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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件汇编(三):防治水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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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防治水部分 平煤新[2006]85号 签发人:马世志 关于转发国家局《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矿、各有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重大水害事故发生,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防治水 指导 意见 平煤集团公司新峰矿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30日印发 (共印60份) 安监总煤矿〔2006〕98号 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去年以来,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多发。2005年全国煤矿共发生水害事故109起、死亡605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 人以上特大水害事故13起、死亡360人,同比分别上升160%、233.6%;分别占全国煤矿特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22.4%和20.7%。今年1—4月份,全国煤矿发生水害事故24起、死亡108人。其中,发生3人以上水害事故12起、死亡90人。特别是今年4月份以来,山西省连续发生两起特大和特别重大透水事故:3月18日,吕梁市临县胜利煤焦有限公司樊家山井发生一起特大透水事故,死亡28人;5月18日,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又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初步核查井下被困矿工56人。   2005年以来发生的16起特大透水事故,属透老空水的有12起、死亡382人,分别占75%和83.8%;属断层突水的2起、死亡26人,分别占12.5%和5.7%;属溶洞突水的2起、死亡48人,分别占12.5%和10.5%。事故原因主要有:在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情况下盲目开采;在水体下开采的防护措施不落实;超层越界开采,破坏防、隔水煤柱;现场人员水害防治知识匮乏,已有水患预兆而未采取措施;雨季“三防”工作不落实,特别是下雨期间井上下水情无监测、无应急措施等。   分析水害事故原因,反映出一些煤矿企业不重视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水害防治工作管理滑坡;“三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区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制度不落实。为了有效遏制煤矿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技术标准,现就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对矿井水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煤矿水害重特大事故多发,形势十分严峻。煤矿企业和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水害防治监管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研究本单位、本地区矿井水害防治的现状和加强此项工作的措施,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落实矿井水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矿井水害防治负技术责任。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并根据煤矿企业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水害防治技术人员。专职水害防治人员要具备地质类相关专业学历或经专业培训,熟悉地质与水文地质专业技术工作。   三、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煤矿企业要认真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水害防治的资金、工程、设备仪器落实到位。要采用适合本地区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建立健全矿区地下水动态观测网,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   四、建立健全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煤矿企业应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处理水害的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每月应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其它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水害隐患的排查。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水害防治工程应编制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验收总结。   五、严格矿井防隔水煤柱的管理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强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导水陷落柱时,必须查清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已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重新建立,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在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六、加强断层水、底板承压水、溶洞水的超前治理   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含水丰富,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井筒工程穿过强含水层时,必须进行预注浆封堵加固。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进行疏水降压,保证安全开采;无法保证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底板加固注浆。受溶洞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七、严格控制水体下采煤   水体下采煤必须进行安全试采。试采前,要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严格落实“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试采时,要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等情况;试采结束后,要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进一步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未按有关规程进行安全试采的矿井一律不得进行生产。   