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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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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 例题一:我某企业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协议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以便协议履行,我方接收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要求的装运港无法租到适宜的船,且买方又不一样意变化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协议。 问:我方应怎样处理?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应拒绝撤消协议的无理要求。 2、 这个安全包括FOB术语总是依照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以便,卖方也能够接收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负担,卖方不负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 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一样意变化装运港,因此卖方不负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消协议。 试答答案: 1、 我方能够对买方提出的撤消协议不予接收,并要求买方赔偿有关的损失。 2、 本案例包括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协议双方有明确的有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通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收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负担。 3、 在上述的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收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照通例是不负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要求的装运港无法租到适宜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反应,不乐意变化装运港至也许租到船的港口或变化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当由买方负担一切后果。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协议。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协议要求将货物运至装运港,无论最后怎样处理协议,我方都可保存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因此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消协议要求能够拒绝,或要求买方赔偿有关损失。 例题二: 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协议,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证人检查,符合协议要求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因为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抵达目标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 标准版答案: 1、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 这个案例包括FOB术语问题。依照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此前的风险卖方负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负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 3、 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查品质合格,阐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大米之因此发生变化,完全是因为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成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当由买方自己负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例题三:我某企业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觉忘掉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负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2、 这个案例包括CFR术语,依照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此前的风险由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负担。有鉴于此,买方为了确保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能够通过向保险企业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企业,不过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依照CFR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假如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3、 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成果买方未办理货物保险,而货物却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我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索赔。 例题四:有一份CIF协议,日我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企业,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所有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试答答案: 1、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2、 此案例包括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此前的风险由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负担;CIF协议经典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虽然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 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负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协议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 例题五:某企业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1、协议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协议要求的目标港口最近常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企业应怎样处理?2、这批货物运抵目标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申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企业支付给船企业,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企业应怎样处理? 试答1: 1、 我方可同意买方的要求加保战争险,但需由买方支付此笔保险费或另作约定。 2、 此案例包括CIF术语中的保险问题,在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按照国际一般的做法,在签订买卖协议时,在协议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要求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么卖方就按照协议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投保。但假如协议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做出详细要求,那就依照国际通例来处理,即: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并由买方负担费用,但在买方要求时,可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加保战争险。 3、 在上述安全中,因为目标港情况特殊,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是在双方协议签订后,也就是说协议中没有签订需要加保战争险,是买方事后要求的。