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鼓励执法人员对其实施的执法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于成绩突出的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为标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行政执1
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
第七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设在办公室,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一)组织制定评议考核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日常评议、重点考核;
(三)向领导小组报告评议考核情况;
(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评议考核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是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执法行为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
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
(二)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结果;
(三)行政执法案卷质量;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情况;
(五)其他评议考核内容。
第四章评议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内部评议包括日常评议考核与重点评议考核。
第十二条日常评议考核实行个人评议考核与组织评议考核相结合。
个人评议考核由行政执法人员对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进行自我评价,提交年度评议考核总结报告。
组织评议考核由执法人员所在处室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三条重点评议考核是指对确定的执法岗位或执法人员进行的不定期评议考核。重点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根据局工作安排确定的部分执法岗位或人员;
(二)日常评议考核发现问题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三)外部评议发现问题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四)领导小组认为其他需要重点考核的情形。
第十四条重点评议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议考核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二)制定评议考核方案;
(三)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人员具体实施评议考核,提交评议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重点评议考核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开座谈会或者个别谈话、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等方式。
第十六条外部评议可以采用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置意见箱、开通评议电话、聘请评议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
外部评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并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
第五章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日常评议考核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由部门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重点评议考核、外部评议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
由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评议考核中发现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有机结合,对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单位包括:各食品药品检验所、广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审评中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X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前款所称的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职权限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拖延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遵守法定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1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证据的调查收集
第五条(依法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六条(证据符合相关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制作笔录文书)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
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当通知被检查人到场。被检查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并由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八条(采集证据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应当是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并注明2取证情况。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注明取证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应当注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九条(产品抽验)
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产品需要采取抽查检验的,应当制作抽检凭证,需要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有关的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其他法定机构鉴定检验的,还应当制作鉴定委托书。
第十条(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情况确实紧急的,可以在经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补办批准手续。
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或者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第三章行政检查
第十一条(检查前的告知义务)
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实施飞行检查或必要时,可以不事
3先通知被检查人,但应当当场出示检查通知和证件,告知被检查人上述事项。
第十二条(通知被检查人到场)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时应当通知被检查人到场,被检查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行政检查的进行;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收集证据和抽验)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还可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制作检查记录)
行政检查应当作好行政检查记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在行政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若被检查人为单位,应加盖公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检查记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人签名。
第十五条(告知检查结果)
行政检查终结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查人检查结果;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
被检查人对检查结果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查一次。
第十六条(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及有关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及有关材料,经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查封、扣押,使用统一印制的行政强制措施文书。
(二)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检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建议执法机关立案查处。
(三)对违法情节轻微尚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当场或在行政检查结果作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人,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四章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许可事项受理)
行政执法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八条(许可事项审查)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审查方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审查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录以外的材料。
第十九条(听取陈述和申辩)
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且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依法组织听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提前告知听证时间。听证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及时办理许可)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具备当场办理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办理。当场不能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期限。
第二十二条(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首问负责制)
