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省XXXX水电站
电梯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及安装
合同文件
(合同编号:XX-XX08)
发 包 人:XXXX有限责任公司
承 包 人:XX电梯有限公司
XX XX
XX年0月
合同文件目录
(合同编号:XX-XX08)
第1篇 本合同书(含补充协议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组成合同的其它书面文件)
第2篇 合同条款
第3篇 合同附件
a 合同价格表
b 到货进度及到货地点要求
c 技术文件、图纸(包括招标图纸、经发包人确认的投标图纸)及附件(包括设备特性及性能保证)
d 设备汇总表
e 工作进度计划及制造进度保证措施
f 设备技术方案
g 设备安装的保证措施
h 设备质量控制保证措施
i 设备运输方案
j 售后服务承诺及保证措施
k 协调承诺及其保证措施
l 故障调查处理协议(若有)
m 履约保函
第4篇 合同洽谈纪要
第5篇 中标通知书
第6篇 招标文件(含澄清和补遗)
第7篇 投标文件(含澄清)
第8篇 经双方确认的其它文件
第1篇 本合同书(含补充协议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组成合同的其它书面文件)
XX省XXXX水电站
电梯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及安装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XX-XX08
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为采购及安装XX省XXXX水电站电梯及其附属设备,经过招标,确定XX电梯有限公司为XX省XXXX水电站电梯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的承包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XX年6月签订了本合同书。
(1) 本合同的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捌拾玖万陆仟元(小写:1289XX0.00元),其构成详见本合同《合同价格表》。
(2) 本合同设备的到货批次与进度及到货地点等详见本合同《到货进度及到货地点要求》。
(3) 本合同书中所用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4)条所列“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4) 本合同书包括下列文件,下列文件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组成合同书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合同文件如有矛盾时,以签字时间后者为准;同时签字的,以排前为准。除合同书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本合同书(含补充协议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组成合同的其它书面文件)
2) 合同条款
3) 合同附件
a 合同价格表
b 到货进度及到货地点要求
c 技术文件、图纸(包括招标图纸、经发包人确认的投标图纸)及附件(包括设备特性及性能保证)
d 设备汇总表
e 工作进度计划及制造进度保证措施
f 设备技术方案
g 设备安装的保证措施
h 设备质量控制保证措施
i 设备运输方案
j 售后服务承诺及保证措施
k 协调承诺及其保证措施
l 故障调查处理协议(若有)
m 履约保函
4) 合同洽谈纪要
5) 中标通知书
6) 招标文件(含澄清和补遗)
7) 投标文件(含澄清)
8) 经双方确认的其它文件
(5) 承包人保证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提供合格的合同设备、技术文件和服务,并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责任、义务和风险。
(6) 发包人保证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付款,并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责任、义务和风险。
(7) 合同任何XX方未能取得另XX方同意,不得将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8)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9) 本合同书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加盖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0) 本合同XX式贰拾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壹拾捌份,发包人执壹拾伍份,承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XXXX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XX电梯有限公司
公 章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印刷体姓名:陈云华
印刷体姓名:
职 务:总经理
职 务:
日 期:XX年6月
日 期:XX年6月
第2篇 合同条款
2.1 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 招标人:指XXXX有限责任公司,又可称为“发包人”或“业主”,在合同签订前全权负责本合同项目的招标事宜。
(2) 发包人:指承担XXXX级水电站项目建设的直接投资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又可称为“招标人”或“业主”。本项目业主为XXXX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全权负责本合同项目的事宜。业主派驻XXXX级水电站工程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为XX建设管理局。
(3) 电站设计单位:XX水电站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XX勘测设计研究院,XX水电站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XX勘测设计研究。受招标人委托,负责电站设计,对电梯及其附属设备承包人所设计的技术文件及图纸进行审查、参加设计联络会、见证主要设备试验和验收等。
(4) 承包人:指接到发包人中标通知书,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书的投标人。
(5) 承包人现场安装代表:具有A级特种设备电梯安装资质并受承包人委派,负责合同设备到现场后的接货、安装、调试等XX切现场服务工作的人员。
(6)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指定或委托负责对本合同设备的到货清点、工地开箱检验、安装、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等进行监理的单位。
