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篇
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 的
为加强宝天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和工程费用的管理,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线施工监理工作任务明确、标准统一、程序合理,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质量保证体系与质量管理体制
本项目工程质量实行业主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本项目的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的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负责人。
本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1.3 施工监理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1.4 监理依据
施工监理的依据,主要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公路工程标准和规范以及施工合同文件,监理服务合同,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录、函电和其它文字记载以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所有图纸也可作为监理依据。
1.5 监理目标
1.5.1 监理总目标
宝天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总目标是强化管理,使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满足合同要求,工程建设达到质量优、投资省、效益高的目的。
1.5.2 工程质量目标
工程严格按施工承包合同、技术规范及经审批的设计文件施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检查验收,工程质量保证全部合格,分项工程验收评分不小于92分,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评分不小于90分,竣工验收达到优良,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
1.5.3 工程进度目标
以宝天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合同工期作为进度控制目标。
1.5.4 投资控制目标
以宝天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承包的合同总价作为投资控制目标。
1.6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准则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精神并遵守以下职业准则:
1、公正、公平、信誉第一,为业主服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业主和承包人的利益。尽职、勤恳、兢兢业业地组织监理工作;
2、不在同一项目中既做监理又做承包人的商业咨询,不接受承包人的任何回扣、提成或其他间接报酬;
3、不泄露工程和业主的秘密,忠实履行职责,对业主负责;
4、当其认为正确的判断和建议被业主否决时,应向业主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
5、当认为业主的意见或判断不可能成功时,应向业主提出劝告;
6、当证明监理的判断是错误时,要及时更正错误;
7、当监理工作涉及到业主和承包人双方合法权益时,应按照合同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1.7 监理工程师须知
监理工程师在履行自己职责和权力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严格执行合同是监理工程师和全体监理人员的最基本准则;
2、监理人员应与承包人保持正常的工作关系,做好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理;
3、监理工程师在合同执行中要熟悉合同和设计文件,了解和掌握监理工作的重点,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
4、合同执行时,如果承包人提出分包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人的资质、施工能力认真审查;
5、监理人员不容许承包人发生不合格工程,但又不要轻易否定承包人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技术手段获得利益的机会;
6、监理人员与承包人在对工程质量的判断发生分歧时,应以合同文件和检测、试验资料为依据,切忌感情用事,或凭个人的看法和经验随意作出决定;
7、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质量将受到危害时,应迅速地先通知承包人,然后采用劝告、提示的方法引导承包人进行纠正;如果承包人不听劝告继续施工时,必须果断地指令暂停施工,进行检查;
8、质量的优劣既要以试验和测量数据为依据,还应按规范要求对测量和试验数据进行综合评价才能做出结论;
9、监理工程师在计划监控中仅指出承包人进度滞后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充分的根据去论证并令承包人信服,促使承包人采取措施加快速度;
10、工程计量时,监理工程师应切记:“计量一切合同内合格的工程是承包人的职责,而复核这一工作则是监理人员的职责”;
11、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必须定期地、最好每周一次检查和记录承包人的人员变动和工地情况,以及材料和施工机械运转情况;
12、监理工程师在给承包人指令时一定要谨慎。非合同内的事项在未与业主、承包人协商前不要发出指令,因为承包人没有义务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指令;
13、监理工程师不能行使业主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权力;
14、每日作好监理日记,掌握工程动态。
第二章 施工监理机构与职责
2.1 监 理 机 构
2.1.1 监理机构的组织原则
宝天高速公路的监理工作实行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设驻地办一级监理组织。监理组织模式采用直线职能制,按照本办法的职责范围行使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2.1.2 驻 地 办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简称高级驻地)是宝天高速公路施工监理的最高负责人,其他各级监理人员在高级驻地的组织、领导和授权下进行监理工作。
