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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东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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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东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生产和工作环境,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加工区和生活区等场所。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改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保障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对建设工程毗邻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各类管线进行现场调查,提出具体的文明施工技术措施和要求,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毗邻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各类管线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明确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承发包合同中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以上的,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同时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划拨接受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情况、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应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持证上岗,在施工现场佩戴白色安全帽。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度,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文明施工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直接负责,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文明施工方案,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项目负责人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违反文明施工的要求。 施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必须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员,并实行由企业委派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需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所有人员应在左胸前佩戴个人身份标卡,穿工作服、戴安全帽。标卡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制作,应有个人照片、姓名、工种、职务和所属单位等内容。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围挡应选用彩钢压型板等硬质材料制作。围挡下方应设置30cm 高、18cm 厚砖墙护脚作为界线,防止淤泥、污水溢出围挡外流。围挡必须稳固、安全、整洁、美观,粉刷天然色等与周围环境协调的油漆和图案,表面要有宣传行业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或企业精神、文化的宣传标语。 (二)城镇规划区主要道路两侧、机场、车站、广场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 米,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8 米。 (三)距离学校、医院、住宅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四)市政工程、道路维修及地下管线敷设工程项目的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采取封闭施工。特殊情况不能设置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显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五)严禁依靠围挡堆放物料、器具等,以及用围挡做挡土、挡水墙和机械设备的支撑体。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式金属大门。 (一)大门宽度不小于7米,门头高度不小于4.2米,并符合消防要求。大门不得透视,门扇高度要与围挡相适应,为钢制双扇拆叠对开式或电动不锈钢推拉式。门头要标明施工单位名称,悬挂企业标志,两侧为弘扬企业精神的标语牌。 (二)大门内侧应当设置门卫室。大门内道路一侧要设置“七牌二图”(施工企业简介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工程效果图)施工标牌。工程概况牌应当列明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开工和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责任人;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等内容。 (三)“七牌”牌底高度为0.6米,单块牌尺寸高×宽为1.22米×0.8米,应使用蓝底白字或白底红字。“二图”及企业概况应用电脑喷绘制作尺寸高×宽为2米×3.2米或2米×1.2米精美展板。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处必须设置洗车槽、自动洗车机等冲洗设施,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必须冲洗底盘和车轮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严禁将施工现场内的泥土带出污染路面。以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自动洗车机设施: (一)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业厂房项目; (二)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毗邻城镇规划区主干道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在建建筑物应当统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阻燃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施工。 (一)安全网应达到每100 平方厘米的安全网不小于2000 目的标准,使用尼龙绳挂于脚手架外排钢管内侧,严禁使用铁丝代替尼龙绳悬挂,要求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无破损,防止漏挂、松脱。脚手架、安全网的高度应当高出施工作业面1.5 米。 (二)施工现场的场区应干净整齐,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建筑物临边部位应当设置整齐、标准的防护装置,各类警示标志设置明显。施工作业面应当保持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余料及时清理、清扫,禁止随意丢弃。 (三)脚手架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颜色为黄色,剪刀撑颜色为长度0.6米的红白相间色。施工层防护栏杆颜色为长度0.6米的黄黑相间色。脚手架基础垫板应为5cm厚通长木板,并作防腐处理。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科学规划作业区、生活区和办公区,各类临时用房应选址合理,做到作业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离。 在城镇规划区的施工现场内,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设施的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等地面以及外脚手架的基础、机动车道,应实行硬化处理,其它地面可铺炉渣或石子。施工单位可根据环境和土质在施工现场空地实施适当的绿化。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搭建的办公室、会议室、职工宿舍、食堂等临时建筑物应使用轻钢结构且稳定性较好、符合阻燃标准的复合板房,屋面板、墙体必须采用牢固的连接体进行连接。临时建筑屋顶应起脊,坡度应在25°-30°之间,不得超过两层,单层临时设施的檐口高度不得低于2.8 米,其地面采用混凝土硬化或镶贴地面砖,并应满足消防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温暖季节应安装纱门、纱窗。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要悬挂规格、尺寸、高度统一的各种管理制度牌。严禁使用以氢烧镁为原料和泥浆砌体的房屋及其它安全性较差的简易板房。 临时建筑物需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内设置食堂及就餐场所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食堂距离作业场所和厕所、污水沟、垃圾站等污染源应超过25 米,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污染源影响范围之外。食堂卫生条件、加工操作及卫生管理应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二)食堂应设上、下水设施,排水、排气口应采用金属网封闭,通风、排气、地面排水良好。 (三)灶间、售饭间、食品储藏室应分隔设置。砌筑式灶台及其周边应使用光滑不吸水、易清洗的材料饰面,铺贴高度不得低于1.5米。食堂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四)生、熟炊具器皿应有明显标记,分开放置,定期消毒,保持洁净,温暖季节食品出售前应加盖防蝇罩。粮食、蔬菜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应大于0.2米。灶间、食品储藏室门口处应设置挡鼠板,高度不低于0.6 米。 (五)食堂应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做炊事燃料。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严禁存放其他物品。禁止焚烧煤炭、木材等造成烟尘的材料。 (六)食堂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七)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食堂内禁止人员住宿和放置施工料具及有毒有害物品等。 (八)食堂应配备必要的冷藏设施,建立健全餐饮炊具洗刷消毒、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等卫生制度,不得制售冷荤菜,隔餐或隔夜熟食品必须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九)施工现场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有保证饮水安全和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盥洗室和淋浴室,地面镶贴防滑砖,墙体应使用面砖等材料饰面并定期消毒。淋浴室淋浴头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喷头与人数比不小于1:5,应保证冷、热水供应,排水、通风良好,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并使用防水电器。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厕所应当采用封闭水冲式,蹲位数量满足使用要求,蹲位之间设置隔墙,隔墙高度不低于1.2 米;便池应采用面砖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不低于1.5 米。高层作业区应隔层设置封闭式便桶。厕所要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冲洗消毒并有灭蝇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现场内设置职工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尺寸宽×高不小于1.2×1.5米,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二)宿舍应实行单人单床,规格长×宽为2×0.8米,床铺不得超过2 层,配备统一的被单和床单;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 平方米。 (三)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和垃圾桶,严禁使用砌块、钢管等搭设简易床铺和使用通铺。 (四)生活区内应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保持卫生整洁,宿舍卫生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标牌应上墙。 (五)使用220V 电源的室内灯具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 米。 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应为施工人员配备空调、风扇、暖气等防暑防寒设施。在建建筑物内严禁安排人员住宿、办公。在施工现场外设置生活区的,应当实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规模和现场作业人员数量确定建设农民工探亲房,并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做好探亲房的卫生打扫、消毒等工作。 (一)以人员数量为标准。外来务工人员在50人以内的,设置1-2间;50-200人的,设置3-4间;超过200人的,按照50人1间的标准设置。 (二)以施工规模为标准。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的,设置2-3间;3-5万平方米的,设置3-5间;5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8间。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要设置职工文化活动室,规模要与居住人员数量相适应,室内要配备电视、报刊、象棋、扑克、图书等娱乐学习用品。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机械防护棚、物料加工棚、配电箱防护棚等应使用工具化、定型化的安全防护棚。安全防护棚棚顶要双层防护,防砸防雨,双层防护板之间用封板全封闭,张贴或喷涂安全警示标志标语;支架要坚固,颜色为长度0.3米黄黑或红白相间色,檐板颜色为黄黑相间的条纹色标。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除应当遵守有关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防护棚内操作;   (二)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不得进行振捣、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施工作业; (三)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预拌砂浆作业; (四)禁止在施工现场露天堆放水泥和石灰、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熔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五)运输砂、石、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等散体物料时,必须采取苫盖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各种建筑材料、构件、料具等物料应当按施工总平面图划分的区域存放,叠放高度不得超过1.6米,并设置包括名称、品种、规格、产地等内容的标牌。砂、石子等散体材料应砌筑挡墙存放。 禁止混放或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分类堆放,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及时清运处置,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妥善处置。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要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系统,道路与场地四周及脚手架基础排水系统应互相联系,开挖深度不低于20cm的排水沟,沟内用水泥抹面并有效放坡,末端开挖深度不低于70cm的集水井,有条件的现场应将排水系统与市政管网连接。施工产生的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禁止将未经沉淀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设施与河流。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三十二条 市政道路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将钢板嵌入路面,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因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现场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档予以封闭。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木制作业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在施工现场内燃用明火取暖。高层建筑须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每层要留有消防水源接口。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培训,提高现场作业人员对甲型H1N1、爱滋病、霍乱、病毒性肝炎等防病知识水平。应制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专人负责突发事件报告管理工作。要在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械。 第三十六条 生活区必须设置规格、尺寸、安装高度统一的“两栏一报”(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宣传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宣传安全生产形势和现场安全生产动态;曝光违章行为等。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文化、法制、文明、安全技术及与建筑施工有关的健康知识等方面的教育。积极开办职工夜校,丰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业余文化生活。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主动与建设工程周边社区、单位搞好沟通合作,积极开展文明共建活动,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档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中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1日市建设委员会印发的《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东建发〔2003〕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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