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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行政诉讼的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特定的,不能互换且具有恒定性3行政诉讼的结果主要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处罚还包括适当性)做出评价,从而做出相应的判决4行政诉讼具有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功能和作用5行政诉讼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公安行政诉讼为行政诉讼的一种,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审判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公安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公安行政诉讼具有行政诉讼的全部特征,但本身又具有特殊性。1其被告必须是公安机关,2审理对象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具体公安行政行为3所依据的法律和诉讼程序具有特殊性
公安行政诉讼的功能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维护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公安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指当事人进行公安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公安行政案件和审查、评价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他大体分为程序法和实体法。公安行政诉讼所依据的程序法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关于当事人进行公安行政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公安行政案件的程序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1行政诉讼法2公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安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3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公安行政诉讼的法律解释4民事诉讼法。公安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指人民法院审查、裁判被诉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即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尺度或标准。它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公安行政法律2国务院制定发布和批准的公安行政法规3地方性公安行政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
公安行政规章指公安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实施于本部门或本地区的有关公安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他不是公安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安行政案件参照规章时,应注意的问题:1规章合法与否的认定标准2地方规章只能适用发生在该行政区域内的公安行政案件,不能适用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的行政案件3人民法院认为公安部的规章与地方规章不一致的,或者公安部的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不一致的,受诉人民法院应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公安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公安行政诉讼与公安行政复议的联系:1两者都是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解决公安行政复议、审查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律制度2两种所适用的实体法一致3两者在受案范围上的规定基本一致。二者的区别:1性质不同2审理机关不同3适用的程序不同4审理的制度和形式不同5受案范围有所不同6审理结果的形式不同
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由公安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具体社会关系。
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1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们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2人民法院始终是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并处于主导地位3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作为被告的一方必须是公安机关4引起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诉讼行为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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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1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公安行政诉讼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包括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2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由公安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规范所确认并保证其实现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指在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他的变更指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的改变。他的消灭指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研究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1有助于系统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公安行政诉讼法律规范2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办案,正确行使审判权3有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与承担诉讼义务。
公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审查公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4合义、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7辩论原则(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实有争议的问题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当否等,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8检察机关对公安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公安行政行为指公安机关在实施公安行政管理中,为实现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公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公安行政行为的特征1主体特定性2从属法律性3行为的单方性4效力的先定性5行为的强制性6行为的服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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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行为的种类:1以公安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分为抽象公安行政行为(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公安管理的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和具体公安行政行为(指在公安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直接影响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权益)2以公安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分为羁束公安行政行为(指公安机关只能根据公安行政法规范的规定严格实施而不能灵活处理的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公安行政行为(指公安机关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的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3以公安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公安行政行为(指公安机关根据其职权,无须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公安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公安行政行为(指公安机关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为)4以公安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分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5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和范围分为内部公安行政行为和外部公安行政行为6以公安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分作为公安行政行为与不作为公安行政行为7以公安行政行为是否有附款分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8以公安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可以分为独立和需补充公安行政行为9以公安行政管理的内容维标准可分为治安、户口、交通、消防边防和外事行政管理行为10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可分为授益和不利公安行政行为11依据公安机关与被管理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形成的关系结构的不同可分为公安行政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12一涉及相对方的权利内容为标准可分为涉及人身权的行政行为、财产权以及以外的其他权益
公安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指公安行政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1公安行政权的存在2公安行政权的实际运用3法律效果的存在4表示行为的存在
公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指公安行政行为合法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2公安行政行为的权限必须合法3公安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4公安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5公安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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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行为的效力(是公安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和公安机关等产生法律上的作用):1公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公安行政行为一经成立,无论是否合法,既具有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2公安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公安行政行为一经依法成立和生效后,非依法定原因或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3公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指公安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公安机关和公安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和限制)4公安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使其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指人民法院受理公安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公安行政案件的权限
确定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1受案范围是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行政活动实施司法审查的权限范围,2受案范围同时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受到司法补救的范围以及他们诉权的范围3受案范围决定着人民法院与权力机关、公安机关在处理、解决公安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
