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管统筹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已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
二、普调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1.1元基本养老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增加)。
三、特殊群体调整标准
1、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在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2、1983年9月9日职称改革前被评为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985年职称改革后被评为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退休前被企业聘任的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3、原工商业者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以上各群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照顾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四、低收入群体调整标准
1、退休人员在普调和享受特殊群体调整政策后,缴费年限满19年及以下,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30元的,可再增加15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330元为最高限额;
缴费年限满20年至29年,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440元的,可再增加20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440元为最高限额;
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月基本养老金低于490元的,可再增加25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490元为最高限额。
2、退职人员在普调(不执行特殊群体照顾政策)的基础上月基本生活费仍低于300元的,可再增加10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300元为最高限额。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负担。各市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对于采取以上措施仍有资金缺口的市县,省将通过调剂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六、其他问题
1、基本养老金是指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月支付的统筹项目内所有费用。
2、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法和涉及的政策仅适用于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不作为今后调整的依据,也不涉及其他政治生活待遇问题。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务必于12月底之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要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附: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
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
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111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6]37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本级统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6]43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原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下同),从2005年7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和办法
(一)符合2005年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增加2元基本养老金(不足1年的按1年增加)。
符合2006年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基本养老金(不足1年的按1年增加)。
(二)符合2006年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按第(一)款调整后,从2006年7月1日起,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2、1983年9月9日职称改革前被评为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985年职称改革后被评为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被评定为高级技师的工人并在退休前被企业聘任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上述两项条件均符合的人员,只享受其中一项。
(三)符合2006年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在按(一)(二)款调整后符合以下条件的,从2006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调整:
1、缴费年限不满20年,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500元的,可再增加60元,但增加额以达到500元为最高限额;
2、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650元的,可再增加60元,但增加额以达到650元为最高限额;
3、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40年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750元的,可再增加80元,但增加额以达到750元为最高限额。
4、缴费年限满40年以上,月基本养老金低于850元的,可再增加80元,但增加额以达到850元为最高限额。
(四)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和原工商业者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五)1998年9月底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后,已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以上规定调整增加额达不到170元标准的,按170元调整。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市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
四、其他问题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总体部署,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9月20日以前将调待情况汇总并写出书面报告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要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另行制定。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发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08月25日 (地方法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关于 2007 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7]287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企业2006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按规定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下同),从2007年7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和办法
(一)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以下标准和方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下同)每满一年,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
2、在按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55元,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35元O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按本条第(一)款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 2006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中,被评授为正高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每月再增加60元。1983年9月9日职改前被评授并在退休前被聘任的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1983年9月9日职改前按国发[1979]279号、国科干字[1980]65号文件评授的相当于中级职称的干部技师,下同)、1985年职改后被评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人高级技师,退休前被聘任的,每月再增加20元。
在上述基础上,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中,1983年9月9日职改前被评授并在退休前被聘任的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985年职改后被评授的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人高级技师,退休前被聘任的,每月再增加 110元;200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中,1983年9月9日职改前按国发[1979]279号、国科干字[1980]65号文件评授并在退休前被聘任的相当于中级职称的干部技师,每月再增加150元。
2、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6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月再增加40元。退职人员按上述缴费年限分别增加35元、30元、25元。
1954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再增加40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月再增加30元。退职人员按上述缴费年限分别增加30元、25元、20元。
3、200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20元。
4、凡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井下、高温及特繁等特殊工种工作满规定年限并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每月再增加10元。
同时符合第1、2、3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照顾政策。
(三)按第(一)、(二)款调整后,截止2006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基本养老金达不到700元的退休人员和退职生活费达到不到500元的退职人员,按以下标准和方法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每月最高再增加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最高再增加40元。增加后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700元。
2、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每月最高再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最高再增加25元。增加后退职生活费不超过500元。
(四)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这次调整增加额达不到100元标准的,按100元增加。
(五)原工商业者本次调整后,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精神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市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总体部署,于8月底之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9月15日以前将调待情况汇总并写出书面报告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冀劳社[2008]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8〕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企业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按规定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下同),从2008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和办法
(一)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以下标准和方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下同)每满一年,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2、在按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30元。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按本条第(一)款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每月再增加65元,副高级职称每月再增加45元,其中2007年退休的正高级职称增加120元,副高级职称增加100元。
2、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6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月再增加40元。退职人员按上述缴费年限分别增加35元、30元、25元。
3、1997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再增加40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月再增加30元。退职人员按上述缴费年限分别增加30元、25元、20元。
4、200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20元;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15元。
同时符合第1、2、3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照顾政策。
(三)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按第(一)、(二)款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800元的退休人员和退职生活费达不到600元的退职人员,按以下标准和方法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每月最高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最高再增加30元。增加后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800元。
2、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每月最高再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最高再增加20元。增加后退职生活费不得超过600元。
(四)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这次调整增加额达不到110元标准的,按110元增加。
(五) 原工商业者本次调整后,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精神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市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总体部署,于春节之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2月25日以前将调待情况汇总并写出书面报告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附件:1.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表样)(略)
2.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单位汇总表(表样)(略)
3.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表样)(略)
