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中图分类号:DF75文章编号:16 7 4-9 50 2(2023)04-0100-17文献标识码:A仲裁的数据化与中国应对冯硕摘要:仲裁数据化是数字技术广泛应用的时代趋势,其既是仲裁基于效益提升、制度趋同和增强治理能力等需求作出的选择,也得益于各国和仲裁机构在仲裁跨域竞争中为博取优势而作出的努力。数据化导致仲裁需要面对数据监管,由此对仲裁公私界限划分、价值取向平衡和竞争格局调整产生影响。对此,中国应以包容立法的理念在设定宏观仲裁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借助地方仲裁立法和参与国际软法制定等方式为仲裁数据化创造空间。以智慧司法的方式通过数据化手段促进诉讼与仲裁的衔接并提升仲裁的解纷能力。以合作
2、监管的模式推动政府、仲裁协会和仲裁机构多元合作,遵循市场化和国际化理顺监管机制,围绕数据的安全、自由流动,以数据分级分类和协议化规范仲裁数据的跨境流动。关键词:国际仲裁;仲裁法;仲裁数据化;数据跨境;数据合规作者:冯硕,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在站博士后。当前,数字技术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人人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制内嵌于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其也会在数字技术的应用中迎来新的发展契机,仲裁的数据化便成为不容忽视的时代趋势。但仲裁的数据化转型必将对传统仲裁制度产生影响,故
3、需作出回应。本文聚焦仲裁的数据化,首先通过对仲裁数据化的动因分析厘清这一趋势产生的动力与脉络。在此基础上,笔者将从现行仲裁理论与制度下检视数据化对其产生的影响。最后,文章试图从中国仲裁制度改革的背景下,针对数据化产生的冲击提出制度调适的方向,以期完善中国仲裁制度,提高中国仲裁的公信力和竞争力。需要指出的是,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各类型的纠纷解决中均有所运用。但本文所关注的仲裁主要代指民商事仲裁制度,相关理论与制度的探讨也由此展开。本文受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晨光计划”项目资助参见习近平向2 0 2 1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致贺信,人民日报2 0 2 1年9 月2 7 日
4、。101仲裁的数据化与中国应对一、仲裁数据化的现实动因仲裁的数据化是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的过程中形成的演进趋势。它的形成既顺应了时代发展的外在趋势,也是仲裁制度自我发展的内在选择。而在仲裁跨域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仲裁的数据化也成为各国通过制度创新提升本国仲裁竞争力的着力点。(一)数字技术应用的时代趋势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人发展,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各国相互联系和依存日益加深,国际力量对比更趋平衡,和平发展大势不可逆转。”这精准预判并概括了大变局时代的基本特征。党的二十
5、大报告再次强调:“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人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我国发展面临新的战略机遇。”社会信息化和科技革命的到来,主要得益于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仲裁作为内嵌于社会生产生活之中的纠纷解决机制也深受其影响,正呈现出数据化的趋势。仲裁作为一种在市民社会中兴起、受主权者立法保障的社会化司法方式,它的理论革新与制度形塑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自2 0 世纪末互联网走出美国实验室并在全球推广后,仲裁便应时而变开始了从线下向线上的转型,推动了相关规则与法律的形成。早在19 9 8 年,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L o n d o n Co u r
6、t o f In t e r n a t i o n a l A r b i t r a t i o n,L CIA)便在其仲裁规则中允许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展开仲裁通讯,并设立单独的电子邮箱供当事人使用,形成了电子档案系统。同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 PropertyOrganization,WIPO)开发出了数字化的案件管理系统,支持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材料和缴纳费用等,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仲裁数据平台并辅助仲裁庭开展工作。2 0 0 1年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A A A)也借助美国的技术优势开发出所