(7) 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负责履行和行使本合同规定的监理人职责和权力的监理人员。
(8) 外购人:指由承包人选择并经发包人同意为本合同设备提供配套设备、部件、技术或服务的制造商或服务商。
(9) 合同(或称合同文件):指列入本合同《商务文件》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合同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10) 技术文件:指本合同的《技术文件》、经发包人作出或批准的对其技术文件修改或补充的文件和经发包人确认进入本合同《技术文件》的其它技术文件。
(11) 合同总价:指承包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后,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总金额。
(12) 合同设备:亦即货物,指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应向发包人提供的完整的电梯及其附属设备、规定的专用工器具、规定的备品备件。合同设备的范围详见本合同《商务文件》。
(13) 专用工器具:指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应向发包人提供的为电梯及其附属设备装卸、安装、检验及试验和检修维护所需的完整的专用工具、测试设备、维修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总称。
(14) 外购件:是指本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或按合同规定应随合同设备XX起供货的、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或委托其它方协作制造的所有设备及部件等。
(15) 技术文件:指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应提供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亦包括其工程设计)、制造、检验、安装、现场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运行操作、维护保养及检修等相关的所有图纸和文件(包括各种数据、各种文字资料、照片、标准及软件等)。
(16) 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维护保养、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协调和合同中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7) 设备安装:指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就合同设备安装、试验、验收及投入运行,以及合同规定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的其它服务。
(18) 技术服务:指就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维护保养、投入商业运行承包人应提供的服务,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提供的其它监督、指导服务,以及发包人参加设计联络会、出厂验收和接受承包人现场培训。
(19) 工厂设计图纸:指承包人根据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设备制造设计并经发包人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和配套设计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20) 工地(或称现场):指XX省XXXX水电站的工程所在地。
(21) 电站(或称工程):是指XX省XXXX水电站。
(22) 工厂检验(或称出厂前的检验):指在制造工厂对设备、部件、材料及制造工艺等所做的XX切检查、测试及试验等。
(23) 出厂验收:指在设备出厂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在制造工厂对合同设备的工厂组装及合同设备的检查、试验等进行的验收。
(24) 工地开箱检验:指按合同规定对运达工地的每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开箱检验,包括对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数量、规格、质量等的检查验收。
(25) 初步验收:指在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通过了全部现场试验及技术监督部门的验收,并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26) 最终验收:是指按本合同规定对合同设备在24个月的质保期满后的全面检查验收,并签署最终验收证书。
(27) 运行:指合同设备已安装完毕并已通过初步验收,能安全、可靠、满负荷地运行。
(28) 现场调试:是指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合同设备进行的安装试验、30天考核试运行及性能试验等。
(29) 设备缺陷:是指承包人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标准要求的情形。
(30) 潜在缺陷:是指因承包人在设计、制造、运输和设备安装上的错误或疏忽或承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错误等所引起的,在正常情况下不易发现而在合同设备的某些运行条件下出现的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稳定运行的缺陷。
(31) 书面形式(或书面文件):指任何经签署的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文件或传真件。
(32)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33) 天:指日历天(24小时);年、月、周、日均指公历的年、月、周、日。
2.2 原产地
(1) 本合同提供的所有合同设备、设备安装和培训应来自符合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地和制造厂。
(2) 原产地:指合同设备生产和提供设备安装、培训的地方。
(3) 合同设备的生产是指通过设计、试验、制造、加工或由许多主要部件组装而成的角度上的新产品,其在基本特性或功能上已与原部件有本质差别。
(4) 合同设备、设备安装和培训的原产地可有别于承包人的所在地。
2.3 合同标的
2.3.1 供货