4.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过录表(电子档格式)(略)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冀劳社[2009]3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河北省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8〕48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09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普调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下同)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2、截止2008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每月增加45元;6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66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每月增加55元;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65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70元。
截止2008年12月31日,退职人员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每月增加35元;6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66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每月增加45元;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5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三、在普调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每月增加20元;副高级职称,每月再增加10元。其中,2008年当年退休的,正高级职称增加110元,副高级职称增加95元。
2、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每月增加35元。其中,属于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5元。
3、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待遇偏低的人员,每月增加20元。
4、对企业原工商业者待遇偏低的人员,每月增加10元。
5、在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5元。在我省参保,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或在省外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6、1954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0元;退职人员每月增加15元。
7、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这次调整增加额达不到130元的,按130元增加。
8、 2008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本次调整养老金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650元,补足到650元;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仍达不到500元的,补足到500元。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市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各地要把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确保在春节之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并于2009年2月25日前将调待情况书面报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附件:
1、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名单
2、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表样)(略)
3、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单位汇总表(表样)(略)
4、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表样) (略)
5、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过录表(电子档格式)(略)
附件1:
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名单(共28个县)
一类区(21个)
石家庄市:灵寿县、平山县、赞皇县
张家口市:宣化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怀来县、涿鹿县、赤城县
承德市:承德县、兴隆县、平泉县、滦平县、隆化县、宽城满族自治县
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保定市:涞源县、涞水县、阜平县
二类区(4个)
张家口市:张北县、崇礼县
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三类区(3个)
张家口市: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
二○○九年一月六日
发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年01月06日 实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发[2010]13号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85 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河北省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0]69号)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普调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
2、截止2009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每月增加50元;6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每月增加55元;66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65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75元。
截止2009年12月31日,退职人员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每月增加40元;6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每月增加45元;66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55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5元。
三、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对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3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09年当年退休的,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的增加60元;副高级职称的增加50元。
2、对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每月增加30元。其中,属于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0元。
3、对企业原工商业者待遇偏低的人员,每月增加10元。对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6、2009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养老金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650元,补足到650元,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仍达不到500元的,补足到500元。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设区市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于春节之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今后,我省将按照国家要求,根据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方案》的通知
2002-10-8 【大 中 小】
发文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文 号:冀劳社[2002]82号
发布日期:2002-10-8
执行日期:2002-10-8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方案》,并已经省政府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将这项工作当做一项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尽快抓好落实,务必于10月底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各地要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市要于11月20日以前将本次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情况书面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二○○二年十月八日
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方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已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的退休人员,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从2002年7月1日起开始。
二、普调标准
1、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2、199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3、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生活费10元。
三、特殊群体调整标准
1、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但未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3、从部队转业到企业的退休干部,在普调的基础上,师级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10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1000元的可再增加55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1000元封顶;团级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8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800元的可再增加50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800元封顶;营级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65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650元的可再增加45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650元封顶;营级以下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6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600元的可再增加40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600元封顶。军转干部的职级以转业时部队确定的职级为准。
4、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83年9月9日职改前被评为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和1985年职改后被评为副高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并在企业退休前被聘任的人员,普调后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600元
的不再增加,低于600元的可再增加30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600元封顶。
5、原工商业者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符合多项照顾政策的退休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项照顾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四、低收入群体调整标准
1、退休人员在普调和享受特殊群体政策后,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3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300元的可再增加30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300元封顶。
2、退职人员不执行特殊群体照顾政策,其月退职生活费普调后达到或高于2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200
元的可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退职生活费最高以200元封顶。
五、资金来源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应主要通过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承担,对于困难市县中央和省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后仍有缺口的,各地要通过动用积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渠道自筹资金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六、审批程序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审批,要按照养老保险统筹隶属关系,由企业初审后,将个人和单位审批表、花名册连同公示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最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七、其他问题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做为今后调整的依据,也不涉及其他政治、生活待遇问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
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2]2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对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含退职人员,下同)的人员(不含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调整待遇的离退休人员下同)。
二、调整标准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4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4、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5、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6、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属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底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粮制的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退休人员中17%工资性补贴尚未冲销完的,在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要继续冲销。但冲销额最多为此次增资额的1/2,冲销不完的继续保留。
五、原中国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起义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970元的,先调整到970元,然后再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从2001年7月1日开始。按本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主要应通过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解决,对于困难市县省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后仍有资金缺口的,各市要通过动用积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渠道自筹资金解决。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支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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