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洋山保税港区通关操作
指 南
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
上海口岸办主任徐逸波主持通报会
王杰副关长介绍海关通关模式 毛永林副局长介绍检验检疫政策须知
张振明副总站长介绍边检报检须知 张云龙副局长介绍海事口岸管理须知
上海海关代表介绍海关通关须知 港务国际集团代表介绍进出港操作指南
企业代表就有关问题提出咨询 查验单位代表解答企业提问
序
时值岁末,作为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第一个保税港区——洋山保税港区将正式开港运作。开港后它将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并将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这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一个新突破,也是各口岸单位和相关企业精诚合作、共同努力的成果,更是上海口岸通关环境不断完善的又一重要举措。
洋山保税港区的优势功能要发挥,洋山保税港区通关模式必须有新的创新和突破。切实做到“手续更简便、流程更优化、服务更完善、监管更科学、通关更快速”,这是时代对口岸通关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我们口岸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
实行全新的通关模式对企业、查验单位和口岸管理部门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开港初期可能会遇到各种新问题。为方便企业报检报关,确保港区顺畅运行,口岸办在组织召开洋山保税港区通关模式情况通报会基础上,将上海海关、检验检疫局、边检总站、海事局及港务集团有关便捷通关的政策和操作须知汇编成册,供企业参阅。
愿《操作指南》成为企业快速报检报关的助手,成为企业口岸通关的良师益友。并愿《操作指南》成为企业与口岸单位加强联系、共同优化通关环境的桥梁和纽带。
上海口岸办党组书记、主任
徐 逸 波
二00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编者的话 6
第一部分 关于优化洋山保税港区通关环境的若干意见 7
一、简化通关手续 7
二、优化查验流程 7
三、完善服务功能 8
四、加强科学监管 8
五、健全工作机制 9
第二部分 上海海关关于洋山海关通关监管作业流程的公告 10
一、进口 10
二、出口 11
三、转关运输 11
第三部分 办理检验检疫手续须知 13
一、报检资格规定 13
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范围 13
三、法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对象的报检规定 10
第四部分 办理边防检查手续须知 21
一、办理船舶出入境(港)边防检查手续须知 21
二、申办《登轮许可证》须知 22
三、申办《搭靠外轮许可证》须知 25
四、登陆人员须知 27
五、登轮人员须知 27
六、进出口岸区域须知 28
第五部分 海事局洋山港口岸管理须知 29
一、船舶监督 29
二、通航管理 33
三、危管防污 49
第六部分 洋山深水港区码头服务指南 75
一、航线调动计划 75
二、集装箱码头业务受理点 75
三、集装箱码头相关业务及注意事项 76
四、主要收费标准 78
五、其它 79
第七部分 附件 80
编 者 的 话
建设洋山深水港区和洋山保税港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将上海建成国际航运中心而制定的重大国家战略。自2002年6月正式开工建设以来,全体建设者通力协作,科学施工、连续作战,确保了工程项目按时按质顺利推进。目前一期工程已全面建成,并于2005年11月25日和11月29日分别接受了中央联合验收组对洋山深水港区对外开放及洋山保税港区的正式验收。
为确保洋山深水港区开港及洋山保税港区正式启用后抵离港船舶和进出口货物安全、便捷、高效的通关运行,方便企业办理提发货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形成国际一流的良好通关环境,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5年11月18日召开洋山保税港区通关模式情况通报会,向企业通报洋山保税港区通关模式、通关流程和政策信息,以及保税港区正式启用前通关须知,方便企业开港后顺畅办理船舶报检和货物通关手续,深受企业欢迎。现根据企业要求,在口岸相关单位支持配合下,将洋山保税港区通关模式及操作须知汇编成册,供企业参阅。
本汇编内容包括: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洋山保税港区通关环境的若干意见》,以及上海海关《关于洋山海关通关监管作业流程的公告》、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检验检疫手续须知》、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办理边防检查手续须知》、上海海事局《海事局洋山港口岸管理须知》、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洋山深水港区码头服务指南》。
由于编写时间短,编者水平有限,编写的内容如有不当之处,恳请读者指正。
第一部分 《关于优化洋山保税港区通关环境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高上海口岸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洋山保税港区的优势和功能,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原则,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创新通关作业理念和模式,提高通关服务水平,优化通关环境,使洋山保税港区成为手续更简便、流程更优化、服务更完善、监管更科学、通关更快速的国际一流口岸。为此,口岸办会同口岸各查验单位就优化洋山保税港区的通关环境进行了专题研究,听取了各单位意见。综合了各单位提出的在保税港区的监管查验措施,形成如下若干意见。
一、简化通关手续
1、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改变目前在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实行的申报、审批、核销的监管模式,对在洋山保税港区内企业之间流转的货物,实行企业向海关备案制,简化企业报批手续。
2、海关在市区航交所设点办理洋山口岸进口货物放行等手续。改变目前进口货物在航交所海关集中报关点及各企业主管地海关办结报关手续后,至各现场口岸办理放行手续的做法,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在航交所集中报关点或洋山海关现场办理放行手续。
3、提高电讯检疫率。改变目前对靠泊锚地和码头的船舶必须登轮检疫的做法,对凡具备电讯检疫条件的入境船舶,一律实施电讯检疫,尽量减少靠泊登轮检疫和锚地检疫。
二、优化查验流程
4、二次移箱改为一次移箱。改变目前上海海港货物查验须“二次移箱”的传统做法(即货物从港区到堆场,然后再到查验区查验),对进入洋山保税港区的货物,按照检验检疫部门和海关部门的信息指令,货物一次运抵指定的查验场地进行查验。
5、以票为单位监管改为以箱为单位监管。改变目前按报关货物“以票为单位”监管的模式,实行“以箱为单位”监管的模式,避免因查验而使整票货物滞留查验场地。
6、先进港后报关改为先报关后进港。改变目前企业必须先将出口货物运抵指定港区,然后再报关的做法,从洋山保税港区出口的货物,企业可先向海关报关,然后将出口货物运抵洋山保税港区。
三、完善服务功能