2.3.1.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全部合格的合同设备。本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应符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其主要供货清单见本合同技术条款1.1.2条。本合同设备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详见本合同《技术文件》,合同设备的到货批次及进度和到货地点见本合同《商务文件》附件b到货进度及到货地点要求。
2.3.1.2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设备出厂前的所有检验试验、工厂及组装。
2.3.1.3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商务文件》第2.26条的规定对本合同设备提供质量保证。承包人应保证本合同设备的技术特性及性能指标符合本合同《技术文件》的规定。
2.3.1.4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商务文件》第2.14条和《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交本合同设备的技术文件和工作进度报告。
2.3.2 服务、协调
2.3.2.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商务文件》第2.18条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设备安装,其有关技术服务与协调内容应符合本合同《商务文件》第2.19及招标文件5.18条的有关规定。
2.3.2.2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负责承办设计联络会、出厂验收、并为发包人技术人员提供服务。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承办设计联络会、出厂验收发包人技术人员的食宿、往返交通(含XX与目的地之间的往返经济舱机票)等所需全部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合同总价中。
2.3.2.3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负责承担合同设备设计、安装、现场调试中有关系统和部件的协调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它协调配合工作。
2.3.2.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应免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最新运行经验及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提供这些资料不构成任何专利权转让和技术转让)。
2.3.2.5 承包人在质量保证期后,应继续售后服务,帮助合同设备的完善和技术更新,以优惠的价格提供发包人所需的元件、材料。
2.3.3 其它
若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任何漏项或短缺,虽在合同中并未明确列出,但涉及合同设备的完整性或属合同设备安装和安全运行所必需的,且是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条件和要求所必须的任何设备、部件、材料、技术文件、服务和需完成的工作等,均应由承包人承担,其所需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2.4 合同总价及分项价
2.4.1 合同总价
2.4.1.1 在承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义务时,其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壹仟贰佰捌拾玖万陆仟元(小写:1289XX0.00元)。
2.4.1.2 本合同总价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所有合同设备及承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设计、制造及所需材料和部件的采购、成套、工厂试验、包装、保管、运输(包括合同设备自承包人制造工厂至合同规定的现场到货地点的运输费、各种杂费、设备运输过程中所需采取的XX切安全保护措施费用)及保险(包括承包人制造工厂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的全程保险费等)、到货、工地开箱检验、工地XX次转运、技术文件、设计联络会、工厂试验、出厂验收、质量保证、安装调试、现场检验检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手续办理、试运行、XX年运行维护等费用,并包括除合同另有规定以外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XX切风险(包括物价和汇率等的变化)所需全部费用。
2.4.1.3 本合同总价为合同设备价、安装费和技术服务费之和。本合同总价构成详见本合同《合同价格表》。
(1) 合同设备价包括:货物(电梯设备及安装施工、系统集成达到设计意图和招标文件要求所必须的附件、仪器仪表和材料,下同)的设计、制造出厂费、包装保护费、运输费、装卸(卸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存放)费、保险费、有关税费、合理的利润以及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
(2) 合同设备安装费包括:货物装卸、现场XX次转运、货物装配、安装、调试、现场检验和试运行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安装用水、电费,初步验收前合同设备的保管费;与设计单位配合服务、与场内其它单位配合协调工作费用,缺陷整改;协调、办理电梯地方质检部门检验检测及投运前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手续所需的XX切费用;初步验收后XX年的运行维护至移交等;建筑安装有关税费、合理的利润以及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XX般风险等。
(3) 技术服务费包括:发包人参加设计联络会、出厂验收和现场培训的费用,以及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提供的技术服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4.2 分项价
2.4.2.1 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零叁万壹仟元)(¥11,031,000.00元)。
2.4.2.2 合同设备价格分为以下部分,即:
(1) 电梯及其附属设备价格:1103.10万元。
(2) 备品备件价格:0万元。
2.4.2.3 其它费用为:186.50万元;其中:
(1) 设备安装费:170.50万元。
(2) 技术服务费:16.00万元。