驻地办是宝天高速公路施工监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它各级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应在驻地办的组织和领导下进行。
驻地办设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1人,副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1人,道路监理工程师1人,桥梁工程师2人,隧道工程师5人,试验工程师1人,测量监理工程师1人,合同计量工程师1人,监理员8人,及其它辅助人员共计26人。
附宝天高速公路BTJ5驻地办监理机构框图。
高级驻地办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
文秘、行政、后勤
合同计量工程师
试验监理工程师
隧道监理工程师
桥梁监理工程师
道路监理工程师
测量监理工程师
监 理 员
2.2 驻地办监理人员职责
2.2.1高级驻地正(副)监理工程师职责
2、主持驻地办的日常监理业务工作,制定本驻地办的监理计划;
3、全面熟悉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设计图纸等合同文件,及时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主持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设计详图,对其中技术比较复杂的设计图进行初审后,报业主审批;
5、组织检查承包人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措施;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下达分项工程开工令;
7、审查承包人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年进度计划,呈报业主审批,审批月进度计划,报业主备案;
8、检查工程进度计划的落实情况,监督承包人的进度计划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9、巡视工地,检查管辖路段的施工质量,审签质量验收单;
10、主持中间交工验收,审签中间交工证书和中间计量证书;
11、主持关键性计量工作,并报业主审批;
12、在职责范围内,签署或签发返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监理指令;
13、初审承包人提交的支付报表、延期和索赔报告及其他函件,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报送业主;
14、初审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
15、审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分包问题,并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报送业主;
16、主持工地会议,尽可能地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17、主持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评价及处理工作;
18、组织分部、分项工程的交工验收;
19、组织检查安全、环保工作;
20、协调与相邻合同段承包人之间的施工纠纷,协调承包人与地方之间的各种矛盾;
21、组织承包人到相关施工现场考察学习,交流经验;
22、驻地副高监协助驻地高监履行上述职责,当驻地高监离开时,履行驻地高监的职责。
2.2.2合同计量工程师职责
1、在高级驻地的领导下,完成所分管的各项工作;
2、及时处理承包人报送的有关报告、文件;
3、审查办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支付与结算,建立计量支付台帐;
4、审查办理中期支付证书及中期支付月报;
5、审查办理最终支付申请,办理竣工决算;
6、参与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对所有文件、报表、记录等有关资料按照《竣工文件编制范本及附件》进行分类、拷贝、存档;
7、在高级驻地的领导下,负责本驻地所辖合同段工程结算工作(包括中期结算、交工结算、最终结算),初审各种支付证书,建立计量支付台帐;
8、负责工程计量工作;
9、初审承包人提交的延期、索赔报告,提出索赔、延期的处理意见;
10、初审驻地合同段的合同分包问题,对分包人的资质和分包合同提出初审意见;
11、协助高级驻地处理承包人来往函件,协助高级驻地签发一般工程变更令;
12、监督承包人办理合同担保等事宜;
13、负责收集汇总按规定应上报的各种记录、纪要和报告,经高级驻地签发后上报;
14、负责往来合同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便于查阅,随时准备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15、监督本驻地所属合同段的工程保险,风险发生时,协助业主和承包人做好向保险公司的索赔工作;
2.2.3专业(路基、隧道、桥梁)工程师的职责
1、在高级驻地领导下,负责各合同段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检查施工进度,对关键部位、重要工序认真做好旁站监理工作;
2、熟悉合同文件、规范、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工程计量;
3、初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详图设计,督促承包人及时办理竣工图纸、资料;
4、初审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提出审查意见,供高级驻地审批时参考,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随时掌握现场工、料、机械动态和工程进展情况,对安全生产严格监理,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5、按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签认工程质量检验表;参加中间交工验收和关键性计量工作;协助高级驻地审查中间交工证书;
6、对承包人的不合格施工人员、试验人员有权要求撤换;
7、审核承包人的各种监理报表;
8、协助对有关索赔、延期及变更提出处理意见;
9、参加所管合同段的交工验收工作;
10、详细认真的填写监理日志,要求内容真实可靠、工整清晰
11、完成高级驻地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 试验工程师的职责
1、在高级驻地领导下,与合同段专业工程师紧密配合,准确及时地提供试验报告和分析意见,为专业工程师进行工程质量控制提供依据;
2、监督、检查(包括必要的旁站)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工作,督促承包人保证有足够的仪器和人员,依据合同文件的要求,按规定的频率进行各项试验检测。监督承包人的试验、检测数据,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无误;
3、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抽检频率编制监理平行独立试验计划并负责计划实施;抽检下列试验项目:
