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海戏剧学院人事管理系统
软件开发建设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上戏采字2010-HS-004
委托单位: 人事处
招标单位:上海戏剧学院后勤管理处
2010年07月05日
总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合同格式及履约保证金格式
第五章: 技术规格
第六章: 投标函格式
第七章: 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
第一章 投 标 邀 请 书
投标邀请书
1、上海戏剧学院对下列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对下列全部或部分项目(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部分)提交密封投标文件。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 注册资金须达到RMB200万元或以上,且在本市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 具备良好社会信誉、商业信誉。
招标项目:上海戏剧学院人事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建设项目
(详见第五章技术规格)
2、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可于2010年07月07日下午17时之前在上海戏剧学院后勤处,华山路630号,延安西路355号。统一领取招标文件(或网上下载.)。
3、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在2010年07月09日下午17时之前向上海戏剧学院提出,由上海戏剧学院各职能部门统一解答:
后勤处 联系方式:021-62497985, 联系人:曹建华
人事处 联系方式:021-62485521, 联系人:葛佳颖 张威
信息中心 联系方式:021-62488521, 联系人:陈永东
4、所有投标书应当于2010年 07月 14日上午8:00到11:00点(北京时间)之间投送至上海戏剧学院后勤处。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5、2010年07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00点(北京时间)将在上海戏剧学院图书馆会议室公开开标、评标。
6、2010年07月15日(星期四)确定中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及通过电话通知未中标单位。
7、招标文件费用为:无。
8、本项目此次招标过程中举行公开开标仪式。
9、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本次招标的各项活动,如有缺席,按自动中途退标处理。
招标单位:上海戏剧学院 联系地址:上海市华山路630号邮政编码:200040
联系人:后勤处:曹建华
电话:(021)62497985 传真:(021)62497985
二○一○年七月五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2 定义
3 合格的投标人
4 投标费用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6 招标文件的解释与修改
三、投标文件
7 投标文件的编写要求
8 投标文件的组成
9 投标文件格式
10 投标报价
11 投标方资格的证明文件
12 投标保证金
13 投标有效期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四、投标书的递交
15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6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17 迟交的投标文件
18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消
五、开标与评标
19 开标
20 评标委员会
21 询标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
22 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3 评标原则和方法
24 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六、授予资格
25 定标原则
26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7 中标通知
28 签订协议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上海戏剧学院人事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建设项目
2
招标人:上海戏剧学院 招标人地址:华山路630号
3
投标保证金 无
4
投标有效期:开标后 三十 (30)天
5
正本的份数:1份 副本的份数:2份
6
投标文件递交至:华山路630号(后勤管理处)
7
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2010年 07月14日(星期三)上午 11时正(北京时间)
8
开标日期和时间:2010年07月14日 下午14:00点(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上海戏剧学院(图书馆会议室)
9
数量变更幅度:不定
10
合同签字地点: 上海戏剧学院
11
合同履约时间:投标单位之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开发及初验收,在初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终验收。
第二部分
投标方须知
一、综合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投标邀请中所叙述的上海戏剧学院人事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建设项目。
2.定义
2.1“招标方/人”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上海戏剧学院。
2.2“投标方/人”系指响应投标邀请,向招标方递交投标文件的企业。
3.合格的投标方
3.1 被邀请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须具有良好的经营行为,文明经营且经营业绩良好的供应商。
3.2 投标人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应与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方在本投标邀请下拟采购的货物从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他文件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任何直接和间接的联系。
3.3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根据商业法规运作,且不是买方附属机构的企业才可以参与本采购项目下的投标。
4.投标费用
4.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方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是阐明招标的项目范围、投标文件的编写、递交、招标投标程序、评标原则、中标条件和相关的协议条款的文件。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方须知
(3)招标项目技术要求
(4)投标文件格式
5.2招标文件用汉语编印。
6.招标文件的解释与修改
6.1投标方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招标邀请函所述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并加盖公章,向上海戏剧学院提出。上海戏剧学院将以书面形式或招标文件澄清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单位。
6.2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方有权以修改书形式修改招标文件。
6.3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单位,对方在受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方具有约束力。
6.4为使投标方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充分考虑招标文件修改书的有关内容,招标方可能酌情推迟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方。
三、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的编写要求
7.1投标方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使其投标可以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且此种响应必须是唯一的。否则,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投标书
(2) 技术规格响应
(3) 投标保证金
(4) 企业简介及中标后服务承诺书
(5)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6) 投标方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并填写“投标文件资料清单”。
9.投标文件格式
9.1投标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见附件)填写报价内容。
9.2如有疑问,可向招标方询问,任何不按规定格式报价的投标文件可能会被招标方拒绝。
9.3投标文件及投标方和招标方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用汉语书写。
9.4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表标明,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1.投标方资格的证明文件
11.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11.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
11.3 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应使招标方满意。
(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在中国上海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
(2)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如果投标人在中国没有营业地点,投标人应出具正式授权或将由(如果中标的话)一家在中国营业的机构代理。并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中/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卖方所承担的安装、调试、培训、维修、保养、修理和备件储存及其他技术服务的义务。
11.4 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上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2.投标保证金(本次投标不适用保证金条款)。
12.1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2.2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项规定的人民币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12.3投标保证金应以支票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交。
12.4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5投标单位在已经递交投标书后,中途退标的不再退还投标保证金。
12.6未中标的投标方应按通知在规定日期内退回招标文件,招标方将按招标文件规定无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2.7中标的投标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与招标方方签订协议,否则所缴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协议签订10天内无息退还。
12.8投标方在招标期间用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结果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30天。
