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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培训.docx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8791734 上传时间:2025-03-02 格式:DOCX 页数:33 大小:37.6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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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确认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确认包括入账时间和入账金额两个方面,其确认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出口退税的所属期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出口销售额确认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额,若出口货物采用离岸价以外价格成交并记账的,当期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要冲减当期出口销售额。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以外汇结算出口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生产企业应当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入账时间及依据。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不论是海、陆、空、邮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  的代理费应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3)来料加工复出口,以收到成品出运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按外商来料的原辅料是否作价,在核算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对不作价的,按工缴费收入入账;作价的,按合约规定的原辅料款及工缴费入账。对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它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复出口的,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委托企业可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受托企业在收取委托企业加工费时据以免征增值税。 (4)国内深加工结转,也称间接出口,是国内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加工货物后报关结转销售给境内加工企业,由国内企业深加工后再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其销售收入的确认与内销大致相同。 二、免抵退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根据业务流程主要可分:免税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核算、应交税金的核算、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核算、出口货物免抵税额和退税额的核算,以及免抵退税调整的核算。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和“应收补贴款”会计科目。(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额。企业交纳当期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等科目。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取得国税机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上述五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核算。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计征销项税额,对经审核确认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规定征税率计征销项税额,但对出口不申报或逾期申报(特殊情况除外)需补税的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并相应调整出口货物已计算的不予抵扣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款以及应免抵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出口企业当期按规定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后,借记“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贷记本科目。本专栏以及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确定方法请参见第4点。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和出口货物免税等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税额的部分,应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的同时,贷记本科目。企业在核算出口货物免税收入的同时,对出口货物免税收入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出的“不予抵扣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本科目,当月“不予抵扣税额”累计发生额应与本月免税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合计数一致。 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以红字借“主营业务成本”。生产企业发生国外运保佣费用支付时,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分摊计算,并冲减“不予抵扣税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以红字借“主营业务成本”。 9、“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借方余额时,根据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 上述四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贷方核算。 为了便于理解,全面熟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核算的全过程,面用“丁”字型账户反映如下: 借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方 ①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退回所购货物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②当期上交本期的应纳税额; ③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④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A、免抵退税企业,当期有应纳税额; B、免抵退税企业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当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具体有: A、非正常损失、非应税项目、免税货物、简易办法货物耗用的外购货物或接受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B、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计算,需结转到出口货物成本的; C、不符合退税要求,退税凭证不全等无法退税的,需结转到出口货物成本的;  D、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反映); ③出口退税 A、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 B、已申报退税货物退关补税   ⑤月底结转未交的增值税 ④月底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还必须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建立明细账。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增值税)”。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月末,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的是企业期未专用税票预缴等多缴税款,贷方余额反映的是期末结转下期应交的增值税。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后,退税的前提必须是计算退税的当期应纳增值税为负,也就是说当期必须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在出口退税的处理上,计算应退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补贴款”。 (三)“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应收补贴款”科目,一些企业也使用“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其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在取得税务机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书》上批准的应退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收到国税机关批复尚未办理退库的应退税额。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不予抵扣税额等会计处理,按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总概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还必须设置“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科目,并建立明细账。本科目借方反映的是出口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应补征的增值税税额冲减留抵税额和已补征的税款,贷方反映的是出口企业经主管国税管理机关核定应补征的税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出口企业实际批准的应退税额小于企业账面应补税额的差额部分应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主营业务成本中处理。 (五)销售账薄的设置 生产企业应根据出口业务设置自营出口销售明细账、委托代理出口销售明细账、来料加工出口销售明细账、深加工结转出口销售明细账,一般采用多栏式账页记载外销收入有关情况,内外销必须分别记账,按不同征税率和退税率分账页分别核算出口销售收入,并在摘要栏内详细记载每笔出口销售和运保佣冲减的详细情况,以便于国税机关审核出口退(免)税。 三、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税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应退税、应免抵税的计算和确定上可按两种方法,这里着重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个环节的会计核算分别进行介绍。 (一)购进货物的会计核算 1、采购国内原材料。价款和运杂费记入采购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进项税额,根据供货方的有关票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对可抵扣的运费金额按7%计算进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材料采购 原材料入库时,根据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贷:材料采购 2、进口原材料 (1)报关进口 出口企业应根据进口合约规定,凭全套进口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应付外汇账款(或银行存款) 支付上述进口原辅料件的各项目内直接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银行存款 货到口岸时,计算应纳进口关税或消费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进口消费税 (2)交纳进口料件的税金: 出口企业应根据海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进口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对按税法规定,不需交纳进口关税、增值税的企业,不作应交税金的上述会计分录。 (3)进口料件入库 进口料件入库后,财会部门应凭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进料加工——××商品名称 贷:材料采购——进料加工——××商品名称 3、外购出口配套的扩散、协作产品,委托加工产品。 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包括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1)    购入。购入扩散协作产品后,凭有关合同及有关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验收入库后,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贷:材料采购 (2)委托加工产品会计处理 ①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凭加工合同和发料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原材料 ②根据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凭加工企业的加工费发票和有关结算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③委托加工产品收回。 可直接对外销售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贷:委托加工材料 还需要继续生产或加工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材料 (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 1、内销货物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自营出口销售 销售收入以及不予抵扣税额均以外销发票为依据。当期支付的国外费用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在应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冲减数。 (1)一般贸易的核算 ①销售收入。财会部门收到储运或业务部门交来已出运全套出口单证,依开具的外销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出口额折换成人民币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 收到外汇时,财会部门根据结汇水单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帐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②不予抵扣税额计算。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③运保佣冲减 根据运保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2)进料加工贸易的核算 企业在记载销售账时原则上要将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通过二级科目分开进行明细核算,核算与一般贸易相同。只不过是,对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要按每期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销售额和计划分配率计算“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在进口货物海关核销后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确定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①出口企业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依据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②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对补开部分依据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对多开的部分,通过核销冲回,以蓝字登记以上会计分录。 (3)来料加工贸易的核算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应持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等,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凭此证明据以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免税收入应与其他出口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对来料加工发生的运保佣应冲减来料加工销售收入,不得在其他出口销售中冲减。 ①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货: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 ②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和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应付外汇账款(合同约定进口价格,汇率按原作价时中间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款及加工费) ③外商投资企业转加工收回复出口销售处理与①或②一致,只不过是要核算委托加工过程,分进口料件外商不作价和作价两种。 A、不作价。在发出加工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贷:外商来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凭加工企业加工费发票,支付工厂加工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委托加工的成品验收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管物资——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核算原料规定耗用数量) B、作价。在发出加工时,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按原材料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 贷:原材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称 加工厂交成品时,按合约价格及耗用原料,以及规定的加工费,根据业务部门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 贷: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按规定应耗用的原料成本) 应付账款——来料加工厂(加工费,如外币按入库日汇率) ④对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金进行转出。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按分摊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委托代理出口 收到受托方(外贸企业)送交的“代理出口结算清单”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等 营业费用(代理手续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支付的运保佣与自营出口一样,要冲减外销收入。 4、销售退回 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其销售退回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这里只以一般贸易出口为例进行介绍,进料加工贸易与此类似。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产品的退回,按照已计入“发出商品”等科目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贷:发出商品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产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对已申报免税或退税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免抵退”税调整,分别情况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并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到手续后,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收外汇账款 ②退货货物的原运保佣,以及退货费用的处理。 由对方承担的: 借:银行存款 货: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由我方承担的,先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银行存款(退货发生的一切国内、外费用) 批准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③出口销售退回税收调整的会计处理[详见本节第四部分(一)退关退运免抵税额的会计调整内容]。 (三)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免抵退”税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算按以下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如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月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如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对多交税金月末作如下会计分录(多交部分要通过本月交本月的增值税和实际应交增值税的简单计算才能确定,如本月销项税额为92元,进项税额为85元,则本月应交增值税7元,已预交10元,多交3元应转出):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四)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目前,我省规定企业免抵税额、应退税额的核算是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的批准数的“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记账: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批准的退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五)会计核算实例 [例1]假设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9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本期外购货物500万元验收入库,取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上期留抵进项税额15万元; 2、本期收到其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证明上注明的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4万元,免抵退应抵扣税额13万元; 3、本期收到其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书》一份,批准上期出口货物的应免抵税额10万元,应退税额5万元,应退税额于当月办理了退库; 4、本期内销货物销售额500万元,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金额400万元,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工缴费销售额100万元; 5、当期实际支付国外运保佣50万元并冲减了出口销售; 6、本期取得单证齐全退税资料出口额300万元,均为进料加工贸易,计划分配率均为70%,并于10月10日前向退税机关申报。该企业内、外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13%。 1、购进货物的处理 借:原材料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5,850,000 2、当期收到的免税证明入账,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2万元。 