9亿美元,实际投入45.3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加拿大与贸易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有《海关法》、《进出口许可法》、《特别进口措施法》、《食品和药物法》、《消费者包装与标记法》、《国际贸易法庭法》、《加拿大投资法》等。这些法律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没有进行实质性的修改,目前仍然继续有效。 (二)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1)平均关税水平及其变化情况 加拿大货物的进口关税经过多年的谈判和削减,已处于较低的水平,到2002年加拿大的平均最惠国关税水平降到6.8%。2004年,加拿大部分产品的最惠国关税税率达到了最终约定税率,它们分别是:WTO定义下的农产品税率约为23%(按国际标准工业分类法定义的农产品税率约为6%);按国际标准工业分类法(ISIC)定义的食物、饮料和烟草税率约为30%,矿产品约为2%,食物、饮料和烟草外的工业品约为5%。 (2)关税管理制度 加拿大的法律规定只有联邦政府有权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各省政府均无权征税。大多数进口产品的关税为从价税,即按产品价值的百分比征税。对于有些产品则征从量税。有时也对产品征混合税。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适用何种税率主要看加拿大对产品原产地实施何种关税待遇,目前加拿大对不同国家主要实行最惠国关税税率和优惠关税税率两种税率。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根据《进出口许可法》,加拿大对部分产品实行进口控制,这些产品包括农产品、武器、钢铁、纺织品和服装四大类172种产品,均列在进口控制清单中。 (1)纺织品和服装 加拿大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安排,定期与各出口方就进出口配额的分配进行协商。同时,加拿大按照《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分三阶段逐步取消对纺织品和服装的数量限制,并在2005年月1月1日取消全部配额。 (2)农产品 加拿大对进口控制清单中的关税配额内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获得许可证的配额内产品可以享受较低的关税待遇,进口许可证由加拿大国际贸易部负责签发,进出口控制局负责管理。 (3)钢铁产品 自1986年起,加拿大政府根据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的建议,对钢铁产品的进口实施“监测计划”。在此计划下,钢铁产品的进口商需获得进口许可。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1)出口促进 加拿大对货物出口管理的重点是促进出口,通过税收优惠、出口融资等措施直接提高其国内制造业的竞争力。此外,加拿大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对企业提供咨询服务,针对企业的经营和出口提供市场咨询、培训、政策指导等服务。通过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加拿大企业的出口。 (2)出口限制 根据加拿大《进出口许可法》的规定,加拿大政府对部分产品和地区实行出口控制,出口受控的产品或向受控地区出口产品均需获得出口许可证。目前出口控制清单分为出口产品控制清单、出口地区控制清单和控制武器出口国家清单。 根据2002年4月发布的至今仍然有效的出口产品控制清单,有八组产品需要出口许可:第一组为两用清单;第二组为军火产品清单;第三组为核不扩散产品清单;第四组为与核有关的两用清单;第五组为杂货;第六组为导弹技术控制制度清单;第七组为非扩散化学和生物武器清单;第八组为生产违法药物的化学制品清单。 目前加拿大仅将缅甸列为出口控制国家,澳大利亚、比利时、博茨瓦纳、丹麦、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荷兰、新西兰、挪威、沙特阿拉伯、西班牙、瑞典、英国和美国16个国家被列为控制武器出口国家。 此外,为保护环境,加拿大依据《多边环境协议》、国家环境和资源可持续项目、《加拿大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案》、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危险废物进出口条例》等对某些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出口进行限制;对魁北克出产的未经加工的鱼、圆木和纸浆用木材、牛和小牛腺、人类血清和血清蛋白等产品的出口要求有出口许可,对于未经加工的雄性青鱼也进行出口控制。 4、其他相关制度 (1)保障措施 加拿大于1984年对保障措施立法,其内容包含在《国际贸易法庭法》之内,由国际贸易法庭负责保障措施的调查。国际贸易法庭就加拿大国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然后通过加拿大财政部向内阁会议报告调查结果,再由内阁会议最终决定是否采取保障措施。 (2)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1985年的《特别进口措施法》和《特别进口措施规则》是加拿大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主要法律文件。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和国际贸易法庭负责该法的实施。边境服务署负责发起调查和做出关于倾销幅度和补贴数额的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国际贸易法庭主要确定产业损害或产业损害威胁是否存在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加拿大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非歧视地适用于除智利以外的所有国家。如果从智利进口的货物关税为零,则加拿大不对该进口进行反倾销调查。2003年1月以后,加拿大对所有从智利进口的商品停止征收任何反倾销税。 2004年6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特别进口措施法》第20节有关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有关政策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政策,政府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行政复审时,将推定被调查的行业为市场导向行业,除非能提出充分的证据反对这一推定,而是否存在足够推翻推定的证据将根据个案的情况而定。 (3)技术标准和规则 加拿大在建筑、化学品、药品、能源、食物、运输设备、测量设备、医疗设备、电信设备和环境等领域都有技术标准和规则,分别通过《国家建筑规范》、《食品和药物法》、《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消费包装和标签法》、《能源效率法》、《电气检查法》、《重量和度量法》、《电信法》和《机动车安全法》等法律来进行规范。目前加拿大各省之间在技术标准上还存在着差异,加拿大标准委员会政府间事务和贸易分会已经就减少这些省际差异开展了工作,以减少上述差异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4)动植物检验检疫 加拿大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主要适用于三个方面,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和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卫生检验检疫主要由《食品和药物法》及《食品和药物规则》来规范,《动物健康法》和《植物保护法》以及其配套规则是加拿大动植物产品健康检验检疫方面的主要法律。 (三)投资管理制度 《加拿大投资法》(以下简称《投资法》)是目前加拿大政府对外国投资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加拿大投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作为配套规定,就《投资法》做了一些解释性的规定,便于对《投资法》的理解和适用。 加拿大鼓励外国投资,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不受限制,投资者只需履行事先向政府通知的义务。但根据《投资法》和《规则》的规定,下列投资需要审查: 1、所有对资产在500万加元以上(包括500万加元)的加拿大企业的直接收购; 2、所有对资产在5000万加元以上(包括5000万加元)的加拿大企业的间接收购; 3、所有对资产在500万加元至5000万加元的加拿大企业的间接收购,而该企业资产又占整个投资交易总额的50%以上; 4、对加拿大传统文化和民族特征产业的投资; 5、对铀工业、金融服务和交通的投资。 对来自WTO成员方的外国直接投资,加拿大规定了较为宽松的审核标准,且该标准每年修订一次。2004年这一审核标准为2.37亿加元,即WTO成员方直接并购加拿大企业所涉金额在2.37亿加元以下的,不需要接受审核;间接并购则没有任何限制,只需向加拿大政府备案即可。 (四)主要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2003年12月,加拿大政府进行了机构改革。原加拿大外交国贸部分为加拿大外交部和国际贸易部(简称国贸部)两个部门,原加拿大工业部投资合作署也并入国贸部。同时,将原来的加拿大海关和税收总署改名为加拿大税收总署,主管国内税收事务,将原来由其承担的海关管理职能转由新成立的边境服务署行使。新成立的边境服务署还承担原来由公民与移民局及食品检验局承担的部分职能。 经过机构改革后,加拿大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主要是加拿大国贸部,其职能在于帮助加拿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使加拿大成为具有商业活力的地方,并且负责贸易协定的谈判和监督。国贸部下设进出口控制局,负责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同时国贸部还设有从事外贸服务及促进的机构,例如加拿大贸易专员服务机构等,向企业提供市场咨询、合作伙伴信息、商务访问咨询及当地公司信息等服务。 