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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
宁水基(2007)342号
地方政府文件
南京市
状态:
现行
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准入与清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准入与清出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以便不断修正、完善。
附件:《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准入与清出的规定(试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准入与清出的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规范水利建设市场行为,确保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件。
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法组建、享有水利项目建设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法人。分为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和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水利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是指对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对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
资格审查是指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水利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能力的审核确认。
资信登记是指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水利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审核确认。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区县水利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条 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的项目法人,可独立享有批准的水利项目建设管理权利,对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投资和工期负总责。
通过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资信登记的从业单位,依据核定的资信登记等级和经营范围,可在本市或相应区县范围内参加相应等级的水利工程投标活动。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的资格审查和资信登记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凡材料齐全的,及时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核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退还其申请材料,并告知其补正。
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进入水利建设市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信用,注重质量与安全。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必须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进入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申请资格审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二)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三)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负责的能力;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对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的能力。
第八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如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建设管理,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建立水利建筑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水利建设从业单位必须进行资信登记,资信登记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相应等级的水利工程建设资质证书;
(三)近三年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业绩、人员、设备、资金、信誉等方面的评价和证明;
(四)省级及省级以上单位颁发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及委托书。
第十条 从业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授权机关颁发的从业有效证书。
第十一条 未办理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从业单位不得参加本市水利建设工程的投标,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其出售工程施工、监理或其它服务的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不得参与水利建设工程的投标,并不得担任相关施工管理职务。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项目需要实行分包实施时,其分包企业也必须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外地来宁施工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参与水利建设的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由市水利局初审后报省水利厅审批。市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由市水利局审批。区县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由区县水利(务)局审批,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申请,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进入水利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应当填写《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资格审查申报表》一式三份。
申请进入水利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应当填写《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审查登记机关应定期发布登记信息。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在批准的水利建设项目建设期内有效。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应由调整后的项目法人向原审批机关重新申请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进行复审。复审申报时间、方式及审批原则同资信登记。
水利建设从业单位申请资信登记复审,应当填写《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复审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原资信登记审批机关审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资信登记复审的,视为放弃资信登记;放弃资信登记和复审未通过的,均不得进入市水利建设市场。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发生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重组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两个月内由变更、重组后的单位重新申请资信登记。
第五章 清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发生以下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资格审查机关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建议资金管理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允许无资信登记的从业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
(二)允许从业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水利工程建设任务;
(三)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四)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五)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从业单位发生以下违规行为,具有管辖权的资信登记机关可给予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体系。
(一)发生质量与安全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发生严重质量与重大安全事故或廉政问题的,记入不良记录;
(三)发生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省、市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直至清出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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