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教育部實施績效管理計畫
94年3月3日奉部長核定訂定
96年2月2日奉部長核定修正
97年2月4日奉部長核定修正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發同仁工作潛能,並提昇服務效能及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計畫,以評核本部所屬機關(指本部所屬社教館所)、本部各單位施政績效,作為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之評定參據。
二、績效管理方式:
採目標管理方式,由本部各單位與所屬人員依年度施政計畫或應辦業務,選擇1項以上績效目標,以5項為原則,至多不超過8項,研訂績效衡量指標,透過績效考評作業,使同仁工作績效與單位績效目標結合並提昇質量,以落實本部施政計畫並發揮效能,本部施政績效管理兼具下列2項效能:
(一)行政效能:係指本部各單位(本部所屬機關)落實年度施政計畫或工作計畫,提高行政效率,或創建革新性施政措施,具有重大管理績效者。
(二)財務效能:係指本部各單位(本部所屬機關)執行年度施政計畫、工作計畫與預算,具有增進經費運用或撙節支出之重大效益者。
三、適用對象:
(一)本部所屬機關:
係指本部所屬24個社教館所,另各館所亦得參照本計畫研訂機關內部績效管理考評作業之規定。
(二)本部各單位(含任務編組):
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國民教育司、社會教育司、體育司、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學生軍訓處、總務司、秘書室、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政風處、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學術審議委員會、教育研究委員會、訓育委員會、醫學教育委員會、國語推行委員會、僑民教育委員會、顧問室、電子計算機中心、環境保護小組、大陸事務工作小組、特殊教育工作小組、對外華語小組、參事室、督學室及中部辦公室,共計32個單位。
四、組成及職掌:
(一)本部績效評估委員會
1、組成:由部長自本部考績委員會成員圈選3位單位主管、1位票選委員,另增列主任秘書及秘書室管考科科長,並由本部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共計7人。委員任期為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2、職掌:
(1)審核本部各單位各項施政目標、績效目標、績效衡量指標及本部各單位之年度績效目標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
(2)依本部各單位之年度績效目標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說明,評核本部各單位年度績效後,簽請主任秘書及部次長作綜合考評。
(二)部屬機關績效評估小組
1、組成:部長指定委員5人,委員任期為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2、職掌:為強化部屬機關訂定之績效目標及具體作法與績效評估指標及評核結果之關聯性,由本部社教司初審部屬機關之各項施政目標、績效目標、績效衡量指標及年度績效目標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提本小組複評後,簽請部次長作綜合考評。
五、本部單位績效(部屬機關)之評核:
本部就內部單位間及部屬機關間之績效評比分等,作為績效評核結果之依據:
(一) 考評程序與時程:
作業項目
辦理時程
主辦單位
一、 目標設定:
(一)設定原則:
1、各單位應將主辦之「由院列管計畫」或「部會列管計畫」列入目標管理項目。
2、上級長官交辦之重要事項或本單位之重點業務,具有代表性,可依客觀方式加以具體評估者,宜列入。
3、本部年度施政計畫列有施政項目之單位,受考人數每滿2至5人應選擇1項績效目標項目,每項績效目標應兼具行政及財務效能並研訂若干績效衡量指標,設定後不得更改。(格式如附表一);本部所屬機關以機關施政計畫設定機關績效目標。
4、本部年度施政計畫未列有項目之單位,受考人數每滿2至5人應選擇1項年度應辦之業務,設定為績效目標項目,每項績效目標應兼具行政及財務效能並研訂若干績效衡量指標,設定後不得更改。
