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docx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8122584 上传时间:2025-02-05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0.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处置产品质量突发案件(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对产品质量突发案件(事件)的紧急处置的快速反应和组织处置的能力,达到反应迅速、组织有序、措施有力、处置得当,并及时降低突发案件(事件)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我市质监系统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处置产品质量违法突发案件(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产品质量突发案件(事件)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的,由于生产企业产品的严重质量问题而引起社会、政府、媒体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切的下列特定产品质量突发案件(事件): (一)造成或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案件(事件); (二)被中央、省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的突发案件(事件); (三)执法受阻或暴力抗法事件; (四)涉及面广并与当地经济密切相关的突发案件(事件); (五)总局、省委省政府领导、省局与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突发事件; (六)其他可预见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案件(事件)。 第三条 根据突发案件(事件)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分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个级别: (一)一般突发案件(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案件(事件)比较简单,影响较小,由发生地的县(市、区)局组织力量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 (二)较大突发案件(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案件(事件)较为复杂,有一定影响,由市局组织力量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 (三)重大突发案件(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案件(事件)复杂,影响较大,需要报告省局或市政府,由其组织协调力量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 (四)特大突发案件(事件)是指在多个区域内突然发生的案件(事件)非常复杂,影响重大,需要由省局以上组织协调力量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 第四条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市局监督稽查、标准化、计量、质量、规划财务、政策法规、办公室等相关处室的处长(主任)、市稽查支队队长、质检院院院长及各区、县(市)局(分局)局长为组员的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突发案件(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组成见附件1。市局设立突发案件(事件)报告受理热线电话(0571—87152581)。 第五条 各区、县(市)局(分局)要参照市局和省局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突发案件(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制定相应的突发案件(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局备案。 第二章 突发案件(事件)处置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较大的和省局委托的重大突发案件(事件)及督办案件(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组长:统一领导、指挥全市质监系统各级应急处置机构工作,负责全市较大的和省局委托的重大突发案件(事件)及督办案件(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作出重大决定、制定临时对策和意见,并负责对下级处置小组工作的领导、协调。 (二)副组长:上述突发案件(事件)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协调,对所需的人财物进行总体调度。 (三)成员:服从组长和副组长的指挥,具体落实并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原则分工如下: 监督稽查处(包括支队)负责组织执法检查和抽样检验工作; 标准化处负责提供和确定抽样检验所需的产品标准; 计量处负责落实产品检验所需的检验机构和涉及计量产品事件的组织处理工作。 质量处负责生产许可证和名牌产品企业的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中有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具体执法的指导。 办公室负责宣传和后勤保障工作。 规划财务处负责应急案件(事件)处置所需经费保障。 市质检院负责产品检验工作和技术保障。 (四)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突发案件(事件)报告、日常工作、突发案件(事件)发生后的联系协调工作及处置小组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局(分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的和市局委托的较大的突发案件(事件)及省局督办案件(事件)处置工作,其具体职责原则按省局(以电子邮件下发)和市局的预案,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一)组长:统一领导、指挥本局应急处置机构工作。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的和市局委托的较大的突发案件(事件)及省局督办案件(事件)(总局与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副组长:上述突发案件(事件)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协调,对所需的人财物进行调配。 (三)组员:具体落实并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处置小组办公室:负责突发案件(事件)的后勤保障工作及处置小组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突发案件(事件)的处置工作制度 第八条 突发案件(事件)的报告 (一)各区、县(市)局(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案件(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听从上级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下达的处置意见或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市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大突发案件(事件),必须立即报告省局领导小组和杭州市政府,听从省局领导小组和杭州市政府下达的处置意见和采取的应急措施。 (三)突发案件(事件)报告内容:案件(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及相关背景情况、案件(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采取的临时紧急措施(见附件2)。 (四)对隐瞒不报、故意拖延不报、案件(事件)扩大后或影响扩散后再报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对涉及面广、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突发案件(事件)需向工商、卫生、农业、食品药监、公安等职能部门通报的,应在案件(事件)事实基本查清楚后,函告当地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 对涉及面广、有可能涉及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案件(事件),需要向社会公众进行警示或引导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后报省局、市局或当地政府,经批准同意发布后,通过相关媒体进行通告。 第十一条 突发案件(事件)的建议 (一)对辖区内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若涉及全市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市局应及时提出具体的整治方案、整治标准、整治建议并报告杭州市政府;对各地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涉及当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各地应及时提出具体的整治方案、整治标准、整治建议并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抄报杭州市局,按“四不放过:的要求即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产品质量不达标不放过、处罚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质量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协助政府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二)对辖区内处置的突发案件(事件)需向工商、卫生、农业、食品药监等职能部门和上级部门提出建议要求的,应在案件(事件)事实基本查清楚后,将书面建议书(见附件3)寄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批示事件的处理 (一)对上级部门及领导作出批示的突发事件,受督办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按上级要求,迅速组织人员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事件开展调查工作,并进入应急状态。 (二)受督办局应尽快组织执法人员调查清楚突发事件的原由、事实结果等情况后,及时书面报告省局或市局领导小组和上级交办部门。市局下达给区、县(市)局(分局)的批示件,各地要按市局领导小组下达的对事件处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做好处理工作。 (三)对批示的事件处理完毕后,受督办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市局应加强对事件处置的监督与检查。 (四)向总局、省委省政府、省局和杭州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事件处置的有关情况由市局负责。 第四章 突发案件(事件)现场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突发案件(事件)时,按处置权限,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导小组在按规定要求报告和通报的同时,要立即调集监督稽查及相关部门的力量,在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 第十四条 各级处置机构领导在赶赴案发现场后,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小组,现场指挥小组的组长原则上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副组长担任,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并可视突发案件(事件)情况下设: 1、案件(事件)现场处理组: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随时报告案件(事件)处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分工合作进行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并进行现场检查。 2、通讯联络组: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当地政府和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 3、后勤保障组:负责保证现场所需各种物资及现场指挥人员和现场处理人员的食宿安排。 4、医疗救护组:配合相关部门负责受伤、中毒等人员的救护工作。 5、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首长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指挥首长调动和使用。 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小组要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发展,严防危害或影响进一步扩大。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依法当即开展现场检查、物证获取,现场检查确认存在问题的,按照规定做好违法产品的依法封存、扣押等强制性措施。 第十六条 对需抽样检验的应立即抽样送检,检验机构快速检验,检验结果确认有质量安全问题的,责令企业停止(暂停)生产,依法做好违法产品的依法封存、扣押等强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或会造成人身和财产严重伤害的违法产品,要采取必要措施,快速调查清楚违法产品扩散范围、程度及具体流向地点。违法产品在本市境内的,即刻通知涉及地区质监部门,由涉及地区质监部门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报告当地政府及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缴违法产品,严禁违法产品的销售、使用(食用)和再加工;违法产品已流向杭州市外的,要迅速查明具体的产品品种、数量、流入地的具体地点后,向市局报告,由市局发出协查函依法进行追缴,如流向省外的,由市局报告省局,并由省局发出协查函依法进行追缴。对进入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将情况通报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建议相关部门进行清查。同时,责令企业限期追回违法产品,依法处理并进行监督销毁。 第十八条 根据现场调查发现违法的事实和造成的后果等,已涉嫌犯罪的,要依照国务院《行政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企业,建议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获证企业的违法行为构成吊销许可证的,建议有权部门吊销(注销)生产许可证;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突发案件(事件)的对外宣传信息,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办公室或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公布。下级部门对外的宣传信息,必须请示上级部门,经同意后发布。现场遇新闻媒体记者调查、采访要遵守宣传纪律,谨慎对待,注重自身形象、维护系统声誉。 第二十条 现场处理必须做到政令畅通、步调一致、令行禁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任何人都不得因为工作的疏忽导致不应有的损失和对质监部门的损害。 第二十一条 现场执法受阻或遇暴力抗法的,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由现场指挥小组及时向110报警或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取得公安协助,并报告上级部门处置小组和当地政府。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人员中毒、严重受伤或死亡的,应配合相关部门进入应急救援工作状态。应急救援具体措施: (一)、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分工。 (二)、应及时将现场指挥小组的组成及联系方法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 (三)、涉及中毒事件和死亡事故的,由指挥小组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卫生和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涉及严重受伤的,由医疗救护组负责通知紧急救护机构(如120),并配合做好救护工作。 (四)、对需调用其他职能部门力量,且需由当地人民政府出面协调的,由指挥小组提出请示建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为控制危害的继续,市局将向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警示通报,视情况组织人员依法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及产品进行执法检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市局要求,对相关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查。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突发案件(事件)应急处置的快速、有效,市局制定应急预案处理流程(附件4)。各地也可参照市局的流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处理流程。 第五章 突发案件(事件)应急装备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配备下列处置突发案件(事件)应急装备: (一)执法用车辆。市局指定2辆,各县(市)、区局(分局)指定1辆,优先保证处置突发案件(事件)用车。 (二)性能良好的对讲机等通讯设备。 (三)可用于现场进行产品检测的设备及仪器(利用市质检院的设备和仪器)。 (四)照相机、摄像机等取证工具。 (五)执法专用工具包,内配游标卡尺等必备计量工具、电子字典等文具用品、全套执法文书。 (六)配备现场执法检测专用车辆的卫星导航仪和现场执法需要的手提电脑等装备。 上述装备均指定专人负责(市局由稽查支队负责),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以适应突发案件(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需要。 第六章 突发案件(事件)后续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案件(事件)需立案查处的应及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立案和结案。 第二十七条:突发案件(事件)处理完毕后,各级领导小组必须对突发案件(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原因,提出预防措施,并向上级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如属于全市区域性质量问题的,由市局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协助政府开展整治;如属局部区域性质量问题,由各区、县(市)局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整治。 第七章 突发案件(事件)日常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积极开展突发案件(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演练工作,强化日常监管,切实提高突发案件(事件)的应对能力。 (一)对突发案件(事件)的应急预案应不定期进行演练,并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确保应急预案切实可行。 (二)建立突发案件(事件)内部警示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突发案件(事件)处置情况,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案件(事件)的重复发生;定期分析安全形势,及时发现区域性质量问题和可能出现的突发案件(事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特大突发案件(事件)。 (三)建立学习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政治、业务理论及专业知识学习,提高政治的敏锐力、事物的观察力、判断力和突发案件(事件)快速反映与处置能力。 (四)重视装备投入,保障行政执法装备所必须的资金,切实为处置应急突发案件(事件)创造良好的物质保障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预案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突发案件(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潘荣琨 副组长: 韩生健 组 员: 孙建刚、钱惠军、李建雄、卢建详、周华英、黄雷、侯腊顺、叶剑平、范宁、李吾桥、李思礼、俞建根、李顺荣、何灿华、郑特科、包志青、张钊柱、韩沂、刘怀俭、王小丽、陈其松、陈银元、蒋关明。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督稽查处,钱惠军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建雄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为张文,陈啸。 附件2: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突发案件(事件)情况报告 案件(事件)发生时间 案件(事件)地点: 案件(事件)单位 向有关建议部门 突发案件(事件)情况概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报告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3: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突发案件(事件)建议书 案件(事件)发生时间 案件(事件)地点: 案件(事件)单位 查处突发案件(事件)情况概况: 有关建议要求: 报告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4 突发事件(案件)的应急处理流程 一、 收到突发事件(案件)信息或报告。 二、 领导小组迅速开会,明确处置原则、人员分工和责任。 三、 按规定进行报告和通报。 四、 成立现场指挥小组,确定组长,并成立相应的专业组,确定人员和分工。 五、 应急现场处理。 (1)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依法当即开展现场检查、物证获取,现场检查确认存在问题的,按照规定做好违法产品的依法封存、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快速立案。对需抽样检验的应立即抽样送检。需现场紧急救援的,开展紧急救援工作。遇执法受阻或遇暴力抗法的,由现场指挥小组及时向110报警或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 (2)对检验机构进行能力确认,确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3)检验机构快速检验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时反馈。 (4)企业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5)有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暂停)生产,依法做好违法产品的依法封存、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并快速立案。 (6)责令企业追回不合格产品。 (7)查清产品的流向,发出协查函。 (8)需要移送的案件,立即移送,需要建议的事项,由领导小组决定后,向有关部门发出建议函。 六、 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是否对外公布信息。 七、 发出全市警示通报,视情况组织人员依法对辖区内相关企 业及产品进行执法检查和全面清查。 八、总结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向政府报告处理情况。对呈区域性质量问题的产品,开展综合整治。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管理学资料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