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长深公路遵化至南小营高速公路
安全生产管理大纲
编制单位:长深公路遵化至南小营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长深公路遵化至南小营高速公路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编制日期:2009年4月
目录
1、 第一章 安全监理的概念、范围及工作内容···············
2、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3、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 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制度························
5、 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 第六章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处理程序······················
7、 第七章 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审批制度············
8、 第八章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9、 第九章 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0、第十章 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1、第十一章 紧急救援预案制度································
12、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
13、第十三章 项目安全管理过程控制用表目录················
刘工:我的意思总监办安全监理大纲由总监办拟文报业主批复,两家共同成立日常检查小组负责对项目的定期或专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活动,这样更有利于业主,请你跟指挥部领导协商。
第一章 安全监理的概念、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工程安全监理的概念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文件,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监督检查。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保障。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实施,是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的方法,也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安全管理、控制重大伤亡事故的一种新模式。
二、工程安全监理的行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理人员是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督管理人员,而不是生产管理人员,当监理人员在审查方案或现场检查发现隐患时,只能够向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部发出监理指令或通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处理。也就是说,监理人员只能通过施工单位才能做到消除隐患,预防安全事故,而不能直接做到消除隐患。
监理工作是一个整体,不可将安全工作与其它监理工作隔离开来。比如在审查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技术措施中的技术可行性、可靠性等方面的同时,对其安全验算进行审查,在进行质量检查、旁站或巡视时,均可进行安全方面的查看,以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进行处理。
三、工程安全监理的依据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依据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等。
1、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公路建设市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以及有关的工程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2、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3、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两类合同进行安全监理。这两类合同包括: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四、工程安全监理的范围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暂停工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范围如下: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五、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消除安全事故因素的外部力量。工程的安全事故与工程施工生产密切相关,为了真正能够预防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消除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然而监理人员的管理属外部管理,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外部原因,外部原因必须能通过施工单位这一内因方能发挥作用。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必须通过施工管理人员的贯彻才能成为有效的措施。
(1)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审查重点有以下几点:
①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②施工单位是否在其内部各种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建立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制订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③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④是否制订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⑤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制订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危源监控措施和应急方案。
⑦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安排。
⑧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⑨监理工程师,特别是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结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审查工作,重点审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计划,发出相应的修改完善的监理指令。同时应把对施工组织计划的审查意见以正式的文件形式向监理公司本部报告。
⑩监理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和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将现场监理机构负责人书面报回的施工组织审查意见,作为考核监理机构和人员的工作水平及能力重要依据,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反馈监理机构上报的审查意见,适时组织学习交流,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2)监理工程师在巡视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
对危除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5)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由专人负责。监理人啼每次巡视、检查工作对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发现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应及时记入台帐。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帐记录情况。
六、工程安全监理的作用
1、有利于减少或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有利于实现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3、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
4、有利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七、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实施安全监理、落实其安全责任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监理人员在工作中,要督促、帮助施工单位更新理念,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把“安全”始终放在第一的位置,同时在审查施工方案或有关专项技术措施时要突出“安全第一”的方针,不得因可能发生事故的概率小而去冒险。在巡视检查、旁站时也应注意发现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达到预防的目的。
2、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抓好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国民经济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体现和基本保证。安全生产为了人,目的在于保障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生产又必须依靠人,人是安全生产实践的主体。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首先要尽最大努力保护全体施工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我国的所有的劳动安全法规均是以保护劳动者名受伤害为第一要务,其次是保护财产的安全;二是安全生产中要特别注意发挥人的力量和作用来提高安全度;三是要注意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3、在“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中落实生产安全
工程质量是监理工作永恒的主题,应该注意没有安全的项目根本没有质量可言,监理人员在进行方案审查、质量检查、工序验收等工作中,首先要注意安全状况,然后才是质量水平。
进度是监理工作目标之一,进度的快慢与项目效益直接相关。但是只有解决了安全问题之后,质量才有保障,不返工才有进度。同时应该注意安全费用应该纳入项目的成本中,没有安全,便没有经济效益。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施工、监理单位都要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计划、组织、实施、整改等项工作,确保实现本项目安全死亡事故为零的目标。为了切实抓好本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总监办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和总监办日常安全检查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总监办安全管理工作的策划、组织、实施等项工作;日常检查小组负责各施工单位、驻地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整改、落实等项工作,日常检查小组吸收了安全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1、8、9合同项目部、3驻地办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名单如下:
