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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郑州大学,*,卫生法,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卫生法学,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郑州大学,*,卫生法,主讲人:李洪峰,卫生法,郑州大学,Health Law,总论:卫生法基本理论,一、卫生法概述,二、卫生法律关系,三、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四、卫生法律救济,五、卫生法律责任,问题,卫生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相同点:,不同点:,1.,法律性质不同,2.,适用程序不同,3.,审查范围不同,4.,审理依据不同,5.,法律效果不同,?,问题,卫生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相同点:都是卫生法律救济的途径,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1.,法律性质不同,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司法行为,2.,适用程序不同,行政程序,司法程序,3.,审查范围不同,合法性、合理性,合法性,4.,审理依据不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定,法律法规,5.,法律效果不同,一次审结可诉讼,二审终审,某外科医生与一农村女子李某相爱,为了使李某的户口能够得到解决,外科医生主动要求支援三线调到一个小城镇,李某的户口得以解决,但李某忘恩负义,另找了一个领导干部的儿子结了婚。某日,李某患急性阑尾炎入院,正巧该外科医生值班,只好由他主刀做手术。术中,他在切除了阑尾后,顺势将双侧卵巢切除。术后李某闭经并,长期不孕,经反复检查,终于发现了事情的真相。,问:该外科医生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案例讨论,第五讲 医疗损害及处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医疗损害概述,第二节 医疗损害的预防,第四节 医疗损害的技术鉴定,第六节 法律责任,第三节 医疗损害的处置,第五节 医疗损害的处理,案例,某护士因急于下班,而将本该给甲床注射的,80,万单位青霉素误给乙床无此医嘱的患者注射,同时交叉地将应给乙床注射的,8,万单位庆大霉素注射给了甲。用药后发现有错,紧急报告医师,并立即进行抢救乙脱离了危险。但是,乙的家人找医务人员理论!,问:是否,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一、医疗损害概述,(一)相关概念辨析,医疗纠纷(,Medical dispute),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案件。,一、医疗损害概述,医疗差错,(,Medical Error),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或是级水平低而发生差错,但经及时纠正,未造成任何后果或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纠纷。,根据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又可将医疗差错全分为,一般医疗差错和严重医疗差错,。,一、医疗损害概述,医疗事故(,Medical Accident,),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一、医疗损害概述,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主体:,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洗衣工,/,救护车司机),2.,客体:,具有生命健康权的自然人(不包括胎儿),3.,主观方面:,主观过失(粗心大意,/,盲目自信),4.,客观方面:,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及其因果关系,一、医疗损害概述,案 例,有一,3,岁女孩王某,因腹泻被家长带到某个体诊所诊治,被诊断为腹泻、脱水。该个体医生张某对小女孩进行输液治疗,当天未见效果。第二天,个体医生张某在给小女孩输液时,加入大剂量的洁霉素和庆大霉素,超正常值,10,倍左右,致使小女孩呼吸肌麻痹,呼吸中枢抑制窒息死亡。,问题:该事件是否医疗事故?,一、医疗损害概述,医疗损害(,Medical D,amage,),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有过错的诊疗行为,或者,有缺陷的产品以及,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的损害。,一、医疗损害概述,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异同,相同点:诊疗活动中;损害;因果关系,不同点:责任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人身,/,其它),过错的主观态度(过失,/,故意),一、医疗事故概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6,月,29,日 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1988,年 卫生部,(二)医疗损害相关立法,一、医疗损害概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 国务院,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起实行。,一、医疗损害概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医疗损害概述,(三)医疗法律关系的性质,1.,合同或契约法律关系:违约责任,权利与义务,要约和承诺,特殊的合同关系,2.,侵权法律关系:侵权责任,侵害生命健康权,一、医疗损害概述,(四)医疗事故的分级,1.,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医疗损害概述,2.,二级医疗事故:,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四等。,一、医疗损害概述,3.,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4.,四级医疗事故:,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一、医疗损害概述,(五)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医疗损害概述,(五)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侵权责任法,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 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医疗损害概述,1.,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二、医疗损害的预防,2,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二、医疗损害的预防,二、医疗损害的预防,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57,条),4.,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二、医疗损害的预防,5,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允许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并提供相应证明。,门诊病历:,即时书写,住院病历:,24,小时内,急诊病历:,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二、医疗损害的预防,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推定过错,,侵权,,58,条),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二、医疗损害的预防,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侵权,,55,条),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医疗损害的预防,7.,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8,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二、医疗损害的预防,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质量监控部门,机构负责人,调查、核实,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患者,1,、执行报告制度,三、医疗损害的处置,三、医疗损害的处置,2.,防止损害扩大,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3.,按法定要求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证据,(,1,)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三、医疗事故的处置,(,2,)疑似由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三、医疗损害的处置,(,3,)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人员到现场,。,(,4,)当不良后果的发生原因还不能明确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上述实物进行封存、保管和检验。,三、医疗损害的处置,4,遵守尸体存放、处理和尸检的规定,(,1,),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三、医疗损害的处置,(,2,)如果对患者的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三、医疗损害的处置,(,3,)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三、医疗损害的处置,四、医疗损害(事故)的技术鉴定,(,案例,(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是指对某一起医疗纠纷作出技术审定,通过调查研究,以医学科学为指导,判明医疗纠纷的,性质,,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并进而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指出原因和后果的关系,明确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四、医疗损害(事故)的技术鉴定,(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3.,人民法院自行组织鉴定,四、医疗损害(事故)的技术鉴定,(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库,。,四、医疗损害(事故)的技术鉴定,(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1.,鉴定的提起,2.,鉴定的受理和收费,3.,专家鉴定组的组成,4.,医学会调查取证,5.,专家鉴定组进行技术鉴定,6.,形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7.,鉴定结论的审核,四、医疗损害(事故)的技术鉴定,(五)首次医疗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方式,1.,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期限,:,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2.,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期限: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医疗事故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四、医疗损害(事故)的技术鉴定,第五讲 医疗损害及处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医疗损害概述,第二节 医疗损害的预防,第四节 医疗损害的技术鉴定,第六节 法律责任,第三节 医疗损害的处置,第五节 医疗损害的处理,医疗事故,(,Medical,Accident,),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五、医疗损害(事故)的处理,(一)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公正、公开、公平原则,3.,及时、便民原则,4.,一次性经济赔偿原则,(,二)医疗事故处理中对医方的要求,1.,医疗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2.,医疗机构应主动承担责任,3.,医疗机构应妥善处理死亡患者尸体,4.,封存病例资料和现场实物,由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5.,医疗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五、医疗损害(事故)的处理,(三)医疗事故处理中对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1.,要通情达理,克制忍让,2.,要按照医院规定,办理出院手续,3.,要及时处理死亡患者的尸体,4.,积极参与对病例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五、医疗损害(事故)的处理,(四)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1.,报告与受理,(,1,)报告:包括医疗机构内部的逐级报告制度和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制度。