依照《通则》通例,买方需自行支付加保战争险的保费,故而,对于买方加保战争险的要求,我方能够办理,但我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对应的保费。 标准版答案一: 1、 我方应回函买方,申明加保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支付和条件下,我方可答应买方要求,否则能够拒绝买方的要求。 2、 依照《通则》的解释,CIF术语,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这种保险具备代办性质,投保的险别、金额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写在协议里面,也就是说:卖方只需投保协议要求的险别,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那么卖方能够投保战争险。 3、 在上述案例中,因为买方鉴于目标港常常发生暴乱,而要求买方加保战争险,显而易见是在协议签订以后,也就是说双方并没有在协议中立明加保战争险,故而卖方需用加保战争险就一定得自行支付对应的保险费。 标准版答案二: 1、 我方应拒绝买方在将货船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从货款中扣除的做法,应向买方追回这笔款项。 2、 按《通则》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但卖方支付的运费是从装运港至目标港的正常运费,因运输途中的风险而增加的运费,按照风险界点划分界限的要求,因由买方负担。 例题六: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觉相称部分货物因船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何? 标准版答案: 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负担租船订舱的义务,买方租的船应当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因此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例题七:有一份CIF协议,货物已在要求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淹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所有损失为由,拒绝接收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要求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标准版答案: 1、 卖方有权利凭要求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2、 此案例包括CIF术语,CIF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此前的风险由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负担。另外CIF协议经典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虽然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 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协议义务,货物灭失是在离港4小时的事情,风险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上CIF术语象征性交货的特点,因此尽管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所卖方有权利凭要求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例题八:某企业按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协议要求是四月份装运,但到了四月三十日,依旧未见买方有关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 问:此项货损应由谁负担? 标准版答案: 1、 此项货损应由卖方负责。 2、 此案例包括FCA术语,依照《通则》,在FCA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控制,卖方负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负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该批货物因买方迟迟未签订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故在协议要求的装运期满仍未能交于承运人处置,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 3、 结合本案例,在FCA条件下,《通则》曾要求,假如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承运人及其他事项,买方应负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是协议要求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而非装运期满后发生的,因此,买方不应负担此项货损,此项货理应由卖方自己负担。 例题九:我某企业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协议中要求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成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企业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企业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企业索赔,应由自己负担。 2、 这个案例包括FCA术语问题,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能够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3、 结合本案例,FCA术语应由我企业负责租船订舱,但我企业在自己负担风险的责任下由卖方代办运输,因此卖方租不到船、订不到舱的风险应由我企业负担,由此而导致的对国内企业的违约金的损失也应由我企业负担。 案例十:我某企业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怎样处理?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能够拒绝。 2、 按照《通则》的解释,采取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此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负担。 3、 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负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 案例十一: 某企业以CFR术语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标港。货到目标港后,发觉该批面粉严重霉变,经调查,原因是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因为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 标准版答案: 1、 对此损失,我方应向卖方索赔。2、 此案例包括CFR术语, 案例十二:某企业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参考答案: 1、 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 本案例包括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依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要求:在EXW术语中,除非协议中有相反要求,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假如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做出了要求,卖方则应按要求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 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协议要求,由此阐明,在协议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要求,依照通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足的。 国际贸易实务协议洽商部分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我某出口企业于2月1日向美商电报出口某家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家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协议并未成立。而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协议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以为此案应怎样处理? 答:1、 我以为双方之间协议已经成立。我某出口企业应坚持美商接收货物,支付货款。 2、 本案例包括协议洽商发盘的有条件接收问题,所谓有条件的接收是指受盘人在接收发盘人的发盘时,对发盘的条件作了添加、限制或修改。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条约》的要求有条件接收分两种情况:一个是实质上变更发盘条件则组成还盘,还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使原发盘失效。