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G107线牧野特大桥改建工程不含跨铁路部分施工监理2.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881267 上传时间:2024-04-02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1.13MB
下载 相关 举报
G107线牧野特大桥改建工程不含跨铁路部分施工监理2.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G107线牧野特大桥改建工程不含跨铁路部分施工监理2.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G107线牧野特大桥改建工程(不含跨铁路部分)施工监理 合 同 文 件 新乡市公路管理局 2018年5月24 目 录 一、通用合同条款......................................1 二、专用合同条款......................................2 三、合同协议书(附件)................................18 一、通用合同条款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本合同通用条款不应进行任何改动,如果有不同要求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编写原则在专用条款中进行修改、删除或补充。 二、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专用条款是依据通用条款进行编制,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点、环境及其他要求,在此进行修正、补充或删除,在执行过程中以此为准。 合同专用条款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1.1.1 工程 项目名称: G107线牧野特大桥改建工程(不含跨铁路部分)施工及施工监理 ; 发包人名称: 新乡市公路管理局 ; 立项审批情况: 已批复 ; 初步设计审批情况: 已批复 ; 资金组成及到位情况: 部省补助资金,已到位 ; 招标文件备案情况: 已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 征地拆迁完成情况: 不涉及 ; 工程地点: 新乡市境内 ; 施工标段划分: 施工MYDQ标段 ; 监理标段划分: 监理MYDQ-JL标段 ; 1.1.6 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 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2解释 删除1.2.3.6 1.2.3.7修改为1.2.3.6 监理规范 1.2.3.8修改为1.2.3.7 施工技术规范 1.2.3.9修改为1.2.3.8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目标与内容 2.1.1 服务形式 本工程按一级监理机构设置,共设 1 个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总监办设总监1名。本工程实行总监负责制。 2.1.2 服务范围 2.1.2.1 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 。 2.1.2.2 删除原内容,修改为: 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包括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他事项管理及有关协调等。 补充2.1.2.3目: 2.1.2.3 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内及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内进行的监理服务。 补充2.1.2.4目: 2.1.2.4 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由于非监理人(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2)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3)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4)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 补充2.1.2.5目: 2.1.2.5 额外服务的范围: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包括:(1)监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服务;(2)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3)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的额外服务;(4)发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5)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6)经发包人认定的其他额外服务。 2.1.3 服务目标 2.1.3.1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 ; 2.1.4 服务内容本条通用条款中所列的监理服务的具体监理工作,主要参照《工程专用施工监理规范》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的内容予以归纳,招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补充、调整。如合同要求监理人配合并接受发包人或上级相关单位安排的工程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等工作,其涉及增加的监理服务费应由双方另行约定。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本招标文件的专用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开展监理服务。 2.1.4.1 删除原内容,本工程不适用。 2.1.4.2 删除原内容,本工程不适用。 2.1.4.3(1)增加适用于不设置监理办中心试验室的情形。 : (1)按监理合同要求可委托符合规定的试验检测单位。 2.1.5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有关规定,有权独立履行监理服务内容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授予监理人的下列权力: (1)对承包人不称职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员和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人员,总监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撤换; (2)根据工程需要,总监具有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或资金投入的权力。必要时,总监可向发包人提出中止施工合同、课以履约担保等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的建议; (3)总监有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组织的有关会议的权力;有召开协调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联席会议的权力;并有随时召集某一承包人或所有承包人就某一问题举行会议的权力; (4)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权限。 