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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自查税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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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稽函[2009]23号 关于优化稽查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三服务”措施》,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倡导诚信纳税,营造公正、公平、依法治税的税收执法环境,省稽查局决定,在全省税务稽查工作中推行查前告知制度、约谈制度和纳税人自查自纠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前告知制度 (一)查前告知的范围 稽查部门在依法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前,除举报、协查、上级交办、督办和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以及稽查部门认为提前告知会影响查处稽查工作结果的案件外,均应实行查前告知。 (二)查前告知的主要内容 拟检查的时间段、检查的主要内容等。 (三)查前告知的程序 由稽查部门(或委托征收局)向纳税人下达《 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并收回《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件2)。 二、约谈制度 (一)约谈的内容及对象 约谈是指税务稽查部门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前,采取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面谈的方式,通过对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与辅导,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自查自纠,督促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一种工作方法。 税务稽查约谈的对象主要是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有根据认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情况异常,也可以进行约谈。 (二)约谈的程序 约谈对象的确定由稽查选案部门负责。稽查选案部门通过选案分析,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疑点或问题的,拟定约谈对象,经稽查局长批准后,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约谈。 三、纳税人自查自纠制度 (一)对纳税人实施检查前,允许纳税人先进行自查,纳税人在自查截止日期前,根据自查情况填制《纳税人自查情况表》(附件3),报告所属稽查部门。其中,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要详细说明自查出的问题及少缴税款金额等情况。 (二)对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报告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表》签注“该纳税人系我部门通知自查,请按照《纳税人自查情况表》载明的税款金额,将企业自查税款确认为稽查查补予以收缴”,并加盖稽查部门公章。 纳税人持加盖稽查部门公章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表》到所属征收局按照预算级次补缴自查税款。 纳税人完税后,将完税凭证复印件报所属稽查部门。稽查部门经审核认为仍有涉税问题的,则向通知自查的纳税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对其实施税务检查。 四、自查入库税款的统计和处理 (一)根据总局要求,稽查部门安排的企业自查,其自查补缴的税款应统计在稽查查补收入序列中,所属征收局收到加盖稽查部门公章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表》后,按照其载明的税款金额,在征管系统中将税款属性通过“企业自查税款”确认为“稽查查补” 予以收缴,开具完税凭证。 (二)纳税人自查补缴的税款,其税款所属期应填列为所查年度,并按规定计算缴纳滞纳金。 (三)对纳税人自查并如实上报未缴或少缴税款,且经稽查部门确认后主动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如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可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2、自查工作态度良好,主动配合的。 (四)纳税人自查自纠后经稽查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五)对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附件:1.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2.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3.纳税人自查情况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 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地税稽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你(单位)被列入检查名单。 请于 年 月 日前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将《 年纳税人自查情况表》报送我局。如有涉税问题详细写明问题的性质、发生的经过等。我们将根据你单位自查情况决定对你(单位)下一步的检查方式和时间。 附件: 年纳税人自查情况表 (稽查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填发税务机关 (签章)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3: 纳税人自查情况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自查的税种 内容及摘要 税基 税率% 补缴税款 1.营业税         2.城建税 3. 合计         财务负责人签字:   企业法人签字:     稽查部门意见:请于 年 月 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批准人: (稽查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注:1、金额单位为元。2、本表一式叁份(一份企业自留、一份缴稽查、一份缴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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