八、建立完善的井下排水系统   矿井排水系统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仓、水泵、输电线路等设施,确保矿井正常排水,并满足特殊情况下排水需要。涌水量大的矿井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井底车场或井下中央泵房应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工程。   九、做好老空(窑)水的探放工作   老空(窑)水是煤矿的主要水害之一,必须高度重视老空(窑)水的探放工作。在探水前,分析查明老窑水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认真检查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确保探放水安全进行。搞好防治矿井水害的培训教育。矿井有突水预兆时,应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煤矿企业应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   十、加强矿井的雨季“三防”工作   认真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雨季前,要对矿井排水设备和供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清挖水仓、水沟和沉淀池,开展一次联合排水试验。煤矿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井口、工业广场要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水体倒灌矿井。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时,要对漏水的水体基底进行防漏加固处理。   十一、严肃查处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行为   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是导致水害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协同国土资源、行业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严肃查处煤矿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活动。督促煤矿企业绘制真实可靠的井上下采掘工程平面图,为煤矿水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煤矿企业每年应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对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的煤矿,地方各级政府应做出规定,依法实施关闭。   十二、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监管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内重大水害隐患要登记建档,重点跟踪落实隐患整治情况,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督促煤矿企业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落实防汛物资、进行矿井联合排水试验。在雨季期间未落实水害防治措施的煤矿,要监督其停止生产,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地面。凡煤矿企业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未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和队伍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企业,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的;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资金和工程不落实的;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立即依法关闭。   十三、加强对煤矿水害的监察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受老空水、底板奥灰水或溶洞水威胁的矿井和水体下采煤的矿井以及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等实施重点监察,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凡整改不合格无法保障安全开采时,要移送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事故的矿井要认真查清水害发生的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吸取教训,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十四、加强水害应急救援工作   各主要产煤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水害应急预案,配备能够满足抢险救灾的各种排水设备和专业抢险队伍;大型煤矿企业也要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平禹〔2006〕143号 关于下发《平禹煤电公司 矿井探放水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公司各矿,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强化探放水措施,防止重大水害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井探放水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平煤[2006]409号),煤电公司研究制定了《平禹煤电公司矿井探放水工作补充规定》,现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井探放水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探放水 补水 规定 河南平禹煤电公司办公室 2006年12月21日印发 (共印25份) 平禹煤电公司 矿井探放水工作补充规定 一、在承压水威胁区域和其它受水害威胁地区,掘进和回采前,必须进行探放水设计;探放水设计要有方案设计,进行方案比较,选择最优方案。 二、必须选择可靠的固管方法,并对固管情况进行耐压试验,孔口管及孔口控制阀门的耐压必须达到水压的2.5倍以上。 三、必须根据实测水位情况,进行采空区积水量核算工作。 四、每年至少要对主要水仓容量和排水设施能力进行一次测算。 五、必须有详细的探放水纪录、探放水工作总结、探放水设计、批复文件、积水量核算材料及放水量纪录等作为探放水工程验收材料。 六、排水供电必须与生产电源分开,并使用专用电源。 七、巷道低洼处应施工临时水仓,临时水仓的容量不小于4小时涌水量,排水设施要有一定的富余量,并有满足排水需要的备用设施。 八、探放水工作结束前,必须有验证工程,确认积水排放彻底。 九、探放水工作必须使用探放水钻机,不得使用其它简易钻具,严禁干式钻进。 十、探水前,必须加强钻场附近10米内的巷道支护;采用地锚配合压柱稳牢钻机。 十一、探放水作业场所,要开挖水沟或安设管路排水,不得直接排入巷道,避免冲刷巷道。 十二、原则上不准进行上山探放水工作,确需进行上山探放水时,必须在靠近工作面适当位置做出躲避峒,并在有安全可靠畅通的避灾退路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十三、施工过程中要坚持“逢涌必注,逢漏必堵”原则。 十四、各放水孔必须打入采空区至少5.0m。 