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章
行 政 处 罚
全宗名称
×××质量技术监督局
档案类别
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案件名称
处
理
结
果
办案日期
立案日期 年 月 日
结案日期 年 月 日
保管期限
本卷共 件 页
归档号
立卷人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顺
序
号
文 号
文 件 名 称
日 期
页 号
备 注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案 件 受 理 记 录
受理号:
案件来源
当事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案
情
摘
要
拟
办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承
办
机
构
意
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立 案 审 批 表
( )质监立字〔 〕号
案 由
案
情
摘
要
承
办
人
意
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承
办
机
构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共 页第 页
被检查单位(人):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场所:
检查情况:
被检查单位(人)签署意见并签字:
执法检查人员(签字):
记录人员(签字): 有关见证人员(签字):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调 查 笔 录
共 页第 页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调查人员: 记录人员:
被调查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证件名称: 编号: 电话:
地址(住址):
工作单位:
调查记录:
被调查人签署意见并签字:
调查人员(签字): 记录人员(签字):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笔 录 页
共 页第 页
签字: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通 知 书
被通知单位(人)
通知事由
应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应到处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应
提
供
的
材
料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副本送达当事人,正本行政部门存档。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人):
地址(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住址): 职务: 联系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因 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委托权限:
委托期限:
委托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注:委托权限一般为:接受调查、提供证据材料、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及材料、申请回避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以及可以代理的其他事项(由授权人自定)。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取 证 单
证据名称
取证时间
取证地点
取证人
提供人
(证 据 粘 贴 处)
告知:1、如果属于当事人或者知情人(组织)提供的,提供人签字后表示已经确认本证据单上的证据材料是其提供的,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所证明的事实是真实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件非原件的,本件上应由原件持有人签字(盖章)确认与原件无误。
3、证据应有提供人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监 督 检 查 抽 样 单
被
检
查
单
位
单位名称
地 址
邮编
负 责 人
职 务
电话
被
抽
样
产
品
情
况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企业
生产日期
或出厂批号
产品执行
标准编号
产品等级
包装方式
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质量认证编号:
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 □是 □否
抽
样
及
样
品
情
况
抽样方法
□按标准规定抽样(抽样依据的标准编号):
□按双方约定以随机的方式抽样(注明约定的抽样方法,可使用附页):
样本量
检验样本数量
备用样本数量
抽样基数
样本等级
抽样地点
抽样样品是否要求返还 □是 □否
封
样
情
况
包装方式
封条数量
备用样本
封存地点
封条部位
抽样人:
(印章)
年 月 日
对抽样过程和上述内容有无异议?
供样人: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副本送达当事人,副本随检验委托书交检验机构,正本行政部门存档。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
( )质监检(鉴)委字〔 〕 号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委托事项:
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对下列产品进行检验(检定)(鉴定)。
样品名称
规格型号
等 级
适用标准或规程
样品数量
检验项目
备注
1.委托人应当提供检验(检定)(鉴定)所需样品;
2.委托人应当按时收取检验(检定)(鉴定)报告,并按双方约定交纳费用;
3.受委托人应当按委托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检定)(鉴定),并于年月日前提交检验(检定)(鉴定)报告一式份;
4.受委托人不能按时完成委托的检验(检定)(鉴定)工作,或者提供不真实的检验(检定)(鉴定)报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或因此引发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印章 受委托人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副本交受委托人,正本行政部门存档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
( )质监检(鉴)告字〔 〕 号
:
你(单位)
经 检验(检定)(鉴定),被判定为 产品。
你(单位)如对该检验(检定)(鉴定)结果有异议,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内,依法向我局或者 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即视为放弃该权利。
特此告知
附:检验(检定)(鉴定)报告
报告编号: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副本送达当事人,正本行政部门存档。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 )质监特令〔 〕 号
:
经检查,你单位(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条
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个人)于 年
月 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得停止改正或者停止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章或者安全监察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两份,发出部门、被检查单位各一份。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 )质监责改字〔 〕 号
当事人:
主体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
地址(住址): 邮编: 电话:
你(单位)
的行为,已违反了《 》第 条第 款
第 项的规定。
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副本送达当事人,正本行政部门存档。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政案件证据质证通知书
( )质监证通字〔 〕 号
:
你(单位)因 ,
被我局依法立案调查,在调查取证程序中,我局已获取附件所列证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现通知你(单位负责人)于 年 月 日前对附件所列证据发表质证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视为你(单位)对所列证据予以认可,我局将直接采信该证据。
如需委托人代理质证,应提交委托人授权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应到处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证据目录(编号 )
承办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
行 政 证 据 目 录
编号:
序号
证 据 名 称
证 据 种 类
证 据 件 数
证据页数
1
本通知一式二份。正本送当事人,副本存案卷。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共 页第 页
案由:
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情及违法事实:
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
定性及处罚依据:
拟处理意见(含自由裁量理由):
案件承办人(签字): 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案 件 初 审 意 见 表
案 由
立案时间
调查终结时间
交审时间
初审内容
初审意见
具体建议
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是/否
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
是/否