7、谓的“电子案件管理系统”,为仲裁的全面线上运行提供支持并引领行业发展。数字技术在仲裁领域的广泛应用,促使各国仲裁法和相关国际规范也开始做出调整。作为全球最大的商业组织,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 Commerce)率先就电子商务中的消费纠纷解决作出规范,并通过矫治:在线商务消费者救济和在线纠纷解决的最佳实践在线解决纠纷:B2C和C2C交易中在线纠纷解决的最佳实践两份指引引导商家与消费者以在线方式进行仲裁以解决纠纷。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作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仲裁立法,在2 0 0 6 年的修订中也基于仲裁的数据化,明确了以数据电文为载体的仲裁
8、协议满足仲裁协议的书面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一一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 0 17 年10 月2 8 日。参见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一一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 0 2 2 年10 月2 6 日。参见傅攀峰:商事仲裁:一种“去剧场化”的司法方式,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 0 2 0 年第10 期。?参见李虎:网上仲裁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 0 0 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9 页。1022023年第4期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9、性要求,为之提供了合法性支撑。也恰是在这一基础上,2 0 10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开始关注在线纠纷解决并着手起草具有示范法性质的草案,2 0 16 年其在各方意见基础上推出的关于网上纠纷解决的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技术指引”)成为国际电子商务和纠纷解决的重要成果。面对各国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对数字技术应用于仲裁的认可及相关制度的形成,来自全球的商业主体愈加青睐通过在线方式开展仲裁,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后仲裁的数据化趋势进一步加强。根据2 0 2 1年伦敦玛丽女王大学领衔发布的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仲裁报告”),由于新冠疫情导致的跨境交往困难,通过线上开展仲裁的方式在短时间内迅速普
10、及。超过7 0%的受访者认可并接受了在线听证、电子化送达、电子文档运用等多种数字化形式,并认为这有效提升了仲裁的便利性。受访者也相信尽管数字技术应用于仲裁已历经多年,但由于使用习惯却未得到重视疫情的发生恰恰为此提供了契机,这不但进一步促进了各国仲裁数据化基础设施建设,也在发现问题的同时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能,成为后疫情时代仲裁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因此,仲裁的数据化是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而产生的客观结果,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仲裁已在过去2 0 余年间逐渐从现实走向虚拟,促使仲裁产生的大量文本材料转化为二进制数据并在网络空间进行瞬时流转。仲裁的数据化除了得益于技术的成熟外,也离不开基于技术应
11、用推动的相关规范的成型,这都为后疫情时代仲裁的数据化提供了发展和完善的动力。质言之,仲裁的数据化已经不再是理想的设定,而是在时代的推进中成为一种现实并引发了包括仲裁在内的相关法律制度的自我完善。(二)仲裁制度完善的自我选择仲裁的数据化尽管得益于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仲裁走向线上虚拟方式是数字经济时代仲裁发展的趋势。但对于仲裁制度本身而言,数据化也促进了仲裁的自我完善,甚至解决了许多长期困扰其发展的难题首先,仲裁的数据化有效提升了仲裁的效益。仲裁的效益主要与仲裁的成本和效率有关,并集中体现在费用和时间这两个度量中。仲裁作为与诉讼平行存在的纠纷解决机制,从其诞生之初便希冀于满足民商事主体高效解决纠纷
