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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0443—2024+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与服务规范.pdf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815376 上传时间:2024-03-25 格式:PDF 页数:17 大小:1.1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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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080.01 CCS A 00 DB 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 04432024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与服务规范 2024-02-29 发布 2024-03-29 实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01/T 04432024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2 因地制宜.2 全面整合.2 依法科学.2 持续改进.2 5 场地建设要求.2 选址.2 区域功能.2 设备设施.3 标志标识.3 6 组织建设要求.3 人员.3 制度.4 7 服务内容及要求.4 服务内容.4 救助保护.4

2、关爱服务.6 8 评价与改进.7 评价.7 改进.7 附录 A(资料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标识.8 附录 B(规范性)救助保护服务流程.9 附录 C(规范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接案登记表.10 附录 D(规范性)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表.11 附录 E(规范性)未成年人评估意见书.13 DB3301/T 0443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杭州市民政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人民

3、政府、杭州市萧山区社会福利中心(杭州市萧山区光荣院、杭州市萧山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浙江方信标准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柳玉华、陈宏伟、祝杨飞、万亿、汪灵芝、蔡依颖、何红、寿黎霞、冯曹冲、陈钧。DB3301/T 04432024 1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与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的基本原则、场地建设要求、组织建设要求、服务内容及要求、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的建设与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4、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55019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MZ/T 058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MZ/T 086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未成年人 minor 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 protection of minors workstation 由乡镇(街道)设立,办理

5、未成年人相关事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服务场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minors rescue and protection agency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案会商 case conference 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参与,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和处理的机制。DB3301/T 04432024 2 干预保护 intervention protection 为未成年人提供综合性救助

6、和服务,以帮助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发展。评估 valuation 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组织的,旨在了解未成年人的安全、生活、健康、教育、心理、发展等情况,以及监护人监护履责情况的活动。服务转介 service referrals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对接相应资源和力量,协助未成年人获得所需帮扶救助的过程。4 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 应结合本地区地理、交通、服务半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未保站”),设置满足未成年人保护服务需要的功能分区和设备设施。全面整合 应充分发挥未保站枢纽作用,整合、联动多方资源,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

7、康成长。依法科学 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提供救助保护服务和关爱服务,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持续改进 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建立投诉反馈机制,持续改进发现的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5 场地建设要求 选址 5.1.1 应设置在未成年人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点,远离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和场所。5.1.2 宜依托民政综合服务中心、社工站、示范型儿童之家、党群服务中心、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5.1.3 宜设置在建筑物一层。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二楼及以上,应配备无障碍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区域功能 5.2.1 未保站

8、室内面积宜大于 60m2,并应环境整洁、通风采光良好,布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5.2.2 应设置满足服务需求的功能分区,合理划分生活区、社会工作区、关爱服务公共空间、办公区等功能区域。5.2.3 可设置提供各年龄段未成年人服务的多种特色功能区,包括但不限于学习区、休息区、活动区DB3301/T 04432024 3 等。设备设施 5.3.1 生活区应配备满足 24h 紧急庇护需要的生活设施,满足未成年人如厕、洗浴、就餐、休息、学习等需求。5.3.2 社会工作区应配备满足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需要的阅读、心理咨询、游戏活动、亲子普法教育等活动的设施设备。5.3.3 关爱服务公共空间应配备母婴室、儿

9、童轮椅、婴幼儿推车、尿不湿、饮水、消毒用品、外伤急救包等保障未成年人紧急所需的设施和用品。5.3.4 办公区应配备满足基本工作需要的桌椅、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档案柜等办公设备。5.3.5 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通道等无障碍设施,并符合 GB 55019 的规定。5.3.6 室内应公示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热线、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宣传窗/栏/屏,放置宣传材料并定期更新。5.3.7 公共活动区域应安装具有储存功能的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记录存储时间不宜低于 30 天。5.3.8 应在出入口、生活区等重点部位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标志标识 5.4.1 对外应悬挂统一的“

