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并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计生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生领导小组组长,村主任、村计生协会会长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和计生协会工作阵地。 第四条村人口主任工作职责: (一)在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并做好本村计划生育各项
2、工作。 (二)每月底召开一次计生工作例会,掌握本村人口状况和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村级卡、册、报表,如实填写。 (三)及时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采取其他措施的群众及时分送避孕药具。 (四)每季度召开一次村组干、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业务学习会,学习文件,传达精神,布置任务,指导工作。 (五)协助落实“少生快富”项目工程和奖励扶助对象的摸底、核实和确定。 (六)深入群众,积极动员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及时帮助解决问题。 (七)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支部、村委会和乡镇计生委汇报和反映。 第五条村计生专干工作职责: (一)掌握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状况,
3、发现不符合政策怀孕的要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二)积极配合乡镇计生委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宣传,落实好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 (三)定期组织育龄妇女参加计生知识培训、学习,确保本村育龄妇女计 1生知识和政策法规知晓率达到90%以上。 (四)组织本村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环情、孕情服务、妇科病查治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并做好对重点管理对象的入户访视工作。 (五)及时、准确、按月向村委会报告出生、死亡、迁入、流出和避孕节育情况,并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 (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帮助育龄群众勤劳致富。 第三章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
4、参加乡、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二)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享受相应的服务。 (三)在计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有权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四)有权对全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 第七条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二)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三)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和非婚生育。 (四)育龄夫妇应在婴儿出生后70天内落实避孕措施。
5、(五)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接受环、孕情查访服务,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在孕期3个月内自觉采取补救措施。 (六)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人口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如实向所在自管小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其外出地点、从事工作、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村委会依照本章程,与本村所有村民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服务协议书。 第八条本章程自2015年8月1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即日起实行。 第九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2村民自治制度内容 村民自治就是让广大农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村民通过民主的形式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办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第4页 共4页