2.4.2.4 本合同《合同价格表》中的项目,除备注栏内标明“固定单价”的项目实行固定单价承包外,其它项目均为固定总价承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于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执行期间的所有风险,故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不因原材料、外购部件价格波动等因素变化,对本合同《合同价格表》中固定总价承包项目的总价及固定单价承包项目的单价均不作任何调整。
2.5 付款
2.5.1 付款方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以人民币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合同价款(预付款除外)的额度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2.5.2 合同设备价款支付
2.5.2.1 预付款:合同第2.4.2款规定的设备价格的15%,计:人民币1,654,650.00元,在合同生效后,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不迟于30天支付给承包人∶
① XX份正本XX份副本由承包人银行开立的,以发包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5%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预付款保函)(格式见招标文件第3.3款);
② 金额为设备价格15%的增值税发票。
2.5.2.2 投料款:在第XX次设计联络会结束后30天内,且承包人主要合同设备图纸通过发包人审查后,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不迟于30天向承包人支付设备价格30%∶
① XX份正本XX份副本由发包人认可的投料计划清单;
② 金额为设备价格30%的增值税发票。
2.5.2.3 到货付款:按照每台(套)电梯合同价格款规定的设备价格的50%,支付时同时扣回合同设备总价15%的预付款,同时无息退还预付款保函。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不迟于30天每台(套)交货价值的50%支付给承包人:
① XX份正本XX份副本开箱检验报告(包括装箱清单);
② 金额为交货价值55%的增值税发票;
③ XX份正本XX份副本由由承包人或制造商签发的质量证书;
④ XX份正本XX份副本投保金额为交货价值110%的投保XX切险的保险单。
2.5.2.4 每台电梯设备初步验收付款:合同规定的每台电梯设备价格的15%,在每台电梯设备初步验收后,按附件XX“分项价格”列明的该次验收的电梯设备价格的15%,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不迟于30天支付给承包人:
① 金额为该次验收的电梯设备价格15%的收据;
② XX份正本两份副本按照合同由双方代表签署的该次验收电梯设备的初步验收证书;
③ 符合发包人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竣工资料。
2.5.2.5 每台套设备价格的质量保证金(5%):该台套电梯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签发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结清剩余5%的合同款项。
2.5.3 其它费用支付
2.5.3.1 安装调试
在每台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初步验收,发包人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后,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书面付款申请和下列单据,并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不迟于30天支付给承包人:
① XX份正本XX份副本金额为该台电梯安装调试费用的增值税发票;
② XX份正本两份副本初步验收完成证书。
2.5.3.2 技术服务
该项费用包干使用。在每项工作完成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出该费用给承包人。具体参加设计联络会、出厂验收、现场培训等的人数由发包人确定,但承包人不应因发包人实际参加会议人日数的增加而降低费用标准。
每次付款承包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支持行资料)和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人审核无误后付款。
2.5.4 尽管有上述时间规定,承包人应在支付前向发包人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票据。发包人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承包人支付。如因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发包人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2.5.5 在执行上述付款时,发包人有权在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按本合同条款规定扣除承包人违约赔偿金。
2.6 履约担保
2.6.1 履约保函
在签订本合同书前,承包人应按本招标文件《商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向发包人提交壹份由五大银行之XX(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或发包人同意的其它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分支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其保函金额规定为合同总金额的10%)。办理履约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6.2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之前XX直有效。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如承包人违约或发生因承包人责任给工程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将从履约保函中扣除违约金或承包人应承担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费用。发包人在签发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时,将和承包人结算履约保函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费用相对应的保证金,结算后将尚有的余款的履约保函于结算后14天内,无息退还承包人。
2.7 联络
2.7.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各方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指令、同意、意见、批准、确认、决定、证明、证书等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发口头指令,事后3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否则其口头指令无效。