10、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标识,标识样式见附录 A。5.4.2 未保站建筑内部的标志标识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公共区域内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 GB/T 10001.1 的规定;b)无障碍设施符号符合 GB/T 10001.9 的规定;c)安全警示标志符合 GB 2894 的规定;d)消防标志符合 GB 13495.1 的规定。6 组织建设要求 人员 6.1.1 应由儿童督导员担任站长,负责主持未保站的日常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站长。6.1.2 未保站站长应负责下列工作:a)定期分析评估属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b)选拔、指导、培

11、训工作人员,并对其定期走访、重点核查、救助保护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c)领导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动态更新未成年人信息;d)组织对属地重点未成年人信息进行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动态更新、关爱服务,完善信息系统数据;e)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和活动,培育、引导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6.1.3 工作人员配备符合下列规定:a)应配备 1 名以上专职工作者和 2 名以上兼职工作者,负责落实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b)专职工作者宜具备社会工作、教育指导等相关方面的专业资质之一;c)应至少有 1 名工作人员是社会工作专业或通过社会工作职业资格

12、考试;d)可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方式配备社工、志愿者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服务。DB3301/T 04432024 4 6.1.4 未保站工作人员应负责下列工作:a)通过定期走访辖区内的未成年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向未保站站长报告;b)对未成年人进行救助保护;c)对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提供监护指导;d)落实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相关政策,开展宣传普及;e)在未保站站长领导下办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事务,形成工作记录并进行存档。6.1.5 工作人员应接受入职查询,不应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6.1.6 工作人

13、员应参加岗前培训,熟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法规,掌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流程,并能根据未成年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处置,提供符合未成年人需求的服务。其中专职工作人员岗前培训不应少于 24h,兼职工作人员岗前培训不应少于 8h。工作人员每年参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培训不应少于 1 次。6.1.7 工作人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采用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相适应的方法,坚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6.1.8 可交由专业企事业单位、儿童服务类或枢纽型社会组织运营,并符合下列规定: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

14、的专业团队;c)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d)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e)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制度 6.2.1 应建立人事管理、志愿者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等组织建设制度。6.2.2 应建立服务管理、活动管理、档案管理等运营管理制度。6.2.3 应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6.2.4 应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服务档案,纳入照片、影音、报告、文件等相关记录。7 服务内容及要求 服务内容 7.1.1 未保站服务应包括救助保护服务和关爱服务,

15、并符合 MZ/T 058 和 MZ/T 086 的规定。7.1.2 救助保护服务应包括报告和受理、评估、个案会商、干预保护、服务转介和跟踪回访,服务流程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7.1.3 关爱服务应包括方案制定、日常活动、心理慰藉和宣传教育。救助保护 7.2.1 报告和受理 7.2.1.1 应通过下列途径发现需要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a)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通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专线电话主动求助;b)工作人员定期对辖区内重点未成年人进行家庭走访;DB3301/T 04432024 5 c)与政府和辖区学校、医疗机构、社会力量及爱心企事业单位建立专业合作机制,互通需要帮扶未成年人的信息;d)未成年人或相

16、关社会人员来访;e)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介。7.2.1.2 对需要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工作人员应及时接案。7.2.1.3 工作人员应根据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填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接案登记表和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表,表格样式应符合附录 C 和附录 D 的规定。7.2.1.4 工作人员应结合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对案件类型进行判断,并进行受理:a)符合未成年人保护要求情形的,应向未保站站长报告;b)符合强制报告情形的,应上报公安机关及属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c)符合紧急救助情形的,应上报本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属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7.2.2 评估 7.2.2.1 案件受理后,未保站站长应组织工作人员

