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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五条“市、州(地区)、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高台县档案局与高台县档案馆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是县委、县政府主管全县档案工作的直属事业机构,隶属县委。
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全县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2、负责全县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对各乡镇、县属各部门、省、市驻高各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
3、组织并指导省、市档案学会在高会员开展档案理论与科技研究和推广运用,组织实施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档案干部的培训。
4、负责档案的收集、接收、管理、标准化整理、科学鉴定、提供利用工作。维护档案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5、编制馆藏档案、资料的各类目录,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
6、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收集和接收应进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片、声像、电子、实物等重要档案资料,征集社会散存的珍贵档案资料。
7、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摘自《中共高台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档案局(高台县档案馆)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县委办发〔2002〕85号)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高台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法律(1件)
序号
名 称
发 布 机 关
实 施 时 间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8年1月1日
地方性法规(1件)
序号
名 称
发 布 机 关
实 施 时 间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1
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9月29日
部门规章(4件)
序号
名 称
发 布 机 关
实 施 时 间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批准
国家档案局发布
1999年6月7日
2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1992年3月30日
3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9年3月18日
综合经济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
4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
1997年7月28日
四、行政处罚(5项)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4、违反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第三款“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擅自出卖或转让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第三款“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6项)
1、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2、城建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
法律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各大中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负责接收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本办法范围以外的档案应报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中央主管部门驻地方单位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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