同时,还盘还组成一个新的发盘,协议是否成立,核心在于原发盘人的态度,若原发盘人同意,则双方协议关系成立;若原发盘人表示反对,则双方之间协议不成立。另一个情况是: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若为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只要原发盘人不及时表示反对,则双方之间的协议关系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条约》还要求: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处理争端的措施等条件提出添加或修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3、 结合本案例:我方向美商发盘,美商在表示接收时对发盘条件作了变更,变更了包装条件,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条约》要求:包装条件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此时我某出口企业对美商的这种变更并未加以拒绝,而是着手备货以实际行动对美商的变愈加以确认,因此双方之间协议关系成立。美方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我方应坚持美商接收货物,支付货款。 第二题: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3月10日复到有效,3月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收该发盘,因为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收通知,而我方在收到对方的接收通知前已得悉:市场价格急升。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条约》,我方应怎样处理? 答:1、 我方应迅速通知意商其逾期接收无效,按新的市场价格向意商重新发盘。 2、 这个案例包括到逾期接收问题,所谓逾期接收就是指受盘人在接收发盘人的发盘时超出发盘要求的有效期,若发盘没有要求有效期,则受盘人的接收超出了合理的期限。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条约》要求:①逾期接收标准上无效;②假如发盘人乐意按照逾期接收与对方达成交易,他必须迅速通知受盘人;③因邮递原因导致的逾期接收标准上有效;④若发盘人不乐意按照因邮递原因产生的逾期接收与对方达成交易,他也必须迅速通知受盘人;由此可见,逾期接收协议是否有效的核心在于发盘人的态度。 3、 本案中,我出口企业对意商发盘,因邮递延误,导致意商逾期接收,逾期接收协议是否成立的核心在于我出口企业的态度,而当初,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急升,因此我出口企业应迅速通知意商其因邮递原因导致的逾期接收无效。按当初上升的国际市场价格重新发盘给意商。 第三题:某星期二上午我方用书信电报向德国某进口商发盘报供某种大众商品有效期定了本周星期五(我方时间),复到有效。但发电后两小时,我方发觉计算错误,报价过低,于是立即用加急电报通知客户撤回前电。然而到了星期五上午却又收到了客户复电,表示接收我星期二上午发盘。在这段时间内双方电讯联系一切情况正常。试问:应怎样处理客户复电,为何? 答:1、 我方应立即通知德国进口商其接收无效,双方之间的协议关系并未成立。 2、 此案例包括发盘撤回的问题所谓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在发盘兼而有之受盘人之前,由发盘人将其撤回,以制止其生效。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条约》:一项发盘虽然是不可撤消的,也能够撤回,条件是:发盘人以更迅捷的通讯方式,使撤回通知比原发盘先行或同时抵达受盘人。 3、 结合本案例:我方周二上午用书信电报发盘需二十四小时抵达(即次日上午抵达);但已于当日发加急电报撤回,加急电报7小时抵达(即当日下午抵达),可见撤回的通知是早于发盘抵达德国进口商的,撤回有效,而德国进口商的接收无效。 第四题:法商于9月5日向我某外贸企业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有效期到9月10日,我企业于9月6日收到该项发盘,法商在发出发盘后,发觉该项商品行情趋涨,遂于9月6日以加急电报致辞电我企业要求撤消其要约。我企业于9月7日收到其撤消通知,以为不能同意其撤消发盘的要求,2小时后,我企业回电法商,完全同意其9月5日发盘内容,法产收到我接收通知的时间是9月8日,请问: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协议关系,简述理由。 答:1、 买卖双方之间的协议关系成立,法商撤消其要约无效。 2、 此案例包括发盘撤消问题发盘的撤消是指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将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联协议国际货物销售协议条约》要求:发盘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后,受盘人表示接收前发盘人能够将发盘撤消,但有如下两种情况例外:1、发盘要求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白此发盘是不能够撤消的;2、受盘人本着对发盘人的信任已对该项发盘采取了行动则发盘不能撤消。 3、 结合本案例:法商向某外贸企业发盘时要求了有效期,因此在有效期内,法商是不能撤消其发盘的,而我某外贸企业表示接收的通知是在法商要求的发盘有效期内抵达法商的,因此双方协议关系成立。 第五题: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表示接收,但提出必须降价5%,我方正研究怎样回复进,因为该商品国际市场发生了对英商有利变化,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收我方6月1日的发盘。试问:我方应怎样处理,为何? 答:1、 在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对英商有利变化情况下,我方应立即电告英方:其6月1日接收无效。 2、 这个案例包括有条件接收问题,所谓有条件接收是指受盘人在接收发盘人发盘时,对发盘的条件作了添加、限制、修改。依照《条约》,有条件接收分两种情况:一个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实际性变更发盘条件是对原发盘的拒绝,使发盘失效,同时还组成一新的发盘,若原发盘人同意,则双方协议关系成立。若原发盘人表示反对,则双方间协议不成立。另一个情况是: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若为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只要原发盘人不及时表示反对,则双方间协议关系仍然成立。《条约》还要求: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处理争端的措施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3、 结合本案例: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那么6月2日英商电传表示接收,不过变更了价格条件,属于实质性变更了发盘条件,已组成还盘,使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的发盘失效,同时6月2日的还盘组成一个新的发盘,双方之间协议是否成立的核心在于我出口企业的态度,在商品国际价格对英商有利的条件下,我出口企业应立即电告英方:其6月5日的接收无效,双方间的协议关系不成立。(当然,我出口企业乐意发不利价格与英商交易也应立即通知英商,其接收有效)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收付部分案例分析 1、 我某外贸企业与某港商做成一笔出口交易,协议中要求支付方式为D/P90天,我发货。代收行找客户办理了见单(提示)和在远期汇票的承兑手续。很快,货物抵达香港,客户出具信托收据(T/R)向代收行借得提单正本,提货并且出售。汇票到期时,客户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转告我企业,要我企业直接联系客户处理,你以为我企业应怎样处理,并阐明理由。 答:(1) 我方应当拒绝代收行的不合理要求,应当坚持由代收行负担因为借单信用导致的货款损失。 (2) 案例包括跟单托收中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问题, D/P.T/R是指在无期付款奖章的条件下,代收行对于资信很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取货运单据,先得提货。依照D/P.T/R,在无期付款交单条件下,若在无期汇票的期限内,进口商在市场街市看涨的情况下,能够采取D/P.T/R,若代收银行未经出口商授权私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到期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由代收银行负担,或出口商在委托银行托收前授权给代收行在需要的情况下能够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则到期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由出口商自己负担。 (3) 结合本案例,我方与港商签订的协议中要求了支付方式为D/P90天,并未包括有关D/P.T/R,客户出具T/R向代收行借得提单正本,是未经我方同意而私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之因此出现钱货两空,完全是因为代收行私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而导致的,故此损失应完全由代收行负担。故我方应当拒绝代收行的不合理要求,应当坚持由代收行负担因为借单信用导致的货款损失。 