12、的诉求,以维系商事活动所追求的低成本和高收益,实现在单位时间内成本收益的最优配置。这催生了以“一裁终局”为关键特征的现代仲裁制度,并允许当事人通过更加灵活自主的方式选定程序。但随着仲裁持续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仲裁程序叠床架屋导致仲裁效率渐趋降低而成本日益提高。根据仲裁报告的持续性调查,越来越多的受访者都表示目前仲裁庭和仲裁机构在纠纷解决中因对程序的严格把控和过程性材料的谨慎处理导致仲裁反复被拖延,极大地削弱了仲裁的效率并加重成本,故需对此作出制度改革。See 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2021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
13、y:Adapting Arbitration to A Changing World,March 2021,p.20,https:/arbitration.qmul.ac.uk/media/arbitration/docs/LON0320037-QMUL-International-Arbitration-Survey-2021_19_WEB.pdf,accessed by Mar.10,2023.参见刘晓红、袁发强:国际商事仲裁法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8 年版,第17 页。See 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2018 Internationa
14、l Arbitration Survey: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March 2018,p.8,https:/arbitration.qmul.ac.uk/media/arbitration/docs/2018-International-Arbitration-Survey-The-Evolution-of-International-Arbitration-(2).PDF,accessedbyMar.10,2023.103仲裁的数据化与中国应对数据化将仲裁转移至线上、借助数据的交互实现沟通,在技术上改变了传统仲裁的推进状态,并在
15、下述方面提高效益。一是提升了仲裁的程序效益。不同于传统仲裁中需要协调仲裁庭和当事人时间再组织开庭的模式,线上仲裁可以使身处不同国家的仲裁员和当事人快速集合并推进程序,防止因时间和方式等客观情况限制导致的程序一再拖延,减少了因线下交通和开庭产生的花费。二是提高了仲裁文书的撰写效率。仲裁裁决的撰写是仲裁程序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尽管其主要目的是要求仲裁庭就纠纷明确最终的立场以定分止争,但为了维护仲裁的公正,仲裁员往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浩繁的材料中找寻证据、固定事实并撰写理由。仲裁的数据化实现了相关材料的电子化,为仲裁员通过数字技术快速检索材料并归纳焦点提供支持,提高裁决书起草的效率并降低了仲裁的费用。
16、三是提高了仲裁案件的管理效率。高质量的仲裁需要良好的仲裁案件管理,在现代仲裁制度中主要由仲裁机构承担这项任务。但随着纠纷国际性和复杂性的不断提升,案件管理中反复的文件送达和组织听证等工作成为仲裁机构的重担。而仲裁的数据化促使仲裁机构建立了案件数据库,其可以通过更加智能化的技术进行案件管理,减少因文件流转等工作导致的程序延岩并降低案件管理费用。其次,仲裁的数据化加速了仲裁的趋同化。仲裁作为根植于特定文化土壤中产生的纠纷解决机制,起初其依附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故在各法域呈现着不同的特色与方式。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法律的全球化也以一种“非国家化”“标准化”“趋同化”和“一体化”的形态逐步呈现。尤
17、其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推广令仲裁成为解决国际纠纷的首要方式后,推动各国仲裁法的趋同化发展并形成相对统一的仲裁程序与规则已成为共识,由此也促成了示范法的形成。虽然在过去几十年仲裁制度的趋同化趋势明显,但受限于各法域制度传统使得当事人参与国际仲裁时在文书撰写、材料归纳以及法律论证中存在较多差异而加剧冲突。并且由于仲裁需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故难以弥合各方的诉求差异而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效果。仲裁的数据化实际上是将现实的仲裁转换成虚拟形态,由此使得现实中那些存在差异的仲裁行为归顺于数字化的机器标准,这便加速了仲裁的趋同化和标准化建设。一方面,仲裁文本的数据化对有关法律文书
18、的形式与内容作出规范,使得当事各方要按照相对统一的标准组织并提交材料。这极大地提高了各方阅读并掌握文书材料的便利度,防止因各自行为习惯产生的书写或表达差异而引发误解和冲突。另一方面,仲裁程序的线上进行促使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基于成本考量逐渐形成相对一致的程序规则和案件管理模式。虽然仲裁允许当事人自愿选择以保证程序的灵活,但面对这种“成套设备”的存在其也多乐于接受。这有效减少了在传统仲裁中当事人在不同仲裁规则基础上作出特殊意思表示的情况,从而加速了仲裁程序的趋同化和标准化。最后,仲裁的数据化提升仲裁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仲裁的国际性使之成为全球治理当中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际社会愈加重视其在全球治理中的