1、总监办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为
组长:总监理工程师张铁锁
副组长:副总监栾春来、副总监丁国田
成员:任想林、康泽平、李春暄、杨鑫、朱军
2、总监办日常安全检查小组成员为
组长:任想林
副组长:由指挥部成员担任
成员:苑海伟(1驻地办) 杨松(2驻地办) 肖海勇(3驻地办)
翟立军(1合同) 王林春(8合同) 李 杰(9合同)
袁洪清 康泽平 井志忠 林治祥 薛天喜 樊玉昌 朱军 杨鑫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的重要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拥有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功能、外观、使用材料设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等权利,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负责综合管理工作,居于主导地位,是工程建设过程和建设效果的负责方。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点或关键岗位要落实安全责任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秘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要报送有关安全施工的资料,且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产品;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在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二节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安全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安全监理的实施,是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有效方法,也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安全管理,控制重大伤亡事故的一种新模式。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理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建立以下五项安全管理制度;一是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二是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三是安全隐患处理制度;四是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五是按照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违法行为
①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就构成了违法行为。
②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就构成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便构成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是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施工,同时,也是在履行一种社会监督义务,即使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仍需要继续履行这一义务,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样,工程监理单位如报告不及时,也是违法行为。
④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就构成违法行为。 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就是没有尽到监理责任,就构成了违法行为。
(2)法律责任
①行政责任:对于监理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标准,直至员销资质证书
②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刑事责任针对是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
③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往往也是违约行为,如果因此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必须有建设单位的损失,而不是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只有当这种违法行为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时,工程监理单位才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对监理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监理单位应在以下一些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1)建立健全监理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确定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的部门,在单位各级岗位职责中落实监理安全责任。要形成一个监理企业内部各级都重视监理安全责任、人人认识监理安全责任、事事落实监理安全责任、项目避免失职而承担责任的安全管理氛围。
(2)起草编制企业内部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导则,确定监理企业内部各项目监理机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检查标准,定期、全面检查和评估所有工地的安全状况、各监理机构所采取的安全工作措施。
(3)全面清理在监工程的监理合同约定内容及人员调配情况,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有关增加与监理安全责任相适应的义务与条款,积极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在新签监理合同中要强化监理的安全责任与相应服务费的约定,注意在监理安全责任的约定方面应紧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不作任意扩大。
(4)定期开展监理企业内的安全教育工作。监理企业的安全教育内容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工作的要求;本企业中所制订的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导则及应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生产知识与安全类标准和规程中的要求;各类安全事故的警示教育;交流在监理工作中有关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好方法与好经验。
(5)建立总监理工程师上岗前的考核工作,强化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心、企业荣誉感,把项目的监理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安全责任负责。项目监理机构要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人员并明确其职责,要把监理安全责任落实工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来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责任内容要列入监理计划、监理细则并严格落实。
第三节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同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前向作业班组和人员作出安全技术要求的详细说明,应当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操作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对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使用以及作业和生活环境标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1、施工单位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面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订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它用,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的比例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以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交通建设工程,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的土方、石方开挖;
②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③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④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⑤隧道工程中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⑥水下工程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等;
⑦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⑧爆破工程
⑨在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折除工程;
⑩其它危险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安全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6)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设置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筑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7)环境防污染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8)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9)劳动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0)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施工单位在使用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架、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陌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监督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架、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30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位置。
4、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上岗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的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小于两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的上岗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工程参与各方主体
安全责任条数
法律责任条数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
6
2
第54条、第55条
勘察单位
1
1
第56条
设计单位
1
1
第50条
工程监理单位
1
1
第57条
注册人员
1
1
第58条
提供设备、配件单位
1
1
第59条
出租设备单位
1
1
第60条
拆装单位
2
1
第61条
检测单位
1
1
第68条
施工单位
19
7
第62条至68条