1)部位的质量控制试验检测资料;
6、负责上报有关试验、检测汇总表,并配合上级有关机构的抽检工作;
7、参加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施工技术的科研;
8、完成高级驻地交办的其他工作。
2.2.5 测量工程师的职责
1、在高级驻地的领导下,负责合同段的测量监理工作;
2、严格按规范要求的精度监督承包人放线、放样,审批承包人测量内外业成果,复测承包人水准点、道路、桥梁控制线及各类构造物的基底标高、控制轴线等;
3、负责检查承包人对水准点及其他控制点的护桩情况,注意不受损坏,有变更时需要在图上说明;
4、检查和监督承包人的测量放样工作,按规定进行抽检,认真审核后签认;
5、承包人的检测申请,经现场检测,符合规范要求的予以签认,对不合格的及时通知承包人及有关人员;
6、协助专业工程师做好工程的计量工作;
7、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定期标定测量仪器;
8、负责驻地办的测量仪器、工具的保管和维护工作;
9、完成高级驻地交办的其他工作。
2.2.6监理员的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各施工工序进行现场旁站,对主要工程、关键工序、隐蔽工程进行全过程旁站,坚守岗位,严格监理;
2、旁站监理必须严格要求承包人按图纸、按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施工,对现场的违规施工行为要及时制止;
3、作好监理日记,逐日详细记录工地的情况。包括承包人工作及闲置的机械、人员情况、工作内容、工地发生的情况及处理办法、材料进场情况及下达的工作指令等;
4、监督承包人的自检取样,对承包人的自检试验进行旁站,保证自检结果的真实性;配合试验监理工程师进行抽检;
5、配合测量监理工程师进行放样抽检工作,参与工程计量的联测工作,但不得独立签认变更增加的工程量;
6、及时向专业工程师、高级驻地汇报工地的施工质量及工程进度状况情况;
7、及时督促承包人按图纸、规范及合同的要求,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施工;
8、督促承包人做好工地施工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第一。
第三章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3.1 施工监理工作准备
3.1.1 监理驻地建设
在监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驻地办即开始监理准备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 进入施工现场,选择驻地;
2 派出能满足施工监理工作要求的监理人员分批进驻工地,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到位;
3 监理设备到位
监理设备包括办公设施及其用品、住房设施及其用品、工地试验室设施及其仪器、测量仪器、监理用车、通讯设施等,各种监理设备的规格和数量应满足监理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满足保证质量控制的检测试验及各项管理工作的需要,并按照监理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到位;
4 建立监理工地试验室
试验室设施及其仪器全部安装就位并调试,通过有资质的仪器检测部门标定认可;试验人员岗位职责及试验管理制度上墙;编制监理独立试验计划报送给业主。
5 在监理服务合同期内,如有人员及设备的更换,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
3.1.2 建立完善的监理组织体系
岗位职责、制度及有关图表上墙,并向业主提交监理工作计划,与业主及承包人建立正常的工作渠道。
3.1.3 熟悉合同文件
监理工程师要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如发现有差错、遗漏或含糊不清等问题应查证清楚,提出合理的处理建议,上报业主澄清。
3.1.4 现场复查
监理工程师要对设计图纸和定线数据进行必要的核对,纠正错误,补充遗漏,对于发现的重大错误、漏项或局部方案性问题,提出资料呈报业主审查。
3.1.5 对施工现场及水系进行调查,调查重点为:
1、设计阶段尚未发现,并在图纸上尚未示明的地上、地下结构物;
2、工程占地范围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障碍物;
3、施工前不能按时交工的工程占地,及有争议的工程占地;
4、施工中可能危及安全或造成损坏的房屋及其他设施;
5、协助承包人共同确定取土、弃土场、料场的选点位置;
6、协助承包人深入进行水系调查,确定排水构造物的合理性;
7、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3.1.6 业主已统一了对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的各种记录、报表、证书及图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必须依据业主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予以使用和填报。
3.2 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
3.2.1 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建立一个完整的以自检为主的质量保证组织体系。各级自检人员应由富有施工经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规范和图纸,并且工作作风优良的技术人员担任,认真实行对质量问题一票否决权。
3.2.2 承包人的质量负责人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批准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所报的质量保证和自检工作负责人的资格,并应要求其一直在工程现场用全部的时间专门进行质量管理。
3.2.3 承包人自检职责及要求
自检各项工程的开工条件,提出各项工程开工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
在各项工程施工中,对每道工序或工艺进行现场质量自检;保证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操作及工艺符合要求并获得监理人员的认可。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经监理人员认可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进行现场记录,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
按合同指定、规范规定的抽样频率、时间和方法,及时通知工地试验室进行取样或现场试验,并对保留在工程现场试样的养护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检测各工程部位的位置、高程和几何尺寸,并提供资料以获得监理人员的认可。