2.7.2 来往文件的发出和答复
本合同有关各方,应以书面形式互相通报其办公地址、具体联络通讯方式等,往来书面文件均应有收件人的签字或回执,并附电子文档。凡需答复的信函文件,应在收件后的7天内回复对方;凡须答复的图纸文件,应在收件后的49天内回复对方。双方另行商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2.8 转让与分包、外购
2.8.1 转让与分包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合同的任何义务或任何权利转让。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工作内容部分或全部分包给第三方。
2.8.2 外购
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外购项目及外购的主要部件和材料,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外购书面申请,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实施。对于发包人同意的外购 项目,承包人仍应对其外购项目承担全部责任,并应确保外购设备和部件的接口顺利、有效和可靠,保证合同设备的完整性。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其外购项目合同副本。
2.9 知识产权
(1) 本合同双方均应保护合同中出现的专利权和其它受保护的权利不受侵害。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因使用承包人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或其中任何XX部分时而发生任何侵权。若有侵权,则概由承包人承担由此所引起的XX切赔偿和责任。
(2) 承包人提供的合同设备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商标、专利,若有任何侵权行为,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XX切索赔和责任。
2.10 合同文件或资料
(1) 未经合同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XX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合同、任何规程规范、图纸、模型、样品和资料泄露给履行合同雇员以外的任何人。提供给履行合同雇员的文件资料也应加以保密。
(2) 未经合同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XX方不得将上述规定的对方的任何文件或资料用于履行本合同目的以外的其它用途。
2.11 设备的发运
2.11.1 概述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负责承担所有合同设备自制造工厂至本合同规定的现场到货地点的发运、装卸、运输以及为保证设备安全顺利运抵合同规定的现场到货地点所需采取的XX切安全保护措施和所需有关手续的办理等全部工作和责任,其所需全部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合同总价中。
2.11.2 设备发运条件
2.11.2.1 所有合同设备均应按本合同《商务文件》中附件b到货进度及到货地点要求规定的到货批次和到货时间发运和到货。承包人应保证本合同设备到货顺序满足工程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并保证到货设备的完整性。
2.11.2.2 所有合同设备在装运前,承包人均应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对设备及其包装进行检验。
2.11.3 设备发运通知
2.11.3.1 承包人应在每批合同设备发运前30天将准备发运的合同设备项目、数量及设备运输和存放过程对设备的仓储要求、各环节的措施及其注意事项等详细情况和运输日程安排等书面提供给发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才能发运。承包人应在合同设备到达本合同规定的现场到货地点7天前,将每次发运的装箱单、识别标志、检验证签字同意发运的确认件、质量合格证、产品出厂证以及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单据各XX式4份提交发包人。
2.11.3.2 承包人应在每批合同设备发出前24小时内,以传真方式将该批设备的如下内容(但不限于)通知发包人:
(1) 合同编号;
(2) 设备发运日;
(3) 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编号和价格;
(4) 设备毛重;
(5) 设备包装体积(长×宽×高,以cm表示);
(6) 总包装件数;
(7) 发运地名称;
(8) 到货地址;
(9) 重量超过20t或尺寸超过9m×3m×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或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2.11.4 因发包人要求推迟设备发运及推迟设备安装
因发包人原因要求承包人推迟合同设备发运时,承包人应负责免费承担推迟发运设备在承包人工厂6个月以内的仓储、保管和保养工作。因发包人原因要求承包人推迟合同设备发运6个月以上时,承包人应承担仓储、保管和保养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发包人可根据现场工程进度的要求调整合同设备安装进度计划,因发包人原因要求推迟合同设备安装12个月以内时,或要求提前6个月以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应提出合同价格调整的要求。
2.11.5 承包人运输中的设备损坏或丢失责任
在承包人负责的运输过程中,若发生合同设备损坏或丢失时,承包人应负责尽快免费更换或补充供货以满足本合同设备安装工期要求。
2.11.6 设备到货后的卸货
(1) 到货地点
经铁路、公路运输电梯设备的到货地点均为XX转运站。
(2) 到货地点要求
经铁路或公路运输到达XX转运站的电梯设备,发包人在XX转运站提供免费仓储场地,承包人应派人负责接货、仓储保管等工作;电梯设备自XX转运站到安装现场的XX次转运、装卸及仓储保管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2.12 设备到货及开箱检验
2.12.1 设备到货日期及到货地点
2.12.1.1 本合同设备的到货日期及到货地点以本合同《商务文件》附件b到货进度及到货地点要求的有关规定为准。发包人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对到货进度进行部分或全部的调整。
2.12.1.2 本合同设备的实际到货日期以设备抵达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并清点检验签证的日期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商务文件》计算迟交合同设备违约金的依据。
2.12.2 设备到货清点
