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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巷中学寝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寝室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提高养成教育水平,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寝室管理由政教处及寝室管理委员会负责,实行专人管理和年级共同管理相结合办法。
第二章 寝室卫生管理
第三条 寝室值日由管理人员排出值日表,值日生每天(住校期间)须在早上6:35前完成值日任务,并保持一天卫生整洁,值日表上墙并报寝室管理员备案。
第四条 住校生个人床位,物品摆放由个人负责,保证合乎要求,物品摆放规范,被褥折叠整齐,住校生必须保持个人卫生,做到衣物干净。
第五条 寝室卫生达标条件
(一)清洁
1.室内外地面干净,注意卫生死角(门后及床下等)的打扫,不潮湿,无积水,垃圾及时清理。
2.室内外墙壁、天花板、灯管上无明显灰尘、蜘蛛网,无脚印等其他污迹。墙壁上无乱贴、乱画、乱刻现象。
3.门窗(前排)、窗台无明显污迹、灰尘,窗台不晾晒及放置任何物品,玻璃干净明亮,无破损。
4.桌面、个人用品清洁无污物、脏痕、异味。
(二)物品摆放整齐(内务)
1.床上用品叠放整齐,位置统一(被子叠方正,折口朝门,放置于靠床的北端中央,枕头放置于靠床的南端中央,床单平整,衣服叠放整齐,放于被子与墙壁之间,床上不得放置其它杂物)。
2.脸盆(床下栏杆靠南)、鞋子(床下栏杆靠北)在床下摆放整齐,鞋头统一在里边。
3.毛巾叠成方块整齐放在脸盆里。
4.牙刷、牙膏放在杯子内,整齐摆放在桌子上,水瓶整齐地摆放在桌子下方。所有物品排列整齐朝向东。
5.室内不得乱拉绳子。晴天宿舍内严禁晾晒衣服,衣服在规定位置晾晒。
6.清洁工具一律放置于寝室南窗下,排列整齐,寝室内垃圾一律清干净。
7.窗户及时开启,室内无异味。
第三章 寝室纪律管理
第六条 住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作息时间表,夜自修结束后,立即回到寝室,进行就寝准备(洗漱),按时(21:00)就寝,并按时(5:50——6:10)起床,寝室大门早上6:30——6:40分关闭,就寝时须保持室内安静,不得讲话或不得做其它与休息无关事务。
第七条 晚就寝管理由值班老师进行检查,行政值班人员负责督促,参加检查人员须按表按时到岗,并到值班室签到,同时开始检查学生就寝情况。
第八条 住校生进住后,应按要求住校,有特殊情况需回家,可办理请假手续 。
1.凡请假回家者,应向班主任或准假老师申明理由,经批准,填写请假条,班主任(联系家长后才能签字),签字后才有效。
2.住校生因病、事不能按时返校时,应由家长(或本人)与班主任或学校联系,待上学时,应持有家长签字的假条,办理补假手续。
3.住校生不能按时返校,托其他同学捎口信者,视为未请假。如同学带来由家长写的假条,则视为正常请假。
4.凡在请假中弄虚作假或“先斩后奏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给予开除往校生资格,并视情节严重情况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寝室纪律达标条件
1.按时就寝,按时起床。
2.就寝时间,不讲话,不吵闹,(不听耳机,不打电话,)不走动,不串门,不看书,不打手电,不做任何影响他人的事。就寝熄灯后,不得上厕所。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上厕所须得到管理人员同意后才能去,同时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奔跑,不得影响他人休息。不半夜起床吵闹。
3.不得在外住宿,不得留校外人员及其他寝室成员在本寝室就寝,不换床、不和床就寝。
4.寝室内同学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并处理好与其他寝室的关系,不吵架,不打架,有违纪现象,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
5.保管好自己的钱物,贵重物品及较大数目钱不放在衣袋里过夜,放置处不告诉任何人,离开时勤锁箱门,严防他盗,谨防内盗,如有失窃,及时如实上报宿舍管理员,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瞒实情。
6.爱护公物,不踢门、不挂门框、不敲墙,不在墙壁上踢、吐、画、刻、贴。宿舍内门窗、玻璃、桌凳、床、等家具及其它公共设施要妥善使用、保管和爱护,不得私自拆装;室内家具设备若有损坏,须及时报寝室管理人员。
7.不私拉、乱接电线,不点蜡烛,不烧废纸垃圾。
8.不得向窗外或走廊上泼水、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
9.任何时候在宿舍楼内不乱吐痰,不乱丢垃圾,不喧哗,不起哄。
10.不在寝室打扑克,下棋、打球、蹦跳,不在床上做体育运动。
11.不在寝室吸烟、喝酒,看一些黄色、暴力等不健康的书籍。
12.未经老师或寝室管理员同意,不得在上课及课余时间管理期间进入或滞留寝室。
13.严禁携带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和易污染环境的物品进入寝室。
14.认真配合寝管干部,宿舍管理员工作,不得影响阻挠值周工作;不得找值周干部说情,对扣分有意见,及时上报政教处。
第四章 住校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班主任教育,且责令限时整改。(如同样事出现3次或有以下3项行为将参考第十一条进行处理)
1.不按时值日或对值日工作不负责任的。 2. 在寝室就餐的。
3.被褥折叠不整齐,物品摆放不合要求。 4. 在床上做体育运动的。
5. 在寝室搞娱乐活动,特别是生日庆祝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处以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并通知家长配合教育。(如同样事出现3次或有以下3项行为将参考第十二条进行处理)
1.不按时就寝的。 2.不做值日工作且经教育不能按时纠正的。
3.大声喧哗、说脏话的。 4.擅自调换住宿床位的。
5.影响他人就寝,经劝告仍不改正的。 6.和其他同学和床睡觉的。
7.乱泼水、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的。
8. 不爱护公物,如踢门、敲墙,在墙壁上踢、吐、画、刻、贴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通知家长配合教育。(如同样事出现2次或有以下2项行为的将参考第十三条进行处理)
1.就寝时间在寝室内打闹且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的。
2.在寝室内点灯或私拉乱接电源,使用电器、点火、点蚊香等。
3.不满寝室管理员管理且态度不好的。(如不接受寝室管理员的管理,谩骂管理员等行为)
4.私自容留他人住宿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5.带手机、MP3、MP4等的。拿他人手机玩耍且有较坏影响的。
6.男女生互蹿寝室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并开除住校资格,通知家长配合教育。
1.有偷窃行为的。 2.打架斗殴的。3.不按规定,随地大小便的。 4.故意损坏公物且造成较坏影响的。5.私自外出且影响较坏的。6.在教室私自上网的。7.男女同学不正常交往,影响极坏的。8.携带管制刀具、匕首等违禁物品的。9.有私自翻围墙外出等危险行为的。
10. 将烟、打火机带入校园及寝室,吸烟的。11. 一人违反多项住校生管理制度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住校资格并交付国家公安机关处理。
1.有严重偷窃行为的。
2.打架斗殴,且造成严重伤害的。
3.其他严重违纪,造成严重影响,触犯国家法律的。
4.有严重违纪行为且本人及家庭不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处理的。
第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 2.检举他人违纪有助于查清事实的。
第十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从重处罚。
1.较严重后果。 2.拒不承认错误。 3.屡教不改。
4.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5.作伪证。
以上条解释权属李家巷镇中学寝室管理委员会。
李家巷镇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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