17、或委托第三方对未成年人所处困境情况、居住环境、身心状态、家庭关系、监护人基本情况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填写未成年人评估意见书,表格样式应符合附录 E 的规定。7.2.2.2 应在私密、安全、温馨、舒适的会谈环境下,与未成年人或其主要照顾者进行会谈。会谈过程应秉持平等、尊重、真诚、接纳、同理心和非评判原则,建立良好的关系。7.2.2.3 未保站站长应汇总整理评估对象资料,并提交属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提供评估服务的第三方开展评估,并形成评估结论。评估资料应完整、客观、真实。7.2.2.4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上报本级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和属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启动个案会商:a)涉及强制报告情形的未

18、成年人侵害事件处置前后;b)未成年人涉罪且情节严重需要会商的重大事件处置前后;c)涉及未成年人户籍、收养和生活保障等事项;d)其他认为应该启动会商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事项。7.2.3 个案会商 个案会商流程应包括下列内容:a)整理上报:未保站工作人员整理会商事项相关材料,列出参与会商的具体单位名单,提交本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审议;b)会议组织:对本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审议决定会商的事项,未保站应做好会议通知、资料发放、人员、场地和其他会务保障;c)会商建议:参会人员参与会商事项的讨论,提出意见,形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处置方案;d)形成结论:会商后以会议纪要或文件的形式明确会商结论,明

19、确后续处置任务和分工,各参与单位遵照执行,未保站应督促、跟踪各相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推进会商事项在期限内予以解决。7.2.4 干预保护 7.2.4.1 一般要求 根据评估/个案会商结论判断,属于未保站职责范围内时,应向未成年人提供紧急保护或临时照料服务。DB3301/T 04432024 6 7.2.4.2 紧急保护 7.2.4.2.1 以下情形应提供紧急保护:a)被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公安部门调查后,认定被侵害情节严重或者可能构成伤害的,且无其他未实施侵害行为的顺序监护人的;b)未成年人生活缺乏依靠而无其他顺序监护人的;c)导致未成年人生命处在危险之中的其他情形。7.2.4.2.2 发现需

20、要紧急保护的未成年人时,应报告并报警,并按下列程序处理:a)紧急保护未成年人并上报民政部门;b)接收公安部门移交的手续;c)临时照护;d)组织评估;e)个案会商;f)提供救助保护。7.2.4.3 临时照护 7.2.4.3.1 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未成年人,未保站应提供临时照护服务,并办理相关手续。7.2.4.3.2 未保站应对未成年人予以临时紧急庇护和短期生活照料,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7.2.4.3.3 应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对非本地户口未成年人,应在临时照护后向未成年人户口所在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介。7.2.4

21、.3.4 需要长期临时照护(7 天以上)的未成年人宜转移至属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7.2.5 服务转介 根据评估/个案会商结论判断,超出未保站职责范围或服务能力时,应对未成年人实施服务转介:a)需要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应转介至属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b)需要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应逐级转移至市级儿童福利机构;c)民政部门职能范围外的,应转介至同级其他相关单位;d)超出未保站职责范围的,应转介至属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e)超出未保站服务能力的,应转介至其他专业人员或专业组织;f)经评估还需要其他部门参与的,应转介至其他部门。7.2.6 跟踪回访 应对实施干预保护或服务转介的未成年人通过电话、信函

22、、走访等形式,定期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受助未成年人的思想、学习、生活状况,并做好回访记录。关爱服务 7.3.1 方案制定 7.3.1.1 应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进行需求评估,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7.3.1.2 应根据活动记录和未成年人满意度评价结果,定期调整和优化服务方案。DB3301/T 04432024 7 7.3.2 日常活动 7.3.2.1 每季度应组织开展体育、文化、艺术、科学体验等活动 1 次以上,丰富未成年人精神生活。7.3.2.2 每季度应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安全法制教育等活动 1 次以上,加强教育引导。7.3.2.3 每月应开展主题活动 1 次以上,寒暑假期间每

23、周应开展活动 1 次以上。7.3.3 心理慰藉 应加强心理健康服务,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情感抚慰。7.3.4 宣传教育 应宣传及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法规政策,开展未成年人相关法治宣教活动。8 评价与改进 评价 8.1.1 新建、改建的未保站应经民政部门验收后投入使用。8.1.2 应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公示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方式、程序和结果,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处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所反映的问题。8.1.3 应定期开展服务满意度测评。改进 8.2.1 应每月开展工作总结,汇总分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投诉意见进行分析,对不合格事项进行整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8.2.2 应积极参与选树活动,根

