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品质量和价格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工作,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品质量和价格信息公示是指本市场在市场内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与本市场相关的商品质量和价格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信息。
第三条 市场商品质量信息公示遵循依法、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在市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用于公示商品质量和价格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向本市场发出的商品质量监测公告或消费预警;
(二) 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不合格商品信息;
(三) 商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四) 不合格的商品质量情况;
(五) 对市场内经营者的表彰情况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 商品价格信息的公示、公布和其他需要公示、公布的信息。
第五条 协助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市场开办者要为市场经营者公示商品质量和价格信息公示提供设施和条件,并监督经营者对商品质量和价格信息公示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立即纠正。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对市场内商品的检测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对不合格商品实施退市、召回的情况及时如实公示。
第八条 对商品信息认真审核,保证公示的商品信息及时、准确,并保证公示信息在规定的发布期限内的完整性。
第九条 市场管理机构如实记录并保存市场内的公示信息,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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