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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防火规定(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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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第三章 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 第四章 灭火器材的配备 第五章 奖惩 浙江大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防火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及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所属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都要建立防火检查制度及生产岗位防火责任制,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定项目、定时间限期整改。 第四条 施工现场发现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第五条 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和建设单位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调查处理原因,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第二章 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第六条 各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总平面布置、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要求。 第七条 施工现场应明显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和生活区等区域。 第八条 临时宿舍及工棚应搭建在施工工程20米以外,不准搭建在高压线下,中间通道防火距离在城市中施工不少于10米;农村施工不少于15米,与火灾危险较大的场所不得少于30米。 第九条 临时设施工棚内高度一般不低于2.5米;每栋集体宿舍住人,不宜超过100人,每25人要有一个可直接出入的门,宽度不得少于1.2米而且必须向外开。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使用。 第十一条 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第十二条 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与易燃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米;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件近有易燃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JGJ59-99标准及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第十六条 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沥青等防火材料。 第三章 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流体的容器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品的场所。 第十九条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办事处及安全科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科及工程部部门审查备案后,报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动火。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第二十一条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处防火负责人及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二条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第二十三条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项目经理及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四章 灭火器材的配备 第二十四条 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一百平方米配备两只十公升灭火器;大型临设总面积超过一千二百平方米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池、黄沙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五条 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仓库间等,每二十五平方米应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在施工现场消防工作中有贡献和成绩突出的工地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自觉执行防火规章制度和防火岗位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2.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3.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4.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5.对消防安全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 6.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 2.违反消防法规定和制度的; 3.对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 4.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5.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负责人。 浙江大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施 工 现 场 防 火 规 定 二○○三年五月一日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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