法律责任相关条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国务院393号令)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组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施工单位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1、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对本合同段工程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负总责。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工程特点及施工性质,制定有针对性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主持监督其实施。
2)根据本合同工程特点和工程规模,成立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项目部专(兼)职安全专业监督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安全专业监督管理人员工作,不干扰或阻挠安全专业监督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3)在组织工程施工前,明确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实施考核,并与经济效益挂钩。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上级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提出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按照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予以解决,并按时将解决情况向上级反馈。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生产,待隐患消除,报请上级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生产。
5)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坚持把安全管理作为分部管理的重要内容,与施工生产同时进行。
7)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的承诺,认真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职责管理标准、目标和安全规则,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合理配置人力、物资、机具、资金等安全生产要素。保证项目部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8)依据工程特点,科学编制施工安全措施。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全过程,把安全生产摆在首位抓紧、抓好、抓实。
9)负责组织对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发动群众,实行全员、全面、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经常听取广大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科学管理经验,及时表彰先进,严肃处罚事故责任者。
10)主持、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对重大伤亡事故提出调查处理和结案意见,并报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因违章指挥或决策失误而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并对因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担刑事责任。
2、项目部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部总工程师承担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技术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和制度。协助分部经理负责安全技术工作。
2)参加编制审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组织付诸行动,负责处理和解决施工现场安全技术问题。
3)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必须识别重大危险源,制定、审查危险源控制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有可行性和针对性,并认真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主持制定分部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5)主持分部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使用中的设施、设备,按规定组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在开工前及重要工序施工前,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7)组织安全技术培训,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在使用“四新”技术时,必须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处理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预防和整改提出技术措施和技术方案。
8)组织并参加本分部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危及员工生命重大施工隐患有权停止施工,以确保员工人身安全。
9)参加员工伤亡施工调查处理,组织技术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对因技术原因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承担技术上的领导责任。
3、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积极贯彻和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法律法规。落实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分部安全管理策划。
2)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针对工程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负责贯彻实施。
3)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并监督检查项目部施工队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经理和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报、处理。
4)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分支机构及人员业务领导和组织工作,负责项目部各级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台帐及安全管理资料建立和归档工作。
5)负责对员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组织管理,配合劳资人员搞好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办证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外协施工队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6)开展“危险预知”活动,辨别危险源,参与危险源评价工作;建立施工班组安全活动和班前安全讲话制度,针对工程施工各阶段,组织开展事故隐患预测、预控、预防工作,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逐级做好各项整改记录。
7)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和会审,参加分部生产会。参加公司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建立分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8)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章施工、违章作业,有权下令停止施工并越级上报上级部门或领导,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工程项目有权制止投入使用。
9对项目部劳动保护用品采购、使用、管理有监督、检查权,对进入施工现场单位或个人,有权检查、监督其是否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发现问题责令其改正。
10)参加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对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协助分部经理做好工地“四不放过”统筹工作。
4、作业工区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分部的指示、决定。对所负责承担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不违章指挥,制止冒险作业。
2)认真监督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施工队伍三级安全教育、常规安全教育、季节转换及针对施工各阶段特点等进行各种形式安全教育;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工班(包括外协施工队伍)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施工队伍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和持证上岗监督管理工作。
4)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设置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并组织围护;对所管辖施工现场中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完整、齐全、有效性负直接责任。
5)经常检查所管辖班组(包括外协施工队伍)作业环境、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要求,认真落实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接受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其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6)对工程中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接受上级安全管理人员指导。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停止施工,人员、设备撤离危险区域,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7)发生因工伤亡和重大未遂事故必须停止施工,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对职工伤亡事故现场抢救工作,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上报,对重大伤亡和重大未遂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擅自撤离现场保护设施,强行复工。
5、工区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1)在工区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业务上受项目部安检部门和安检人员指导。
2)协助工区负责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防护措施,检查督促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施工作业。
3)督促各专业施工班(组)长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并做好安全日志。
4)及时发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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