借:出口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 3、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书》,批准免抵税额10万元,退税5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00,000 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0,000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书批准的应退税款办理退库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50,000 4、当期免税销售的会计处理。 (1)内销货物的销售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5,8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0 (2)来料加工复出口销售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外汇账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贸易出口                1,000,000 同时对来料加工耗用的进口料件按销售比例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数=[85/(500+400+100-50)]×100=8.95万元 借:出口主营业务成本                                89,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9,500 (3)进料加工复出口销售额,凭出口外销发票金额入账(不考虑成交方式)。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                4,000,000 同时,计算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入账: 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400×(17%-13%)=16万元 借:出口主营业务成本                                 1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0,000 5、运保佣入账(平时不参与免抵退计算,年终一次性调整) 贷:出口产品免税销售收入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6、应纳税额计算与应交税金的会计处理。 本月应纳税额= [(-4)+15+85+8.95+16-(85+10)]-15=10.95(万元) 本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贷方余额,月末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                     109,5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9,500 7、单证收齐并向主管国税机关退税申报申报。此时不作账务处理,只登记退税申报台账。 [例2]仍以上例有关业务为例,将上期留抵税额设为50.95万元,企业本月预交增值税20万元。 会计处理除“应交税金”明细科目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与上例不一致处,其余完全相同。 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月末,应交税金的相关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200000     四、免抵退税的会计调整  (一)退关退运免抵税额的会计调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调整税收证明》,退税部门根据退运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调整已免抵退税款。 应调整免抵退税金=退运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实际工作中,企业出口销售实现后,有的免税和退税均未申报,有的已申报免税未申报退税,有的已申报免税且申报退税,情况比较多,现就各种情况的会计调整分别进行介绍。 1、不予抵扣税额的调整,分以下二种情况: (1)免税和退税均未申报。此种情况下不作税收调整。 (2)已申报免税且申报退税。此种情况下,出口企业首先需对原“不予抵扣税额”进行调整,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2、免抵税额的调整。 企业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调整税收证明》后,按照批准的“应调整免抵退税额”进行免抵税额调整或补税,处理后已申报的部分照样办理退税,调整免抵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如果原出口没有“免抵税额”只有“应退税额”的要进行补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 贷:银行存款 3、原运保佣部分的调整,补做销售后计算不予抵扣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跨年度销售退回的处理。生产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报告年度销售退回,以及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主要是调整原免税计算的“不予抵扣税额”所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1)原销售收入冲减,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外汇账款 (2)按退回产品的原成本(设已验收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对原不予抵扣税额部分冲回,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由于调整而增加的所得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为借方余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为贷方余额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消费税应税出口货物的会计调整 如果出口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在计算调整已免抵增值税税款的同时,还应补交已免征的消费税税款。涉及消费税补税的情况主要有:退关退货、海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出口后超过法定期限未申报退税等。 1、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金=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消费税税率 生产企业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调整意见,补征消费税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2、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金=出口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会计调整与1相同。 本章中有关会计调整,如跨年度且涉及以前年度利润调整事项的,未说明的,要按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五、外商投资企业国产设备退税的会计核算 1、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未交付使用的,应冲减设备的成本。按收到的退税批复: 借:银行存款 贷:在建工程 2、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的,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帐面原值和累计折旧。按收到的退税批复: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 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会计分录如下: 借:累计折旧 贷: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3、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的,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增值税的,企业应相应调整设备的帐面原值和已提的折旧,按收到的退税批复: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 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会计分录如下: 借:累计折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上会计处理摘自《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5号] ml 九阳神功之出口退税篇第一重:免抵退税的概念理解 概念好比是武功心法,是必须要牢记于心的,当然一上来看到这么多公式和定义,头有一点大是正常的,能理解当然是最好,不能马上理解也不要紧,一步步来,联系实际例题来理解。 1、 “免、抵、退”税概念: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扣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2、生产企业计算公式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出现留抵税额时 A、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B、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例〗举例说明: 某企业当月销售200万(其中外销120万,内销80万),外销单证当月收齐,当月进项20万(其中用于外销12万,用于内销8万),为便于初学者理解,征退税率一致,均为17%。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额和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外销120万*17%=20.4万          应纳税额=内销80万*17%-20万=-6.4万 由于留抵6.4万小于免抵退税额20.4万,套用公式A所以 退税额=6.4万         免抵额=20.4-6.4=14万元 第二步,参照基本概念理解说明(这部分务必悟透) 对外销增值部分免税:外销120万*17%-外销进项12万=8.4万 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内销80万*17%-内销进项8万=5.6万 可以用外销进项12万抵顶内销应纳税额5.6万,所以该出口企业本月不需交税 由于外销进项12万并未抵完,12万-已抵5.6万=6.4万,按概念中“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扣完的税额予以退税”,应退6.4万元;免的8.4万加上抵的5.6万正好等于免抵额14万。 在实际业务中,企业是不大可能严格区分进项是用于内销还是外销的,因此直接按公式套用计算就可以了。 〖承〗:对有征退税差(进项转出税额)的案例理解 在实际工作中,80%的出口产品是有征税率和退税率差的,还是上面那个例子,退税率改为13%。 计算:进项转出税额=外销120万*(征税率17%-退税率13%)=4.8万        免抵退税额=外销120万*退税率13%=15.6万        应纳税额=内销80万*17%-(20万-进项转出税额4.8万)=-1.6万 退税额=1.6万         免抵额=15.6-1.6=14万元 说明:两个例子的差别在于退税额,相差4.8万,也就是进项转出税额(进入成本不享受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篇第二重:首次出口的帐务处理      如果第一重看完了你还是不太懂,不要紧,跟着我们一起继续打通任脉。因为这是写给新手看的,所以不加任何变化,一切均按照最简单、最通常的业务来讲。 一、 确定记帐汇率      生产企业入帐汇率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首次出口当月1日的外汇汇率,二是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外汇汇率。生产企业选择当月1日的外汇汇率作为入帐汇率时,如果当月1日没有公布汇率,可按当月第一次公布的汇率作为入帐汇率(即当月期初汇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入帐汇率应在事先确定,报国税部门备案,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比如2006年元月1-3日休息,元月4日的外汇中间价为8.0702,如果有企业首次出口在元月,那么记帐汇率就是8.0702,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出口货物离岸价的确定      按规定,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是离岸价FOB。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通常有两种结算价格,即离岸价(FOB)和到岸价(CIF)。      FOB是Free on Board的英文缩写,中文全称为“装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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