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指导思想1符合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2符合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3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适应我国公安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4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5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的平衡6适当区分法律问题与政策问题7适当区分法律争议与技术争议
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1以判例来确立受案范围(指某一争议是否作为行政争议由法院审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由法院判例形成的一些规则)2以立法来确立受案范围(可分为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3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包括概括式的规定、肯定列举与否定列举相结合的方式) 5
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行政案件有1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不服的案件2对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限制财产流通和使用)不服的案件3认为公安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4认为公安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5认为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案件6认为公安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7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的诉讼的其它公安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公安行政行为1公安机关所为的国家行为(又称政治行为、统治行为、政府行为,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2公安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指有权机关和公安机关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公安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公安行为指公安机关基于行政组织隶属关系做出的只影响公安机关内部事务的行为4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最终裁决(指公安机关对特定的人和事项依据法律的规定享有最终裁决权,当事人不得就此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无权进行审判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公安机关的调解行为(指公安机关居间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仪,经说服教育和劝导后,由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解决纠纷协议的一种行为)7公安机关所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公安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公安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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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诉讼管辖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分工。其特征1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权限分工2是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安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3是普通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公安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公安行政诉讼管辖的意义1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它确定了不同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和审理范围,为人民法院审理公安行政案件提供了权利依据,规范了司法行为,提高了司法效率,明确了司法责任,对于及时处理公安行政纠纷,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侵害,具有直接意义2对于当事人而言,为他们在公安行政争议发生后具体到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3便于有关机关及全体社会成员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公安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1法定管辖(指由法律直接确定的诉讼管辖)与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2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确定公安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1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2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的原则3人民法院负担适当的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级别管辖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公安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公安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或者土地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公安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公安行政诉讼中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区别: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那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是从横向上来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二者的联系:级别管辖是确定地域管辖的前提,地域管辖时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确定级别管辖后,才能确定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是级别管辖的继续和具体化,在确定了级别管辖后,也必须借助于地域管辖进一步落实具体的受理法院 7
公安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地域管辖,指按照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列举规定的,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案件的管辖)及共同管辖(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公安行政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和选择管辖(指对于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拥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从而确定具体人民法院的管辖)
专属管辖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裁定管辖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公安行政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1移送的公安行政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案件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公安行政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
管辖权的转移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某一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形式。管辖权转移的情形:1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公安行政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公安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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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联系:都是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安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都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都是以裁定方式形成的管辖制度。区别: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某一案件交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从而使其取得对该案管辖权。移送管辖是无管辖权人民法院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发生管辖权限的转移2管辖权的转移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移送,移送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3管辖权转移必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移送管辖无须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4管辖权的转移主要用于调整级别管辖问题,移送管辖则主要解决有无管辖权问题
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对已经受理的公安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申明其管辖有误,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符合的条件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中的被告2管辖权异议须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3异议的内容是对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权有不同意见,认为应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4管辖权异议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
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1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议,不能置之不理2这种审议,应当在案件实体审理之前进行3人民法院审议之后,对于是否有管辖权,要做出书面裁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4当事人接到裁定后,如果对裁定不服,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上诉审法院应在法定期限以内,对上诉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定
公安行政诉讼参加人指依法参加公安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被诉公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公安行政诉讼参加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联系:均参与到公安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区别1与案件关系不同2参与诉讼的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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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因公安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个人或组织.公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1因公安行政行为发生争议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公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具体称谓:1在第一审程序中,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方当事人称原告,应诉的公安机关称被告2在第二审程序中,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上诉人3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时,仍分别称为原告和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时,仍分别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4在执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称为申请执行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申请执行人.