24、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服务方案。DB3301/T 04432024 8 附录A (资料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标识 A.1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标识见图 A.1。图A.1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标识DB3301/T 04432024 9 附录B (规范性)救助保护服务流程 B.1 救助保护服务流程应符合图 B.1 的规定。救助保护专线电话家庭走访部门互通帮扶社会来访单位转介接案填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接案登记表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表判断案件类型并受理上报公安机关及属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上报本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属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个案会商根据结论判断是否属于未保站职责范围干预保护服务转介符合未

25、成年人保护要求符合强制报告情形符合紧急救助情形是否评估,并判断是否召开个案会商否是跟踪回访 图B.1 救助保护服务流程 DB3301/T 04432024 10 附录C (规范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接案登记表 C.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接案登记表应符合表 C.1 的规定。表C.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接案登记表 编号 受理时间 受理人 发现渠道 随访发现 未成年人主动报告 有关单位报告 群众报告 其他 报告人 姓名 性别 单位 联系电话 报告信息 未成年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监护人情况 救助保护事由 是否紧急保护 是 否 初步意见 DB3301/T 04432024 11 附录D (

26、规范性)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表 D.1 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表应符合表 D.1 的规定。表D.1 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身份证 号码 民族 户籍地址 本市 区(县、市)街道(乡镇)村(社区)门牌 外地 户籍地址 无户籍 本市居住 地址 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门牌 健康状况 健康 残疾 患病 残疾等级 患病 描述 残疾证号 精神情绪 正常 紧张 焦虑 不稳定 其他 行为表现 正常 异常 智力 正常异常 就学状况 学龄前 学龄期未就学 小学在读 初中在读 高中在读 小学辍学 初中辍学 高中辍学 休学 其他 就读学校班级 就业情况 无 就业中,初次就业时间 个人经历 描述

27、家庭状况 家庭类型 普通家庭 再婚家庭 单亲家庭 其他 独生子女 是 否 共同生活 家庭成员 收养情况 是 否 父亲 姓名 身份证号 职业 健康状况 健康 残疾 患病 残疾等级 患病 描述 残疾证号 联系方式 母亲 姓名 身份证号 职业 DB3301/T 04432024 12 表 D.1 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表(续)家庭状况 母亲 健康状况 健康 残疾 患病 残疾等级 患病描述 残疾证号 联系方式 是否存在 其他监护人 是 否 姓名 与儿童关系 身份证 联系方式 住房数量 住房性质 商品 自建 租赁 住房面积 住房安全 是 否 住房卫生 是 否 家庭经济能力 正常低保 低保边缘低收入 家庭月收入

28、 监护情况 监护人 正常 父母一方缺失(服刑在押、强制戒毒、重病、重残、死亡、失踪、失联等)父母双方缺失(服刑在押、强制戒毒、重病、重残、死亡、失踪、失联等)具体 描述 监护状况 正常监护 隔代照料 无力监护 监护缺失 其他 具体 描述 救助意见 DB3301/T 04432024 13 附录E (规范性)未成年人评估意见书 E.1 未成年人评估意见书应符合表 E.1 的规定。表E.1 未成年人评估意见书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 困境类型 监护不足 监护不当 监护缺失 暴力侵害 生活无着 流浪失管 其他()基本情况 未成年人 所处困境情况 未成年人 居住环境 未成年人 身心状态 未成年人 家庭关系 未成年人 教育状况 未成年人 监护情况 救助类别 长期监护 临时监护 指定监护 紧急安置 监护指导 其他()是否转介 是 否 转介对象单位(具体的单位选择)具体建议(需求情况分析及救助保护措施等)评估人 联系方式 评估单位(盖章)民政部门 审核意见 民政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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