对每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和测定,配合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对各项工程质量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质量档案系列,交工验收时提供详实的施工资料。
3.2.4 承包人试验室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检查和批准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其建筑面积、试验设备及人员配备应能满足本工程各项试验的需要。
3.2.5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管理
监理试验室人员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所有试验仪器都须经事前标定并按期进行鉴定;所有试验人员必须持有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的上岗证书,必须严格执行试验规范和操作规程;重要试验应有监理人员在场监督。
3.3 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
3.3.1 发布开工令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在业主和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之日后21天内初审承包商开工申请并报业主由业主发布开工令。
3.3.2 审核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在签署承包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应向驻地办提交实施性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驻地办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应根据驻地办的审核意见进行修订补充。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总体施工组织部署;
3、总体施工方案;
4、总体施工进度计划(附横道图、网络图等);
5、人员与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图(表);
6、施工场地总布置图;
7、施工准备说明;
8、质量保证体系、安全及环保措施;
9、重点单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及措施;
10、资金使用计划(用柱状图)和月进度现金流量表。
审核的重点为:
1、 总体施工方案及重点单项工程施工方案是否先进合理;
2、 总体进度计划是否正确合理、是否有充分依据和可靠保证;
3、 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及进场计划是否能满足各阶段施工的需要;
4、 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满足要求;
5、 承包人的安全保证措施是否满足要求;
经驻地办初审同意后,呈报业主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合同的补充,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3.3.3 实地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情况
(一)驻地建设及人员到位情况
(二)机械设备的到位情况
1、进场机械设备(包括计划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及完好率与合同要求所填列的是否符合,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
2、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套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3、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尤其是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的适应性;
4、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应要求承包人限期补足进场;检验不合格的机械设备,限期撤离工地;承包人要求替代或更换的施工机械设备,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5、已运入现场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的施工机械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运离现场;
(三)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
1、承包人必须有一名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专业质检工程师。
2、承包人必须有自己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检、试验及测量等,有固定的技术人员和要求的试验检验设备。
3、有完善的责任制。
(四)检验承包人的进场材料
检查进场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五)审查承包人标准试验
申请单项开工的工程,必须完成有关的标准试验,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3.3.4 交桩与定线复测
1、驻地办应派测量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现场交桩及移交有关工程测量资料,承包人应进行复测工作,在测量复核过程中,应补设和固定永久性标志,并将复测结果报驻地办审查。
2、在设计交桩中的下列情况,应由设计单位负责补测,并由承包人实地提交补测后的桩位及有关工程测量资料:
(1)导线点连续丢失损坏二个以上;
(2)水准点连续丢失超过1公里;
(3)互通控制桩丢失损坏;
(4)大桥、特大桥桥位控制桩丢失损坏。
3、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加密控制点,进行现场检查并复核认定,并将结果上报驻地办。
4、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对所有测量控制点进行保护的方案,并检查是否对其进行了有效的保护,直至交工验收结束。
3.3.5 设计交底
业主和承包人签订施合同后,应尽快组织设计单位向驻地办和承包人作设计交底,就设计的技术要点、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及其他有关问题作充分说明。
3.3.6 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由高级驻地主持召开所辖合同段第一次工地会议,业主、驻地办、承包人参加会议,目的在于对承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实施有一个良好的开端。会议由高级驻地指定人员做好记录,会后整理出会议记录,由各方代表签名。会议记录具有约束作用,会议中决定执行的有关问题,均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办理必要的手续。
