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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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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引导企业将信用管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包括XX省信用管理企业和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两类。 本办法所称XX省信用管理企业,是指企业对信用管理有内在需求,能严格执行《XX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内部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增长,信用形象良好,并通过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或其委托单位认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已获认定的XX省信用管理企业或符合XX省信用管理企业认定条件的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且能严格执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201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23794-2015),信用管理效益明显、社会信用形象优良、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并通过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XX省信用管理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工作。 第四条XX省信用管理企业和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严格规范、服务引导的原则。 第五条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向社会推荐XX省信用管理企业和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争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有关社会组织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六条XX省信用管理企业和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当积极推广信用管理成功经验,传播诚信经营理念,参加相关公益活动,切实起到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 第七条XX省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由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及委托的市企业信用促进会、当地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非企业理事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XX省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包括企业申请、培育实施和评审认定三个环节。 第九条受委托的市企业信用促进会、当地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非企业理事单位根据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的工作要求,发布XX省信用管理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条企业申请认定XX省信用管理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自愿实施《XX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 (三)无违法失信行为; (四)对信用管理重视程度高。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认定XX省信用管理企业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XX省信用管理企业申报表》及电子文本; (二)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管理层情况、企业财务状况,近年来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发展前景等; (三)本企业对信用管理内在需求的分析报告,包括企业客户管理、合同管理、应收账款管理、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用等情况分析。 第十二条信用管理企业认定申请被受理后,企业应及时成立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小组,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实施小组应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并开展至少1次的企业信用管理业务规范培训。企业信用管理培育实施期应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企业培育实施工作结束时,企业应对照《XX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内部自查评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自查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企业信用管理培育实施工作完成,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XX省信用管理企业创建实施报告; (二)企业执行《XX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情况的自查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执行《XX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情况的评估报告; (三)认定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受委托的市企业信用促进会、当地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非企业理事单位参照《XX省企业信用管理评估认定指标体系(参考标准)》开展评审,评审结果经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确认,对通过认定的XX省信用管理企业,经公示程序后由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颁发全省统一格式的证书。 第三章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第十六条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由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包括企业申报、培育实施、评审认定三个环节。 第十八条企业申请认定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通过XX省信用管理企业认定,或符合XX省信用管理企业认定条件且所在地的市企业信用促进会(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非企业理事单位)推荐的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二)已执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2015)和《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23794-2015)。 (三)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示范作用; (四)无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九条企业申报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需向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及电子文本; (二)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管理层情况、企业财务状况,近年来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发展前景等; (三)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实施报告,包括对本企业信用管理的内在需求分析; (四)企业执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201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23794-2015)的自查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执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201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23794-2015)的评估报告; 符合XX省信用管理企业认定条件且所在地的市企业信用促进会(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非企业理事单位)推荐的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请认定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还应提交企业执行《XX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的自查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执行《XX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的评估报告; (五)认定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鼓励申请认定企业邀请已通过认定的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在申报材料上签署推荐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送所在地市企业信用促进会或当地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非企业理事单位审查,并签署申报意见后,上报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 第二十条申请认定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企业要在执行《XX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的基础上,对照《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2015)和《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23794-2015),进一步开展示范培育创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示范管理业务培训,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组织专家参照《XX省企业信用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参考标准)》开展评审,对通过认定的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经公示程序后由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颁发证书,并上网公布。 第四章续展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XX省信用管理企业和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自授予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企业应提出续展申请,由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重新确认;符合条件的,有效期续展三年;逾期未申请续展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及其委托单位对XX省信用管理企业和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每年组织回访和检查,定期进行测评,并将检查及测评结果作为续展确认XX省信用管理企业和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省、市企业信用促进会及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非企业理事单位对XX省信用管理企业和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XX省信用管理企业和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撤销其认定资格: (一)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企业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风险的; (四)企业有重大违法行为,被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 (五)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负责发布《XX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并制定《XX省企业信用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参考标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XX省企业信用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XX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浙信促会[2008]3号)同时废止。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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