19、价值。仲裁数据化的发展,也拓展了它参与治理的平台,有助于仲裁的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仲裁的多样性建设主要针对长期以来国际仲裁囿于以白人男性为主的特定圈层之中,使得仲裁制度的形塑和结果的得出带有强烈的西方中心色彩,难参见张文显:WT O 与中国法律发展,法制与社会发展2 0 0 2 年第1期。1042023年第4期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以满足多数国家的利益诉求。因此,近年来仲裁业界始终希望增加女性和少数族裔人士在国际仲裁的参与机会,解决多样性缺失的问题。仲裁的数据化恰令遍布世界各国的法律人士拥有更多机会参与处理国际纠纷,让国际仲裁不再囿于伦敦、巴黎等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员与律师圈子中。同时,由
20、于仲裁数据化要求仲裁员与律师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这也为技术能力相对较好的年轻人才参与国际仲裁提供机会,促进了仲裁员年龄的多样性。可持续发展亦是当前国际仲裁业界关注的重点,以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InternationlCourtof Arbitration,ICC)为代表的仲裁机构更通过专项计划的方式提高仲裁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助益性。仲裁的数据化将使得大量的仲裁文件转化为电子化形式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线上听证的普及也减少了因线下聚集所产生的能源消耗。这种无纸化和低耗能的仲裁形式无疑有利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进而推动围绕仲裁的周边产业也
21、向着可持续的方向迈进。(三)仲裁全球化中的竞争需求仲裁的数据化因有效化解了诸多影响其发展的现实问题,使得整个仲裁行业越发重视并追求这一发展趋势。但制度的演进往往不是在相对平稳的状态下的线性推进,许多制度的革新需要特定主体的推动。仲裁的全球化使之逐渐成为国际性的法律服务业,其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收益更让各国的仲裁之间展开竞争。在该过程中,谁能快速地实现本国仲裁的数据化升级将影响其国际竞争力,这也反向加速了仲裁的数据化演进。纽约公约的广泛缔结使得任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得以承认并执行,从而打造了一个全球性的仲裁裁决流通市场,令越来越多的跨国纠纷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也正是由于该市场的形成,令
22、以意思自治为基石的仲裁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在何地进行仲裁,这便成为全球商业主体自我选择的空间。对于各国而言,国际仲裁庭选择到某地进行仲裁便会为当地的律师、公证及司法辅助等专业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大量的国际仲裁庭汇聚更会推动当地的服务业发展并获得经济效益。此外,仲裁地作为仲裁裁决作出地,其直接决定了国际仲裁裁决的国籍并影响着仲裁的法律适用,仲裁地法院更拥有撤销该裁决的权力。所以,一旦某一法域成为全球受欢迎的仲裁地,便会提升该国法律的域外适用力和法院的国际影响力。面对成为受欢迎仲裁地所带来的收益,近年来世界主要法域都纷纷聚焦于此展开竞争。从相关研究来看,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仲裁中心,往往取决于下述
23、六点要素,即该国为纽约公约缔约国、以示范法为仲裁法律、具有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中心、具备熟悉仲裁实践的法官队伍、不断提高国际仲裁能力建设水平以及不断更新同仲裁有关的法律。在仲裁数据化的趋势下,能否为当事人在仲裁中提供更加自由的数据流通渠道和稳定的数据安全环境也成为体现各国仲裁能力的重要方面。尽管仲裁的数据化可能令仲裁庭不会选择到该地真正开庭,但相关的法律收益亦是不可忽See Fabrizio Marrella,“Unity and Diversity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The Case of Maritime Arbitration 20 Am.Uni
24、v.Int.Law Rev.5,1056-1066(2005).参见沈伟、陈治东:商事仲裁法:国际视野和中国实践,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 0 2 0 年版,第17 4-17 5页。See Anselmo Reyes&Weixia Gu eds.,The Developing World of Arbitration:A Comparative Study of Arbitration Reform in the Asia Pacific,Hart Publishing,2018,p.3.105仲裁的数据化与中国应对视的。在仲裁国际化的竞争格局中,除了各国关注与仲裁数据化的制度完善外,仲裁机构作为