7、实行“5+2天”的通关制度。洋山保税港区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查验单位和相关单位,实行“5+2天”的通关制度,确保企业及时报检报关和提、发货。
8、7天预报期改为3天预报期。改变目前实行的国际航行船舶必须提前7天向海事部门预申报的做法,进入洋山保税港区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除外)提前3天向海事部门预申报。
9、提供“一站式”办理船舶报检服务。即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口岸查验单位在洋山保税港区陆域设立国际航行船舶报检场所,实行“一站式”全天候工作制,集中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报检手续。
四、加强科学监管
10、实施关港、检港信息共享。在洋山保税港区建立电子化的通关管理和政务管理系统,努力推进和实现港区与海关、检验检疫相关信息共享、信息联动。
11、实施船舶报检电子化。依托上海口岸“大通关”电子平台,开发国际航行船舶报检系统,逐步推行和实现国际航行船舶报检电子化。
12、实施通关电子化。积极推进洋山保税港区进口集装箱提货单电子化和“一单两报”试点,探索无纸化通关模式。
13、运用非侵入性方式查验货物。海关部门借助H986(固定式集装箱检查系统),运用非侵入性的检查手段,直接对交通运输工具运载的进出口货物实施检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查验效率。
五、健全工作机制
14、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口岸办要统筹协调优化洋山保税港区通关环境。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要做好洋山保税港区日常通关的协调服务工作。口岸各查验单位要依法履行好各自职能,加强相互协作配合,积极推进落实优化洋山保税港区通关环境的各项措施。
15、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洋山保税港区口岸管理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沟通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通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研究口岸管理和通关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瓶颈问题,共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突破和解决。
16、加强调研不断创新。洋山保税港区的口岸管理和通关工作是一项全新的课题,口岸管理部门和查验单位及相关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善于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提出新对策,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监管模式和服务措施,为提高上海口岸国际竞争力,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另注:
(1)为便于企业及时了解洋山港区口岸通关情况,可登录上海口岸办网址或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综合信息服务网,网址查询有关信息。
(2)为便于对洋山保税港区口岸通关监管流程的了解,现将《洋山保税港区口岸进出口监管主要流程图》附后,见第七部分附件一、附件二。
第二部分 上海海关关于洋山海关通关监管作业流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
2005年第25号
根据国务院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安排,11月25日和11月29日,洋山深水港和洋山保税港区先后通过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委的验收,并将于12月10日正式开港运作。鉴于洋山深水港海关查验区与港区分离的特殊地理位置,为保障洋山保税港区正常运作,确保洋山保税港区出口货物进港退税政策有效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政府要求,上海海关根据现行海关通关监管规定对通关监管作业流程作了相应变更,制定了洋山保税港区通关监管作业流程,现将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
鉴于洋山海关报关现场远离市区,为便于企业就近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洋山海关(代码2248)、浦江海关(代码2231)、各企业主管地海关均可接受洋山保税港区进口货物的申报。在浦江海关申报的洋山保税港区进口货物在浦江海关办理实货放行、进口查验计划受理手续;在其他海关申报的洋山保税港区进口货物在洋山海关办理实货放行、进口查验计划受理手续。便捷通关企业仍可在进口申报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为简化物流作业,对需实施查验的货物,企业可自行安排或委托港务部门安排车辆前往小洋山岛港口作业区提取需查验的进口货物集装箱,货物通过东海大桥、洋山海关进口查验卡口查验专用通道后进入口岸查验区。查验完毕并办结放行手续后前往口岸查验区或港务部门办理查验集装箱和非查验集装箱的提货手续。
二、出口
通过洋山保税港区出口货物实行“先报关、后进港”模式,即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在出口货物备齐、装箱完毕,向海关申报并办结现场交单手续后,再将出口货物运抵洋山保税港区。采用备案制方式从保税区、各出口加工区申报经洋山保税港区出口货物的通关作业流程不变。具体作业要求如下:
(一)通过洋山保税港区出口的货物可在洋山海关(代码2298)或浦江海关(代码2281)申报。
(二)向海关申报时必须装箱完毕,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在报关单相应栏目中正确、完整地填报集装箱编号,拼箱货物必须同时申报。
(三)应在办结现场交单手续后,装船的24小时前进入港口作业区。未办结现场交单手续的出口货物不得进入洋山保税港区,上述货物应在现场港务部门引导下进入待检区等候,办结现场交单手续后方能继续进入港口作业区。
(四)由于实行“先报关、后进港”模式,海关将在货物进入洋山海关卡口时通知货物查验,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尽快派员至现场配合海关查验。
(五)出口货物放行后,企业即可向申报地海关提出证明联签发申请。
(六)在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后因故未能及时出运而需改配运输工具后继续出运的,暂维持目前漏装改配的要求及做法。
三、转关运输
(一)洋山保税港区的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通过境内公路及水路运输的,均需在洋山海关办理手续。采用铁海联运方式的进口转关货物,由装载地车站海关负责办理手续,出口转关货物由洋山海关负责办理手续(上海海关驻车站办事处以及洋山海关驻芦潮港铁路集装箱中心站监管点负责对货物的中途监管,上述货物从铁路场站到洋山保税港区的运输必须使用海关监管车辆)。
(二)公路运输的进出口转关货物抵达洋山海关卡口时必须从转关专用通道进出并接受海关施(验)封。出口转关货物(无论公路运输还是水路运输)进入洋山保税港区后必须由港务部门向海关发送“出口货物运抵报告”。无运抵报告的,海关不予办理出口转关货物出境验放手续。
(三)出口转关货物经洋山海关放行后,企业即可向启运地海关提出证明联签发申请。