5、執行進度以至10月底完成為原則,如因故須於11月以後完成者,應敘明截至10月底完成之目標值。
每年1月31日前
本部各單位
部屬機關
二、 目標核定:
本部各單位年度施政目標、績效目標、績效衡量指標項目(格式如附表一),應先簽請主管業務之次長核准,再提請本部績效評估委員會確認(部屬機關部分經社教司初審後,提部屬機關績效評估小組審議),並簽陳部長核定後函知本部各單位及部屬機關。
每年2月底前
秘書室管考科主辦
人事處協辦
本部各單位設定之各項目標及衡量指標,逕簽會秘書室管考科並經主管業務之次長核准,再提請本部績效評估委員會確認(部屬機關部分,則由人事處彙整並送請社教司初審後,提部屬機關績效評估小組審議)。
三、 目標變更:
(一)本部各單位及部屬機關年度施政目標項目設定後,如因立法院預算審查刪除該項施政計畫,於簽奉部長同意後得以新興計畫取代。(格式如附表三)
(二)本部各單位(部屬機關)年度施政目標項目設定後,如於年中有再修正或刪除者,應敘明理由簽請主管業務之次長核准後,送人事處彙整。(格式如附表三)
每年5月31日前
本部各單位
部屬機關
秘書室管考科主辦
人事處協辦
四、 績效考評:
(一)自評:本部各單位(部屬機關)應就年度績效目標依績效衡量指標逐項辦理自評,填寫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格式如附表二),送人事處彙整。
(二)複評:人事處彙整本部各單位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後,提送本部績效評估委員會評核(格式如附表一);部屬機關部分經社教司初審後,提部屬機關績效評估小組複評。
(三)綜合考評:由人事處彙整本部各單位(部屬機關)年度績效考評之自評與複評結果,依單位綜合考評表簽陳主任秘書(限本部各單位)、2位常務次長、政務次長及部長作綜合考評。
每年11月1日前
每年11月15日前
每年12月1日前
本部各單位
部屬機關
人事處(彙整)
人事處主辦
秘書室管考科、社教司及法規會協辦
人事處
五、 考評結果執行:依考評結果作為分配本部各單位(部屬機關)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之評定參據。
每年12月31日前
人事處
部屬機關
(二)評分標準:
本部各單位(部屬機關)應就其所設定年度績效目標依績效衡量指標逐項辦理評核,評分標準及配分如次:(詳如附表四)
評分標準
配分
目標之複雜度及挑戰性
30分
目標執行進度
30分
目標達成度
40分
(三)成績評定方式:
1、自評:由本部各單位(部屬機關)依其年度各單位績效目標評核之分數加總計算,惟不予計分。
2、複評:
(1)本部績效評估委員會依本部各單位之年度績效目標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說明,依績效衡量指標由各委員評定分數作為複評分數,占總成績50%。
(2)本部各單位之行政作業管考績效(含公文處理時效、品質、管考案件完成比率、各主管或相關法規命令如期訂定或修正完成之比率等),列為本部績效評估委員會評分之參考。
(3)本部各單位之重大教育事項處理績效(含重大政策訂定、重大事務、國會、新聞業務之處理及危機處理等績效),列為本部績效評估委員會評分之參考。
(4)部屬機關績效評估小組依部屬機關之年度績效目標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說明,依績效衡量指標由各委員評定分數作為複評分數,占總成績55%。
3、綜合考評:本部各單位(部屬機關)年度績效複評結果,先簽陳主任秘書(限本部各單位)、2位常務次長及政務次長作綜合考評後,再簽陳部長作綜合考評,主任秘書綜合考評占總成績5%(限本部各單位),3位次長(2位常務次長、政務次長)綜合考評分別占總成績10%及部長綜合考評占總成績15%,經陳報部長核定後,即為本部各單位(部屬機關)該年度績效評核之總成績。惟部長如對評核結果有疑義,得發回本部績效評估委員會重行審議。
(四)本部各單位(部屬機關)績效之評核結果,作為分配本部各單位(部屬機關)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之依據:
其計算方式如下:
當年度得考列甲等人數=各單位(部屬機關)績效點數×每點考列甲等人數折合率
(1)各單位(部屬機關)績效點數=單位(部屬機關)受考人數×績效評比分數
(2)每點考列甲等人數折合率=本部(部屬機關)得考列甲等總人數÷各單位(部屬機關)績效點數之總和。
六、本項計畫奉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範例)