十五、探放水工作必须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承担,探放水人员必须掌握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指定负责人并明确分工。 十六、探放水现场必须有施工牌板,标记探放水位置,标明允许掘进距离。 十七、采区巷道及工作面布置,应考虑探放水工作需要,为探放水工作创造条件。 十八、开拓、准备巷道必须掘砌永久水沟,回采巷道应有临时水沟,水沟要用3㎝以上厚度的木板钉制,水沟断面大小,以满足巷道流水需要且有一定富余量为准。 十九、打钻期间,矿井应加强生产调度和钻场施工管理,防止突发事故发生。 平禹〔2007〕11号 关于印发《平禹煤电公司 地测防治水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矿,有关业务保安处室: 为了从源头上治理水害,认真落实地测防治水的各项预防措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煤电公司研究制订了《平禹煤电公司地测防治水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通执行。 二○○七年元月十六日 主题词:防治水 现场 管理 办法 河南平禹煤电公司办公室 2007年元月16日印发 (共印75份) 平禹煤电公司 地测防治水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煤电公司地测、防治水安全工作,全面提升地测、防治水管理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要求,特制订平禹煤电公司地测、防治水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办法。 一、规定要求 (一)机构设置 各生产矿井都应设置地测、防治水管理机构;成立由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任技术负责人的防治水领导小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成立专门的探放水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探放水人员。 (二)人员配备 1、地测、防治水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小型矿井不得少于10人,中型矿井不得少于2人,大型矿井不得少于3人; 2、一矿、四矿、白庙矿、方山煤业地测、防治水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专职的水文地质专业人员,设置防治水安全检查员,探放水队伍必须配备专职防治水技术人员; 3、各矿必须配备专职储量管理人员和电脑制图人员; 4、一矿、四矿、白庙矿、方山煤业必须配备地测副总,配合总工程师做好地测、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三)建章立制 矿井必须制订的水害防治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人员培训制度、计划落实制度、预测预报制度、探放水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制度、检查和奖罚制度。 (四)技术管理规定 1、各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符合矿井实际的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并在每年的12月上旬前编制下一年度防治水计划,在每月的25号前向煤电公司地测处报送月份防治水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各矿井必须在每月的25号前报送防治水隐患排查报告。 3、各矿井必须在每年雨季前全面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生产安排情况、排水能力、井巷出水层位、水质、涌水量、充水因素和废弃老窑的位置、开采范围、开采煤层、开采年限、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积水情况、对本矿井的影响等情况,并在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编写调查报告,建立管理台账。 4、各矿井每年雨季前必须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同时还应注意雨季天气预报,收集和建立气象资料。每次降大雨时和降雨后及时巡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积水、老窑陷落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写出具有结论性的巡查情况报告。 5、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 6、矿井必须按规程要求留设各类防水煤柱,未经公司批准,严禁动用各种防、隔水煤柱。 7、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8、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发现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公司调度室。 9、采掘工作面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接近含水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导水或含水断层,接近封闭不良的钻孔时、其他可能出水区域时,矿井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措施,并报煤电公司批准,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继续进行采掘工作。 10、探放水钻孔放水前,必须预计积水量,放水钻孔的固管必须做耐压试验,只有达到设计压力时方向继续钻进,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必须设专人监测放水时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纪录。探放老空水严禁干式打眼,防止老空区有害气体突然涌出酿成事故。 11、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煤电公司审批。 12、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强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并报煤电公司审批。隐患未解除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13、各种材料的报送要求 (1)交换图:1︰2000的交换图和1︰5000井上下对照图,月报4份,季报9份,必须在月末或季末的5天内送公司地测处,图纸填绘及纸质要求按平煤新[2005]技字59号“关于转发《平煤集团公司交换图管理规定》”执行 (2)矿井必须编制地质“三书”:采区地质说明书(含图纸)、掘进地质说明书(含图纸)、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含图纸)其提交时间分别为采掘部门下达任务通知书的6个月内、3个月内和15天内上报公司地测处。 14、矿井必备的水文地质图纸:矿井充水性图,综合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矿井涌水量与降水量、地下水位曲线图,矿井涌水量与单位走向开拓长度、单位采空区面积关系曲线图,矿井涌水量与地表水流量或水位关系曲线图,矿井涌水量随开采深度变化曲线图。一、四矿、方山煤业、白庙矿还必须有水文地质柱状图,水文地质剖面图,主要含水层等水位线图,井上下防治水系统图,断层两盘含水层对接补给关系图。 15、水文地质台账: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气象资料台账、矿井突水点台账、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台账、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账、水质分析成果台账、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矿区水源井台账、封闭不良的钻孔台账。 