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是/否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是/否
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是/否
行政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是/否
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是/否
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是/否
初审意见和建议:
案审办负责人: 年 月 日
案件承办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案 件 审 理 记 录
共 页第 页
案由:
审理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审理地点:
主持人: 职务: 记录人:
审理人员姓名及职务:
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
审理记录:
审理人员(签字):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 )质监罚告字〔 〕 号
:
经我局调查、审理确认,你(单位)
。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给的规定,拟予以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申请听证仅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2万元以上罚款或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如符合听证条件,于3日内提交听证申请,逾期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相应权利。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副本送达当事人,正本行政部门存档。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陈 述 申 辩 笔 录
共 页第 页
陈述申辩人: 工作单位:
职务: 性别: 年龄: 电话:
陈述申辩主要内容:
陈述申辩人对上述笔录确认无误后签章:
年 月 日
记录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
( )质监听字〔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局决定于 年 月 日时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会。请你(单位)凭本通知准时参加,若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听证会地点: 。
经本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次听证会由 担任听证主持人。
请你(单位)作好以下准备:
1、携带有关证据材料;
2、如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携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如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请于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回避申请。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副本送达当事人,正本行政部门存档。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
共 页第 页
案由: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主持人: 职务: 记录人: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案件承办人员:
记录如下: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对以上记录的意见: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
案件承办人员(签字):
其他听证参加人员(签字):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案 由
作出处理
决定类别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 □提出行政建议
行政处罚是否
经过重新审理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申请
□案件经复核(听证)并重新审理
当事人主要
违法事实及
案审委处理
意见和理由
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案审办
意见
案审办负责人: 年 月 日
案审委
意见
案审委主任委员: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
主要负责人
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质监罚字〔 〕 号
当事人: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
地址(住址): 电话:
违法事实:
主要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第项的规定: ,属 违法行为。
依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 。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银行,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并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副本送达当事人,正本行政部门存档。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当 场 处 罚 决 定 书
( )质监当罚字〔 〕号
当事人: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
地址(住址): 电话:
你(单位)
违反了《 》第 条第 款 项的规定,依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
2.
罚款按下列第项方式缴纳:
1.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 银行
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当事人签收: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字):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副本送达当事人,正本行政部门存档。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质监不罚字〔 〕 号
当事人: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
地址(住址): 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之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副本送达当事人,正本行政部门存档。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执 法 建 议 书
( )质监建字〔 〕 号
:
我局在
。
根据
规定,特建议
。
此致
附:相关材料份 页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副本送达被建议部门,正本建议部门存档。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案 件 移 送 书
( )质监案移字〔 〕 号
:
我局在查处
案件中,
发现
。
根据《 》第 条 款规定,现将该案移请贵局(委、厅、院)调查处理。
此致
附:相关材料壹份 页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副本送达受移送部门,正本移送部门存档。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
案 由
报批事项
□办案回避 □案件终止调查
□案件办理延期 □没收(涉案)物品处置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中止执行 □案件终止执行
报批理由、
依据及拟
处理意见
案件承办人: 年 月 日
报批部门
意见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
主要负责人
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共 页第 页
处理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处理地点:
处理物品:
物品来源:
物品原所有人:
处理物品依据:
处理方式:
批准人: 职务:
处理情况记录:
承办人(签字): 物品接收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其他人员(签字):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
:
贵局于 年 月 日对我(单位)作出( )质监罚字〔 〕号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元,我于 年
月 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因
原因,特向贵局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具体缴纳罚没款计划如下:
如到期不按上述计划缴纳罚款的,你局可以每日按应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签名(印章)
年 月 日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
( )质监延缴字〔 〕 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作出( )质监罚字〔 〕 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 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于 年 月 日依法送达。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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