补充2.1.7项 2.1.7 监理人应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保证现场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理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并接受发包人对监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4.1.3 监理办的文秘、驾驶、后勤等辅助人员,由监理人按需要自行聘用,其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 2.4.3 补充以下内容: 2.4.3.1 监理人应派遣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监理人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副总监、试验室主任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不得配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否则,将导致监理人违约。进场的监理人员应保持稳定,除非发包人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 2.4.3.2 以下情况为正常调换: (1)投标截止期后90天,双方未签订监理合同,或虽签订了监理合同,但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且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 (2)因故连续停工超过90天且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 (3)被替换人升(留)学、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年龄、健康原因影响其监理职责的正常履行的; (4)不可预见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替换人的确不能继续留任(不得不长期离开监理办)的; (5)发包人认为合理并可接受的其他特殊原因。 2.4.3.3以下情况为非正常调换: (1)被替换人擅自离岗或监理人擅自调离的; (2)因工作失职,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被清退的; (3)因发生吃拿卡要等廉政问题被清退的; (4)因工作不称职等原因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或发包人书面要求调换的; (5)替换人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监理工程师个人评价周期内信誉档次有降低的; (6)发包人认为不可接受的其他原因。 2.4.3.4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视为监理人违约: 1、属非正常调换; 2、属正常调换,但未按合同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发包人审查批准 3、替换人的技术职称、监理资格、监理经历、年龄等条件不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2.4.3.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不应视为监理人违约: (1)属正常调换; (2)按2.4.3.6的要求提交监理人员调换申请,报发包人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人超过14天未予审批的,视为默认); (3)替换人的监理资格、技术职称等条件不低于合同强制性要求且评价周期内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个人信用评价结果(如果有)档次未下降; (4)有关材料齐全(因健康原因提出的人员调换应附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4.3.6 若监理人要求调换主要监理人员,必须提前14天向发包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监理人员进场: (1)书面请示报告; (2)替换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彩色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应当与交通运输部部门网站监理人员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一致,如所查信息人信息不一致,以最新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为准。 2.4.3.7 若监理人要求调换监理员,应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超过7天无异议的,视为默认)。 2.4.3.8 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构成违约的,按4.1.1.5目标准在履约担保或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2.4.6 补充以下内容: 监理办的监理人员每个月的工作日以满足工程施工进展和监理工作的需要为前提,监理人员每个月驻工地的时间为当月法定工作日。因工程施工需要监理人员加班的,监理人应安排相关监理人员加班,其加班费按合同专用条款6.2.5项计算。 监理人员的休假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合理安排,除特殊情况外,总监、副总监的休假必须事先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其他监理人员休假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在岗监理人员人数应满足工程正常监理工作的需要。 补充2.4.7项 2.4.7 监理人应当结合本工程特点,对全体监理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学习和考核,并接受发包人按规定组织进行的上岗摸底考试。对摸底考试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将被视为不能胜任监理工作岗位而予以调换,监理人必须选派合格的监理人员进场替换,所需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补充2.4.8项 2.4.8 缺陷责任期监理人员安排将由发包人根据交工时的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不论是否驻留,当因工作需要,发包人要求其返回工地时,监理人必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补充2.4.9项 2.4.9 总监的直系或旁系亲属不得在其领导的监理办从事监理工作,也不得在监理办管辖的任何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材料供应商等与工程监理有关联的单位工作。 补充2.6款 2.6 监理办基本设施 2.6.1 监理人应自行安排监理办的基本设施,且应按《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指南》(试行)中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办标准化(含信息化)由发包人建立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监理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接入系统并配备接入系统所需的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人员培训等。 建设,其生活、办公用房及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各种测量仪器、试验仪器不设监理办中心试验室时可不作要求。 均由监理人自备,其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上述费用及监理办配套辅助人员由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给定的范围内报价,专款用于监理办标准化(含信息化)建设及配套辅助人员费用,其支付办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6.3.5.4目,投标人报价按招标文件“第五章 监理服务费报价”相关表式进行填报。监理办必须配备(但不限于)以下设施、设备: 主要办公、生活用房配备要求 表2 (适用于第 监理标段) 编号 名 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办公用房 ㎡ 2 会议室 ㎡ 3 试验室不设监理办中心试验室时可不作要求。 ㎡ 4 生活用房 ㎡ 5 档案室 ㎡ …… 主要办公设备配备要求 表3 (适用于第 监理标段) 编号 名 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电 脑 台 2 复 印 机 台 3 单反相机 架 4 传 真 机 台 5 桌 椅 套 6 资 料 柜 只 7 会议桌椅 套 8 空 调 台 9 现场音视频记录仪 台 10 视频考勤系统 套 主要通讯、交通设施配备要求 表4 (适用于第 监理标段) 编号 名 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固定电话 部 2 移动电话 部 3 汽 车 辆 4 电动车或自行车 辆 …… 主要生活设施配备要求 表5 (适用于第 监理标段) 编号 名 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彩 电 台 2 空 调 台 3 洗 衣 机 台 4 床、被、褥 套 5 冰 箱 台 6 热水器 台 …… 主要测量仪器设备配备要求 表6 (适用于第 监理标段) 编号 名 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全站仪 台 2 经纬仪 台 3 水准仪 台 …… 监理办工地临时试验室基本配备要求 表7不设监理办中心试验室时可不作要求。 (适用于第 监理标段) 工程 检 测 项 目 主要仪器设备 备注 路基工程 1、路基压实度试验:环刀法或灌砂法 2、…… 1、灌砂筒 2、取土器及环刀 3、恒温干燥箱 4、…… 路面基层 1、压实度试验 2、…… 1、灌砂筒 2、标准养护箱 3、恒温干燥箱 4、…… 沥青砼路面 1、沥青混合料温度检测 2、路面厚度、平整度检测 3、…… 1、温度计 2、路面平整度检测仪 3、…… 水泥砼路面 1、路面厚度、平整度 2、…… 1、路面平整度检测仪 2、…… 桥涵工程 1、混凝土、砂浆试验试件制作 2、…… 1、试模 2、…… 隧道工程 1、混凝土、砂浆试验试件制作 2、…… 1、试模 2、…… …… ………… ………… 2.6.2 监理人未按上述要求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影响工程进展,发包人有权购买任何未按规定应由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装和服务,费用均由监理人负担,并在中期支付中将此款扣除。 补充2.7款 2.7 监理人的试验检测任务 2.7.1 规范规定属监理人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检测任务均由监理人承担,其检测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监理办工地临时试验室的检测仪器、设备可参照表7的要求配备,其他检测项目可由监理人中心试验室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证书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监理人可根据自身检测能力,在表7要求的基础上,增减工地临时试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 2.7.1适用于不设监理办中心试验室的情形。 规范规定属监理人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检测任务均由监理人承担,其检测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监理人应经发包人同意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证书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检测任务。 2.7.2 特殊试验如桩基荷载试验、桥梁荷载试验、梁板静载试验等。 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决定,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补充2.8款 2.8 发包人财产 本工程所有设计文件、规范、报表和其他由监理人为提供监理服务而制备的文件资料(包括摄像、录音和电子文档等)均属发包人财产。监理人在监理服务完成或合同中止前,应将上述文件、图表、签认的凭证、监理日志、监理指令等资料,按交办发【2010】382号《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和最新河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并结合河南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总、整理、装订成册,作为施工监理的竣工或阶段性资料,交付给发包人,监理人保留一份副本。上述资料中监理用表应采用最新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统一用表。其所需费用应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报价中。 3.发包人的义务 3.1监理工作条件 删除原内容,改为: 监理人应自行安排监理办的设施,具体要求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6款规定。 3.2 文件和资料 3.2.5项修改为: 3.2.5 本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 补充3.2.6、3.2.7项 3.2.6 施工项目安全风险评价报告。 3.2.7 其他。 3.3 协助 删除原内容,改为: 发包人在项目所在地对监理人提供如下协助: 3.3.1 建立监理服务费用的财务通道; 3.3.2 避免监理人根据合同履行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不含税金); 3.3.3 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返回和相关事宜。 3.5 代表 发包人授权代表: 。 4.责任和保障 4.1 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4.1.1.5 监理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自中标开始至施工阶段结束,监理人违约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试验员)的; (2)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的; (3)发包人将采用网络视频考勤与定期或不定期现场考勤的方式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主要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考勤,原则上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出勤不少于26天,视为全勤;凡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批准擅自离开工地现场,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处罚。监理单位其它监理人员休假未经总监批准而影响监理工作的; (4)无正当理由监理人员每个月驻工地的时间和人数少于本专用条款2.4.6项要求的; (5)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巡视、旁站的; (6)在接到承包人书面申请检查约定时间后的24小时内未到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的; (7)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不足的; (8)将不合格的工程、工序、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 (9)在地面线被扰动前,对原始地面线的复测频率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土石方数量计算资料不全,或工程量审核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10)监理人员严重失职导致质量、安全或环保事故发生的; (11)因监理人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的; (12)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或其它不良行为的。 (13)违反第2.4.8项的规定的; (14)违反第2.4.9项的规定的; (15)监理人不按时提交完整的交竣工资料的; (16)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办标准化(含信息化)建设不满足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2.6款要求的; 因监理人违约,发包人视其违约情节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a. 有4.1.1.2情形,发包人有权购买任何未按承诺配备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装和服务,费用均由监理人负担,并在中期支付中将此款扣除;人员未按承诺进场,每人每天课以 10000 元的违约金。 b. 有4.1.1.4情形,每人次课以 2000 元的违约金; c. 有4.1.1.5(1)情形,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课以 100000 元的违约金,试验室主任每人次课以 50000 元的违约金,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次课以 30000 元的违约金,监理员(含试验员)每人次课以 10000 元的违约金; d. 有4.1.1.5(2)情形,每人次课以30000元的违约金; e. 有4.1.1.5(3)情形,每人次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f. 有4.1.1.5(4)情形,每人每天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g. 有4.1.1.5(5)情形,每次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 h. 有4.1.1.5(6)情形,每次课以 10000 元的违约金; i. 有4.1.1.5(7)情形,每次课以 20000 元的违约金; j.. 有4.1.1.5(8)情形,每次课以 10%签约合同金额 元的违约金; k. 有4.1.1.5(9)情形,每次课以 10000 元的违约金; l. 有4.1.1.5(10)情形,每次课以 10-30%签约合同金额元的违约金; m. 有4.1.1.5(11)情形,课以 30-50 %签约合同金额元的违约金; n. 有4.1.1.5(12)情形,每次课以 10000-50000 元的违约金,驱逐并列入黑名单; o. 有4.1.1.5(13)情形,每次课以 10%签约合同金额 元的违约金; p. 有4.1.1.5(14)情形,每次课以 10%签约合同金额 元的违约金; q. 有4.1.1.5(15)情形,每次课以10%签约合同金额 元的违约金; r. 有4.1.1.5(16)情形,每次课以监理办标准化(含信息化)建设完成及配套辅助人员费用总额的2%; t. 有4.1.1.1目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u. 有4.1.1.3目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的情形时,发包人按事故大小、造成损失程度向监理人课以违约金和赔偿金,直至终止合同; v. 有4.1.1.3目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时,发包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违约金在履约担保或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通用条款4.1.2项规定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4.5 保障 4.5.2 删除原内容,改为: 发包人与监理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天内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中标人应在签订上述合同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为履约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监理人信用等级为AA级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A级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5%,B、C级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7%,D级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10%(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未涉及的企业按B级计算)。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为:县(区、市)级支行及以上银行。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当同时向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费支付担保。 5.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 5.2 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本项目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其中施工阶段监理20个月(包括施工准备期监理、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监理);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24 个月。 5.4 监理合同的变更 5.4.3 按6.2款计算调整。 5.4.4 删除原内容,改为: 发包人对在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因物价变动而导致监理服务费增减的补偿不予考虑。 5.4.5 删除原内容,改为: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应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引起监理服务费用增加的,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引起服务时间延长的,按附加监理服务的费用予以计算。 5.5 监理合同的暂停与解除 5.5.1.1 按合同专用条款6.2款进行调整。 5.5.1.2 按合同专用条款6.2款进行调整。 5.5.3 补充以下内容: 当发包人认为监理人无能力履行合同时,发包人按规定报备后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重新招标或指定有能力的其他单位完成余下的监理任务,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5.5.4 按合同专用条款6.2款进行调整。 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 监理服务费用内容 6.1.1.5目修改为: 6.1.1.5 加班费 补充6.1.1.6目 6.1.1.6 其他 6.1.2.9目修改为: 6.1.2.9 辅助人员费用 补充6.1.2.10目 6.1.2.10 其他 6.2 监理服务费计算方法 6.2.1 正常监理服务的费用 删除原内容,改为: 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本项目监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应依照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计算表(第五章 监理服务费报价表2.2),投标人结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投入监理人员数量、服务时间,结合自身因素及相关风险,进行投标报价;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应依照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计算表(第五章 监理服务费报价表2.3)中的监理人员数量、服务时间计算,总额包干。 6.2.2 该通用条款不适用本项目,删除。 6.2.3该通用条款不适用本项目,删除。 6.2.4 删除原内容,改为:监理服务费最终支付额根据完成的工程费用与施工单位中标价(不含暂定费用)的比例折算支付。 