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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规定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所需现场核查及注册检验抽样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现场核查是指医疗机构在申请制剂注册、委托配制时,对申请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其它事项进行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地点为申请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实际研究、配制的地点。
第三条 现场核查分为研究、试制情况核查和配制现场核查。
研究、试制情况核查是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对申报品种研制的原始记录及试制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出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评价的过程。
配制现场核查是根据确定的生产工艺对样品的批量配制过程及条件进行实地确证的过程。
第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目的,对所受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的试制、配制样品进行现场取样、封样、通知检验的过程。
第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其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进行现场核查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抽样工作。
现场核查的实施。
(一)现场核查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人员实施。根据该项申请的情况,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参与核查。现场核查应由2人以上完成一般不超过4人。
(二)现场核查人员可以向被考核单位的配制、检验人员就申报品种相关情况进行询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负责人员与主要配制、检验人员应在核查现场回答与被核查品种有关的问题,必要时,现场核查人员可以对研制现场配制、检验的场地、设备、仪器以及相关文件、凭证和原始记录等进行取证,并要求被核查机构负责人在有关说明和复制件上签字盖章。
(三)核查结束后,现场核查人员应根据核查情况填写《医疗机构制剂现场核查报告表》(附件1),由现场核查人员、被核查机构负责人确认签字并加盖其公章。
第六条 从事现场核查及药品注册检验抽样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经过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药品抽样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现场核查执行以下程序规定。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局转发的《受理通知单》及申报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确定现场核查时间及人员,发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2),提前两天告知申请人,并按时组织核查。申请人如果对现场核查人员提出回避的要求,理由正当的,应当采纳。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抽样在现场核查时一并进行。
第八条 现场核查的内容。
对所申请制剂品种研究、配制过程的处方工艺研究及试制,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样品检验,药理毒理研究,临床试验等方面进行核查并对其真实性予以评价。
提出减免临床申请的要检查医疗机构实际处方与申报处方的一致性、处方应用时间及真实性。
(一)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是否建立了与所申报制剂质量管理有关的各项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二)人员情况:各相关研制人员为申报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实际在册人员,研制人员具备从事所承担工作的能力,且确实从事过相关研制工作;
(三)设备、设施、仪器情况:研制所涉及的各种设备、设施、仪器能否满足研究、试制、配制、检验等各项工作的要求,其型号、性能等参数及使用情况可追溯;
(四)记录情况:各种研制记录书写规范且与《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相符合并具真实性,记录中所涉及的数据均可追溯;
(五)原料购进、使用情况:
1.中药制剂重点考核:药材来源、数量、产地、检验报告书;
2.化学药制剂重点考核:原料药的来源(供货协议、发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数量、检验报告书、使用量及其剩余量;
(六)样品试制量及留样情况:核查工艺研究、标准研究、稳定性研究、制剂检验、临床试验等各个阶段的样品数量、贮存条件、留样、使用或销毁记录,重点核查样品试制量是否能满足所从事研究需要的数量。
(七)申报品种的样品配制数量应与生产该样品的设备的实际生产能力相匹配。
第九条 现场核查结论综合评价的原则:
1.研究、试制、配制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与申报资料一致的,结论为一致。
2.研究、试制、配制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与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结论为不一致。
3.研究、试制、配制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与申报资料不完全一致的,暂不做出是否一致的结论,核查人员须详细描写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抽样应当按照《药品抽样指导原则》进行,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操作应当规范,抽样过程不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抽样应当在申请人配制或存放申请注册品种的场所进行。被考核单位应提供所抽批次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抽样步骤:
1.检查样品的贮藏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2.确定抽样批号,检查该批样品的内、外包装及标签情况;
3.核实该批药品的总量,按随机抽样原则和方法,用适宜的工具抽取样品,用“制剂注册检验样品封签”(附件3)将所抽样品签封;
4.“制剂注册检验样品封签”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机构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和被抽样机构公章;
5.填写抽样记录
抽样人员封好样品后,应当在现场按要求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抽样单》(附件4)。被抽样单位应当仔细核对后,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研究、试制情况核查抽样批数为1批,配制现场核查抽样批数为连续3批。抽取样品的数量一般应为样品全检用量的3倍量,贵重品种为2倍量。
第十三条 实施现场核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抽取的样品确认后,开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通知书》(附件5),连同封签的样品以及注册检验相关的申报资料,在5日内送达指定的药品检验所。
附件1:
医疗机构制剂现场核查报告表
受理号:
制剂名称
分 类
临床□ 配制□
制剂申请人
(公章)
规 格
核查地址
申请机构
负责人
(签名)
核查情况
配制项目(临床结束后申报配制阶段或同意减免临床后直接申报配制阶段)
配制原始记录: 符合要求 □ 基本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
配制设施: 适应 □ 基本适应 □ 不适应 □
样品配制数量: 满足研究需要 □ 基本满足需要 □ 不能满足需要 □
检验原始记录: 符合要求 □ 基本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
检验仪器: 适应 □ 基本适应 □ 不适应 □
研制项目 (申报临床阶段)
研制原始记录: 符合要求 □ 基本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
研究仪器: 适应 □ 基本适应 □ 不适应 □
检验原始记录: 符合要求 □ 基本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
检验仪器: 适应 □ 基本适应 □ 不适应 □
处方/工艺研究: 一致 □ 基本一致 □ 不一致 □
质量标准研究: 一致 □ 基本一致 □ 不一致 □
稳定性研究: 一致 □ 基本一致 □ 不一致 □
原料药/药材来源: 一致 □ 基本一致 □ 不一致 □
对照品/标准品: 一致 □ 基本一致 □ 不一致 □
药理研究: 一致 □ 基本一致 □ 不一致 □
急性毒性研究: 一致 □ 基本一致 □ 不一致 □
长期毒性研究: 一致 □ 基本一致 □ 不一致 □
临床病例研究: 一致 □ 基本一致 □ 不一致 □
研制/配制工作存在的问题:
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核查情况选择“基本适应”或“基本一致”或“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情况说明):
综合评价:
各核查人
(签名)
(市局公章)
核查部门负责人
(签名)
市局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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