加拿大主管动植物检验检验的部门主要是加拿大卫生部和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加拿大卫生部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政策和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入市场前的审查和测定等。加拿大食品检验局负责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强制性食品检验和包括检疫隔离措施在内的动植物计划。 加拿大标准委员会是加拿大主要的标准化和统一化评估机构,负责批准国家标准,代表加拿大参与国际标准事务,是全国TBT和SPS咨询通报点。 此外,农业和农业食品部、工业部、财政部、边境服务署、人力资源开发部、渔业和海洋部、卫生部、文化遗产部以及加拿大国际开发署等部门也按各自职权,参与外贸管理。 投资方面,加拿大的主要管理部门为工业部,它负责所有《投资法》涉及的投资活动的管理事务,但如果投资活动与加拿大的文化产业有关,则此类投资事宜由文化遗产部主管。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关税高峰 加拿大仍对部分产品保持了高关税,构成了关税高峰。这些产品包括蔬菜(如芦笋关税为19%)、酒类(如葡萄酒,每升1.41加元的从量税加上19%的从价税)、部分纺织品(16%)、部分服装(19%)、皮革(如其他板球手套,15.5%)、部分鞋类(20%)及船只(25%)等。上述关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相关产品对加拿大出口。 2、关税升级 加拿大食品、饮料、烟草、纺织品和皮革领域的关税升级现象比较突出。未梳羊毛和动物毛基本为零关税,而制成粗梳或细梳纱线半成品后的进口关税为5%~8%,制成织物后部分产品的关税升级到12%~14%。可可豆为零关税,可可粉的关税约为6%。生牛皮、生马皮等原料多数为零关税,至多被征收不超过3%的关税,但皮革制衣及衣服附件的关税则升至7%~15%。 3、关税配额 加拿大目前仍对部分农产品,如奶类、禽类、肉类、蛋类和小麦及大麦产品等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其约占进口总量的2%。加拿大对活家禽、禽肉、禽蛋、火鸡、乳清、黄油、乳酪等农产品确定了非常高的配额外关税,如其他奶类涂抹食品的配额外关税达313.5%、编号0105所列家禽的鲜、冷、冻肉及食用杂碎的配额外关税达238%,这实际上对中方的相同产品出口到加拿大构成了数量限制。 (二)进口限制 加拿大政府对以下产品的进口实施特别许可证管理。 1、药品和食品等 进口任何受到管制或限制的药品,均须申领药品许可证。该许可证只适用于一批完整的、单独的药物。申请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用或释放射线装置的进口许可证,须向卫生部提供一份发票或商业发票的副本。 2、濒危物种 进口任何由《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认定的濒危物种,须申办濒危物种进口许可证。该许可证由加拿大环境部负责签发。 3、火器和军火 进口用于合法娱乐或体育目的的火器,须向当地警察局申办火器和军火贸易许可证。长枪、包括猎枪和运动步枪的进口则不受限制。无合法娱乐或体育目的的枪支武器被视为进攻性武器,禁止进口。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 1、关于修改打火机法令的草案 2004年3月13日,加拿大公布打火机法令修改草案,“用于香烟、雪茄和烟斗”的字样被从打火机定义中删除,草案要求在加拿大生产、销售和进口非高级打火机(即售价低于2.5加元的加拿大产打火机或海关估价低于2.5加元的进口打火机)的厂商必须在规定期间内保存防止儿童开启装置的合格证明,同时还修订了部分有关产品记录的要求。加方将产品安全与产品价格挂钩的做法同《TBT协定》规定不符,中方希望加方做出合理修订,以符合TBT的相应规定。 2、关于《自然健康产品法规》的问题 加拿大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自然健康产品法规》,但分别有从2年(针对场地许可)到6年(针对产品许可和已经签发药品识别编码的产品)不等的过渡期。该法规规定,所有自然健康产品必须在卫生部注册,获取执照许可后方可上市。为此,生产厂商要严格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的要求;包装和标签也有统一标准,必须提供详细的医疗或非医疗的产品成分名字、成分来源、使用途径、产品的效用、使用建议、与产品有关的任何注意事项、禁忌症和已知不良反应等;销售场所也要申领执照。此外,新规定还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自然健康产品的安全性。 中方认为,新法规的制定对于确立中药在加拿大市场的合法地位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对中国中药生产商和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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