窗口行政执法人员接待前来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按规定为当事人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解答、提供引导和帮助。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相关办事部门,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行政强制
第二十四条(依法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6第二十五条(合理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
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实施行政强制的告知义务)
实施行政强制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听取陈述和申辩)
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遵守审批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经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事后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制作笔录和清单)
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7第三十条(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由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经行政机关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或者退还被查封、扣押的财物。
第六章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遵循处罚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等因素,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依据准确、文书规范。
第三十二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告知义务)
实施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
8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听取陈述和申辩)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履行听证义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出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
第三十六条(依法实施简易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罚款收缴)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依法及时交至行政执法单位。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三十八条(督促催告义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事先督促催告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9经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向法院申请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法院提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九条(处罚决定执行的禁止性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第四十条(加强行政指导)
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在行政处罚前、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与当事人进行约谈,对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加强行政指导。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文书的制作和送达)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法律文书,使其内容合法、客观,格式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一般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第四十二条(执法案卷的保存)
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将相关材料收集归档,不得私自处理。
行政处罚案卷归档应当遵守《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装订规则》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遵守保密规定)
10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十四条(执法行为文明)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着装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活动的需要,穿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和餐饮服务单位。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解释权)
本规范由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实施日期)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东胜区食品安全监督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零售药店申办程序与时限公示:
1、对要求设置零售药店的立项申请,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进行初审,符合设置条件的,报南通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作出不同意立项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要求进行现场验收的零售药店,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初验,初审合格后,报XX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验收,不合格的现场作出限期一个月整改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办程序与时限公示:
对要求设置一类、部分二类、隐形眼镜与护理用液的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立项申请,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初查,初审合格后,报XX省南通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作出限期一个月内整改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本次申请资格。
(三)药品稽查执法公示:
1、海门药监局受理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使用假劣药、械及其它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案件。包括:(1)药械监督检查中发现的;(2)药械检验中发现的;(3)举报的;(4)上级部门交办或有关单位移送的。
2、对于举报投诉的案件,举报人有明确联系方式的,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3、对于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七日内、需检验的自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4、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
5、对批准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调查取证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罚意见,报局合议委员会合议,根据合议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6、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日内报本局备案。
7、适用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在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办公室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组成、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当事人。
8、承办人填写的《行政处罚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
(四)药品监督行政执法纪律公示
1、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由XX省人民政府或XX县区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2、零售药店初验时,必须由3人参加。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承办人与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由局主管领导决定。
3、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得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
4、不得在执法监督活动中接受可能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不得让监管服务对象报支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5、不得泄露监管和服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违示责任及其追究公示
1、凡收到要求申办《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许可证》的全部材料后的三十日内未作出是否同意的,该申请视为同意。
2、因我局及其药品执法人员在行政稽核时因违法行政而造成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由我局向受害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
3、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收受和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2)到企业和单位报销该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的。
(3)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钱物的。(4)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事务的礼物、馈赠的和宴请的。(5)刁难服务对象、延误办理时限,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6)违反群众纪律,工作作风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7)利用职权与社会不法人员相互勾结,参与非法活动或营私舞弊的。
(8)打击报复举报的。(9)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四篇: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责XX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所在行政辖区内履行以下职能:
一、组织协调、监督监察有关部门实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汇总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食品标准的有关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县政府授权,组织开展全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贯彻实施国家、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监督实施国家颁布的药品法定标准,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实施药品生产、经营、制剂质量规范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七、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和责任人,监管全县中药材种植和经营行为。
八、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依法检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
十、承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一、法制工作
二、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
三、稽查工作
第五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半年行政执法总结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半年行政执法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上半年行政执法
2006年上半年,××县局为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确保全县人民饮食用药安全,在市局的正确领导XX县区委、县人大、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XX县区行政执法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积极开展“八荣八耻”教育活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紧紧围绕着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和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三个环节,继续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方针,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热情服务。半年来,先后查处各类药品和医械违法案件起,没收假劣药品标值0.6万元,罚款7.2万余元。较好地净化了我县的药品市场,规范了全县药品流通秩序。现将半年来的行政执法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药品法律、法规宣传
为了增强管理相对的守法意识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我们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药品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活动。
一是狠抓药品普法宣传。为让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们印发了《药品管理法》宣传画300余份在城乡药店和医疗机构张贴,并利用“3.15”和科技宣传周活动期间,我们在XX县区主要街道搭设宣传台,大力宣传《药品管理法》等药、械监管法律、法规,发放宣传资料2000多份,向社会集中展示了收缴来的假劣药品,并积极为群众讲解识假防假知识,当场接受群众咨询300余人次。二是强化培训教育。4月中、下旬,我们组织管理相对人开办了二期药品法律、法规及临床用药知识培训班,参加人员达300余人次,使参培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素质和守法观念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二、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认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全体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监管水平,我们将“以学法促执法,用执法带学法”观念贯穿到执法日常中,制定了政治思想和法规学习制度,及时组织全局人员学习了国家局颁布的行政法规和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种规范必文件。并定期召开案件分析讨论会,围绕案情找问题,依据法律作定论.有效消除以以权代法,以罚代管的错误倾向。并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实行“办、审、定”三分离的原则,设立专门的案审机构和案审专干,并规定全局所有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卷必须经局案审专干审核,并签署案卷材料合格的意见后,方可进入处罚程序。同时规定,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处罚决定需由局领导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初步达到了“办、审、定”三分离的规定,保证了所办案件在处罚过程中的公正、公平、保护了监管相对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免受过度侵犯。
三、坚持多管齐下,提升一流执法,服务水平
根据偏远山区医疗机构中使用的药品质量难以全面监管到位,农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相对比较薄弱的现实状况,我们认真对症下药,加大了治理和监管力度。一是下大力气查处非法经营行为,对于进入我县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企业和营销人员,我们必须先行进行全面审查,对资质无疑的,药、械质量合格的企业和经营销人员实行备案登记后,方可进入我县销售药、械产品,并对其进行全程监管跟踪。二是逐步规范和繁荣医药市场。为了让农村群众购药方便,我们本着“方便布点、坚持标准,积极发展”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辟药品零售网点。目前全县已发展了61家零售药店。对新办药品经营企业,我局从经营面积、企业经营设施、药品分类管理以及从业人员资格等方面主动提供服务,并且严把申办标准,成熟一家办理一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局领导还多次抽出时间为各企业进行现场指导。使其通顺利通过g认证验收。目前在全县大部分乡镇的药品零售药店的门店装修档次高,服务水平好,药品价格低,已成为当地的示范门店。三是继续实行采购药械登记监管制度。为规范药械经营秩序和药械供货源头管理,防止假劣药械流入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我们对全县各医疗机械和药品企业全面实行药械采购入库登记制度,对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实行用后毁形登记罐。同时,我们还制了400块药品质量承诺牌发放到全县各医疗单位,诊听、药店,并公布了药品质量投诉电话,以增加社会力量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力度。
四、强化药械质量监管,争创良好的执法成效
根据药监执法要求,我们精心组织,坚持不懈地开展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打假治劣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县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开展了拉网式检查,半年时间,共检查了244家医疗机构和61家零售药店,查出假劣药品68种次,不合格医疗器械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棉签、纱布等74000余副、块,依法查处违法药械案件30起,取缔无证药品经营户2家,处罚游医药贩8人。
“齐哈二药”事件发生后,我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事事件的紧急通知》、国家局《关于停止销售和使用齐齐哈乐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药品紧急通知》精神,立即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县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负责人会议,及时通报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事件内容,并调整了部署,组织检查人员从县到乡,从乡到村对全县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再次开展了拉网式检查,共查扣标示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药品600余支。使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局下发的两个“紧急通知”精神得到认真执行。
五、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打算
由于我县地处边远山区,监管相对人点多面广,单位人员不足,故个别交通状况不好的偏远村卫室难以监管到位,其次就是药品“快检”技术运用不够,普盖面不广,加上一些违法监管相对应付检查的手段越来越隐蔽,致使我们的监管难度逐步加大。因此,在今后的中,我们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继续坚持“以监督为上心,监、帮、促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学习,克服困难,全面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为保障全县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做出新贡献。
二oo六年七月八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上半年行政执法》完毕。
30起,取缔无证药品经营户2家,处罚游医药贩8人。
“齐哈二药”事件发生后,我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事事件的紧急通知》、国家局《关于停止销售和使用齐齐哈乐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药品紧急通知》精神,立即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县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负责人会议,及时通报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事件内容,并调整了部署,组织检查人员从县到乡,从乡到村对全县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再次开展了拉网式检查,共查扣标示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药品600余支。使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局下发的两个“紧急通知”精神得到认真执行。
五、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打算
由于我县地处边远山区,监管相对人点多面广,单位人员不足,故个别交通状况不好的偏远村卫室难以监管到位,其次就是药品“快检”技术运用不够,普盖面不广,加上一些违法监管相对应付检查的手段越来越隐蔽,致使我们的监管难度逐步加大。因此,在今后的中,我们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继续坚持“以监督为上心,监、帮、促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学习,克服困难,全面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为保障全县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做出新贡献。
二oo六年七月八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上半年行政执法》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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