公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公安行政诉讼活动中,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公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其在公安行政法上的实体权利能力的关系1公安行政法上的实体权利能力是诉讼权利能力的基础,只有具有实体权利能力的个人或组织,才能享有诉讼权利能力2公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是法律之间设定的,是公安行政法上的实体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一种司法保障
公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到公安行政诉讼活动中,实现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公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的关系:1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就一定有诉讼权利能力2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都有诉讼行为能力
公安行政诉讼原告指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公安行政诉讼原告的特征1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2与被诉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行政诉讼原告的种类1公民(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4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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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诉讼原告的确定条件:1一般情形下:1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2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与被诉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特殊情况下:1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相邻权的,相邻权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平竞争权的,竞争权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3与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4治安行政案件中,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被侵害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5与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6合伙企业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7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一方合法权益受到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8公民在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和参加诉讼
公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指有权起诉的个人或组织死亡或终止,他的原告资格依法自然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个人或组织。公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三个条件:1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如个人的死亡或组织的终止2有原告资格的个人或组织死亡或终止时,未逾诉讼保护期限3原告资格转移的主体双方有特定的利害关系
公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承受指由于原告资格发生转移而由新的特定主体获得原告资格而担任原告 11
公安行政诉讼被告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公安机关。其特征:1公安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公安机关2该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称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3被原告指控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公安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1一般情况下:1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2原告指控3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2特殊情况下1经复议案件的被告确定2共同被告的确定3有批准程序时被告的确定4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时被告的确定5有公安机关委托时被告的确定6即无授权又无委托时被告的确定
公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转移指有被告资格的公安机关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自然的转移给其他特定主体。发生转移的条件:1有被告资格的公安机关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被消灭,这是前提2被撤销的公安机关或授权组织,其行政职权仍然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
公安行政诉讼中被告资格的承受指没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由于继续行使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被撤销的公安机关的职权,而自然承受该诉讼被告的资格
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公安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是诉讼的主体的合并,即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原告或两个以上的被告或者原被告双方均为两个以上。公安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分为两类: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时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其特征:1诉讼标的为公安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2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的不可分割性。普通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时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其特征:1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指同一主体做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性质、种类或法律依据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2共同诉讼人之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不互涉3人民法院认为宜于合并审理并实行合并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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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指由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人民法院的裁判及于全体利害关系人的行政诉讼。其特征:1原告方人数众多2原告方实行诉讼代表制3法院裁判具有扩张性。。诉讼代表人指当事人众多的一方推选出代表,由其为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而进行行政诉讼的人。其具有双重特征1其为原告当事人,具有当事人的一切特征2其具有诉讼代表人的一些特征
公安行政诉讼第三人指因与被诉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的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告、被告以外的其它个人或组织。其特征是1同被诉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参加到他人的诉讼中的个人或组织3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其参加的法律意义:1维护第三人自身的合法权益2便于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查明事实,并能够全面、正确地解决纠纷3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案件,有节省、简化审理功能,便于人民法院做出正确的裁判。其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1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申请回避等一系列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2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3部分上诉权4诉讼权利限制
公安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的情况1公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公安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以上共同违法者,其中有的起诉,有的未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未起诉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做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与公安机关共同署名做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5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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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诉讼代理人指依法律规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的人。其特征:1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2其诉讼代理权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委托3在代理权限以内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权指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公安行政诉讼中设立代理人的意义:1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使他们能搞更有效地行使权利、提出诉讼主张3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及时地审判案件,接受监督,防止和减少违法与错误,提高审判质量
公安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个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其特征1代理权源于法律的规定2被代理人须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业已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法定代理权的产生3个条件1原告或第三人无诉讼行为能力,2法定代理人有诉讼行为能力3法定代理人对原告或第三人有亲权或监护权。当上述三个条件不再同时满足时,法定代理权随之消灭
公安行政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人指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其特征1代理权源于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2代理权的范围和事项一般由委托人自行决定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三个条件1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2代理人有诉讼行为能力3代理人接受委托当上述三个条件不再同时满足时,委托代理权随之消灭。。 一名合格的公安机关诉讼代理人需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熟悉公安业务2知晓相关法律3有较强的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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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诉讼证据指人民法院在公安行政诉讼中所掌握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其特征是1公安行政诉讼证据是一种材料2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3人民法院在公安行政诉讼中所掌握。