16、地下水动态观测工作,每月不应少于3次,雨季或遇有矿井涌水异常时,需增加观测次数。观测工作一般要求同步进行,每次必须按固定的时间和顺序在最短时间内测完,要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准确性。测量工具在使用前应定期校验。 17、储量管理: (1)各矿井在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矿井的地质条件,选择合理的开拓布置方式和采煤方法,尽可能地充分利用煤炭资源。在开采过程中,不得高于设计规定的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损失率指标。 (2)各生产矿井必须随时掌握矿井、采区、工作面的损失情况,并对损失及损失率的动态、损失原因进行分析,以便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储量管理人员必须经常进行工作面调查,并填绘损失量计算图。 (3)浮煤厚度应在工作面回柱放预前测定。单一煤层和底分层工作面在两平方米内浮煤平均厚度不超过30㎜,分层开采的顶、中层工作面不超过60㎜,厚煤层一次采全高时,工作面浮煤厚度不超过60㎜。 (4)当工作面、采区、矿井结束后,应对其储量、采出量和损失量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核实报告应附图纸和文字说明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地测部门必须具备储量计算方面的各种基本图件,必须有储量、回采率、损失量及储量增减台账。 (6)储量月报、季报必须在月末或季末的10天内完成。 (五)排水系统 矿井水平、采区排水系统必须完善可靠,排水能力满足设计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要求。 2、主要泵房及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要求。 3、主要水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条的要求。 4、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每年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水仓、沉淀池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 5、每年至少要对主要水仓容量和排水设施能力进行一次测算。 (六)关于物探工作及物探异常区的治理 1、一、四矿、方山煤业、白庙矿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物探,并及时将物探资料填绘到图上。 2、所有掘进工作面在地质构造情况不清时,必须采用瑞利波超前探测,超前距不小于50m,若工作面前方有异常时,必须采用钻探验证。 3、所有掘进工作面80 m内必须采用直流电法仪探查下伏各含水层含水性、富水情况和导水构造情况,超过规定距离不进行物探和验证工作,不得掘进。出现水文地质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开拓、准备巷道水文异常区,矿井必须按隐患性质和影响采掘活动的区域编制验证计划;回采巷道异常区的验证、治理工作必须在采面回采前2个月验证、治理完毕。 4、回采工作面形成后,必须在5天内采用音频透视仪或瞬变电磁仪进行探测,探测前应编制物探设计,经地测处审查批准后实施。探测结束后由物探部门编制物探报告。存在水文异常区时,必须在回采前2个月验证、治理完毕。 5、探测老空积水时,若存在水文异常区,必须经钻探验证。 6、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矿井,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使用物探手段。 二、奖惩办法 (一)奖励 1、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经公司地测处考核,公司领导审批后,每月兑现一次。 (1)安全生产各业务部门落实防治水齐抓共管责任制,密切配合,各尽其职,完成月份地测、防治水计划的。 (2)地测、防治水机构健全,探放水队伍满足需要,按规定配备防治水专业人员及防治水安全员。地测、防治水仪器、仪表正常工作,能满足地测、防治水工作需要。 (3)地测、防治水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完善。 (4)各类图纸、台账、表格齐全、正规存放。按时报送各种报表、资料和图纸。 (5)按时参加地测、防治水会议,并认真落实会议内容,及时处理不安全隐患,对上级安全检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 (6)没有出现技术失误,实现安全生产。 (7)没有出现伤亡和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2、奖励人员及标准 (1)矿井奖励直接从事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矿井领导、各级管理人员、与地测、防治水工作有关的人员。0.6Mt以上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矿井奖励1.5万元/月,0.6Mt以上矿井和0.6Mt以下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矿井奖励1万元/月,0.6Mt以下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矿井奖励0.6万元万元/月。 (2)公司机关奖励直接从事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公司领导、各级管理人员、与防治水工作有关的人员。 (3)一项(次)工作不落实或没特殊原因未完成地测、防治水水工作计划的,扣减责任人和单位奖金的50%,两项(次)扣完。 (4)存在防治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违章或冒险作业或发生事故的,取消奖励资格,并实行责任追究。 (二)处罚 1、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10万元,对责任人罚款1万元。 (1)由于防排水设备、设施失修或不完善而造成水害事故的; (2)发生水害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采取有关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3)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3)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的; (4)要求配备而没有配备专职探放水队伍的; (5)未按规定配置防治水设施和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6)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7)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8)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9)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有突水危险地区,在没有建成防水闸门前向有突水危险区域开拓掘进的; (10)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进行带压开采时,“带压开采”前没有没有制订安全措施的; (11)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没有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的; (12)防水闸门没按规定时间进行检修,而造成防水闸门无法正常关闭的; (13)防水闸门没按要求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放水管和放水闸阀的; (14)防水闸门没按规定进行关闭试验的; (15)井巷工程遇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在接近警戒位置前未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的; (16)主要排水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 (17)矿井主要水仓数量和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 (18)主要泵房安全出口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整改的; (19)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没有设置控制闸门或控制闸门不能正常使用的; (20)没按规定对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进行检查和维护的; (21)没按要求对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的; (22)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没有编制探放水设计的; (23)探放水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批准投入施工的; (24)下山采区排水系统不完善而进行回采工作的; (25)雨季前没有组织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的; (26)没有及时编制或修改、补充、完善防治水应急预案的; (27)防排水设施没有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28)不经批准开采各类防、隔水煤柱的; (29)井口及工业广场受洪水威胁的矿井,雨季没有采取防洪措施或防洪措施不得力的; (30)采掘工程接近积水警戒线时,没有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措施的; (3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主要含水层水文自动观测系统不完善的; (32)探放水钻孔固管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继续钻进的; (33)回采工作面浮煤回收达不到要求的; (33)采掘工程没有按照设计施工,随意更改设计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4)探放水钻孔不及时安装孔口闸阀的; (35)探放水钻孔在揭露含水层前没安装防喷装置的; (36)不合理安排或挪用防治水工程资金的; (37)没有防治水岗位责任制的。 (38)每次降大暴雨和降雨后,没有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积水和塌陷情况的; (39)生产矿井少于2台探放水钻机的; (40)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41)没按规定进行防治水应急预案演练的; (42)雨季前没有组织防排水工作检查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3)本矿及其附近地表水体(坝)的位置、标高、积水量、洪水流量不清、没有上图的; (44)采掘工程平面图煤柱线内有采动迹象的; (45)矿井地面水体、井下各含水层水质类型、水质特征不清的; (46)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突水威胁或潜在突水威胁的矿井,没有设置防治水安全检查员的; (47)规定应有的图纸、台账而没有或内容欠缺严重的; (48)没有及时填绘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充水性图、排水系统图、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的; (49)生产和报废小煤窑井巷及本矿井采空区有老空积水,威胁矿井生产安全,积水区域、警戒线没有在充水性图上标明的; (50)主要巷道水沟清理不及时,水溢出水沟的; (51)无防探水钻孔设计及说明书的; (52)水害隐患不清或危害情况反映不及时的; (53)存在水害隐患,没及时发放水害通知单的; (54)没按规定进行小煤窑调查、分析,小煤窑分布、开采范围和对矿井危害情况不清的; (55)缺突水点观测纪录的。 (56)钻场支护不完好的; (57)防治水工程无设计或设计未经审批的; (58)探放老空水钻孔,积水未排放完,封堵钻孔,组织生产的; (59)井巷通过含(导)水断层时,没有采取探放水措施的; (60)井巷通过含(导)水断层时,没有采取预注浆和加固措施的; (61)断层防水煤柱留设没有计算依据的; (62井巷及采掘工作面交叉点缺水灾避灾路线牌的; (63)不能按计划落实防治水年度计划的; (64)不能全面落实防治水月度工作计划的; (65)富水异常区没有制定防治水措施,没有进行验证的; (66)没有定期开展防治水培训的; (67)水害防治规章制度不完善的; (68)没有正当理由而不能全面落实公司地测工作会议所安排工作的; (69)受承压水威胁的掘进工作面没有进行超前探测或超前探测距离不够的; (70)受承压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没有采用直流电法、音频透视手段进行富水性探测的; (71)注浆时,没有及时测定浆液浓度以及注浆时没有保留浆液试块的; (72)水文地质观测孔不能妥善保护,地面孔无安装孔口盖或建房屋加以保护,井下观测孔无建在峒室内且有水压观测装置并加锁保护,没有观测牌板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73)不按时报送地测、防治水年度、月份工作计划的; (74)无故不参加地测会议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会议迟到的,罚款100元; (75)没有及时进行年度水情水害预报和总结的; (76)没有及时进行季度水情水害预报和总结的; (77)没有及时进行月份水情水害预报和总结的; (78)没有及时进行水情水害周分析的; (79)采区地质说明书没及时提交审批的; (80)掘进地质说明书没及时提交审批的; (81)回采地质说明书没及时提交审批的; (82)地质预报内容不详,文字和图纸缺少其一的; (83)地质预报没按规定装订成册的; (84)水文观测系统未定期进行观测的; (85)水文观测孔设施不完好,影响正常观测的; (86)防、探水钻孔无单孔设计的; (87)水情水害监测系统不完好,中断1小时以上的; (88)水文地质台账不齐全的; (89)水文地质台账不及时纪录的; (90)不按时上报水害防治计划执行情况的; (91)不按时上报水害隐患排查情况的; (92)不按要求报送各种储量报表的; (93)不按要求报送地质“三书”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94)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95)发现有突水征召,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96)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97)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或嫁祸他人的; (98)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不能认真开展工作的。(调查地表水体、大坝溢洪道地表裂缝、塌陷区) (99)所查隐患没按规定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上述管理办法若与《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本办法自2007年元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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