(四)考虑到目前许多内支线船舶无法直接往返于洋山保税港区与长江流域内港口的实际情况,海关同意水路运输的转关货物可由海关特别认可的监管船舶在外高桥港区与洋山保税港区之间穿梭驳运,驳运的船舶和货物应向相应海关备案。
四、查询信息
进出口企业可登录网址http://查询货物放行信息。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第三部分 办理检验检疫手续须知
一、报检资格规定
(一)申请进出口法定检验检疫物的企业资格(自理报检单位)
区内设立的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国际物流以及进出口商品展示企业,应向上海检验检疫局申请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上进行申请后,持申请表、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到民生路1208号224房间现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二)申请代理报检单位资格
需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企业,须向上海检验检疫局申请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有关申请要求和程序可登录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阅。代理报检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
(三)申请报检员
申请担任报检员的人员,须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上进行申请后,持申请表、《报检员资格证》及企业的《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或《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到民生路1208号224房间现场办理报检员注册手续,获得《报检员证》后可从事报检工作。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范围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对象在出入境时出入境关系人应根据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申报,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三)进口旧机电设备;
(四)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五)入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六)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
(七)出入境动植物性包装铺垫物;
(八)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包装铺垫物;
(九)出入境集装箱;
(十)出入境运输、交通工具;
(十一)入境人员携带的特殊物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和伴侣动物;
(十二)入境国际邮寄的特殊物品、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十三)可能传布检疫传染病的入境货物、行李和邮包等物品;
(十四)出入境人员;
(十五)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可入境的出境货物;
(十六)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
(十七)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
三、法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对象的报检规定
(一)一般报检规定
1、出境报检:报检人最迟应在出境货物报关或装运前7天,向产地或转口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前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捡疫时间。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证单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并交附相关文件。
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捡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及按检验检疫要求提供相关其他特殊证单(见下面)。
2、入境报检:报检人应在入境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或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及按检验检疫要求提供相关其他特殊证单(见下面)。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报检规定(《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为“M/N”)
1、出口商品报检:报检时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凭样成交的,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2、进口商品报检:报检时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实施质量许可的或需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三)进出口商品鉴定报检规定
1、海损鉴定:报检时应提供货损情况说明、舱单、积载图及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2、验残鉴定:报检时应提供货损情况说明、理货残损单、说明书、重量明细单、品质证书等。
(四)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报检规定(《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为“P/Q”)
1、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动物,应在动物计划离境前60天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预报,在口岸隔离检疫前一周报检。
2、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报检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检疫许可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特许审批证明。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水果、茄科类蔬菜、粮谷、烟草、植物源性饲料、繁殖材料及栽培介质等,引进种子、种苗或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签定贸易合同或赠送协议之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申请办理程序见上海检验检疫局网站。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必须向国家检验检疫局申请特许审批证明。