13.2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方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方同意延长有效期。投标方可以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对于接受该要求的投标方,招标方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响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投标方应准备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4.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经正式授权的投标方代表签章,加盖法人单位公章装入信封并密封。并注明所投标包件的序号。
14.3除投标方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投标文件的签署人签字确认。
14.4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投标书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方应将除投标保证金、法人代表证明或委托书以外的所有投标文件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
15.2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用信封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及“正本”或“副本”。并注明所投标包件的序号。
15.3投标保证金支票或保函应于送标之日交于招标方。
15.4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2010年07月14日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封口处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
15.5如投标文件由非投标单位的专人送交,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按14.1-14.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邀请函”上注明的时间和地址送至招标方。
16.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16.1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为华山路630号后勤管理处。
16.2投标方必须按招标方在“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送至招标方指定地点。
16.3因招标方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而推迟投标截止日期的,则按招标文件修改书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17.迟交的投标文件
17.1招标方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到达的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消
18.1投标方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消,但招标方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消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经正式授权的投标方代表签字。
18.2投标方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消的通知应按第14和第15 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交,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消投标”字样。
18.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18.4投标方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消投标文件。
五、开标和评标
19.开标
19.1本项目此次招标过程中举行公开开标仪式
20.评标委员会
20.1招标方将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专家以及招标方、用户方的代表组成。
21.询标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
21.1开标后,评委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并有权对投标文件中的疑点向投标单位进行询问。
21.2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招标方有权向投标方质疑,请投标方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方有责任按招标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任何拒绝询标的行为都被视为投标方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1.3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21.4此书面文件将构成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22.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2.1开标后,招标方将组织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已提供;文件是否已恰当的签署,若投标文件有误,而投标单位对此拒绝修正,则招标方将不对该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2.2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招标方将依据投标方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财务、技术和项目实施能力。如果确定投标方无资格履行协议,其投标将被拒绝。
22.3招标方将确定每一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将会影响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对主要技术规格要求的响应,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方公平竞争地位。
22.4招标方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及评委会实际、客观的考察结果而不靠其他外部证据。
22.5招标方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方,投标方不能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2.6招标方允许修改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3.评标原则和方法
23.1评委会将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方,评委会综合分析投标方的各项指标择优定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选出中标单位。
23.2评委会将根据下列主要评估因素进行评标:
(1)技术规格响应(经验论证、课题研究、技术标准、特长等);
(2)服务承诺(中标后的实施计划、质量保证、服务水准、维护响应等);
(3)企业综合能力(管理制度、维护力量、注册区域等);
(4)企业经营状况(业绩、利润、负债、信誉等);
23.3综合以上分析比较最后做出评标结论。
24.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24.1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评委会将遵照评标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方。
24.2在开标、投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24.3为保证中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也不应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委人员之外。
24.4评委会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24.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将作为废标处理:
(1)投标书未经密封;
(2)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
(3)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4)投标书逾期送达;
(5)投标书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完全的响应,导致投标无效;
(6)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文件遗失或损坏的。
24.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将视为招标无效,招标方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投标方少于三家;
(2)评标时出现所有投标书均为废标。
六、授予资格
25.定标原则
25.1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择优定标。
25.2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协议的保证。
26.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6.1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方在授予协议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作任何解释。
27.中标通知
27.1评标结束后,由上海戏剧学院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
27.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今后可能与招标方或用户方签订合同的依据。
28.签订协议
28.1中标方可供招标方或用户方自由选择并根据实际情况与之签订协议。
28.2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协议的依据。
28.3中标单位在签订协议时,提出与招标文件规定相反的意见,如招标方或用户方不予认可而中标单位坚持不变的,招标方有权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中标单位负责。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合同条款
本项目定点采购中标单位将根据中标包件的不同类别供用户方自由选择另行签订合同,并结合该项目实际内容协商决定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实施细则。以下第二部分为合同的一般条款仅供投标人在投标时参考,并不作为中标后的正式合同文本。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完整地履约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软件、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或其它设施。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式、提供技术援助、培训、代办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买方”系指上海戏剧学院。
(6)“卖方”系指向上海戏剧学院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7)“项目现场” 系指“技术规格”中指明的项目单位地址。
( 8 )“天”指日历天数。
2. 来源地
2.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其来源地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2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部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2.3 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3. 技术规格
