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许可项目名称: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3条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 条件
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二) 申请期限:无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普通地税发票需提交、审核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 件
1
2
《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
原 件
4
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3
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
原 件
1
4
公章、财务章印模
复印件
1
备案
5
申请使用全国统一或本市需持有行业经营许可证发票的资质证明
复印件
1
适用于申请使用全国统一或本市需持有行业经营许可证发票
6
实际经营场所证明
复印件(原件)
1
包括:自有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
7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8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 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9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的复印件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确认,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2、申请保险中介发票需提交、审核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 件
1
2
《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
原 件
4
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3
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
原 件
1
4
公章、财务章印模
原 件
1
备案
5
1《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
2《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
3《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
4《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有任意一个证书即可
复印件
1
6
实际经营场所证明
复印件(原件)
1
包括:自有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
7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8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9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3、申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需提交、审核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 件
1
2
《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
原件
4
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3
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
原 件
1
4
公章、财务章印模
原 件
1
备案
5
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6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7
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车辆行使证,行使证名称要与申请人名称一致,或购车发票)、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对跨省、市、县(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复印件
复印件
1
8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复印件
1
9
实际经营场所证明
复印件(原件)
1
包括:自有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
10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11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 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12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13
《缴销发票申请表》
原 件
1
重新认定的单位提供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所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主管税务所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资料归集
主管税务所将审核无误的资料收齐后分户装档案袋,档案袋上注明:“行政许可”字样、“所属税务所”、“代码章”、“单位名称”。
(四)建立台帐
主管税务所要按许可事项分类建立台帐。
三、审查
审查机构: 主管税务所
工作时限: 8个工作日
审查意见
1、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审查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填写《认定表》时应将核定的数量填写到发票种类核定中与发票代码相对应的选项中,数量的填写用大写注明,定额发票要填写核定的总金额,例如:“肆万元整"、折式发票填写包数,例如“贰包”、卷式发票填写卷数,例如“壹卷”;税务机关审查意见“使用何种发票”填写发票代码、税控装置台数用大写注明。
2、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决定
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所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决定程序: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税务所所长在《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税务所所长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主管税务所人员将所长审批后的核定信息录入“北京地税发票管理系统”
(三)主管税务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主管税务所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四)主管税务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当日要通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所领取相关文书及纳税服务所办理发票领购事宜。对于需要购置税控装置的纳税人,还要告知在领取相关文书后需继续办理购机、安装手续,并持《北京恒信恒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税控密码器初始化单》、《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加盖税控商印章的安装证明书等资料,到纳税服务所办理购票事宜。
五、送达
送达机构:主管税务所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主管税务所应在《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上加盖本所所章,在工作时限内将决定的文书和《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主管税务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在每周五下午4:00将本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纳税人名单报送征管科,征管科应当自收到名单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纳税人名单于2个工作日报办公室,办公室于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在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
主管税务所:负责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及归档
工作时限:同上
受理申请
被许可人改变发票种类和税控装置的应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变更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和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2
《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
原件
4
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3
4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5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
6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注: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主管税务所审核申请、实地核查、结税结票后,填写《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出具税务所意见并办理重新认定手续。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主管税务所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将决定文书和《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送达被许可人,并由征管科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八、注销
注销机构: 主管税务所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二)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所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 并由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转交审查机构处理。同时,应立即报告征管科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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