3.3.7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详图
在各项工程开工之前,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完成并提交的各种施工详图(如涵洞施工图、挡墙施工图、模板支架图、基坑开挖图及围堰图等)进行审核批准,审批的各种程序如下:
1、承包人出具详细施工图,报告监理工程师;
2、监理工程师现场核对,补充调查,必要时进行补充测量;
3、修改后签字批准的所有图纸、图幅、图签按照统一规定装订。施工中若发生局部修改(由驻地办批准),竣工图纸应与实际一致。
第四章 工程质量监理
4.1 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以下是对所有单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的程序,是所有承包人、监理人员、业主必须共同遵循的基本程序:
(一)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
在各单位工程、分部(项)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向驻地办提交《工程分项开工申请》。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应有一系列文件支持,表明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等项的准备情况,并提供放线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及施工方案等。驻地办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准予开工。
(二)工序自检报告
承包人的自检人员按照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工艺)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填写相关表格,自检合格后,提交《工程检验申请单》,自检报告应附有关的测量、质检、试验资料支持,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序检查认可
专业监理工程师紧接承包人的自检或与承包人的自检同时对每道工序(工艺)完工后的检查验收并签认,对不合格的工序(工艺)指示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前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后道工序不得进行。
(四)中间交工报告
当组成一个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提出中间交工报告。自检资料不全的中间交工报告,监理工程师拒绝验收。
(五)中间交工证书
接到承包人的中间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7天内,驻地办应主持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应作测量或抽样试验;检查合格后,由高级驻地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单项工程,不得交付下项工程使用或进行下项工程项目的施工。
(六)中间计量
对填发了《中间交工证书》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方可进行计量并填发《中间计量表》。完工项目的交工资料不全或整理工作未完,不得计量支付。
质量控制程序见图。
4.2 施工放样
施工放样的监理以原设计为基础。
(一)施工放样程序
道路施工路线放样监理程序图。
桥梁施工测量放样监理程序图。
(二)承包人应做的工作
驻地办在测量放样中应督促承包人完成如下工作:
1、核对资料,现场复核:实地检查导线点、控制点、基准线、水准点的位置,及相关测量资料是否正确;
2、建立导线点和加密导线点护桩,确保这些控制桩能保存到工程竣工以后;
3、建立水准基点及加密水准点护桩;
4、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工程测量复核过程中负责迁移位置不当的;并补设遗失和损坏的永久性标桩;根据需要建立闭合导线或附合导线;
5、在合同执行期间,将施工中的永久性标桩进行固定、保护,并树立易识别的标志或涂予鲜明的颜色,以便保留这些标桩至工程竣工验收;
6、绘制纵横断面图;横断面图用以准确放出路基边桩。
(三)监理工程师应做的工作
1、监督抽查承包人的放样测量,主要包括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测量,所使用的仪器是否符合精度要求;
2、对承包人复测的闭合导线,附和导线及加密导线进行抽测,对承包人的测量精度(闭合差)进行反算;
3、检查承包人的测量放样记录;
审查开工申请单
进行下道工序
返工
每道工序完工后
不合格
承包人自检(填表)
合格
填报工序质量检验申请单
不合格 合格
驻地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检查,签发批复单
返工
分项工程已完工
不合格
承包人自检(填表)
合格
填报分项工程中间交工验收
申请报告
报送驻地办
不合格
接到承包人申请报告7天内,驻地办
主持中间交工验收
合格
高级驻地签发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
质量检查程序框图
承包人复测加密导线桩、水准点桩,并填报测量报告
测量监理工程师复测审查合格
驻地办批准测量报告
承包人保护
所有桩志不
受损坏
放样:路中心桩、路基边缘桩、
桥涵位置桩
增补控制点、水准点桩 重新放样
承包人填报施工放样报验单
合格
测量监理工程师签认
开始施工
路线施工放样监理
承包人对控制桩 设计交桩
复测
监理抽检 通过业主请设计单位澄清
有问题
·承包人建立
控制网
承包人重测
测量监理工程师检查测量控制网
·现场复测 ·计算复核导线点坐标 有错误
·水准点复核
合格
测量监理工程师批准应用
承包人施工定位放样,并填报施工放样报验单
测量监理工程师施工定位复测审查
·审核测量方案 ·复核测量计算
·检查测量操作记录 ·抽检复核
承包人重测
有错误
合格
测量监理工程师签认
开始施工
桥梁施工测量放样监理程序
4、发现承包人定线放样中的问题,如发现定线与设计资料不符或不符合规范的精度要求,要研究偏差的原因。如果属于测量的原因,应通知承包人重新测量;如果属于设计上的错误,则应尽快通知业主要求设计单位重作定线计算;若因重新定线计算而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应由设计单位出具报告,并通知业主,驻地办会同业主商议按变更处理;
5、督促相邻承包人经常联系,协调工作,以利相邻工程导线点和水准点的衔接。
4.3 试验与检验
4.3.1 单项工程开工前的试验与检验
单项(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有关的试验与检验,以决定用于工程的材料、施工工艺、配合比等。对照承包人和驻地办的试验报告,两者结论接近时,以驻地办的试验报告结论为准;结论出入较大时,双方重做试验,并报请监理试验室审定。