3、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植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五)进出口食品(《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为“R/S”)、化妆品报检规定
1、进出口食品: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都需报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报检人应在进出口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获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时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2、进出口化妆品:进出口化妆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都需报检。进出口化妆品成品的,报检人应在进出口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获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时须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申请程序、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程序和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程序,详见上海检验检疫局网站。
(六)实施强制认证的商品入境验证报检规定(《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为“L”)
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简称CCC认证。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对外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对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在进口时必须凭CCC认证证书、CCC认证免办证明、CCC入境验证特殊情况声明、进料/来料加工商品声明、外省市相关CCC认证目录外确认证明、CCC认证目录外产品情况声明等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证书、证明等予以验放。对于HS编码列入《目录》,但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商品,报检人可凭目录外产品情况声明及技术资料的,直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CCC认证证书,向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申请办理;CCC认证免办证明,向上海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CCC入境验证特殊情况声明、进料/来料加工商品声明、目录外产品情况声明:为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自我申明,其格式、具体适用类别、报检时需提交的资料等可至上海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
(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报检规定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国外供应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登记。报检入在报检时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和《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八)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规定
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收货人应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上海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对于高风险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实施装运前检验。报检时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或地方或部门机电办签发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九)进口机动车辆报检规定
进口机动车辆的进口商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非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的证明、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十)申请产地证报检规定
申请产地证的企业,在申请前应在上海浦江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登记申请并获得《产地注册登记证》。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产地证时应携带《产地注册登记证》、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空白原产地证书一套、申请书一份。
(十一)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性能检验报检规定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并获得《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并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及生产标准、设计工艺和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材料。
(十二)出入境植物性包装铺垫物报检规定
1、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自2005年3月1日起,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出境时不再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2、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自2006年1月1日起,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入境时不再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入境。
(十三)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包装铺垫物报检规定