公安行政诉讼中可定案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指作为可定案证据,必须是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2关联性(指作为可定案证据,必须同案件的事实也就是同有争议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与这一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3合法性(指可定案证据必须是经合法程序、运用合法手段向适格对象收集取得的,且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公安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特点1公安行政诉讼证据法定形式的多样性2公安行政诉讼证据来源的特定性3举证责任分配的特定性4证据收集及审查的限制性。。证据在公安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价值1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2证据是推进诉讼活动的必要条件3证据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4证据是做出正确裁判的前提和基础
公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1根据来源分为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和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由原始证据派生出来或者在信息传递过程的中间环节中形成的)2根据证据与待证实是之间的关系不同可分为直接证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系,能够直接证实案件事实)和间接证据(又称情况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需要经过推理过程才能达到证明目的的证据)3根据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对于解决案件的重要性,分为主要证据(是证明案件主要争议事实存在与否的证据)和次要证据(是证明案件主要争议事实以外的其他事实的证据)4根据提出证据的主体以及证明事实的不同,可把证据分为本证(指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与反证(指当事人为反驳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从而推翻对方观点而举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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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证据的种类:一书证(指记载或表达某些情况并以其内容或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合、图画等材料)分类:1按书证制作的主体不同分公文书证和非公文书证2按书证的表现形式分普通书证和特别书证3按书证的具体内容分处分书证和报告书证4按书证制作的方式分原本、正本、副本和节录本。二物证(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事实材料,对需要鉴定的专业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得出的结论)7勘验笔录(指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或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就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和现场笔录(指公安机关进行当场处罚或其它紧急处理时作的笔录)
公安行政诉讼证明指人民法院和公安行政诉讼当事人依法收集并运用证据证实或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诉讼活动。。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指诉讼中本身真伪不明,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且对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公安行政诉讼中的主要证明对象包括:1依法能够决定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事实2依法能够决定行政处罚是否公正的事实3公安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及损害大小的事实4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5公安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事实
公安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指经过依法举证、调取证据、质证和认证程序,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能够使法庭相信案件事实存在或者成立的证明程度。。在公安行政诉讼中主要的证明标准及适用范围:1优势证明标准(指人民法院按照证明效力占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2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指案件主要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且证据之间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或者虽有矛盾但可以合理排除)3明显优势证明标准(指人民法院按照证明效力具有明显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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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案情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其含义为:1举证责任是一种法律预先规定的一种用以解决案情真伪不明时确定败诉的规则2举证责任与案件审理结果相联系3举证责任的主体是案件的当事人4举证责任的内容是要求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其所主张或抗辩的事实。。公安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特点:1公安行政诉讼中强调公安机关的举证责任,而不将人民法院依职权取证和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证据的责任置于同等地位2举证责任分配相对确定3公安机关的举证规则明确具体,举证范围不仅局限于事实证据,还包括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公安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一,被告公安机关负举证责任的原因1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2在公安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安机关居于主动地位,其实施行为时无须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而行政相对人则处于被动地位3公安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要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原告几乎没有举证能力,有的案件的证据需要一定的知识、技术手段、资料乃至于设备才能取得,而这些条件往往是原告所不具备的。二,被告负举证责任在公安行政诉讼中的意义1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从而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2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当被告不能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人民法院又不能放弃审判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以防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公安行政诉讼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范围:1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2证明被诉行政处罚行为及其他行为合理3证明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
原告提供证据的范围:1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1原告资格存在2有事实根据)2在起诉被告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曾向被告提出其申请的事实3在公安机关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 17
公安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履行规则:举证责任时间限制规则(指公安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包括1被告公安机关的举证时限2原告和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时限。当事人补充证据规则:具体有:1原告或第三人在一审诉讼中提出其在被告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公安机关可以补充相关证据2在公安行政诉讼中,对当事人无异议但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的证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举证事项负有告知义务
提供法定证据的要求:提供书证的要求: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副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品,影印件,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附有说明材料4被告公安机关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的签名或盖章。P188
证据交换指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已整理和固定争点以及证据的诉讼活动,其特征1证据交换适用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2证据交换可以有人民法院依据职权主动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证据交换的时间在开庭前4证据交换的目的在于整理、固定争点和证据。。证据交换制度的意义:1使诉讼各方对对方的诉讼证据情况在开庭前有了基本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诉讼一方在法庭上搞“证据突袭”2有利于人民法院裁判的公开透明,增强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案的信任度3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效率。证据交换制度的内容:1提出方式2时限3程序、效力及法律后果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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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限:一主动调取的权限(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二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权限(1当原告和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过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2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调取证据,而不能根据被告公安机关的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调取证据的要求1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的申请书2调取证据的内容要求为,(1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2拟调取证据的内容3申请调取证据原因及其证明的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决定调取证据的程序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2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3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人民法院委托调取证据的程序:1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2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工作3受委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说明原因
证据保全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全的制度证据保全的条件1证据可能灭失时2证据在以后难以取得对证据实施保全的途径1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保全2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证据保全指当事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制度证据保全的措施: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鉴定规则:重新鉴定的条件1要求对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进行重新鉴定的2要求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鉴定与举证责任的关系1对需要重新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2在申请鉴定时应提出申请书,预先鉴定费用以及提供相关材料。鉴定书的法定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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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指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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