时监理人员还应对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工艺及产品的合格率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或由承包人提供样品进行试验,以决定同意采购与否;
2、材料或商品构件运入场地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分别按规定的批量和频率进行抽样试验,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工程,不准入库混杂,并由承包人及时运出场外;
3、在施工进行中,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符合性的随机抽样试验检查。
1、 在各单项工程开工前按合同规定或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合理时间内,由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
2、 承包人将试验报告及试验材料提交监理试验室审查批准;
3、 驻地办按规定的频率100%独立进行复核(对比)试验。
三、工艺试验
工艺试验是依据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动工之前对路基、路面及其它需要通过预先试验方能正式施工的分项工程预先进行的试验,然后依其试验结果全面指导施工。工艺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工艺试验应包括机械配合、人员配额、材料使用、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内容。应有两组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作出选定;
2、驻地办应要求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并予以审查批准;
3、驻地办应派出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作出详细记录;
4、试验结束后应由承包人提出试验报告,并经驻地办审查批准。
4.3.2 抽样试验
在施工过程中,应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例行的随机抽检,每道工序完成后,亦应按规定进行抽检。抽样试验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实际内在品质进行复核性检查,内容应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混凝土的强度等的测定和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驻地办应随时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各种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
2、在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流动试验室)按技术规范规定的全频率抽样试验的基础上,试验监理工程师按规定的频率(20%)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有效;
3、当施工现场的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产生疑问并提出要求时,试验监理工程师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还应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样频率。
4.3.3 验收试验
验收试验是对各项已完工程的实际内在品质作作出评定,按以下要求进行:
1、监理工程师应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对承包人进行抽样试验的频率,抽样方法和试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2、在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流动试验室)进行全频率抽样试验的基础上,监理工程师按规定的频率(一般20%~30%)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抽样试验的结果;
3、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案、设备及方法进行审查批准;对试验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4、桥梁桩基的钻芯取样、超声波检测、单桩垂直静荷载试验及桥梁静载试验另行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测机构完成。
4.3.4 承包人应做的工作
1、承包人应使用自己的仪器、设备和人员,在试验监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合同所规定的试验,以证明其提供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是合格的,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
2、承包人必须在进行取样和试验之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现场监理试验人员,试验结果须双方人员现场签字后方有效;
3、承包人必须在分部工程开工前的规定时间内将原材料试验、标准试验结果报试验监理工程师认可,作为开工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在试验结果被认可前不得开工。
4.3.5 监理工程师应做的工作
1、对承包人的自检试验,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共同对拟试验的项目进行现场取样以保证所取试样具有代表性,并对承包人的试验进行旁站;监理工程师的抽检必须独立取样和试验;
2、随时检查现场材料,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进行试验并进行有效监督,以确保用于工程中的材料符合要求;
3、对承包人施工控制试验进行监督,确保每一道工序的质量控制指标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4、对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检验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技术规范》所要求的标准;
5、对于压实度、弯沉值、无侧限抗压强度,砼抗压强度,砼路面抗折强度,沥青砼马歇尔稳定度及沥青抽提试验等,监理人员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监理对这些质量指标抽检的频率不少于规定的自检频率的20%。
4.4 工序质量控制
4.4.1 检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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