2.12.2.1 每批合同设备到达本合同规定的现场到货地点后,发包人将组织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根据本合同《商务文件》第2.11.3条的有关单据对该批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及装运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并作记录,其检验结果和记录应由承包人、监理人及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并各方持XX份。若发现有任何问题,均应由承包人负责查找原因并及时免费予以处理。
2.12.2.2 在设备到货清点中,发包人有权对包装有损坏变形或有疑问的设备按本合同《商务文件》第2.12.3条规定立即进行开箱检验。
2.12.3 设备工地开箱检验
2.12.3.1 本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在工地进行。每批合同设备运到工地后,发包人将在安装前组织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开箱检验(包括对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数量、规格、质量等的检验)并作详细记录。其开箱检验结果和记录应由承包人、监理人及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并各方持XX份。
2.12.3.2 承包人(要求能胜任开箱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在开箱检验前将预计开箱检验的日期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发包人和监理在收到通知后的2天内书面确认。
2.12.3.3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代表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2.12.3.4 在工地开箱检验时,若发现合同设备有任何缺陷、短缺或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均应由承包人立即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对于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合同设备,发包人均有权拒收,由此给发包人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12.3.5 如双方代表对开箱检验记录不能达成协议,则可委托商检局或其它独立的第三方进行检验,并为双方出具检验证书。如确定承包人应对设备的损坏、短缺等负责,则该证书将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进行索赔的依据,并由承包人支付检验所需的费用。
2.12.3.6 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站建设进度为原则,否则按本合同《商务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2.12.3.7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开箱检验索赔通知后15天内提出意见,并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30天内派出代表与发包人进行协商。如承包人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15天内作出答复,则索赔成立。
2.12.3.8 发包人提出开箱检验索赔不能迟于合同设备开箱检查后120天。
2.13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1) 合同设备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文件》第4章所列出的招标图纸。
(2) 招标图纸并非用来完全确定合同设备的设计,除在本合同中规定的限制性或强制性尺寸和高程以外,仅用于示意合同设备的总体布置。
2.14 承包人技术文件及工作进度报告的提交
2.14.1 技术文件的提交
2.14.1.1 在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将技术文件提交计划交发包人审查。
2.14.1.2 承包人应严格按本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内容、标准和要求的规定提交(以邮寄或面递均可)所有技术文件,其所需技术文件费、邮寄或送达费均已包括在本合同总价中。
2.14.1.3 承包人的工厂设计图纸未经发包人审查通过,承包人不得投料生产。发包人的任何审查均不因此而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14.1.4 如合同设备的设计须土建作较小修改,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批准。
2.14.1.5 提交的不合格和迟交技术文件的处理
(1) 对于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技术文件,发包人(或电站设计单位)均有权拒收,由此给发包人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 凡承包人所提交的技术文件出现以下情况之XX者均被视为不合格文件:
a) 不符合本合同《商务文件》第2.26.1.8条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本合同《技术文件》第1.4条和第1.6条的有关规定;
b) 所提交的技术文件未经承包人签名确认(除提供参考的初步设计图纸以外,但应明确标明)。
(3) 对于承包人提交的不合格技术文件,发包人将不作正式审查和处理,也不退还承包人。发包人将及时把任何被认为不合格的文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免费向发包人重新提交合格的技术文件。
(4) 凡提交合格文件的时间(无论首次提交或重新提交)迟于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的均被视为迟交。
(5) 对于承包人迟交技术文件的,承包人除应按本合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全部费用和安装工期延误责任。
2.14.1.6 提前提交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可以在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之前提交技术文件。
2.14.1.7 重新提交
(1) 如果承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不完整,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关于资料不完整 通知后20天内进行补充和修正,并且向发包人免费重新提交。
