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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识创投引导基金
如何促进中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 充分发挥其作为政策性丛金的有效引导作用?
创业投资通过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和管理服务,日益成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强大引擎。但是,由于创业投资是高风险和权利义务高度不对称的投资活动,一般投资者对其望而生畏,单纯依靠市场配置创业资本往往面临市场失灵问题。
因此,在创业投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通常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各类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从而促进创业资本形成。中国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合理创立引导基金。
两类引导基金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基本可以分为两大模式。
――通过参股支持,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1993 年,以色列政府设立了1亿美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支持,引导民间资金共设立了十家商业性创业投资子基金。在它们的带动下,1998 年,以色列即有90 多家创业投资基金设立。
1998 年,英国政府设立了首期规模为1亿英镑的政府创业投资基金。在其引导下,英国很快发展成为欧洲创业投资最发达的国家,创业投资规模已占整个欧洲的一半左右;而且,几乎每个地区的创业投资都得到了发展。
――通过融资担保支持,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美国的“小企业投资公司促进计划”通过政府基金提供融资担保,来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这种特定的创业投资基金。
该计划极大地便利了美国公司获得创业资本。截止到2001年末,该计划支持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完成了近14万项投资,向大约9 万家小企业提供了超过了400亿美元的长期资金,培育了苹果电脑、英特尔.、联邦快速和美国在线等一大批世界级企业,创造了超过100 万个就业岗位。1994年,该计划改进后,小企业投资公司资本总规模以平均20%的年率增长。对小企业的投资也显著增加。
尽管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总金额只占创业投资总金额的小部分,但由于一般性创业投资公司更多地投资于处于扩张期、过渡期、并购期等创业中后期的中型企业,而小企业投资公司主要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前期的小企业,所以,从投资笔数看,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总笔数占创业投资总笔数的比例高达62%以上。从种子期投资的金额分布看,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金额占所有种子期投资金额的比例更是高达64%。可见,小企业投资公司已成为种子期投资的主要来源。
平衡商业性与政策性
引导基金是引导民间资金从事创业投资的有力杠杆。境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效地起到了双重引导作用:一是有效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各类商业性创业投资子基金,从而促进创业资本形成;二是引导所扶持的创业投资子基金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前期的创业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处于成长期、 成熟期和重建期企业的不足。
引导基金之所以能够起到这双重作用,在于其通过特有的运作机制,不仅可以提高民间投资者的收益率或降低投资风险,而且还可激励创业投资基金为获得更高收益,将投资阶段往创业前期推移。
引导基金既不同于商业性创业投资母基金,也不同于政府直接支持技术创新的资助基金。与商业性创业投资母基金相比,其一,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商业性子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反而要让利于民。其二,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的关系有公共政策内容,一方面,母基金在不干预子基金市场化运作的前提下,要对子基金的投资方向进行引导;另一方面,子基金在享受政策扶持的同时,必须承担政策性义务。其三,引导基金为避免自身的盈利倾向,通常曲盈利机构运作管理。与政府直接支持技术创新的资助基金(下称资助基金) 相比,引导基金亦有不同:
其一,从设立宗旨看,政府之所以设立资助基金,是考虑到一些技术创新项目具有社会效应,却还没有体现商业前景,所以需要财政资金支持;至于引导基金,则主要是考虑大量创业企业虽然已初步体现商业前悬,但由于风险仍较大,商业性资金不敢较多介入,所以需要通过相应机制,引导更多的商业性资金介入。
其二,从支持对象看,资助基金直接以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创业企业作为支持对象:引导基金不直接支持创业企业,而是通道支接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来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以便更好地支持创业企业。
其三,从支持性质和方式看,资助基金通常是无偿性的;引导金所支持的创业投资子基金本身具有盈利性,所以,为了建立起财务约束机制,更适合有偿支持,其支持方式主要是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等。
呼唤国家级引导基金
过去20 年,中国运用财政资金扶持发展创业投资的主要做法是,通过财政出资设立国有创业投资公司,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这种方式不可避免地遇到了难以建立收益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以及无法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的问题。
2005 年11 月15 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2 条明确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适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政策方向已明,但为促进中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充分发挥其作为政策性基金的有效引导作用,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尽快出台指导性文件,促进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后,些地方政府已经设立了规模不等的引导基金,但设立与运作往往不够规范. 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不仅没有起到引导社会资金的作用,而且由于难以建立有效的收益激励机制与风险约束机制,财政性资金被置于风险之境;有的地方政府多头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使有限的财政资金难以形成有效引导社会资金的合力,并因为多头管理导致管理混乱。因此,应当尽快出台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加强对各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指导。
——设立国家级引导基金,对地方引导基金进行示范指导。
国家级引导基金可考虑采取几种模式运作。
首先,资金来源应限定于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如财政出资有困难,也可通过政府招标方式,委托政策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筹办.,如果政府能够提供适当的贴息支持,引导基金同样可以按照“政府引导. 市场化运作, 让利于民,保本微利”原则运作。
其次,资金运用方式主要以参股方式,支持民间资金新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对资信良好的已设创业投资企业,也可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其三,在与所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律关系方面,引导基金宜以优先股方式参股,仅收取相当国债利息的成本收益,但优先于民间投资者收回本金和股息。为加强引导基金对所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同时又确保所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引导基金应当派员参加所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董事会,并可在重大决策上行使一票否决权,但不得干预所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
其四,在日常管理与独立决策机制上,为避免引导基金演变成盈利性机构,宜成立非盈利事业法人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事务,对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或担保人权利. 应设立由财政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相关专业部门等政府部门和创业投资协会等社会机构共同组成的决策委员会,对引导基金的参股支持方案,进行独立决策。
其五,要建立依法监管监督机制,尽快研究制定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便依法对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进行监管。
作者为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原副主任,现荣誉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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