○ ○年度(○○○司(處)或○○○機關)績效目標評分表
施政計畫
績效目標 (配分%)
績效衡量指標
預期成果
(含案件數、期限、成果等)
強化科技人力素質,提昇產業暨國家競爭力(60%)。
一、增設大學相關科技系所。(20%)
1.增設國立大學科技系所共50個科系所需經費000,000,000師資員額000名
2.補助私立大學科技系所共40個科系所需經費000,000,000師資員額000名
(92年04月完成)
二、擴增大學科技相關系所招生名額。(40%)
增加大學科技系所招生名額
3000人
(92年07月完成)
oooooooo。
(40%)
一、○○○○○(30%)
二、○○○○○(10%)
備註:一、本表所列各項施政計畫配分總計為100分,每一施政計畫包括若干項績效目標,請依各項施政計畫配分設定該項計畫之績效目標所佔百分比。(部屬機關施政計畫配分為55%)
二、無施政計畫者,以應辦事項為施政計畫,每一施政計畫包括若干項績效目標,各項績效目標配分總計為100分,請依各項施政計畫配分設定該項目標之績效目標所佔百分比。
附表一(範例)
○○年度(○○○人事室)績效目標評分表
施政計畫
(未列入施政計畫,以應辦事項為施政計畫)
績效目標 (配分%)
績效衡量指標
預期成果
(含案件數、期限、成果等)
差勤管理無紙化,以提昇行政效率及用紙量。
(30%)
一、縮短差假申請至核准後登錄時間。(20%)
縮短申請至核准後登錄時間原訂作業時間為16小時,採取電子假單以網路申辦預定為8小時
(92年10月完成)
二、書面差假單之申辦改為網路電子假單,減少是類業務用紙量。(10%)
採取電子假單後減少是類業務用紙量90%
(92年9月完成)
○○○○○○。
(40%)
○○○○○(40%)
○○○○○○。
(30%)
○○○○○(30%)
備註:一、本表所列各項施政計畫配分總計為100分,每一施政計畫包括若干項績效目標,請依各項施政計畫配分設定該項計畫之績效目標所佔百分比。(部屬機關施政計畫配分為55%)
二、無施政計畫者,以應辦事項為施政計畫,每一施政計畫包括若干項績效目標,各項績效目標配分總計為100分,請依各項施政計畫配分設定該項目標之績效目標所佔百分比。
附表二(範例)
○○年度 人事處 (差勤管理無紙化,以提昇行政效率及用紙量30%) 績效評核自評報告
單位績效
目標
(配分%)
績效衡量指標
(含案件數、期限、成果等)
評分標準
自我評估報告
預期
成果
執行
成果
項目
配分
自評
自評
分數
縮短差假申請至核准後登錄時間。
(20%)
縮短申請至核准後登錄時間原訂作業時間為16小時,採取電子假單以網路申辦預定為8小時
(92年10月完成)
採取電子假單以網路申辦平均為9 小時
(92年9月完成)
目標之複雜度及挑戰性
30
26
86*20%
=17.2
請假手續係從申請至主管核准再送至人事處登錄,因主管或其職務代理人開會未能即時批准及假單遞送至人事處登錄時間,平均需費時16小時,採取電子假單後,可節省假單遞送及登錄時間8小時,惟有網路不通或假單資料未接收等情形,仍需以書面作業遞送及登錄,故以網路申辦平均為9 小時。
目標執行進度
30
25
目標達成度
40
35
總計
100
86
由書面差假單之申辦改為網路電子假單,減少是類業務用紙量。
(10%)
由書面差假單之申辦改為網路電子假單,減少是類業務用紙量95%
(92年9月完成)
採取電子假單後減少是類業務用紙量90%
(92年10月完成)
目標之複雜度及挑戰性
30
23
83*10%
=8.3
本部員工約700人計(含預算員額及額外人員),其中司處長以上人員約30人尚未列入電子假單辦理對象。以每人一個月差假紀錄平均次數約10次,一次一張用紙,700人一年約需用84000張紙(700人*12個月*10張),扣除司處長以上人員30人一年約需用3600張紙(30人*12個月*10張),則採取電子假單後減少是類業務用紙量80400張,可減少用紙量約95%,惟有網路不通或假單資料未接收等情形,仍需以書面作業辦理,故減少用紙量約90%。
目標執行進度
30
25
目標達成度
40
35
總計
100
83
○○○○
○○○○
總分
○○
填表說明:
一、 一至三項施政計畫填寫一張,評分說明應詳細填寫,並提出具體佐證,切勿以評分標準之詞語敘述。
二、 自評分數請依附表四之評分標準辦理,並加計總分。
附表三
○○年(人事處)績效目標評分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施政計畫
績效目標 (配分%)
績效衡量指標
預期成果
(含案件數、期限、成果等)
施政計畫
績效目標 (配分%)
績效衡量指標
預期成果
(含案件數、期限、成果等)
提升本部通過英檢人數比例應達20%。
(30%)