2、 我国向M企业向港G商出售货物一批,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M企业同意G商指定的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企业在协议要求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后,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商收取货款,5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初该商品的行情看涨,G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货,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速下跌,G商遂以缺乏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以为M企业应怎样处理此事,请阐明理由。 答:(1) 我方应当拒绝M企业的无理说法,应当坚持由代收行负担因为借单信用导致的货款损失。 (2) 案例包括跟单托收中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问题, D/P.T/R是指在无期付款奖章的条件下,代收行对于资信很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取货运单据,先得提货。依照D/P.T/R,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若在远期汇票的期限内,进口商在市场看涨的情况下,能够采取D/P.T/R,若代收银行未经出口商授权私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到期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由代收银行负担,或出口商在委托银行托收前授权给代收行在需要的情况下能够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则到期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由出口商自己负担。 (3) 结合本案例,我方与G商签订的协议中要求了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由香港汇丰银行代收,之因此出现追不回货款,是因为代收银行未经我方同意而私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故此责任应由代收行负担。另本案例包括的完全为借单信用,故G商缺乏保险单而拒付货款的说法也没有道理。故我方应当坚持由代收行负担因为借单信用导致的货款损失。 3、 我方某企业向日本商人以D/P即期付款的方式推销商品。日商回复:我方接收D/P90天,并通知他指定的代收行收取货款即可接收,日商提出的这些条件对他有何好处? 答:D/P90天比D/P即期有90天长的付款期限,并且是以日商指定的代收行代收,这么日商可利用自身与代收行的关系,争取到无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能够取得与D/A的同等条件,实际上可取得融资的好处。 4、 我某企业收到国外客户开严把不右撤消信用证一份,并按来证要求装货出运,但尚未将单据交广州中行议付之前,忽然收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人已经倒闭,为此开证行不再负担付款责任。试问:我出口企业应怎样处理?为何? 答:(1) 我出口企业仍然能够坚持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2) 这个安全包括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个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献,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个确保,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要求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要求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确保付款。故用证的有此特点:开证行负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另不可撤消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 (3) 结合本案例,虽说开证人倒闭,但我们采取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开证行负担付款责任,另依照不可撤消信用证的要求,只要我方提供符合信用证的各种单据,开证行是不得拒付的。故我出口企业应坚持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5、 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然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因为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负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收我出口企业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我方应怎样处理为好,请简述理由。 答:(1) 我方应坚持由保兑支付货款。 (2) 本案例包括信用证问题,①所谓信用证是指一个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献,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个确保,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要求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要求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确保付款。②不可撤消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③保兑信用证,是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确保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意气履行付款义务,保兑行与开证行同样,都负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3) 结合本安全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为不可撤消信用证,并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加以了保兑,故保兑行在开证行倒闭的情况下必须支付货款,故我方应支持向保兑行索取货款。另保兑行所说的向直接收取货款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从风险的角度来说:银行信用高于商业信用,我方应坚持由保兑行支付货款。 6、 美国纽约企业向意大利企业购置一批智利产全鱼粉,价格条件为CFR ,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跟单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在证内要求的议付单证中,提单必须是空抬头运费已付的提单,品质证明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但卖方向银行提交的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提单,也未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明书证明含蛋白质最低为67%,发票中所用的商品名称为“鱼粉”而非“全鱼粉”,单证寄到开证行后遭到拒绝。日后,卖方又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证,要求开证行付款,但单证到开证行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试问:开证行有无付款的义务。 答:(1) 我以为开证行两次均无付款的责任。 (2) 本案例包括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个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献,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个确保,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要求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要求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确保付款。信用证有三个特点,依照信用证的特点三:信用证是一个纯粹的单据业务,实行严格相符标准,要求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那么银行必须付款,反之银行有权拒付。另外信用证是有有效期的,超出有效期的信用证,银行有权拒付。 (3) 结合本案例,钟灵毓秀经一次拒付是因为卖方提交的单据与证内要求的不符,故银行有权拒付,后虽卖方提供了相符的单证,但因为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故银行亦无付款责任,故:开证行两次均无付款责任。 7、 天津某企业与日本商人成交出口某商品公吨,协议要求货物从6到10月分5批装运,日商于5月20日电报开来信用证,证中要求:“最迟装运期为10月份,允许分批,其他条件详见协议。”天津某企业收到信用证后即时与船企业联系洽订船舱,洽逢6月份有两班轮驶进日本港口,天津企业为了早日收汇,于是将货物公吨分装两船运往日本,并向银行议付了货款。7月初日商来函称:货物即公吨已收到并提出索赔1600公吨货物仓租费资金及利息损失5.6万美元。试问:天津企业应作怎样处理,为何? 答:(1) 天津企业应赔偿日我司1600公吨货物的仓租费资金及利息损失5.6万美元。 (2) 本案例包括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个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献,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个确保,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要求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要求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确保付款。信用证有三个特点,依照其特点二: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献,他以协议为基础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协议之外的另一个契约,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不受协议约束;而进出口企业双方既要受信用证的约束,也要受协议约束。 (3) 结合本案例,天津企业与日我司是买卖关系,故买卖双方的契约是买卖协议,双方交易时应按协议办理,而银行只受信用证约束,故银行支付货款是无误的。在本案例中,有误之处是日本和天津企业受协议及信用证双约束,天津企业违背了协议中要求的货物装运要求,导致了日我司的损失,故应赔偿日我司的损失,如若否则,日我司必然提起诉讼,依照本案例我方必然会败诉,故对于日文提出的索偿,天津企业应予以接收。 8、 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江口即期信用证的方式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协议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要求: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运上直驶目标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于我国途经某港时,船企业为了接载其他货物,私自将我方拖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标港。因为半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标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以为,协议用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定的,船方私自转船的风险应由我方负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你以为:我方这么做是否正确,为何? 答:(1) 我以为我方对外商理赔的做法是错误的。 (2) 本案例包括信用证的问题及CIF术语风险界点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个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献,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个确保,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要求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要求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确保付款。信用证有三个特点,依照其特点二: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献,他以协议为基础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协议之外的另一个契约,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不受协议约束;而进出口企业双方既要受信用证的约束,也要受协议约束;特点三:信用证是一个纯粹的单据业务,实行严格相符标准,要求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那么银行必须付款,反之银行有权拒付。另外信用证是有有效期的,超出有效期的信用证,银行有权拒付。另外:依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CIF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是在装运港的船舷,卖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的风险,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的风险。 (3) 结合本案例:A:议付行议付我方信用证是无误的,因为我方提供了与信用证一致的单证。B:之因此出现索赔是因为船企业私自转船引起,风险已越过界点,由买方负担。C:我方有关业务人员以为协议用的是到岸价钱,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定的,船方私自团的风险应由我方负担的观点是错误的,依照以上两点,我方对外商理赔的做法是错误的,应拒绝外商的理赔。 9、 我某出口企业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协议,协议要求11月装运,但未要求详细开证日期,日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预防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数次电催开证,终于使外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一样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协议,我方也就此作罢,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得当? 答;我方处理不当,应吸取的教训有:A:协议中未就信用证开证日期作出明确要求显然不当;B:按通例,虽然协议未要求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前开到信用证,买方未能及时开证,我方应保存索赔权;C: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宣布解除协议我方不能就此作罢,因为买方未能按时开证违约在先,我方应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货物运输保险部分案例分析题 1、 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为遂被扑灭,但因为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导致的损失有:①1000货物被烧毁;②600箱货因为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何? 答: (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2) 本案例包括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个是单独海损,一个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包括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导致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防止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故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3) 结合本案例①③损失是因为货船火灾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④⑤损失是船长为防止实际的火灾风险而采取的故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2、 某载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忽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总部人头攒动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舱,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这次事件导致的损失有:①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②卸货费、存舱费及货物损失;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海损? 答:(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2) 本案例包括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个是单独海损,一个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包括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导致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防止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故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3) 结合本案例①损失是因为货船触樵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⑤损失是船长为防止实际的船板裂缝风险而采取的故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3、 某外贸企业按CIF术语出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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