3.1 所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相一致。
3.2 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公制。
4. 专利权
4.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5. 包装要求(本次投标无包装要求)
5.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买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5.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6. 付款
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 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买方,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正规含税发票;
(2)装箱单;
(3)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书;
(4)验收证书;
(5)保修、保养证书。
6.3 买方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 第1项所规定的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7. 伴随服务
7.1 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的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7.2 如“合同条款前附表” 第2项有规定,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启动和验收;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7.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单独进行支付。
8. 质量保证
8.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最流行的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条款前附表”第2项所规定期限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8.2 根据当地有关部门或货物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3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8.4 卖方在收到后通知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 检验和验收
9.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9.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可申请当地的有关部门或委托使用单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9.3 如果被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免费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
9.4 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卖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进行验收。买方应在收到验收通知后的三(3)天内开始进行验收。卖方应对买方的验收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免费借用可能需要的专用仪器。
9.5 买卖双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三(3)天内签署验收证书。
9.6 “合同条款”第9.1~9.6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义务及其他义务。
10. 备品备件、附件及特殊专用工具:
10.1卖方应按产品出厂规定提供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附件,其费用已包括在投标价格中。其验收要求应与主机一致,附件及专用工具清单应填列在附表中。
10.2卖方应按产品出厂规定提供随机易损件,填列在附表中;卖方应向用户方提供安装、维修所必须的特殊专用工具、检测仪器及清单,其费用已包括在投标价格中。
10.3卖方应保证售机后五年以上的备品备件供应,卖方应提供免费保修结束后四年内备品备件的不变价格清单,其名称、规格、单价等详列在附表中,供用户方选择采购。
11.维修要求
11.1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及修理。从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任何由制造、设计原因引起的非正常损坏、应由卖方负责进行修理。
12.保修期和售后服务
12.1保修期为设备验收合格后至少二年(含试运行6个月),二年保修期内因设备本身缺陷造成各种故障应由卖方免费技术服务和维修,并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在保质期内提供的服务计划。
12.2保修期后,维修零配件价格不高于同等设备合同成交价(提供详细清单)。
12.3保修期内外发生故障报修,工程师需24小时内到达用户方。
12.4保修期外维修中所需零配件供应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12.5保修期内更换备件,此备件的保修期应从更换日算起。
12.6全面提供有关设备使用操作和维修技术培训。
12.7保修期结束须经用户方验收,保修期未排除故障在保修期后出现,其维修责任和费用由卖方负责。
12.8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保证期内外的服务计划及收费标准。
13. 索赔
13.1 买方有权根据当地有关部门或使用单位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3.2 在合同第8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失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及软件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卖方应同时按合同第8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10.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买方同意,买方将从应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4. 卖方履约延误
14.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
14.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5. 误期赔偿
15.1 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目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6. 不可抗力
16.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1条、12条和17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行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6.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6.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 税费
17.1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17.2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卖方负担。
18. 争端的解决
18.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提交协商后十(1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提请仲裁。
18.2 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
18.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8.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8.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9. 违约终止合同
19.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从自由的公开竞争中所能获得的权益。
19.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17.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相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0. 破产终止合同
20.1 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1. 转让和分包
21.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对合同实行分包。
22. 适用法律
22.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3. 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25. 主导语言
25.1 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双方各执两份。
26. 合同修改
26.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四章 合同格式
合 同 格 式
(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 (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 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3)技术规格
(4)中标通知书
2. 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 货物及数量
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及数量详见合同细则。
4. 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条件要求,本合同的总金额为 元人民币,分项价格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5. 付款条件
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6. 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本合同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在合同细则中有明确规定。
7.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买方(买方名称) 卖方(卖方名称)
-----———————————— --------————————— 地点:———————————--- 地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第五章 技 术 规 格
对投标书的要求
上海戏剧学院人事管理系统软件(一期)研发要求清单
单位:万元
序号
系统名称
子系统名称
功能 名称
功能描述
费用
1
人事管理
人员 信息
管理
基本信息维护
1、在编教职工。实现教职工(包含普通教职工)、各级管理人员维护教职工的基本信息。
2,非在编人员。高级人才(博士后、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东方学者),其他(人才派遣、工作协议、人事代理、退休返聘、外聘教师)
基本信息字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信息、用工形式、人员类型、支付方式、经费项目等。
3、离职、退休。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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