邀集本部各單位召開「研商96年規劃辦理『本部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實施計畫』會議」,規劃各項提升本部公務人員英語能力之各項策略:
1. 開設英語研習班
2. 協洽英語雜誌書商提供員工選購
3. 協調英語檢冊測機構至本部舉辦考試。
4. 利用Moe郵件發送系統提醒同仁各家語測中心英檢報名時間。
5. 營造優質英語學習環境─發送每日一句
6. 個人獎勵措施:參加英檢核予補休或公假,另通過測驗者可甄審加分、行政及榮譽獎勵。
7.補助現職人員 參加英語進修。
(30%)
配合行政院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改進措施,本部通過英檢人數比例應達成96年度行政院規定之英檢通過比例18%,今年本部預定目標達成年度目標值20%。(96年8月達成)
提升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通過英檢人數比例應達20%。(30%)
邀集本部各單位召開「研商96年規劃辦理『本部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實施計畫』會議」,規劃各項提升本部公務人員英語能力之各項策略:
1. 開設英語研習班
2. 協洽英語雜誌書商提供員工選購
3. 協調英語檢冊測機構至本部舉辦烤試。
4. 利用Moe郵件發送系統提醒同仁各家語測中心英檢報名時間。
5. 營造優質英語學習環境─發送每日一句
6. 個人獎勵措施:參加英檢核予補休或公假,另通過測驗者可甄審加分、行政及榮譽獎勵。
7.補助現職人員參加英語進修。
(30%)
配合行政院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改進措施,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通過英檢人數比例應達成96年度行政院規定之英檢通過比例18%,今年本部暨所屬機關預定目標達成20%。(96年8月達成)
依行政院規定,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通過英檢人數比例應達到96年度目標值18%,茲因考量本部所屬機關學校眾多,公務人員約計1萬4,128人,爰刪除所屬機關學校部分,僅考評本部部分。
○○○○
(40%)
○○○○○(40%)
○○○○○
(40%)
○○○○○(40%)
○○○○
(30%)
○○○○○(30%)
○○○○○
(30%)
○○○○○(30%)
附表四
教育部績效評分標準表
一、評分標準說明:
(一)目標之複雜度及挑戰性:
1、目標執行時之複雜度較以往提高,有具體佐證者。
2、目標量較以往提高或質有所改進,有明確數據或具體佐證者。
3、目標具有創新性(如制度、方法、技術…等)。
4、目標牽涉較多機關,須加強協調,或不可控制之影響因素較多,須克服者。
5、如有其他事項與上述四項中任一項相當或足以取代者,請列舉說明之。
(二)目標執行進度:
依年度施政計畫(含目標管理)項目之分月工作摘要及進度為準據,審酌實際作業情形進行評分。
(三)目標達成度:
將目標之達成與實際執行情形比較,取得相對數據,並以百分比顯示與預定目標之差距;如有不能予以量化者,應詳列具體工作辦理情形,如時間、完成程度、重要成效…等,並於預定目標相比較,取得相對數據。
二、評分標準配分:
評分標準
配分
評核標準
評分
評核標準
評分
評核標準
評分
評核標準
評分
評核標準
評分
目標之複雜度及挑戰性
30
目標極具複雜度及挑戰性
25
|
30
目標甚具複雜度及挑戰性
20
|
24.9
目標略具複雜度及挑戰性
15
|
19.9
目標複雜度及挑戰性與上年度相同
10
|
14.9
目標複雜度及挑戰性較上年度降低
1
|
9.9
目標執行度
30
年度終了實際執行進度按預定進度超前或如期完成
25
|
30
年度終了實際執行進度較預定進度落後10%以內
20
|
24.9
年度終了實際執行進度較預定進度落後20%以內
15
|
19.9
年度終了實際執行進度較預定進度落後30%以內
10
|
14.9
年度終了實際執行進度較預定進度落後40%以內
1
|
9.9
目標達成度
40
達成或超過原定目標
35
|
40
與原定目標差距10%以內
30
|
34.9
與原定目標差距30%以內
20
|
29.9
與原定目標差距40%以內
10
|
19.9
與原定目標差距50%以內
1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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