,五、医疗损害(事故)的处理,(,2,)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争议,有两种途径:,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当事人,关于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五、医疗损害(事故)的处理,2.,调查与移交鉴定,(,1,)调查:调查有三种情况:一是医疗单位主动调查;二是患者及其家属提出查处要求;三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2,)移交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时,应当移交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技术鉴定。,五、医疗损害(事故)的处理,3,、审核鉴定结论,审核的时间:在收到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后,拟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调解之前。,审核的内容:一是参加鉴定的人员是否具备条例规定的资格;二是参加鉴定的人员的专业类别及人数比例是否与被鉴定的医疗事实相吻合;三是鉴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五、医疗损害(事故)的处理,(五)医疗事故解决的方式,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3.,诉讼,方式解决,五、医疗损害(事故)的处理,六、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二)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1,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责任,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六、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2,)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六、法律责任,(,3,)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4,)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5,)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六、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医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2.,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六、法律责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六、法律责任,案例,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六、法律责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3.违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规定人员,的行政责任,六、法律责任,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六、法律责任,4.,有关机构,1.,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其形式主要有以下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二)民事责任,六、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的主要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主要从,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医疗技术损害(,Medical technology damage,)、医疗伦理损害(,Medical ethics damage,)和医疗产品损害(,Medical products damage,)等方面对医疗损害责任作了规定。,(二)民事责任,六、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的主要方面:,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民事法律一样,确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的构成保持了一致。,(二)民事责任,六、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的主要方面:,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过错责任,但更加强化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二)民事责任,六、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的主要方面:,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对于因为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的医疗损害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有无过错,只要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且不存在免事由,则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并未因医疗产品的特殊性而设置特殊的归责原则,,而是一般地适用产品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9,条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二)民事责任,六、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的主要方面:,(,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的损害,是医务人员在从事病情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以及病情发展跟踪观察、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时,不符合当时的医疗专业知识或者医疗水平的疏忽或者懈怠。判断医疗技术行为是否有过失或过错的标准就是在诊疗当时的医疗水平或条件下是否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二)民事责任,六、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的主要方面:,(,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第,60,条则规定了医疗技术损害的免责情形,即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但是,即使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民事责任,六、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的主要方面:,(,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背医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或者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损。,从患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医疗伦理损害主要是指患者知情同意权或者隐私权受到侵害而导致的人身和精神损害。,(二)民事责任,六、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的主要方面:,(,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但是,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二)民事责任,六、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的主要方面:,(,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而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都是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二)民事责任,六、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的主要方面:,(,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该条确定了医疗产品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同时指出了医疗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医疗产品有缺陷存在,对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而该缺陷与人身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二)民事责任,六、法律责任,3.,民事责任赔偿,(,1,)民事责任赔偿的原则:,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应当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的原则;,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应当与医疗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应客观考虑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二)民事责任,六、法律责任,(,2,)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人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六、法律责任,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六、法律责任,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法律责任,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六、法律责任,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六、法律责任,1.,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三)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六、法律责任,2,、医疗事故罪的特征,(1),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2),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3),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是由说明社会危害性的要素组合而成。,六、法律责任,医疗事故罪除具备犯罪的主客观条件外,“严重不负责任”是其必要条件之一。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为:,(1),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救治;,(,2,)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3),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的错误处置等。,“严重不负责任”,六、法律责任,针对过失犯罪,针对“严重不负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进行了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六、法律责任,3,、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1),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法律责任,(2),对医务人员的处罚,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法律责任,(3),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法律责任,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法律责任,案例分析,妇产科大夫被以“医疗事故罪”起诉,六、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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