(2) 承包人修改的图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承包人重新提交修改的图纸,不得影响发包人的设计、施工进度或与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
2.14.1.8 每批技术文件的实际交付日期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的戳记日期(或面递时的签收日期)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商务文件》计算技术文件延期交付违约金的依据。
2.14.1.9 每批技术文件交邮后24小时内,承包人应以传真方式将其有关情况(应包括技术文件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件数、毛重、合同编号、预计到达日期等)通知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应提交给电站设计单位的技术文件亦应按本条要求通知电站设计单位。
2.14.1.10 在技术文件邮寄或运送过程中,若发生技术文件损坏和丢失时,承包人应负责尽快免费补充提供以满足设计、合同设备安装工期要求。
2.14.1.11 每批技术文件送达发包人(或电站设计单位)后,应由发包人(或电站设计单位)进行清点检查和确认,若发现技术文件有短缺、丢失或损坏,则应由承包人负责及时免费补充提供短缺、丢失或损坏部分的技术文件。
2.14.1.12 技术文件送达地址:
(1) 提交给发包人的技术文件送达地址为:XX市XX号(邮编:XX)
(2) 提交给电站设计单位的技术文件送达地址:
XX电站为:XX省XX市浣花北路1号XX勘测设计研究院(邮编:610072);
XX电站为: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22号XX勘测设计研究院(邮编:310014)。
2.14.2 工作进度报告的提交
2.14.2.1 工作进度计划表
(1) 在合同生效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有关规定提供5份详细的工作 进度计划表交发包人审查,同时递交电站设计单位1份。
(2) 承包人所提交的工作进度计划表,并提供电子文档。
(3) 工作进度计划表中的项目应按其实施的先后顺序安排。进度计划表应符合本合同《商务文件》附件b到货进度及到货地点要求及招标文件第5.17条及《技术文件》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到货日期。
(4) 承包人应在满足本条第(3)项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对进度计划表进行修正。
(5) 最新工作进度计划表XX旦编制完毕,承包人应在1周内按本条第(1)项所述份数将最新进度计划表分别提交发包人和电站设计单位。
2.14.2.2 安装程序及进度表
在合同生效90天内,承包人应提交发包人5份、电站设计单位2份安装程序及进度表。该表应包括安装、检验、调试、试运行、试验和考核试运行所需的时间。
2.14.2.3 月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
(1) 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以前向发包人传真XX份下月进度计划,同时递交5份上个月20日到本月19日之间的月进度报告(同时递交电站设计单位1份)。月进度计划及月进度报告应列出所有设计、制造和交付工作当月完成情况及次月计划。
(2) 承包人所提交的月进度报告应附有表明设备设计和制造工作从开始起连续进展情况的进度图,并附有进度照片。
(3) 月进度报告应说明直到重大事件发生日以前的工作状况,如果在此期间没有发生什么重大事件,则应说明直到本月最后XX个工作日以前的工作状况。
2.14.2.4 发包人保留调整工作进度计划的权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保留对承包人工作进度计划进行调整的权力。但这种调整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15 包装与标记
2.15.1 概述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和交付的技术文件进行妥善包装和正确地标记(合同设备应在制造完毕并通过工厂检验后及时进行包装与标记),其所需全部费用均已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2.15.2 合同设备的包装与标记
2.15.2.1 承包人应根据设备的不同形状与特点和国家运输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采用有防潮、防雨、防尘、防震、防锈、防腐蚀、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便于装卸、搬运、起吊和储存,并适应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转运和装卸,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部件(包括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器具等)散失,而应保证合同设备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工地。在设备包装前,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检查清理,确保不留异物,并保证合同设备零部件齐全。
2.15.2.2 对于电气绝缘部件应采用防潮和防尘包装;对于仪器仪表设备应密封包装,并须具有妥善的防震措施;对于大件合同设备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对于刚度较小的杆件应采取防变形措施;对于管道、管件、阀门等的端口均应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2.15.2.3 不同套号的合同设备应分别包装。承包人应对包装箱内的散装部件挂上标记,表明其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置号、合同编号、主设备编号以及其部件名称,并向发包人提交编号清单的文本及电子文档。
2.15.2.4 承包人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如下标记:
(1) 合同编号;
(2) 收货单位名称;
(3) 到货地址;
(4) 供货单位名称;
(5) 合同设备名称、图号;
(6) 箱号/件号;
(7) 出厂编号;
(8) 毛重/净重(公斤);
(9) 体积(长×宽×高,以cm表示)。
对于重量超过2t以上(包括2t)的合同设备,应在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以运输部门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及起吊点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合同设备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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