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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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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颍上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22号),根据《颍上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颍政〔2010〕1号),妥善安置改革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维护卫生系统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促进我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范围对象 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为2008年12月31日前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在编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二是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定岗竞聘中的未聘者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 三、安置措施 (一)在编分流人员 1、系统内统筹调剂。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县卫生局视情在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 2、允许提前退休。截至2009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 3、三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的80%发给,职务补贴按最低职务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第二年,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从第三年起,按我县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不计算工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鼓励自谋职业。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4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单位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行政村卫生室聘用。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非在编分流人员 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3、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聘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县发改委、人事、卫生、财政、编制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由县人事部门牵头抓总,县卫生、编制、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规定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二)明确实施步骤。分流人员逐人填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意愿表》,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初审,县卫生、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对于未纳入竞聘范围对象的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可先期进行。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在定岗工作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三)保障经费支出。分流人员过渡期间相关工资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习深造期间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四)实行人事代理。人事、劳动保障等所属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等手续(3年内免收代理费)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事宜。 (五)严肃组织纪律。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下降。对在分流人员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和违背政策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六)加强民主监督。要主动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宣传分流人员安置的政策、措施,将范围对象、政策规定、方法程序等予以公示、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七)维护和谐稳定。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稳定问题,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宣传引导,精心组织,逐人落实,妥善安置。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 表1、颍上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人员分流安置意愿表 表2、颍上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愿表 表1 颍上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在编人员分流安置意愿表 姓名 性别 出 生 年 月 学历 资格 参加工 作时间 职称 连续工龄 现工资待 遇 本人自愿按照在编分流人员安置措施第 条,落实分流安置,请予批准。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县卫生局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县人事局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表2 颍上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非在编人员分流安置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学历 资格 参加工 作时间 职称 连续工龄 现工资待 遇 本人自愿按照非在编分流人员安置措施第 条,落实分流安置,请予批准。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县卫生局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县人事局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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