25、直接参与仲裁国际竞争者更积极通过各种方式拥抱仲裁数据化,以期博取更大的竞争优势。同时,由于是否具有国家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中心亦关系到当地的仲裁竞争力,因此在国际仲裁的市场竞争中各国纷纷通过各种方式支持本国仲裁机构发展,其中便包括对仲裁机构数据化能力的建设。例如,新加坡作为近年来日益崛起的国际仲裁中心,其在短短十余年间就一跃超过巴黎、斯德哥尔摩等传统欧洲仲裁中心而成为与伦敦比肩的最佳仲裁地。而在仲裁数据化方面,新加坡大力支持亚洲首个综合性纠纷解决中心MaxwellChambers的发展,为其引进了全球领先的在线听证设备并提供数字化的转录、笔译和口译等辅助服务。在新冠疫情暴发后,新加坡国际仲裁
26、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ArbitrationCentre,SIA C)更积极促进仲裁的数据化建设,并于2 0 2 0 年发布了有关远程仲裁的指南,指引并鼓励当事人通过在线及数据化方式开展仲裁。中国香港作为亚太地区发展迅猛的仲裁中心,在有关仲裁制度完善方面与新加坡采用了相似的政策,并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大力发展包括仲裁在内的相关法律服务业。尤其是面对中国内地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作为内地与国际市场连接枢纽的香港迅速抓住了“一带一路”倡议和大湾区建设的机遇,在香港律政司主导下设立了电子商务相关仲裁及调解平台(eBRAM)。该平台通过整合区块链、智能合约和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
27、,为世界各地的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及安全的在线解决纠纷,加速了香港仲裁的数据化。在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支持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KongInternationalArbitrationCentre,H K IA C)也加强了对虚拟听证设备的建设,并借助相关指南推广电子取证、电子送达等方式促进仲裁的数据化发展。总之,仲裁的数据化是在数字技术日臻成熟并全面应用到生产生活的时代趋势下所产生的一种演进趋势,其进一步提升了仲裁服务经济模式转型升级的能力,也有效增强了仲裁的效益,加速了仲裁的趋同化并提升了仲裁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而近年来仲裁数据化的快速发展也得益于在仲裁国际化过程中各法域展开的制度与
28、能力竞争,并在新冠疫情蔓延的背景下实现了仲裁数据化的加速演进,推动仲裁制度进人新的发展阶段。二、仲裁数据化的制度影响仲裁的数据化虽然顺应了数字技术应用的时代趋势,为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但其也会对传统仲裁制度产生影响。尤其随着各国数据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模式的升级,更会影响到仲裁制度的构造并集中体现在公私界限、价值取向和竞争格局等方面。See Sreenivasan Narayanan S.C.,Raja Bose&Henry Kim,“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lert,June 7,2022,https:/ by Mar.11,
29、2023.参见香港律政司:网上纠纷解决及法律科技,https:/www.doj.gov.hk/sc/legal_dispute/online_dispute_resolution_and_lawtech.html,2023年3月10 日访问。1062023年第4期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一)数据化对仲裁公私界限的影响仲裁数据化使得大量与仲裁相关的材料及活动转移至线上进行,并需要通过计算机设备及互联网展开数据的收集、存储与传输。但随着各国数据监管体系赋予政府等公权机关对与数据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管的权力,其便改变了传统仲裁对公私界限的划定,进而对具体制度产生影响仲裁作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和
30、博奔之结果,它的形成得益于前者对后者的妥协。仲裁作为内嵌于市民社会的私法纠纷解决机制,从其产生以来便希冀于维护市民社会的私法自治而反对公权力的介入。但随着政治国家崛起后对市民社会的全面渗透,仲裁遭受了法院诉讼的挤压并一度陷人困境。直至文艺复兴与资产阶级革命后市民社会再度膨胀,令政治国家不断让步,并在借助公法秩序与私法自治的融合中形塑了包括仲裁在内的现代私法制度。在现代仲裁制度中,公私界限主要体现在仲裁开始时的可仲裁性、仲裁程序当中的自主与保密性以及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司法审查。可仲裁性决定了在特定法律体系下何种纠纷可以经由仲裁解决,可仲裁范围愈广则该国公权力对仲裁的介人愈少。一般而言,以示范法为代