本项目暂列金额度:3%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暂列金专项用于监理服务费的调整。 6.2.5该通用条款不适用本项目,删除。 6.3 支付 6.3.3 违约金和赔偿金 6.3.3.1 删除原内容,改为: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第4.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发包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发包人从监理人的履约担保或日常支付中扣回。 6.3.3.2 删除原内容,改为: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4.2款确定的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发包人在支付担保或日常支付中向监理人支付。 6.3.4 支付担保 6.3.4.1 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按监理服务费的 ﹪办理支付担保,额度与履约担保同等,并将此担保交给监理人。 6.3.5 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 6.3.5.1目修改为: 6.3.5.1发包人采用总价平均(不含暂列金额)、分期支付的方式按月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监理人于每期支付的当月7日前将该期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1)在正常施工阶段期限内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 ①施工及交工验收期发包人按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按月指合同约定的施工及交工验收期监理服务月数,如施工及交工验收期有延长的,延长部分的监理服务费按附加监理服务费用计算 平均支付监理服务费; ②施工期发包人按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按月指合同约定的施工期监理服务月数,如施工期有延长的,延长部分的监理服务费另按附加监理服务费用计算 平均支付监理服务费,如发生本专用条款6.3.7.3目情形的,发包人在最后一期的支付中将当期应支付监理服务费与施工阶段其余监理服务费一起在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一次性支付给监理人适用于单独对土建工程的监理进行招标的项目或标段 ③交工验收期发包人按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人月平均费用乘以中标时交工验收期人月数,与施工阶段其余监理服务费一起在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一次性支付给监理人。适用于单独对土建工程的监理进行招标的项目或标段 (3)删除原内容,改为: 工程概算(或预算)变化时(附加服务、额外服务所含内容除外),按合同专用条款6.2.4项调整。 (4)删除原内容,改为: 依据合同条款第4.1款约定对监理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扣额,发包人应从履约担保或当期对监理人的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扣回; (5)删除原内容,改为: 依据合同条款第4.2款约定发包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于金额确定后在支付担保或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3.5.2 删除原内容,改为: 按合同专用条款6.2.5项约定执行。 6.3.5.3 删除原内容,改为: 缺陷责任期阶段内,监理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6.2.1项的约定,总额包干,每季(或半年)支付一次,监理人于下季第一个月7日前将当期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补充6.3.5.4目 6.3.5.4 监理办标准化(含信息化)建设完成及配套辅助人员到位后,经发包人检查验收合格,支付该项费用的 50%,其余50%随工程进度按月支付,监理人应在上述时间节点后7日内,将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该项费用。 补充6.3.5.5目 6.3.5.5 暂列金的支付:监理人将实际发生的附加监理服务费或额外监理服务费与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一并计量,其附加监理服务费或额外监理服务费由发包人按实支付给监理人,超出暂列金额度的应按实计量。 6.3.6 动员预付款的扣回 删除原内容,改为: 发包人在每期支付的同时按动员预付款的20%分期扣回该款项,直至扣足动员预付款为止。 6.3.7 结算 6.3.7.1 删除原内容,修改为: 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日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签发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以履约担保额的50﹪为额度向发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日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 补充6.3.7.3目 6.3.7.3 若本工程提前完成,导致工期缩短,发包人应按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原费用支付给监理人。如另有奖励的,按合同专用条款7.3款约定的执行。 6.3.8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 其中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修改为: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 7.其他 7.3 奖励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工程造价或产生经济效益,发包人对监理人的额外奖励办法: (1)由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通过变更降低了工程造价,发包人应给予监理人降低工程造价的 1 %的奖励; (2)监理人认真审核设计图纸,发现设计图纸重大漏错,避免工程重大损失,发包人应给予监理人 1 万元的奖励; (3)监理人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安全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发包人应给予监理人 1 万元的奖励; (4)监理人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发现重大质量隐患,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发包人应给予监理人 1 万元的奖励; (5)根据发包人制定的立功竞赛考核办法,监理人在立功竞赛中获得优胜的,发包人应给予监理人 1 万元的奖励; 履约考核的具体办法: (1)监理人按发包人确定的关键工序节点考核办法,认真履行监理服务工作,使每个节点都按时完工; (2)监理人按发包人制定的工程施工总体进度计划,认真履行监理服务工作,使季度计划、年度计划按时完成; (3)工程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发生,质量目标达到合同约定。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在此约定: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端最终由(仲裁机构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全称)解决。 9.补充条款 需补充的其他条款。 三、合同协议书 (附件) 21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工程监理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