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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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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 2017)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以质 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 3 个安全技术规范及 4 个修改 单的公告(2017 年第 4 号)发布,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与起重机械安 全管理相关的条款摘录如下;1 总则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管理。1.3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 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1.4 监督管理1.4.1 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2、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 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 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1.4.2 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 备使用登记。本规则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 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除外。2 使用单位及其人员2.1 使用单位含义2.1.1 一般规定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 2-1) 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 人,下

3、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 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 ;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 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 ;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注 2-1 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 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2.2 使用单位主要义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义务如下(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 理制度,以

4、及操作规程。(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 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 A,以 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营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 消除事故

5、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 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 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8)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发生事故及时上报, 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9)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2.3.1 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使用单位中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的内设 机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将节能管理职责交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 构承担。特种设备

6、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 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负责落实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 ;承担高耗能特种设备 节能管理职责的机构,还应当负责开展日常节能检查,落实节能责任制。2.3.2 机构设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 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5)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 50 台(含 50 台)的。.2.4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2.4.1 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对其单位所使用的 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负总责。2.4.2 安全管理人员2.4.2.1 安全

7、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 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按照本规 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如下(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 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3)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 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4)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5)对本单位特种

8、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6)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7)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 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2.4.2.2 安全管理员2.4.2.2.1 安全管理员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2)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3)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4)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5)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6)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7)按照规

9、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 故调查和善后处理。(8)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 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9)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2.4.2.2.2 安全管理员配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 的安全管理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 20 台以上(含 20 台)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

10、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 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2.4.4 作业人员2.4.4.1 作业人员职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如下(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2)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3)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4)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5)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参加应急演练,掌

11、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2.4.4.2 作业人员配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征等配备相应持证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 业人员在岗。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 2.5 m/s 的乘客电梯以 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2.5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B ,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3)特

12、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 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注 2-4)、材料质量证明 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5)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6)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 告。(9)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 2.5 中(1)(2)(5

13、)(6)(7)(8)(9)规定的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备查。2.6 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6.1 安全节能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 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节能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2)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4)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6)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7)特种设

14、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9)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2.6.2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 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 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2.7 维护保养与检查2.7.1 经常性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 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 态。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

15、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鼓励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 社会化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2.7.2 定期进行检查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 的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 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2.9 安全警示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使用说明、安 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除前款以外的其他特种设备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设置安 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2.10 定期检验(1)使

16、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的 1 个月以前、向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2)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 验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验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 检验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3)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 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 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4)检验结论为合格时(注 2-5),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 数使用特种设备。注 2-5 有 关安全技

17、术规范中检验结论为 合格复检合格符合要求基本 符合要求允许使用统称为合格。2.11 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处理2.11.1 隐患排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 时消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2.11.2 异常情况处理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 采取应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 有关负责人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查, 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 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

18、后,方可继续使 用。2.12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2.12.1 应急预案根据本规则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 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 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 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2.12.2 事故处置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 故报告和调香处理规定的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特种设备

19、安全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疏散、撤离有关人 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报告。2.13 移装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使用单 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 ;拆卸后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 进行安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向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2.14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持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 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

20、使用。 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2.16 起重机使用单位特别规定使用单位负责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行为,并且对 其安全性能负责。3 使用登记3.1 一般要求(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 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 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 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 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

21、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 登记。.(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 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3.2 登记方式3.2.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电梯、起重机械.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4 使用登记程序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3.4.1 申请3.4.1.1 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 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 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

22、备)。(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 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 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 写。可以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3.4.2 受理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 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4.3 审查及

23、发证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 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 50 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 可以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 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 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 方法(见附录 a)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 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3.5 资料及信息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 及其

24、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 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3.6 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 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3.8 变更登记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3.8.1 至 3.8.5 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 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 保持不变。3.8.1 改造变更特种

25、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 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 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 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 记。3.8.2 移装变更3.8.2.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 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 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 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3.8.2.

26、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 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 .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 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 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 E)。(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证变更证明、际有注销怀记的原使用意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 的),按照本规则 3.4、 3.5 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3.8.3 单位变更(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 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

27、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或者产权单位凭产 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 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 验报告,按照本规则 3.4、 3.5 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3.8.4 更名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 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

28、登记证。 2 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 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3.8.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 用登记证、按照本规则 2.14 的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 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3.8.6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3)无本规则 2.5 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29、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3.9 停用特种设备停用 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 停用标志,在停用后 30 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册登记表(格式见 附表 F)没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 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 有关要求进行检验。3.10 报废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 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 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

30、特种涉笔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 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时,需提 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 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3.11 使用标志(1)特种设备 (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格式见附件 G 式样一、式样二)。 4.1 其他要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除满足本规则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 专项要求。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部属于

31、本规则 管辖范围。4.4 其他要求本规则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安全技术规范同时废止:(3) 2009 年 5 月 8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TSGQ5001 2009 )。附件 G 中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一)说明 4 : 4.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或者使用单位盖章或 者签名确认的复印件悬挂或者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 固定时,可存放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 注在特种设备产品铭牌上或者其他可见部位;有驾驶室的特种设备使用 单 位 应 当 将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标 志 张 贴 在 驾 驶 室 的 挡 风 玻 璃 的 右 前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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