31、表的相关仲裁法均将因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纠纷纳人可仲裁范畴。并且随着时代的演进,包括证券、知识产权及反垄断等带有一定公法性质的纠纷也被纳人其中,总体上呈现可仲裁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随着数据日益成为重要的经济要素,在仲裁的数据化中涉及数据权属与流通的纠纷也随之而来,相关纠纷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便成为问题数据作为兼具有财产权属性、人格权属性、国家主权属性的新型民事权利客体,除了会影响私法利益外也与公法利益相勾连。而有关人身权利及国家利益的纠纷往往不在可仲裁范围中,因此是否应当继续本着扩大可仲裁范围的立场允许对相关纠纷进行仲裁,或是在具体仲裁程序推进中对法律关系作出界定需要各国立
32、法予以明确。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实践中已经存在大量与数据有关的纠纷交由仲裁解决,相关仲裁机构也通过规则和指引支持有关活动,与数据有关的纠纷具备可仲裁性渐趋成为共识。仲裁程序的保密性是仲裁的关键特征,体现着市民社会私主体在纠纷解决中对国家公权介人的排斥。仲裁作为契约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基于私主体协议选择,它的程序推进强调对当事方意思表示的尊重。由于仲裁解决的纠纷无涉于当事方以外的主体之利益,故本着商业利益需求,仲裁保密性渐趋从其私人性延伸而来,成为仲裁的制度特征。尽管仲裁保密性在实践中会导致裁判结果不一致等问题的出现,但在百余年的演进中无论遭受何种质疑,保密性原则却始终被商事仲裁制度坚守。虽然近年来
33、以ICC为代表的仲裁机构开始公开部分仲裁裁决,但只要当事人明示要求保密便依旧维系保密性,这本质上仍体现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符合仲裁的契约属性。仲裁的数据化让仲裁程序转移至线上,相关信息在数据化过程中必然涉及数据的收集、存储与参见郭树理:民商事仲裁制度: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之妥协,学术界2 0 0 0 年第6 期。See Emmanuel Gaillard&John Savage eds.,Fouchard,Gaillard,Goldman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9,pp.312
34、-359.参见李爱君:数据权利属性与法律特征,东方法学2 0 18 年第3期。See Alan Redfren et al.,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4th ed),Sweet&Maxwell,2004,p.28.107仲裁的数据化与中国应对流通等问题,这恰恰落人了现行数据监管的主要规制范畴。本着保障数据主体权利并维护数据安全的监管目的,各国均在不同程度上要求数据使用者接受监管,导致因仲裁而产生的大量数据会被公权力机关进行审查。这不仅突破了仲裁的保密性要求,更由于公权行为的刚性令当事人等相关私主体只能被动
35、接受审查,仲裁的意思自治基石也遭受冲击。仲裁裁决的执行是国家公权力为仲裁这一私法纠纷解决机制的背书,是政治国家将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强制执行力借予仲裁。故当仲裁裁决需要借助公权力执行时,其也需要满足政治国家的相关要求,由此产生了仲裁司法审查机制。起初各国在仲裁司法审查上往往采用相对严格的标准,但随着仲裁制度的成熟和政治国家的不断让步,仲裁司法审查开始呈现出愈加放松的趋势,限制法院公权力的审查范围也日益成为共识。19 58 年纽约公约便重点针对该问题作出规制,希冀于通过缔约国自我让渡主权的方式进一步限制法院公权力对仲裁的干涉。这确定了以公约第5条为基准的仲裁司法审查标准,强调法院对仲裁的审查主要限
36、定于程序范畴。即使公约允许法院可以基于公共政策等原因对实体纠纷进行审查,但在实践中也均倡导减少对公共政策的适用以尊重仲裁的独立与自主。仲裁的数据化令仲裁程序及裁决与国家的数据监管权产生联系,尤其在可仲裁范畴持续扩大背景下大量与数据有关的纠纷交由仲裁解决时,仲裁裁决一旦需要法院予以认可和执行便需要司法审查关注相关问题。对于法院而言,尽管相关标准要求对仲裁作出程序性审查,但毕竟公共政策审查的权力仍由法院自行把握。如果相关仲裁裁决所涉及的数据权属、交易以及转移的问题有违本国的数据监管政策,法院或许很难赋予其合法性并协助执行。尤其在纽约公约框架下,不同缔约国在数据监管上的立场与方式存在差异,在一国合法
37、的数据行为或许在另一国便不合法。面对这些外国仲裁裁决,缔约国法院当然可以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但这同时也有违公约的规范意旨。质言之,对于仲裁数据化下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法院既需要兼顾本国的数据监管政策,也需要保持尊重仲裁的立场,二者之间的平衡将成为司法审查的难点并反映着各国对仲裁制度中公私利益的划定。(二)数据化对仲裁价值取向的影响包括仲裁在内的任何纠纷解决方式都存在着公正与效率这两大价值取向的矛盾与冲突,对二者的平衡也影响其制度的形塑。如前所述,仲裁的数据化有效提升了仲裁的效率并降低了成本,但与此同时其也会影响到仲裁的公正性建设,由此需要在公正与效率平衡的视角下检视仲裁数据化所产生的
