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游突发急性病保险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7]55号)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附加突发急性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可附加于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基本险合同”),基本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基本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基本险合同相同。
二、本合同应与基本险合同同时投保。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外出旅游期间因突发急性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是指大叶性肺炎、急性支气管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胃穿孔、急性胃扩张、急性阑尾炎、急性细菌性痢疾、急性胃肠炎。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二、基本险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基本险合同相同。
第六条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赔偿处理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处方、病历、出院小结及医疗费原始收据;
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基本险合同适用条款
基本险合同中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一、如实告知;
二、保险事故通知;
三、地址变更;
四、合同内容变更;
五、合同解除处理;
六、争议处理;
七、释义。
附加旅游突发急性病保险保险费率表
(每万元保额)
单位:人民币元
保障范围
保险期间
国内旅游
入境旅游
出境旅游
有社保
无社保
公费医疗
5日以内
3
4
2.3
6
8
6至9日
7
9.2
5.5
13
15
10至12日
10
13.8
7.8
18
20
13至17日
16
20.8
12
26
30
18至24日
19
24.8
14
35
40
25至31日
25
32.5
19
43
50
31日以上每星期增加保费
6
7.3
4.6
8
10
注:
1、 最长保险期间不超过90日;
2、 2至17周岁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减半,投保必须满足的条件:与其监护人一同投保该险种,且该监护人交纳全额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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