与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一起报检,一起检疫和检疫处理。
(十四)出入境集装箱报检规定
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出入境集装箱,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提货单、到货通知单等单据;装载非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出入境集装箱和入境空箱,报检时应填写《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并提供提货单、到货通知单等单据。
(十五)出入境船舶报检规定
1、出境船舶:船舶代理或船方代表应在出境前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航交所办事处或洋山检验检疫局办理出境检疫手续,同时提供:船名、国籍、预定开航的时间;目的港、最初寄港;装载货物种类;船舶出境健康申报表;船员、旅客名单或船员、旅客变更名单;《除鼠证书/免于除鼠证书》;船舶航行目的地为南美、非洲的,应提供所有人员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船员健康证书。
2、入境船舶:船舶代理或船方代表应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航交所办事处或洋山检验检疫局办理申报,入境报检时提供:《航海健康申报书》;《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食品、饮用水、压舱水清单;《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国际旅行健康证书》。
(十六)入境人员携带物的报检规定
1、携带用于人体的特殊物品出入境,必须事先向上海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禁止携带进境物,必须提前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疫特许审批。
携带上述所列检疫物品入境的,入境前必须如实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主动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申报时,须提供《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和有关传染病病原体检验证单。出入境人员携带骸骨或骨灰报检,须提交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出境许可证和原墓葬地点证明等相关资料。携带或托运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申报,须提供经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扎申报需特许检疫审批的禁止进境物时,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许可证》。
2、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每人限一只。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通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旅客所携带的动物实施隔离检疫。没有上述证书者,一律不准携带伴侣犬、猫入境。
旅客携带伴侣动物出境,物主在离境前需持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到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每位出境旅客限带1只伴侣动物。
(十七)来自动物疫区、人类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货物、集装箱报检规定
来自动物疫区、人类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货物、集装箱,收货人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提单、装箱单。
(十八)出入境人员的报检规定
1、出境人员:出境人员应在出境前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2、入境人员:一般入境人员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入境船员须出示《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国际旅行健康证书》。
第四部分 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须知
一、办理船舶出入境(港)边防检查手续须知
(一)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登记备案
为避免代理企业重复提交有关材料,便于企业生产,新开业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应于开展报检业务前,携带下列文件到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进行登记备案并提出网上报检申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2、《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3、《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5、单位情况说明及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备案申请书;
6、《国际航行船舶边防检查网上报检申请表》。
对符合条件的,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核发《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各海港边检站。《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与交通部《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相同,《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到期后,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应到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重新办理备案。
注: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首次到洋山边检站办理业务,需出示《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受理业务的边检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办理有关业务。
(二)船舶入境边防检查手续办理须知
船方代理人应于船舶正式入境时间4小时前申请办理船舶入境预检手续。通过网上报检,将《总申报单》和《船员名单》(有旅客进行网上报检的还需提供《旅客名单》)发电子邮件至yangshanbianjian@163.com,洋山边检站将为其办理船舶预检手续。船方代理不能提供上述单证的,边检站不予办理预检手续。船舶抵港后,船方代理人必须立即携带《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的免交)、船员证件、《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登陆申请表》,全外派船还须提交《国际航行船舶停泊期间自管责任书》到洋山边检站现场处置楼办理正式检查手续。已办妥预检手续的船舶,靠泊后,船舶可以开始装卸作业,作业人员可以上船,但船员不得离开口岸限定区域。未办妥预检手续的船舶,靠泊后至正式检查手续办理完毕前,船舶不得开始装卸作业,作业人员不得上船,船员不得离开口岸限定区域。