38、影响。公正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亦是任何纠纷解决方式所追求并维系的价值目标,缺乏公正性的司法活动往往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在程序法的视角下,当事方平等和裁判者中立是实现正当程序的核心要求,是否能够贯彻两者体现着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但随着仲裁数据化的发展,数字技Albert Jan van den Berg,The New York Arbitration Convention of 1958,Towards a Uniform Judicial Interpretation,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81,p.382.参见刘晓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商务印
39、书馆2 0 0 5年版,第338 页。1082023年第4期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术的应用促使仲裁制度和程序都呈现出了新的样态,也会对当事方平等和裁判者中立产生影响。对于当事方平等而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反映着人们渴求得到尊重的基本愿望。具体到包括仲裁在内的民商事纠纷解决中,其既要求立法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等分配,以期有效排除各种偏见、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不着边际的连环关系的重荷,使本来复杂的社会关系简单化,也要求当事人可以平等行使权利以形成有效的攻防,不会因社会地位、财富积累、文化水平等其他因素难以主张权利。故纽约公约示范法均强调仲裁程序推进中当事各方均享有平等地得
40、到通知和表达意见的权利。但仲裁数据化令仲裁需要依靠相应的数据传输设备进行,并需要满足相关数据监管要求,由此会从技术和政策两个方面影响当事方地位的平等。一方面,在线听证、数据调取以及文件提交均要依靠相应的基础设施。如果当事方使用的计算机和网络水平存在差异,会使其在仲裁中的地位和能力不平等。另一方面,因各法域在数据监管政策上存在尺度差异,令当事方所承担的数据责任及使用权限产生不平等。尤其在国际仲裁中,这种数据使用限制的差异也会致使不同法域当事人表达能力失衡,且这种失衡多会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这实际上是数字时代数据公正对仲裁公正的影响,成为仲裁数据化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对于裁判者中
41、立而言,美国法学家戈尔丁为此设定了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已案件的法官;二是纠纷的结果中不含有解决者个人的利益;三是纠纷的解决者不应有对当事人一方的好恶偏见。在仲裁改革上,近年来各方愈加诉病仲裁员背景单一导致的公正性缺失,尤其随着发展中国家公民和企业参与仲裁的机会不断增多,仲裁员仍囿于少数来自发达国家的白人男性群体将不利于裁判的中立。尽管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仲裁员本身在道德或专业上存在问题,但因他们长期浸渍于特定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缺乏对其他法域制度与文化的了解,使得那些在发展中国家看来合法亦合理的行为常难被认可而败诉。如前所述,仲裁的数据化将有效促进仲裁员在法域、性别以及年龄方面
42、的多样性,这也有利于提升仲裁的公正性。效率作为评价纠纷解决程序质量的一项指标,尽管其已经成为与公正地位平等的另一程序价值取向,但其本质上仍是公正取向在司法活动中的逻辑延伸。“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凝练了效率与公正的关系,因为只有及时高效地推进正当程序才能够为当事人带来真实的公正,才能够保障寓于法律规范中的公正理念贯彻到具体的个案中。故效率被视为司法程序中实现公正的保障,是公正的第二重含义。在仲裁程序对公正和效率的平衡中,其往往通过对程序的适度简化来提高效率,并强调仲裁的公正需要基于商事法律的外观性和私法的契约性满足最低限度的个案公正。只要最终的裁判结果能够获得纠纷方的满意,便无需从法律秩序统一的角
43、度苛求普遍公正。但仲裁毕竟内嵌于国家法律体系当中并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故最低限度的个案公正无法彻底摆脱国家法普遍公正的影响,并且后者往往会决定前者。所以,导致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不得不严格遵守程序而陷人所谓的“正参见李祖军:论程序公正,现代法学2 0 0 1年第3期。参见【美】马丁P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 8 7 年版,第2 40 页。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 9 7 年版,第16 页。109仲裁的数据化与中国应对当程序偏执”之中,令仲裁程序的灵活性被不断消磨、效率不断降低。故在效率的提升中对公正的坚守似乎成为一大障
