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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见习人员及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见习人员,是指本科在读或已获得法律本科学历,为增强律师实务知识,在本所进行学习实习的人员。
第二条实习律师,是指获得国家司法考试A证,领取律师实习证并在本所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见习人员进入本所需一名合作人推荐,并由合作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实习律师进入本所须参与本所组织的笔试及面试,并由合作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见习人员及实习律师进入本所均有三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由本所劝退;考核合格的由本所完善有关手续,最终获得在本所进入下一阶段学习或工作的机会。
第六条工资待遇
1、见习时间低于六个月的见习人员不享有任何的工资待遇;见习时间不小于或等于6个月的见习人员,工资待遇由合作人会议另行确定;
2、实习律师进入本所至领取律师实习证之日的工资待遇由合作人会议确定,领取律师实习证之日起前三个月的工资为每月1000元,三个月满后由合作人根据实习律师的工作体现及能力进行考核,评级分为A、A+、A++三档,对应工资为A为1000元/月、A+为1300元/月、A++为1500元/月,每三个月评估一次,并对工资作对应调整;年终享有年终奖;实习律师获得律师执业证后,待遇由合作人会议另行决定。
3、无论是见习人员或实习律师都享有其简介的案源扣除交通费后10%的提成,其中法律顾问只享有第一年的提成权,应得提成部分用发票报销。
第七条见习人员和实习律师接受本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政管理和工作安排,分别到本所的诉讼部及非诉部进行见习或工作。
第八条实习律师和见习人员在所期间,均需遵照法律法规和本律师事务所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对外单独承接案件和法律事务,不得对外以律师身份自居或发放有关宣传资料;
第九条见习人员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各类法律业务的辅助性工作,如草拟法律文书、装订案卷等。见习人员离开本所前,应办理案卷有关材料的移交及借用公物的偿还手续。
第十条实习律师应当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解答法律征询,代写法律文书。但不得单独承接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XX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所对实习人员的管理,为本所及社会培养律师后备人才,根据省厅、市局有关实习人员管理规定及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实习人员是指:
1、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在获得律师资格后,获得执业证前为从事专职或兼职律师工作而在本所实习人员。
2、大专院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实习生。
二、本所接受实习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二分之一。
三、拟到本所实习的,应当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所合作人会议审查同意后,报市司法局同意。
四、本所应与实习人员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并报市司法局立案。协议应当对本所及实习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
五、实习期限:
1、获得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实习期为一年。
2、在校生依所在学校的教学安排。
六、在本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指定指导律师,以保证明习人员的实习质量,获得很好的实习效果。指导律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且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七、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在业务知识、业务技巧、业务程序、
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指导,并对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的行为有监督的义务。
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的不妥行为应当及时指出,对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的状况应当及时向本所合作人会议汇报。
八、实习人员在本所期间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自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管理规章及本所的一切规章制度;
2、服从本所安排,虚心接受指导律师的指导,尽心竭力地完毕本所及指导律师安排的工作。
3、不得单独执业;
4、不得为与本所业务有竞争的行为;
5、不得以本所的名义有损本所利益或本所形象的行为;
6、不得同步在其他律师事务所实习。
九、实习人员在实习中的职责:
1、协助指导律师从事庭前准备工作;
2、代指导律师传递、传达文书或资料;
3、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起草有关法律文书;
4、协助指导律师整顿有关案卷材料及立卷;
5、从事本所及指导律师安排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十、实习人员在实习中违反本所规章制度及本制度规定的纪律的,由合作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做出批评或解除实习协议的决定。
实习人员在实习中违反《律师法》、部颁规章或违反律师执业纪
律和职业道德的,由本所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由于其行为导致本所或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由其本人负赔偿责任。
篇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措施》,结合本所实际,经本所律师大会通过,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立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实习申请和立案
第四条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获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可以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 件并可以保证明习时间。
第五条 本所接受实习律师后,应将申请人资料逐层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立案。
第三章 实习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限为1年。实习期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聘任协议,提供实习所必须的工作条件,为实习人员指派指导律师。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从未受过行政惩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指导实习。指导律师指导期间被惩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变更指导律师,并报市司法局立案。
第九条 一名指导律师不得同步指导二名以上实习人员实习。
第十条 实习人员应完毕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其中专职实习的人员实习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明习人员的业务实习时间和必要的实习条件。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参与由省市律师协会举行的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为重要内容的上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同步应当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征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完毕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不申请执业的,实习单位应将其实习证交回颁证机关,由颁证机关登记立案。
第十三条 本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延长实习期的,经颁证机关同意或决定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应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持续实习一年,除有下列原因外不得中途调转或暂停: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惩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合并或注销的;
(三)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
第四章 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征询以及代理文书等;
(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
(三)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参与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多种培训;
(五)获得劳动酬劳,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协议约定不被解雇;
(七)以协议约定提出辞职;
(八)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委托协议上签字,收取办案费;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献;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四)出庭应诉;
(五)同步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
(七)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八)阻碍对方当事人合法获得证据;
(九)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泄漏国家秘密;
(十一)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十二)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第五章 实习人员的考核
第十七条实习结束,实习人员应填写《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填写评语。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根据《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效果进行最终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十八条 考核包括如下内容:
(一)与否到达了本措施规定的实习工作日;
(二)与否完毕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征询以及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
(三)实习期间与否认真履行了本措施规定的各项实习人员的义务。
第十九条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立即停止其实习,收回实习人员工作证,并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责令其一年内不得申请实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漏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刑事惩罚的,应当终止其实习。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担任指导的律师应尽职尽责、任劳任怨,不得敷衍了事。实行律师出现工作失误导致损失,指导律师应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习人员参与办理案件根据工作量在代理收入的10%——30%范围内给以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本所考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及本所规定的专职律师条件,由本所办理招聘手续并为其申领律师执业证后,即为本所律师助理。
第二十四条 律师助理,是指在本所领取律师执业证,执业未满一年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律师助理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在特殊状况下,可经主任同意独立承接简朴的法律业务。律师助理参与办理案件根据工作量在代理收入的20%——40%范围内给以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实习律师实习期间应遵守本所其他规章制度。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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