(三)船舶出境边防检查手续办理须知
船方代理人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到洋山边检站现场处置楼办理出境手续,需提交《总申报单》、《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船员证件,如果船员、旅客无变动的免验名单和证件。对中国籍船舶和全系我国外派船员的船舶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国际船舶出境自查报告表》。
(四)船舶入港边防检查手续的办理
来自国内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到港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但船方代理人应立即携带上一港口边防检查站的“边封”(内有《外国籍船舶、船员检查情况登记表》和《船员名单》,有旅客的还应有《旅客名单》),到洋山边检站现场处置楼办理入港手续。
(五)船舶出港边防检查手续的办理
船方代理人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到到洋山边检站现场处置楼办理出港手续,提交《船员名单》、《旅客名单》。
(六)其它事项
如船舶动态发生变化的,船方代理人须在获知船舶新动态后1小时内电话通知洋山边检站执勤队值班室。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除需登轮检查的船舶外,如船方代理人申请,洋山边检站可在办理入境(港)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境(港)手续。
二、申办《登轮许可证》
须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签发的《登轮许可证》分为长期、临时两大类,并按照有效期限和登轮人数分为《登轮许可证》(一年)、《登轮许可证》(一个月)、《登轮许可证》(本航次)、《登轮许可证》(本航次集体)四种。《登轮许可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原发证边检站报告,该边检站宣布上述证件作废;持证人员调动工作单位的,其所持的《登轮许可证》同时作废,原持证单位应收回其《登轮许可证》并交原发证边检站。上述人员若仍需登轮工作的,应重新申请有关登轮证件,边检站视情为其办理新证。
(一)《登轮许可证》的种类
《登轮许可证》(一年)为一年有效全港通用的登轮证件;《登轮许可证》(一个月)为自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本辖区内有效的登轮证件;《登轮许可证》(本航次)、《登轮许可证》(本航次集体)为在一个船舶航次内本辖区内有效的登轮证件。在洋山深水港辖区上述证件均由洋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队受理,其中持用《登轮许可证》(一个月)、《登轮许可证》(本航次)、《登轮许可证》(本航次集体)人员拟登船舶在证件的有效期内在上海港内移泊的,证件效力不受签发站辖区限制。为方便企业生产、服务经济发展,洋山边检站将委托港区经营单位审定其本厂在编职工和与厂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洋山边检站统一签发本单位区域内船舶的登轮作业证件;登轮作业人员凭登轮作业证件登靠泊于本港区码头的外轮作业。
(二)申办《登轮许可证》的单位或人员
1、口岸检查检验机关(不便着制服的登轮人员);
2、口岸行政管理机关;
3、理货公司、船舶代理公司、航运公司、生产运输、外贸经营等单位;
4、港务公司、专用码头单位、有固定船坞的船舶修造单位; 5、供油、供煤、供水、检验、检测等单位;
6、从事供货、烟酒伙食供应、物品回收工作的单位;
7、船东代表、货主所属单位;
8、外轮上服务的中国籍船员的家属;
9、其他需申办《登轮许可证》的单位。 .
(三)登记备案制度及所需材料
《登轮许可证》原则上由注册地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申请,申办单位(口岸查验机关、口岸行政管理机关、船员家属除外)需事先持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洋山边检站登记备案,办理《登轮单位备案证明》,《登轮单位备案证明》全上海港各边检站有效:
1、工商管理机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接收残油的单位须出具有海事机关签发的相关证明;
4、提供日常伙食的单位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
5、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单位,须具有检验检疫机关颁发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6、其他须提交的材料。
注:备案材料由站执勤队进行审核,经执勤队队长批准后,当场发给《登轮单位备案证明》。备案材料内容发生变更的,申办单位应及时向洋山边检站执勤队提交相应材料并进行变更。
(四)申办《登轮许可证》应携带的材料
(一)申办《登轮许可证》(本航次)、《登轮许可证》(本航次集体)的,应携带下列材料:
1、《登轮单位备案证明》(船员家属除外);
2、未备案的需提交上述备案材料;
3、《登外轮申请表》;
4、申办单位审查意见、介绍信以及与登轮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其他地区临时来港人员还需提交其所属单位与申办单位存在业务联系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6、在外轮上服务的中国籍船员的家属需提交船方的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相互关系的书证及其复印件(如《结婚证》、《户口簿》、公证文书、单位证明等)。登轮单位需临时登外轮作业且一次登轮人数较多的,可以申办《登轮许可证》(本航次集体)。’
注:对符合条件的,洋山边检站当场予以签发《登轮许可证》(本航次)、《登轮许可证》(本航次集体)。
(二)申办《登轮许可证》(一个月)、《登轮许可证》(一年)应携带下列材料:
1、《登轮单位备案证明》;
2、有单位保卫部门或人事部门政审意见的《登外轮申请表》;
3、如系外省市来沪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其在沪《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申办《登轮许可证》(一年)的,需提交《登外轮人员申报表》和本人近期证件照(一寸两张)。
注:对符合条件的,洋山边检站于5个工作日内签发《登轮许可证》(一个月)。于2 0个工作日内签发《登轮许可证》(一年)。其中,《登轮许可证》(一年)于每年度12月份集中进行年审、换证或增发,一年中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增发、补发、换发。
(五)其它事项
1、对申请人提交审查的有关原件证书、证件进行审查后,洋山边检站将当场交还并收存复印件;对于不能当场发证的,洋山边检站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对于决定不予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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