44、碍,使仲裁会在二者的平衡中陷人。如前所述,仲裁的数据化促使各仲裁参与方可以在网络空间进行沟通并进行数据交互,这将有利于提升仲裁的效率。但不同于传统仲裁制度通过简化程序并降低公正标准的方式,仲裁数据化对效率的提升主要集中于缩短诸如因组织线下开庭、进行文件流转等过程性工作的耗时,对仲裁的实体程序并不会产生过多的影响。这无疑为兼顾公正与效率提供了新方案,跳出了对二者单一选择的怪圈。当然,在数据化提升仲裁效率的过程中,由于数据监管会令数据的传输受到审查,尤其在跨境传输中审查的程序更加复杂。这也可能会引发程序的延岩而降低效率,成为仲裁数据化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三)数据化对仲裁竞争格局的影响仲裁的全球化促
45、使各国及仲裁机构展开竞争,并将仲裁的数据化作为重要的竞争指标。随着各国数据监管法律体系的形塑,虽然仲裁所涉及的数据多为商业数据,但其仍然会与个人数据产生交叉,故借助数据化方式展开的仲裁也将纳人各法域的监管框架。各国监管立场和政策的差异,更使得仲裁数据化的运作将在不同法域呈现出不同面貌,对仲裁的跨域竞争的格局产生影响。在仲裁全球化的背景下,以数据化的方式开展国际仲裁首先需要面对各国不同的监管立场与体系。目前全球的数据监管主要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全球主义和以欧盟为代表的本地主义两种模式。前者主要指主权国家不强制要求数据存储于本国境内,并鼓励数据的自由跨境;后者则突出表现为以国家主权边界为限要求相关数
46、据存储于本国境内,且在数据跨境的过程中国家有权介人并作出限制。这种监管立场的确定必然会对仲裁各方主体的仲裁行为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相关国家和仲裁机构的竞争。在数字时代,各国想要增强仲裁的竞争力,关键应最大限度地与各国存在有效的数据传输通道,从而便于当事人以该地为中心开展仲裁。在全球主义与本地主义分立的背景下,美国等对数据的跨境监管相对宽松,故关键应满足欧盟等法域的数据出境要求。以欧盟为例,自2 0 18 年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ProtectionRegulation,G D PR)颁布以来,其致力于打造统一的数据流通市场。对于欧盟内部,GDPR分别就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
47、和跨境等行为作出规范,以保证相关实体在运行中维护欧盟的单一数据市场。就数据跨境问题,GDPR坚持数据本地化存储,通过确立“充分性保护规则”原则以白名单的方式划定数据传输的目标国。即只要相关国家被欧盟认为符合其数据保护标准而纳人名单,该国便可相对自由地与欧盟进行数据流通,相关国家除了要针对各国的数据保护标准进行一对一的对接外,近年来新型国际经贸协定也均对数据跨境传输和电子商务问题作出规定。受限于当前全球主义与本地主义的政策鸿沟,包括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See Klaus
48、Peter Berger&J.Ole Jensen,“Due Process Paranoia and The Procedural Judgment Rule:A Safe Harbor for Procedural ManagementDecisions by International Arbitrators,32(3)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 415,421-429(2016).参见沈伟、冯硕:全球主义抑或本地主义:全球数据治理规则的分歧、博奔与协调,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 0 2 2 年第3期。1102023年第4期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Partne
49、rship,CPT 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PartnershipAgreement,DEPA)在内的经贸协定都寻求一种折中方案,但至少其都显露出统一缔约国数据保护标准并畅通数据传输通道的意愿。因此,积极加人相关国际条约并参与数据全球流通的统一市场将提升各国数据传输的便利性,吸引更多当事人选择使用该国设施进行数据化的仲裁。除了各国参与到仲裁的跨域竞争外,仲裁机构作为直接面对市场竞争的商业主体,其既希冀于通过提升数据化能力来吸引更多用户,也需要满足相关国家的数据监管要求以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在GDPR出台后,诸多国际性的仲裁机构纷纷展开合规并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帮
50、助用户进行合规。ICC作为总部位于巴黎的国际性仲裁机构,其率先受到了GDPR的监管影响,并通过发布提示的方式指引相关人员合规操作。在总体上ICC强调要遵守相应的数据监管规定,尤其在案件管理的数据存储与传输中防范相应的合规风险,并且要尊重当事人在数据收集和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意愿。作为与ICC影响力相当的LCIA也高度重视数据合规,尽管英国脱欧后GDPR并不会直接对其产生效力,但面对欧洲庞大的市场其也需要对此采取措施。在2 0 2 0 年版的LCIA仲裁规则中,第30A条专门针对有关数据问题作出规定。一方面,LCIA提示各方当事人谨慎对待有关数据的处理问题,对于某些特定的个人数据可以通过与纠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